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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关消控室行政处罚细则!该地公开征求意见→

    2025-10-21   

    近日,广东省消防救援局就《广东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消控室内容,该细则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进一步细化并明确了处罚情形与标准,其中特别将处罚情节划分为两类:一是违反国家统一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违反广东省地方性消防法规的行为,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量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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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一

     

    ▶ 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法律规定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个处罚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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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二

     

    ▶ 违法行为

    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法律规定

    【省级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每班不少于一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岗位职责。

    ▶ 处罚依据

    【省级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个处罚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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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备注

    高层建筑有此类情形的,适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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