一、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检查
(1)坡屋面: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平屋面: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女儿墙高度不计入建筑高度;
(3)多种形式屋面: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1/4,不计入建筑高度;
(5)设置在底部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高度≤2.2m;或室内外高差≤1.5m;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1.5m;不计入建筑高度(住宅建筑)
(1)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3)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不论面积大小,均不计入层数)
二、火灾危险性检查
1.一般原则:对于厂房或仓库,按火灾危险性较大部分确定。
(1)厂房:<5%按较小,或丁戊类油漆工段<10%且不蔓延或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按较小确定;丁戊类油漆工段、封闭油漆、保持负压、设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20%,按较小。(注意临界值)
(2)仓库: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三、耐火等级检查
1.耐火等级与建筑分类适应性:
(1)建筑面积≤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2)当建筑面积≤500㎡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1000㎡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
(4)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2.耐火等级与最多允许层数适应性:
(1)厂房:二乙6,三丙2,三丁戊3,四丁戊单;
(2)仓库:甲1,三乙1,三丁戊3,四丁戊单;
(3)多层民用:3542;
(4)商店、展览、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剧场、电影院、礼堂:324。
四、防火间距检查
1.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五、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检查
1.消防车道:
(1)除受环境地理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条消防车道的公共建筑外,其他高层公共建筑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住宅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仅设置1条消防车道时,该消防车道应位于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
(2)高层厂房,占地面积>3000㎡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净宽和净高:≥4m;
(4)坡度:应≤10%,宜≤8%;
(5)尽头式车道回车场面积:≥12m×12m;高层建筑宜≥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宜≥18m×18m。
(6)宽度和高度测量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的5%
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间隔布置,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有进深大于4m的裙房及其他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或影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2)场地尺寸:H≤50m时,≥15m×10m;H>50m时,≥20m×10m;
(3)登高场地距建筑外墙宜≥5m,且≤10m;
(4)坡度:宜≤3%;
(5)长度和宽度测量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的5%。
注:偏差多数是5%;但保温系统防护层厚度、水平隔离带的高度和宽度不允许有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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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科普
2024-01-24
一、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检查
二、火灾危险性检查
三、耐火等级检查
1.耐火等级与建筑分类适应性:
(1)建筑面积≤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2)当建筑面积≤500㎡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1000㎡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
(4)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2.耐火等级与最多允许层数适应性:
(1)厂房:二乙6,三丙2,三丁戊3,四丁戊单;
(2)仓库:甲1,三乙1,三丁戊3,四丁戊单;
(3)多层民用:3542;
(4)商店、展览、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剧场、电影院、礼堂:324。
四、防火间距检查
五、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检查
1.消防车道:
(1)除受环境地理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条消防车道的公共建筑外,其他高层公共建筑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住宅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仅设置1条消防车道时,该消防车道应位于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
(2)高层厂房,占地面积>3000㎡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净宽和净高:≥4m;
(4)坡度:应≤10%,宜≤8%;
(5)尽头式车道回车场面积:≥12m×12m;高层建筑宜≥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宜≥18m×18m。
(6)宽度和高度测量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的5%
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间隔布置,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有进深大于4m的裙房及其他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或影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2)场地尺寸:H≤50m时,≥15m×10m;H>50m时,≥20m×10m;
(3)登高场地距建筑外墙宜≥5m,且≤10m;
(4)坡度:宜≤3%;
(5)长度和宽度测量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的5%。
注:偏差多数是5%;但保温系统防护层厚度、水平隔离带的高度和宽度不允许有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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