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热线:4001 888 119

全国

清大东方消防人才的摇篮

专注消防培训17年,消防培训行业领跑者。
清大东方服务号
    首页 > 消防科普 > 消防知识
    分享到:
    一消考点 | 建筑定性考点合集,附记忆口诀!

    2025-10-16   

    考点1:建筑高度★★★

     

    注意第6条:仅针对住宅建筑,≤2.2m(自藏开)和≤1.5m的部分不算。如果是公共建筑出现这种情况,仍需计入。

     

    考点2:建筑层数★

     

    建筑层数按自然层计算。检查建筑层数时,需要注意,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1、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建筑底部设置的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3、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注意:建筑层数与建筑高度条款内容的区别。第1和2条在计算建筑高度时,针对住宅建筑不计入,而在建筑层数时,并没有特定建筑性质。第3条局部设备用房等在计算建筑高度时,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时可不计入,在计算建筑层数时,并没有提出此要求。

     

    考点3:生产的火灾危险性★★★

     

    1、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2、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注意:5%和10%不包括本数,而20%包括本数;口诀:小5小10不大20)

     

    考点4: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

     

    1、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2、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口诀:体重超24)

     

    考点5:民用建筑类别★★★

     

    此表是重点内容,必须熟练掌握。

     

    注:

    1.表中公共建筑的“一类和二类”的建筑是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均大于24m。“一类”中的第2~5项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前提,其建筑高度是大于24m,否则为单、多层公共建筑。这里容易出现判定错误。

     

    2.“一类”第2项中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是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比如住宅部分的下部设置商场。条文中“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此处的任一楼层是指该层底面楼板的高度大于24m。

     

    3.《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中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等。在防火方面,除住宅建筑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公共建筑接近,防火要求按照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在实际检查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可能存在单层和多层组合建造的情况,难以确定是按单层建筑、多层建筑还是高层公共建筑进行检查。这时需要根据建筑各层的使用功能和建筑高度综合确定。例如,某体育馆建筑主体为单层,建筑高度30.6m,座位区下部设置了4层辅助用房,第四层顶板标高22.7m,对该体育馆可不按高层建筑的要求进行检查。

     

    考点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类别★

     

     

    掌握汽车库和修车库的内容。(口诀:汽车库315、152;修车库152、315)

     

    检查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类别时,需要注意:

     

    1)屋面露天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其停车数量计算在汽车库的车辆总数内。

     

    2)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汽车库的建筑面积。

     

    3)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值增加2.0倍。

     

    口诀:面积不计数量计、公交面积翻两倍。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qddfxfpx.com/articledetail-830916.Html
    其他栏目
    Copyright © 1996 - 2025 清大东方消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沪ICP备2025110086号-2
    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9330号
    联系电话
    4001-888-119
    微信公众号
    清大东方新视角
    消防课堂

         欢迎来到清大东方消防学校


        离您最近的校区:

       


    在线留言
    请正确填写以下信息内容,清大东方教育顾问将在两个工作日内回复您
    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
    电话
    4001-888-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