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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消考点 | 三科必考知识点——消防水池

    2025-09-09   

    一、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

     应设消防水池

     

    (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或入户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入户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时;

     

    (3)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二、设置要求

     

    (1)消防水池进水管应根据其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容积大于2000m3时,不应大于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2)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3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m3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格(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3)对于消防水池,当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时,应有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4)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水位报警水位。

     

    (5)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6)储存有室外消防用水的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或取水井,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减小为40m。

     

    三、容积计算

     

    (1)水池的容积分为有效容积(储水容积)和无效容积(附加容积),其总容积为有效容积与无效容积之和。

     

    (2)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

     

    (3)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

    Va=(Qp-Qb)t

    式中:

    Va——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m3);

    Qp——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m3/h);

    Qb——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可连续补充的流量(m3/h);(有两路补水时才能计算补水量)

    t——火灾延续时间(h)。

     

    火灾延续时间,指灭火设施达到设计流量的供水时间。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建筑内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防火分隔水幕或防护冷却火幕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

     

    (4)当建筑群共用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容积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建筑物的用水量计算确定。

     

    四、高位消防水池

     

    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物外,向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给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2) 当高层民用建筑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室内消防给水用水量确有困难,但火灾时补水可靠,其总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室内消防用水量的50%。(总有效容积小于室内消防用水总量时,属于临时高压消防消防给水)

     

    (3) 高层民用建筑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池总有效容积大于200m³时,宜设置蓄水有效容积相等且可独立使用的两格;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独立的两座。每格或座应有一条独立的出水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4)高位消防水池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且消防水池及其支撑框架与建筑构件连接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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