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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消防条例》再次强调消控室持证上岗!
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安徽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第四十三条强调: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并持证上岗。 《条例》第七十五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落实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或者值班人员无证上岗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国家对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另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长按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条例》全文↓↓↓
2022-08-12
44263
安徽出台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南,消控室值班人员为责任主体
近日,安徽省消防救援总队会同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安徽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南》,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育教学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明确主体责任,完善管理体系。全文共10章53条,明确学校应对本单位和场所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从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微型消防站建设、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消防资料档案、考评和奖惩等9个方面对教育教学机构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管理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教育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 细化分解职责,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将学校消防安全职责细化分解到校长、副校长、(处)科室负责人、(保卫)部门负责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人员等11类责任主体。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在内的12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频次、火灾隐患整改的具体要求进行细化。 强化保障机制,提升技防水平。学校设立消防专项资金,用于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更新、维修、改造和火灾隐患整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加大智能防控手段应用,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控、物联网技术等物防、技防措施。委托具有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月开展一次消防设施维保,每年开展一次消防设施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开学前、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根据需要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20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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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最新通知:抽查消防设施操作员在岗情况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评级条件之一
8月1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官网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通知》! 通知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红色”“黄色”“绿色”三类分级管理,其中抽查消防设施操作员以及注册消防工程师在岗情况为评级条件之一! 原文如下↓↓↓ 实施“三色”分级管理。宁夏消防救援总队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红色”“黄色”“绿色”三类分级管理,在“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中每季度生成一次专项检查任务,“红色”“黄色”“绿色”对应的抽查比例分别为100%、50%、20%。总队将以季度为“三色”管理调整周期,在官方网站调整发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三色”管理情况,发动全社会开展监督。 (一)纳入“红色”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条件:1.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或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中录入虚假失实信息的;2.本年度连续被消防监督机构给予出具虚假、失实文件以外行政处罚3次及以上;3.本年度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人员5人次抽查,不能按时到达所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登记所在地县(区)范围内的(2小时内到达),或登记所在地县(区)外区域指定位置的(5小时内到达);4.本年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新变更注册消防工程师已连续更换2次受聘单位(不含现聘用单位),抽查3次未到场的;5.技术服务对象发生火灾,并确认消防技术服务存在责任的;6.存在不配合开展违法行为取证、重大活动现场监护等行为,经辖区消防监督机构上报总队核实的。 (二)纳入“黄色”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条件:1.本年度被消防监督机构给予出具虚假、失实文件以外行政处罚3次以下的;2.本年度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人员3人次抽查不能按时到达所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在县(区)的(2小时内到达)或指定位置的(5小时内到达);3.本年度单位新变更注册消防工程师已连续更换2家受聘单位(不含现聘用单位);4.技术服务对象发生较大或有影响的火灾,未被确认消防技术服务存在责任的;5.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中未及时主动录入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及消防技术服务书面结论文件的。 (三)纳入“绿色”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条件:除“红色”“黄色”以外,无明显违规行为的,均设置为“绿色”管理。对已被纳入“红色”“黄色”管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若年内开展公益性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培训演练或消防安全评估服务达到20家以上的(公益性消防设施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至少一半以上),可报请被服务对象所在辖区的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核查,经总队复核确认后(公益服务确认单见附件5),可由“红色”“黄色”转为“黄色”“绿色”,并在下一季度调整更新“三色”管理情况。 原文链接:https://shhxf.119.gov.cn/templet/article.jsp?article_id=67c99741-5bb9-4aca-804d-9a67a444120f&menuId=01&article_Type_id=ad22b3b4-55b2-11e7-aa80-00163e0dbe74&provinceid=null
2022-08-02
38107
四川省新规意见稿: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项目负责人均应为注册消防工程师
近日,四川省消防协会官网发布《关于征求团体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其中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都应为注册消防工程师! 详情如下↓↓↓ 原文链接:http://www.sc119.cc/#/newsdetail?id=1299
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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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印发《浙江省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近日,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印发《浙江省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第十九条强调: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特别是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规定》全文如下↓↓↓ 浙江省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均应当遵守本规定,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省消防救援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标准化制度,完善消防自主管理应用和风险管控系统。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消防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相关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鼓励、支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二、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一)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细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岗位职责。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测、维保,确保完好有效; 3.对所有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应资质要求,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救援场地畅通,保证避难层(间)、避难走道、防火防烟分隔、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按照规范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6.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7.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 2.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3.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4.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防火巡查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培训演练等情况,录入消防自主管理应用。 三、组织制度规范化(四)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五)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消防安全例会制度;2.防火巡查检查、隐患整改制度; 3.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4.消防、电气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制度; 5.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培训制度; 6.重点时段、重点部位、特殊场所防火管理制度;7.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8.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 9.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制度; 10.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11.消防安全奖惩制度; 12.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六)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照单位的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并落实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公共娱乐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严禁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落实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七)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四、隐患查改常态化 (八)单位应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制定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操作规程,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的程序和所需经费来源、保障措施。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1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应当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包括下列内容:1.有无违规用电、用火、用气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及救援场地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占用。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是否违规停放和充电;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十)单位每月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2.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情况;3.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自动消防系统联动运行情况;4.消防预案制定及培训演练情况。5.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履行情况。 (十一)单位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逐级报告,整改后应当进行复查。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保障消防安全的措施。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立即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五、重点部位(设施)管理精细化(十二)单位应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提示标识,落实特殊防范和重点管控措施,纳入防火巡查检查重点对象。 (十三)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消防设计说明(专篇)、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评估报告等资料。 (十四)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评估能力的单位,应当聘请具备相应从业条件的单位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评估,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建筑消防设施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维修、更换,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或长期带故障运行。 (十五)火灾高危单位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 六、宣传培训演练体系化 (十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和有针对性的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本单位人员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能力。 (十七)单位应当通过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电子屏、挂图等方式,宣传消防安全常识,重点提示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公布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落实防范措施等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窗口、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还应当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 (十八)单位应当结合实际,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培训、演练,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上岗前的应当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医护、教师及照料服务人员的集中消防安全培训,使其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协助入住、入托对象逃生自救基本技能。非寄宿制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定期对师生开展消防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和火场自救互救、逃生常识的教育,每学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十九)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本单位有关的消防规定、标准等知识,经过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特别是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 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 (二十)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按标准设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配备并及时更新必要的消防装备和器材,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技能训练。 七、资料管理标准化 (二十一)单位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的资料集中统一保管。资料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安全和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在消防控制室或门卫值班室等处配置消防应急资料箱,放置有助于灭火救援工作的各类图纸报告、重点部位情况、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设备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应急预案等必要资料,并及时更新内容。 (二十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利用消防自主管理应用建立电子档案并实时录入、更新且保证数据真实有效。鼓励其他单位使用消防自主管理应用建立电子档案。 八、考核奖惩制度化 (二十三)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表彰和奖励。 (二十四)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属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的不良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实施联合信用惩戒。 (二十五)单位应制定实施消防安全奖惩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单位年度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九、本规定相关用语含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并符合《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火灾高危单位,是指符合《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范围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企业、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等单位,由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的,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2022-07-11
39856
教育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发文《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严防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教育部会同应急管理部联合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以下简称《九项规定》),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双减”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协调指导,强化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监管,联合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明确职责,督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要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管辖和服务范围内的校外培训机构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提示。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联合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健全定期会商、信息互通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监督约谈。要督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照《九项规定》开展自查自评,及时发现和整改风险隐患,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升本质安全。对存在突出安全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培训场所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整改不到位或不能确保安全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一)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主购置合格的消防装备器材,组织开展检查巡查、隐患整改、设施维护、宣传教育、疏散演练等工作。(二)全面落实火灾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制度,在公共区域明显位置应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三)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校外培训机构,在与产权单位签订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二、规范场所消防安全设置(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执行标准规范。(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审批登记,设置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面向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场所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培训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宣传图示。(三)原则上不设置集体宿舍;确需设置时,应当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且不得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建筑内。每室居住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四)设有厨房的,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三、严格火灾危险源管理(一)应当使用合格且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并敷设在难燃或不燃材料上。(二)厨房内使用管道燃气作为燃料时,应当符合燃气管理使用规定,并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厨房油烟机应当每日清洗,油烟道至少每季度由专业公司清理一次并做好记录。(三)培训时段内,不得动火动焊作业以及在建筑外部动火作业;其他时段动火动焊应当履行审批流程,并落实防护措施,安排专人监管看护。(四)开展物理、化学等特色培训的,应当严格遵守化学药剂操作使用有关规程。 四、严格消防安全疏散条件(一)安全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转门、卷帘门、推拉门、折叠门和设置金属栅栏。(二)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当设置疏散照明灯具和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三)每间培训室、集体宿舍应当配备不少于2个应急手电,及与培训学员人数相当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并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三层及以上楼层宜配备逃生绳等避难自救器材。(四)集体宿舍中两个单床长边之间的距离不能小于0.6米,两排床或床与墙之间的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米。 五、加强日常防火检查巡查(一)每月及寒暑假、新班开课前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培训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巡查。重点检查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以及电器使用管理等情况。(二)对检查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上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三)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实行“报告、登记、整改、销号”闭环管理,并由具体实施人员签名存档备查。 六、加强培训期间值班值守(一)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且每班不少于2人。(二)设有集体宿舍的,应当加强夜间巡查,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三)有儿童参加培训的,现场至少明确1名工作人员全程在岗值守。 七、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管理(一)严格标准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并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标明使用方法。(二)场所内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设置具有集中平台或移动终端报警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三)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全面检测1次,确保完好有效。 八、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演练(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工作人员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有条件的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二)每季度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开展不少于1次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演练。每半年或新班开课前组织对学生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三)主动向属地居(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报备所在位置、人数等基本信息,与周边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及时处置初起火灾。(四)发生火灾时,应当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疏散。 九、严禁下列行为(一)严禁使用彩钢板建筑,以及在投入使用后擅自搭建、改建、扩建。(二)严禁在外窗、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或门禁等障碍物。(三)严禁擅自停用、关闭、遮挡消防设施设备,埋压、圈占消火栓,破坏防火分隔,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四)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超负荷用电或者改变保险装置,空调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外部电源线采用移动式插座连接,使用电烤炉、红外辐射取暖器、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五)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及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六)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驱蚊,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本规定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主要是指设置在中小学校以外的,面向中小学生以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2022-06-15
40103
多地出台积分政策,多聘请消防持证人才获加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聘请多名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不仅能承接更多的项目获得更多资源,还能在官方考评中获得加分。相反,如果消防持证人才数量、级别达不到从业条件要求,还会扣除较大比重分值。目前,已有四省推行了加分政策。 陕西 2021年8月26日陕西消防救援总队发布《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通知。 其中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积分管理细则(试行)明确: 1.一级消防工程师人数≥7人的,得3分;≥5人的,得2分;≥3人的,得1分;小于3人的不得分; 2.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6人的,得3分;≥4人的,得2分;≥2人的,得01分;小于2人的不得分; 3.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20人的,得3分;≥15人的,得2分;≥10人的,得1分;小于10人的不得分。 4.超过8名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每增加一名,加0.5分,最高不超过2分; 5.超过7名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每增加一名,加0.2分,最高不超过2分; 6.超过21名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每增加一名,加0.1分,最高不超过2分; 公告原文:http://sn119.shaanxi.gov.cn/html/zhengcewenjian/4943.html 北京 2022年3月30日,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发布《北京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为条文原文: 第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聘请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在2人以上,每多聘请1人加5分,最多加50分;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6人以上(其中中级2人以上),每多聘请1名中级技能等级的人员加2分,最多加20分,每多聘请1名高级技能等级的人员加5分,最多加50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的认定数量为本年度执业人员执业时间跨度不低于6个月且执业不少于3个项目的人员数量。 公告原文:http://xfj.beijing.gov.cn/bjxfj/xwzx/tzgg/1029895/index.html 天津 2022年3月31日,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发布《天津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为条文原文: 第二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聘请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在2人以上,每多聘请1人加2分;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6人以上,每多聘请1名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人员加1分。 公告原文:http://tjxf.tj.gov.cn/gk_50989/tzgg/202203/t20220331_5845242.html 广西 2022年4月8日,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发布《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开展2022年上半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内容和考评标准的公告》。 以下为条文原文: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未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扣10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项目负责人未具备相应资格的,扣10分。 公告原文:http://www.wuzhou.gov.cn/zwgk/xxgkml/zdlygk/ztjj/wzsxfgzzt/gggs_xfjy/t11718563.shtml 目前已经有4个省、市在推行加分政策,如果这一套制度通过市场实践后,其他的省份大概率也会相继推行,到时候对消防持证人才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多,持证人员终于迎来了春天!
20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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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写入十四五国家安全生产规划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十四五”国家安全生产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十四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把安全发展摆在治国理政的高度进行整体谋划推进,提出了一系列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新思路。为此,按照国家“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应急管理领域“1+2+N”规划体系布局(“1”即《“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为“十四五”时期应急管理领域最上位规划;“2”和“N”即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和消防、矿山安全、防震减灾、装备发展、应急力量建设等规划),应急管理部于2019年7月牵头启动了《规划》编制工作,选调专业力量成立了《规划》编制专班,与《“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及其他规划同步部署、同步研究、同步编制。 部分与消防从业相关摘录如下: 八、统筹安全生产支撑保障 (一)加快专业人才培养。实施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专项行动,严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试基地,加强高危行业重点岗位系列安全生产培训教材开发。实现重点行业规模以上企业新增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率达到100%。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及相关学科建设,创新卓越安全工程师培养模式,培育一批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安全生产复合型人才。按程序和标准筹建应急管理类大学。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建设一批创新人才培养基地,造就一批高端安全科技创新人才。完善与理论研究、技术创新、装备研发和应用研究等工作相适应的科技人才激励机制。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等职业资格管理,探索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衔接机制。加强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指导。培养安全生产管理、评价、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等专业人才。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干部培养与使用体系,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干部到基层锻炼的交流机制。 (三)推进安全信息化建设 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实现分级分类、实时监测、动态评估和及时预警。汇聚消防安全、交通运输、城市生命线、大型综合体等城市风险感知数据,加快完善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公共信息系统。 原文链接: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fdzdgknr/202204/t20220412_411518.shtml 消防安全是国家安全生产的重要一环,《“十四五”国家安全生产规划》特别强调了专业人才培养,这也说明了国家对于注册消防工程师等高端消防从业人才的重视,加上越来越多的政策倾斜,注册消防工程师证将越来越有用武之地! 大家拭目以待,现阶段我们应该做的就是尽快进入备考状态,一举2022年通过考试、顺利取证,切莫浪费了大好机会。
20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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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利好!地方要求高于政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需求再提升
近日,甘肃庆阳住建局发布《关于遴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公告,明确提及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应至少有3名注册一级消防工程师!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从业条件(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该地住建局对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明显高于从业条件规定的数量和级别! 这也从侧面体现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配备数量是体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更强的业务能力的直接体现和重要保证! 目前虽然只是一个地区要求,但也向市场发出了信号,是否意味着之前的改革大幅度降低一消工程师数量,不匹配市场行情发展呢?我们拭目以待。 随着国家对于注册消防工程师政策对的倾斜,更多利好政策发布(这七条市场信号,利好注册消防工程师),其他各个省份也会陆续效仿,顺应趋势。 以下为公告原文: 根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建规范〔2020〕1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水平,现决定委托专业技术能力较强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为做好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公开选定工作,特公告如下: 一、基本条件1.符合应急管理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要求(由机构主动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全国统一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2.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机构主动提供报名3日内“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记录为准)。3.企业在庆阳市区固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由机构主动提供自有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证明(扫描件),固定办公场所内外实景彩色照片各一张)。4.能提供在庆工作人员不少于3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5.应至少有3名注册一级消防工程师。6.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体系(由机构主动提供相关体系文件)。7.有建设工程防火检查、消防设施检测相关经验和业绩(由机构主动提供在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可查询的业绩信息截图或业绩合同)。 二、优先条件1.参与过省、市、县住建部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的优先。2.具备注册建筑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专业、给排水专业)、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优先。3.通过计量认证的优先。 三、委托内容及要求委托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通过查看、测量、调试、核查施工验收资料等方式,进行建筑防火检查和消防设施检测并出具现场评定报告,对检测数据和报告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报名报名参加遴选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请于2022年5月1日24:00前将以下材料扫描件以PDF格式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送到电子邮箱:qyszjjxfk@163.com,逾期无效。1.单位营业执照;2.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本人及单位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联系电话;3.从业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3个月以上社保缴纳证明;4.开展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取费标准(可根据实际开展情况,按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工业场站等不同行业工程类别分别报送)。5.第一部分所列基本条件及第二部分所列优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遴选程序首先对报名材料进行初审,从中选择一定比例相对条件较优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实地考察,对报名材料反馈信息做进一步核查,结合报名材料审查及实地考察情况形成初步遴选意见,报局务会审定。 六、遴选结果本次遴选经局务会确定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由我局与其签订《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委托合同》,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工作和责任。 七、联系人:彭贝联系方式:0934-8687848
20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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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地发布新规:严惩消防工程师或消防设施操作员不足现象!
近日,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发布关于调整《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通知明确表明:重新调整消防行政处罚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少于6人且中级资格少于2人、消防工程师少于2人或无一级消防工程师以上情形定位严重阶次,最高罚款10万元! 全文如下↓↓↓ 各省辖市、航空港区消防救援支队: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总队在《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调整〈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部分内容的通知》(豫消函〔2021〕155号)的基础上,对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相关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了修订,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 原文链接:http://ha.119.gov.cn/arc/13-14098.html
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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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为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在总结工程技术领域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探索建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技术与技能相促进的人才评价使用激励机制,激发高技能人才创新活力,为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突出重点。适应技术技能人才融合发展趋势,以高技能人才为重点,打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与职业技能评价界限,创新技术技能导向的评价机制,拓宽技术技能人才发展通道,促进两类人才融合发展。2.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人才职业发展中“独木桥”、“天花板”问题,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考试,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搭建两类人才成长立交桥。3.坚持科学评价。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强化技术技能贡献,突出工作业绩,保持两类人才评价标准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让各类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4.坚持以用为本。立足实际工作岗位需要,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等措施相互衔接,着力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 二、主要措施 (一)扩大贯通领域。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为工作重点,将贯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支持高技能人才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在职业分类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新兴职业、新兴领域贯通办法,明确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对应关系。 (二)完善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标准。1.淡化学历要求。对两类人才贯通的职称系列,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均可参加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应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2.强化技能贡献。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注重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行业工法、操作法、完成项目、技术报告、经验总结、行业标准等创新性成果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3.建立绿色通道。对为国家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具有绝招、绝技、绝活,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采取特殊评价办法,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或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三)创新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机制。综合采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面试答辩、竞赛选拔等多种方式评价高技能人才。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对高技能人才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支持高技能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企业自主开展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积极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与制定评价标准。 (四)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符合职业技能评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取得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累计工作年限达到申报条件的,可分别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可按累计工作年限申报相应职业(工种)晋级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注重操作技能考核。具有所申报职业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具有相应职业(工种)技能等级水平的优秀人才可直接申报该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用人单位可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标准条件。 (五)加强评价制度与用人制度衔接。高技能人才依据技术技能水平自愿参加职称评审,鼓励取得职称的高技能人才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探索建立企业内部技能岗位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专业技术岗位、经营管理岗位、技能岗位互相衔接机制。各类企业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用人单位研究制定高技能领军人才职业发展规划,实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股权期权激励,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按实际贡献给予高技能人才绩效奖励,切实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是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和地位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聚焦关键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结合实际抓好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工作。(二)强化监督指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两类人才职业发展贯通作为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取得实效。(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提高用人单位积极性,引导两类人才积极参与。大力宣传两类人才贯通的典型经验,强化引领和示范作用,营造良好氛围。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0年12月28日
2022-02-11
41798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发布,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1月21日,《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沪府令59号)发布,该规定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第十六条明确: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职业资格并持证上岗。违反该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监督检查内容除消控室值班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外,还包括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维护保养、检测情况及管理档案的建立情况等。 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防火分隔设施等。 第四条(政府与管理机构责任)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检查,协调处置建筑消防设施安全隐患。 第五条(部门职责)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具体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 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居民住宅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 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经济信息化、商务、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交通、民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信息共享)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应当共享与建筑消防设施相关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结果、消防监督执法等信息。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单位和个人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八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 托育机构和小型幼儿园的儿童活动场所,寄宿制学校的寝室、宿舍还应当加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但已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除外。 第九条(住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 已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结合住宅的修缮,增设应急广播、报警装置以及其他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增设建筑消防设施所需资金以业主自筹为主,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在居民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在老式砖木结构居民住宅楼的共用部位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十条(非机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新建、改建、扩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根据场所的建筑类型配置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配置建筑消防设施加强指导。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 本市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加强对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监控信息的分析和应用,为火灾防控、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数据支持。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并将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本市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鼓励其他单位配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并与本市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对接。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建筑消防设施以及相关器材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标识,并保持清晰准确。消火栓、防火门、防火卷帘、灭火器等应当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警示性标识;水泵类别、管道水流方向、阀门开启状态、消防电源、配电柜开关状态等应当设置提示性标识。 第十三条(住宅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居民住宅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对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 居民住宅以外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承担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同一建筑有两个以上产权人或者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协商,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并确定责任人或者共同委托管理人对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日常管理) 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或者受其委托承担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责任: (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二)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并按照要求设置相关安全标志、标识;(三)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四)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巡查制度;(五)建立消防控制室管理、巡查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情况的管理档案;(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六条(消防控制室管理)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有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单位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且每班人员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职业资格并持证上岗,遵守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及其联动设施的功能,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管理单位应当在消防控制室醒目位置,公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值班操作人员信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消防控制室醒目位置公示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从业人员、维护保养期限和范围等信息。 第十七条(巡查要求) 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作、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制度,确定巡查的部位、频次和内容。 巡查人员在巡查时,应当确认建筑消防设施的外观以及运行状态是否正常,标志、标识是否清晰、无缺损,并应当做好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发现建筑消防设施被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擅自拆除或者停用等情形的,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排除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 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福利院、医院、养老机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组织开展夜间建筑消防设施巡查。 第十八条(维护保养要求) 管理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管理单位自行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的,应当配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设备,由注册消防工程师和具备相应消防职业资格的人员实施维护保养,并每年形成一份书面结论文件。 管理单位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的,应当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明确维护保养责任期限和责任范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应当至少每半年形成一份书面结论文件。 第十九条(检测要求) 管理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每年至少检测一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形成书面结论文件。 第二十条(信息录入与公布)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应当在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基本信息录入本市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项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结论文件内容录入本市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维护保养、检测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维修要求) 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修复;无法立即修复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因维修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二十二条(问题报告与处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故障报告受理制度,及时排除建筑消防设施故障。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维护保养、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委托单位予以处理;对可能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区消防救援机构。 区消防救援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其他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监督抽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运行状况和物联网系统建设、监控信息传输情况;(二)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三)建筑消防设施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情况;(四)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值班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六)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维护保养、检测情况及管理档案的建立情况;(七)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辖区内住宅物业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执法协作)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在建筑消防设施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加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实行消防控制室24小时2人值班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要求公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行开展维护保养的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备相应设备和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录入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基本信息或者书面结论文件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防范措施或者未进行公告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信用管理) 对单位和个人因违反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失信信息,按规定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予以共享,并依法实施相应惩戒。 第二十八条(行政责任) 违反本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利用职务便利为建筑消防设施的用户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筑消防设施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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