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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一地支持消控室单人值班!

    2025-10-20   

    近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山东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条例》采取全面修订模式,拟对新兴行业、功能区消防管理职责予以明确,填补监管空白。
    在规范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确保实时监控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及时响应火情预警和处置初期火灾,保障消防控制环节的值守可靠性。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控制功能,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消防控制室,可实行单人值班,优化单位资源配置,提升运行效率。

     

    关于《山东省消防条例

    (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5年9月23日

    在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  杨国宏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山东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消防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是保民生、促发展的重要安全屏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消防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就发展新时代消防事业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消防工作改革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近年来,国家消防体制作出重大改革,相关部门的消防管理职责也相应作出调整。为适应消防体制改革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19年、2021年进行了两次修正。《山东省消防条例》自实施以来,在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消防体制改革和上位法修订,亟需通过修订完善法规,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一)贯彻新时代国家安全发展新理念的需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消防安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标准,消防救援机构的定位和职责、消防工作理念、工作思路已进行调整,需通过修订《条例》予以明确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涉及消防救援机构与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职责划分调整,以及“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等机构名称规范,均需在《条例》中体现。

     

    (二)衔接上位法及深化执法改革的迫切需要。2019年、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连续修正,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推动消防工作职能移转、执法理念与制度变革,亟需通过修订地方性法规衔接上位法。《消防法》中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等内容,均需在《条例》中细化配套措施,以应对消防治理新情况,提升治理现代化水平。

     

    (三)解决我省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的现实需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电动自行车火灾、彩钢板建筑火灾、“生命通道”占用等问题频发,2024年南京市高层住宅的电动自行车火灾等事故教训深刻。监管责任不清、基层消防力量薄弱等问题凸显,现行法规对新兴行业、功能区消防管理职责缺乏明确规定,需通过修订填补监管空白,为消防治理提供法律支撑。

     

    (四)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加强消防体系建设、强化基层火灾防控。近年来,我省在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职业保障、公众聚集场所告知承诺制等方面积累了实践经验,需通过修订《条例》将政策成果固化为制度规范,提升全省消防安全治理水平。

     

    二、修订过程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对消防安全高度重视,将《条例》列入今年一类立法计划。省消防救援总队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提前介入,组成专门的起草小组,开展《条例》的起草、调研和修改论证工作,确保立法进度和质量。一是深入开展立法调研。2024年10月,我总队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赴枣庄市开展《条例》立法调研和审稿会,2025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与省消防救援总队到淄博、潍坊市开展实地调研,听取消防、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的意见建议。二是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我总队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省发改委、住建厅、公安厅等 21 个部门,16 市消防救援机构的修改意见;省司法厅向16市政府征求意见,在厅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向16家立法服务基地和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三是全面开展专题论证。邀请法学专家、消防实务工作者召开论证会,对公众聚集场所行政许可、消防基层治理等重点条款进行论证;借鉴《河北省消防条例》《天津市消防条例》等省市经验,结合我省实际优化制度设计。四是加强部门沟通。7月下旬,送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等部门、单位会签、征求意见,共收到38条意见经沟通后全部达成一致意见并完成会签,形成《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9月9日,《条例(修订草案)》经省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修订草案)》采取全面修订的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理顺消防监管体系。一是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将统筹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纳入政府消防工作职责。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按照政府规定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二是明确消防监管主体。将“依法承担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列入消防救援机构法定职责中,明确由消防救援机构具体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可以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三是强化行业监管职能。明确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20余个部门的消防安全行业监管职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新增“新兴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由政府确定”条款,填补新业态的监管空白。

     

    (二)强化火灾预防措施。一是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体系。要求各级政府明确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管理职责,统筹组织修建天然消防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乡镇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维护农村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设施。二是强化技防设置要求。明确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三是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需独立设置或进行防火分隔,严禁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停放充电。四是明确小型场所的消防安全防范要求。要求小型场所加强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配置必要消防设施、器材,保证疏散通道畅通,消除火灾隐患,鼓励配备避难逃生器材。

     

    (三)完善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机制。明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部门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需要,会同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机制,专业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

     

    (四)明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物业服务人的消防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防范工作,承接物业时,应当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或者改造可以按照规定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五)规范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规定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确保实时监控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及时响应火情预警和处置初期火灾,保障消防控制环节的值守可靠性。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控制功能,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消防控制室,可实行单人值班,优化单位资源配置,提升运行效率。

     

    (六)完善法律责任体系。一是完善处罚条款。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行为设定罚则。二是完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调查处理。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来源:山东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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