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3日,天津东丽支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某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每班值班人数少于2人,违反了《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根据《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物业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单位聘用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值守消防控制室操作自动消防系统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或者每班值班人员少于2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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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公告
2025-09-26
案情回顾
2025年5月23日,天津东丽支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某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每班值班人数少于2人,违反了《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根据《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物业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单位聘用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值守消防控制室操作自动消防系统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或者每班值班人员少于2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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