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会不会操作消防设施?”
“我不会。”
“你是否考取中级消防设施操作资格证?”
“没有。”
“那你怎么还在消防控制室工作?”
“我的工资是物业经理发的,我不干他不给我发工资,为了挣钱他让我干啥我干啥。”

8月25日,河南周口市公安局川汇区分局接到消防救援部门移交案件,某小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物业经理指使、强令不具备中级消防设施操作资格证的两名普通保安,交替在该小区消防控制值班室上岗。如此违规操作,一旦发生火情后果不堪设想。
接到案件后,川汇区公安分局荷花路派出所民警依法前去调查处置。经查,今年58岁的保安田某太不懂消防设施操作、未经消防专业培训、没有中级消防设施操作资格证,但在物业经理刘某指使下,“坚持”到消防控制值班室上岗,违反消防法相关规定。
询问中,田某太称,如果他不去上岗,物业经理就会扣他的工资。为了挣钱,他只好听从经理安排,“叫我干啥我干啥。”
该物业经理刘某接受民警询问时承认他安排的两名保安不具备中级消防设施操作资格证,他以为只要有人值班就行了,没有考虑到一旦发生火灾,他们两个不会操作消防设施会给居民带来生命安全威胁。
“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物业经理刘某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涉嫌违反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川汇区公安分局有关负责人说。
保安无证值班,为何要拘留物业经理?对此,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据此,物业公司对所服务小区的消防安全负有主体责任,而物业经理作为物业公司在小区管理中的主要执行者,明知保安田某太等人不具备消防设施操作能力,指使、强令其在消防控制室值班,所以必须作为直接责任主体承担法律后果,而非仅追究值班保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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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你会不会操作消防设施?”
“我不会。”
“你是否考取中级消防设施操作资格证?”
“没有。”
“那你怎么还在消防控制室工作?”
“我的工资是物业经理发的,我不干他不给我发工资,为了挣钱他让我干啥我干啥。”
8月25日,河南周口市公安局川汇区分局接到消防救援部门移交案件,某小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物业经理指使、强令不具备中级消防设施操作资格证的两名普通保安,交替在该小区消防控制值班室上岗。如此违规操作,一旦发生火情后果不堪设想。
接到案件后,川汇区公安分局荷花路派出所民警依法前去调查处置。经查,今年58岁的保安田某太不懂消防设施操作、未经消防专业培训、没有中级消防设施操作资格证,但在物业经理刘某指使下,“坚持”到消防控制值班室上岗,违反消防法相关规定。
询问中,田某太称,如果他不去上岗,物业经理就会扣他的工资。为了挣钱,他只好听从经理安排,“叫我干啥我干啥。”
该物业经理刘某接受民警询问时承认他安排的两名保安不具备中级消防设施操作资格证,他以为只要有人值班就行了,没有考虑到一旦发生火灾,他们两个不会操作消防设施会给居民带来生命安全威胁。
“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物业经理刘某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涉嫌违反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川汇区公安分局有关负责人说。
保安无证值班,为何要拘留物业经理?对此,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据此,物业公司对所服务小区的消防安全负有主体责任,而物业经理作为物业公司在小区管理中的主要执行者,明知保安田某太等人不具备消防设施操作能力,指使、强令其在消防控制室值班,所以必须作为直接责任主体承担法律后果,而非仅追究值班保安的责任。
来源:周口日报川汇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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