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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消防设施操作员第三批次国考即将开考,这24个省份的学员抓紧看过来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全年工作计划安排,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组织符合条件的鉴定站开展2021年度第三批次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原文链接:https://www.js119.com/202112/jsxfww-menu-XXGK-tzgg_c_f20fe9106c33446d95d3.html 一、鉴定内容鉴定工种: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方向:消防设施监控操作、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鉴定等级: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具体鉴定内容根据各鉴定站公告为准 二、鉴定机构参加本次鉴定的机构有:辽宁鉴定站、吉林鉴定站、黑龙江鉴定站、上海鉴定站、江苏鉴定站、浙江鉴定站、安徽鉴定站、福建鉴定站、河北鉴定站、江西鉴定站、山东鉴定站、湖北鉴定站、湖南鉴定站、广东鉴定站、广西鉴定站、重庆鉴定站、四川鉴定站、贵州鉴定站、云南鉴定站、西藏鉴定站、陕西鉴定站、青海鉴定站、宁夏鉴定站、新疆鉴定站。 三、鉴定对象符合2019年版《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初、中级报名条件的考生。 四、报名时间2021年12月10日8时至2021年12月14日20时,其中补考考生报名时间为10日8时至20时,新报名考生报名时间为11日8时至14日20时。考生可在报名前注册账号并完善个人信息 五、报名条件按照2019年版《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的申报条件执行。六、报名方式方式一:通过官网首页“考生注册报名”进行在线注册报名方式二:微信搜索公众号“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通过底部“考生报名”进行在线报名具体操作方法见各鉴定站公告详情 七、报名准备资料具体以当地鉴定公告为准 八、鉴定标准此次考试按照2019年版《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 九、鉴定时间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1月28日具体时间根据当地鉴定站开考时间为准。 十、鉴定费用具体以当地鉴定公告为准。
    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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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关于深化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的实施方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深化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21〕38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改进本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完善便民利企服务举措,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推进城市更新行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制定了《北京市关于深化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的实施方案》,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22次会议和市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2021年11月28日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改进本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完善便民利企服务举措,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推进城市更新行动,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建办科函〔2021〕16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1〕10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首善标准、强化底线思维,以我市作为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城市为契机,进一步聚焦市场主体关切,以健全消防设计标准体系为关键,以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和加强防消结合为重点,有效推进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审验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改革,加快建立健全与城市更新相适应的消防审验政策机制。 二、健全消防设计标准体系 (一)完善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标准。建立跟踪评估、动态调整机制,持续优化完善《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试行)》。聚焦老旧楼宇、商业设施、工业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首都核心区平房(院落)等不同类型改造需求,分类出台消防设计案例指引,升级应用场景服务,为市场主体实施改造提供技术依据和指导。(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分类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鼓励引导建设单位在项目改造实施前,开展消防安全综合评估,统筹兼顾建筑安全性、技术合理性和工程经济性,为科学实施改造提供技术支撑。建立专家评审论证制,对于使用功能改变或火灾危险性增加,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的改造工程,可采用消防性能化设计,由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评审论证意见作为开展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对于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火灾危险性的改造工程,鼓励整体提升消防安全水平,确有困难的,可按照不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由注册建筑师签章负责。(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消防审验管理 (三)明确使用功能变更确认路径。坚持规划引领,研究优化既有建筑使用功能变更正负面清单。加强消防行政审批与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管理的衔接,对符合城市规划及正面清单的改造工程,研究建立快捷简便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机制。(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简化小微改造工程消防审验审批。实施小微改造工程消防审验告知承诺管理,除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外,对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及依法无需领取施工许可的装修改造工程,原则上不再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审批,实现消防审验事项从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检查。制定出台小微改造工程消防审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强化督促参建单位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工程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专业人士小微改造工程责任制。(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5000平方米以下商场改造消防验收试行告知承诺制。试行消防验收及备案“清单+告知承诺制”和“备查制”,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内设公共娱乐、儿童、老年人活动等火灾风险较大的场所外,对地上装修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商场改造项目,建设单位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交材料。研究制定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坚持试点先行先试,待条件成熟后,根据改造类型、规模再逐步扩大范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行分期分阶段消防验收。对属于同一个规划许可范围,由多个单体建筑(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中对单位工程的要求)组成的,在该项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室外消火栓系统、变配电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完成设计内容、实现消防功能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分期分阶段申请消防验收(备案)。(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落实“照图验收”制度。验收阶段不再重复校验设计文件,以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意见为依据,开展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工作。针对经消防性能化设计、纳入我市重点工程范畴或有代表性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探索建立消防查验专家论证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消防与工程质量监管一体化融合 (八)推动消防质量管控关口前移。把消防分部分项工程纳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日常监管重点,进一步将消防质量监管融入现行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推动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智慧监管、“互联网+”技术,采用安全质量状况测评方式,过程中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行现场评定差别化抽查。改进既有建筑改造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标准,明确现场评定抽查项目以及检查方式,区分关键项目、主要项目和一般项目,实施差别化抽查。(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实现“验收只去一次”。对改造工程全面实施联合验收,验收时对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消防查验情况一并实施现场检查,落实“验收只去一次”要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十一)建立“风险提示”管理机制。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从业行为,对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在消防施工、验收过程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违规承揽业务或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检测等失信行为信息,由消防救援部门实施查处,同时纳入北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监管服务等平台,对相关单位进行风险提示。(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总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建立防消结合业务协作机制。住建、消防救援部门参与消防性能化设计专家评审,并根据施工验收、灭火救援需要提出意见建议。在特殊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大型化工项目、有代表性的装修改造项目等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过程中,可根据灭火救援实战需要,属地消防救援部门参与测试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火栓系统、安全疏散等涉及消防灭火救援事项。(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使用阶段消防安全监管。消防救援部门加强对改造工程投入使用后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实施定期检查,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消防救援部门在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涉及消防设计、验收等违法失信行为的,及时移交规自、住建部门查处。(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总队、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部门联动。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完善联合会商、信息共享、问题反馈、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对策措施,形成监管合力。 (十五)强化技术支撑。充分发挥第三方技术力量作用,鼓励各区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参与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高消防质量安全监管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十六)做好宣传引导。各区、各部门应及时总结改革做法和经验,主动发布和解读改革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做好政策咨询和技术指导服务工作,为企业、群众查询和掌握政策创造便利。 附件:北京市深化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实施方案工作任务分解表(第一批)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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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鉴定站第二次模拟考试来啦,明起可预约!
    今年11月,四川省鉴定站发布了关于举行消防设施操作员实操模拟测试的通知。错过预约的考生不用着急,第二次模拟测试的通知已经发布,12月3日至12月5日可预约!  通知原文如下↓↓↓ 广大考生: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在消防救援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开展建设,已初步具备考试条件。为方便考生了解掌握鉴定考试相关信息,进一步测试考试系统稳定性,对考试工作开展试运行,现面向社会考生,开展技能实操第二次模拟测试。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模拟测试级别、名额、费用 测试级别: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监控操作方向)。测试名额:每天30人,分上、下午两个场次,每15人。测试费用:免费,无需缴费。   二、模拟测试时间、地点 测试时间:12月6日至10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测试地点: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康养路119号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可使用百度、高德地图导航)。 三、预约时间、方式 预约时间:12月3日15时至12月5日15时。预约方式:登陆鉴定站官网新系统进行注册与预约(原已注册考生也需重新注册)。预约成功即默认为审核通过,考生可自行选择测试时间。(网址:www.119xs.com)   四、有关要求  (一)考生参加测试时,携带48小时内核酸检测报告,测试期间须全程佩戴口罩,。 (二)考生务必自觉遵守考场规则,自觉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管理,在指定区域候考及参加测试。进入考场禁止携带通信工具,禁止现场拍照。 (三)本次模拟测试本着考生自愿的原则,测试分数不作为考试评定结论。 (四)因测试名额有限,请大家切勿随意操作,一经预约,不能取消。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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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重启领取2019年12月批次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重启领取2019年12月批次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各位考生: 结合当前新冠疫情情况,山西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将重启开展证书发放工作。请考生登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网站zscx.osta.org.cn进行查询,查询到证书信息人员可以领取证书,现将证书领取方式通知如下: 一、领取时间2021年12月1日-2021年12月24日(工作日内)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二、领取方式取证者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网站查询证明到职业技能鉴定站领取。本人确有困难不能领取需由他人代领,须由代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取证者身份证原件或身份证扫描件、取证者本人签属的《委托书》(见附件)领取,领取者取证时必须佩戴口罩并提供行程码和健康码。 三、领取地址山西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地址:太原市尖草坪区芮城西街18号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联系电话:0351-3532911。 四、相关要求1.证书需由考生本人进行领取,无特殊情况不得由他人代领,每名被委托人仅可代领一份,坚决不得由社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代办、代领。2.证书须妥善保管,证书内容要保持清晰、整洁,对被涂改、转让的证书,一经发现,发证机关将立即收回作废。 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职业技能鉴定站2021年11月29日
    2021-11-30
    37266
    住建部:36个消防相关问题的答复
    一、您好,《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正式出台,关于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的小区停车位是否也需要按照该规范4.2.1中建筑防火强条要求的停车场与建筑物最小防火间距6米来执行呢?如果按规范控制,最小控制6米,小区地面的停车位数量难以满足小区居民数量要求。请明示,万分感谢!(2021.11.09) 住房城乡建设部:一、《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中规定的停车场是指专用于停放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包括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客车、公交车、货车等道路营运车辆的专用停车场,工程车、环卫车等专用车辆的专用停车场等,不包括住宅小区内部设置的地面停车位。二、有关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停车场建设,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二、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4.2.1强制性条文规定,停车场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必须满足表4.2.1中之距离要求。现咨询问题如下:该规范中的停车场是否包括住宅小区内部、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停车位。住宅小区内部停车位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内部停车位是否也要遵循该规范中相应的防火距离要求。(2021.10.26) 住房城乡建设部:《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停车场是指供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对于供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的地面车位、单位内临道路或根据场地情况配置的停车位,该规范未做具体规定。 三、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的咨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2节、5.4.10节中对于多个独立建筑之间的平面布局、组合式建筑中的平面布置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由多个建筑连在一起的情况,我们应当按照一个组合建筑还是多个独立建筑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有的专家说判断其属于一个组合建筑还是多个单独建筑的依据是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这个说法对吗?(2021.10.09) 住房城乡建设部: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6.4条的条文说明明确,采用天桥、连廊将几座建筑物连接起来的建筑,一般仍需分别按独立的建筑考虑。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范围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相符。 四、消防验收政策咨询:在现场消防验收项目中,有大楼主体共用以前的消防泵房、消防水箱、室外消防管网市政水源的情况,针对以前消防支队已经验收合格的消防泵房、消防水箱、室外管网市政水源,是否还要再次提供相关图纸进行验收?(2021.09.28)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如大楼主体共用的消防泵房、消防水箱、室外消防管网市政水源等属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内容,申请消防验收时应提供相关图纸。 五、咨询《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面积的几点疑问:请教《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以下几个关于建筑面积的理解。(1)对于3.0.1条款中,“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各计算。”的定义,是否可以等同于“建筑物整栋楼的基底面积”的数值?(2)对于(1)中的“建筑物整栋楼的基底面积”,如果这栋楼为N标准层,并且每层的建筑户型设计是完全相同。那么,每一层楼分摊的基底面积是不是应该等于N分之一的(1)中定义的建筑面积?(3)在3.0.21条款中,“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此定义中的“阳台在主体结构内”,与阳台是否被封闭,是否有关?(2021.09.23) 住房城乡建设部:1.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面积不能够等同于基底面积;2.《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没有关于面积分摊的规定;3.主体结构内阳台与阳台是否封闭没有直接关系。 六、您好!我们公司是农业企业,主要是进行蛋鸡和牛羊的养殖,为了配合生产,要在农业用地上建了办公楼和宿舍楼,请问需要办理消防验收吗?请指教。谢谢!(2021.09.02)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了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农业用地上建设的办公楼和宿舍楼,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 七、关于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技术导则中条文解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8年发布的《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技术导则》(网页通知建办城函〔2018〕647号),本技术导则中第十一条规定:“架空燃气管道应采取防雷接地措施,高于屋面或跨墙顶的钢管,其管道壁厚不得小于4mm。”对于此条文有以下几点疑议,请相关领导专家给予解答。1、“管道壁厚不得小于4mm”是全部高于屋面或垮墙顶的钢管都必须壁厚不得小于4mm,还是根据前一句采取了防雷措施后壁厚可以小于4mm?2、根据《城镇燃气防雷技术规范》(QX/T109-2009)中也未明确说钢管必须不小于4mm,里面的规定也是说在接闪器防护范围内就符合规范。针对十一条规定,在农村进行燃气管道施工时如何符合规范要求。(2021.08.12) 住房城乡建设部:该条规定的本意为:应对室外架空敷设的燃气管道进行防雷保护,避免其遭受雷击损坏后造成燃气安全事故。架空燃气管道应采取防雷接地措施,包括在建筑防雷保护范围内的架空燃气管道。不在建筑防雷保护范围内的架空燃气管道,高于屋面或跨墙顶的钢管,其管道壁厚不得小于4mm。 八、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第十二项提到的单体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建筑是不是单指公共建筑?还是所有大于四万平米的建筑?(2021.08.05)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中,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建筑指公共建筑。 九、对住建部51号令中特殊建设工程的总面积的咨询:根据住建部51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以上“总建筑面积”是指单体工程的总建筑面积?还是一个项目包含多栋单体建筑,多栋单体建筑的建筑面积的总和?(2021.07.29)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中的“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中的“总建筑面积”是指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单体总建筑面积。 十、咨询《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2条,关于工业建筑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自然排烟口的水平距离,是否可理解为:对于室内净高不大于10米工业建筑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自然排烟口的水平距离不能大于30米,但对于室内净高大于10米的工业建筑则可以放宽到不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即有可能大于30米)?(2021.04.19) 住房城乡建设部:咨询内容为相关标准的具体技术内容解释,请按该标准前言联系标准主编单位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十一、消防验收过程中消防电气的规定:在消防验收中,会涉及到配电室未施工完成,项目采用临时电替代正式电进行电气部分,请问,消防验收过程中,如果未通正式电的情况下,可否用临时电替代正式电进行验收过程中的联动测试?(2021.03.26)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明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是否检测合格完成查验。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十二、消防审验事项咨询:专业技术内容:请问建筑面积小于300平米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需要办理消防审查等手续吗(2021.03.19)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明确了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其中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未对建筑面积做出规定;除此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应按照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 十三、300平米以下的营业场所可以办理消防验收吗:我机构场地面积为78平方米,按教育局要求,我机构目前需办理消防手续,住建部以《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公消2015【209】号)》为依据,不受理300平米以下的消防验收工作。请问由公安部消防局在2015年下发的文件,该文件目前依然适用吗?(2021.03.12)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明确了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除此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制度。 十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四)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的认定标准: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指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的企业而不需要考虑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值;生产加工车间是否包括物流分拣车间。(2021.03.03) 住房城乡建设部:一、《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是指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二、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10条,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 十五、关于消防验收问题咨询: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具体指什么?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具体指什么?(2021.02.22)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中要求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指按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十六、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政策咨询: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个人在既有建筑地下汽车库自有车位上安装一个充电桩是否需要满足6.1.5条中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1000平米的要求,非集中布置。(2020.12.10) 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既有建筑地下车库自有车位上安装的充电桩,应符合现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技术标准》定义的分散充电设施,并应符合该标准其他规定。其中,第6.1.5条对新建的汽车库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作出了规定,第6.1.6条对既有建筑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作出了规定。既有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既有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已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宜符合第6.1.5条规定,确保电动汽车充电安全。 十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述了多类人员密集场所,请问人员密集场所的具体指标标准,如人员密度值等?(2020.10.26) 住房城乡建设部:《消防法》第73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与《消防法》保持一致。 十八、我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拟迁址,由南岗区先锋路569-13号金河小区15栋1-2层迁址至香坊区中山路172号常青国际大厦。常青国际大厦已建成多年,我公司直接迁址不需要进行装修。按照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开具消防证明,请问如何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及需要哪些材料?(2020.8.24)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根据咨询问题中反映的情况,该公司迁址没有进行装修,不涉及建设工程,因此按照消防法相关规定,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属于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职责,相关问题建议向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咨询。 十九、消防工程验收资料盖章问题:工程总承包范围不包含消防工程(室内外消火栓、喷淋系统、报警系统),由建设方独立分包给专业的消防公司施工,消防工程的工程资料上必须还要盖总承包的章吗?(2020.5.28)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8条至第13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我部即将印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中,规定申请消防验收的主体是建设单位,申请材料中应如实填写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的信息,并加盖印章。具体项目的申报材料要求可以咨询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二十、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问题咨询: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前,设计图纸已审查备案的,在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后进行的设计图纸变更,是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还是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0.5.15)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及变更首先应保证建筑防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条,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布后、正式实施之前的设计图纸变更按照修订前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布且正式实施之后的设计图纸变更,在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明确规定的,应按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二十一、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是否应由政府购买服务?(2020.4.28) 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遵照有关施工图审查的相关规定。 二十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职责的咨询:您好!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的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但目前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已没有此内容。因此想咨询一下,按照国家的要求,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制由谁负责管理?作为建设方应如何进行管理?(2020.4.16) 住房城乡建设部:我部印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主要落实我部负责的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消防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仍然是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施工企业应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五十三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9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适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有关建设方如何进行管理的问题,建议咨询消防救援机构。 二十三、请教地下停车位问题:1、请问地下停车位计算套内面积是按划的白线内宽来测量的吗?2、按住建部《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的说明,机动车最小停车位小型车为2.4米,这个2.4米的测量是按划的白线内宽来测量,还是按两边白线中间来测量?3、《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对开发商有没有约束力(2020.3.30) 住房城乡建设部:1、《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没有对如何计算所谓的停车位套内面积进行规定,请参见其它建筑面积计算规定的相关标准,一般情况下,根据工程经验有一个停车位的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但也不是本规范需要规定与明确的内容。2、2.4米宽度不是《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明确提出的数据,而是通过设计车型的宽度和规定的车与车的最小间距计算而来,2.4米为一般标准车位的计算数据,对于其它特殊车位该数值可能不同。对于白线的宽度本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以认为车与车之间的划分可以取白线中线位置,车与柱、墙等特殊部位的距离可以包括白线的宽度。3、该规范对设计师有约束力,即设计师应该按照该规范进行车库的设计,反应在建成的建筑物方面,理应合乎本规范要求,进而开发商开发的相关停车库建筑物也应遵守相关设计规范。 二十四、物流公司内部打算安装一台撬装式加油装置,为本公司车辆加油使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各地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权已经递交至住建局,请问公司内部自用的撬装式加油装置是否需要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望回复为盼,谢谢!(2019.11.14) 住房城乡建设部: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设备安装工程是建设工程。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4.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第一条,“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后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在我部未出台相关规定之前,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依然执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以下简称《规定》)等规定。5.按照《规定》第十四条第六款,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是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6.撬装式加油装置应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CB50156)(以下简称《规范》)设计和施工。其中,依据《规范》第3.03款,企业自用的撬装式加油装置设计与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第6.4.1款,撬装式加油装置的油罐内应安装防爆装置,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阻隔防爆撬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3002)的有关规定执行。鉴于此,你公司安装撬装式加油装置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消防设计和施工,需到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二十五、《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及车道与住宅建筑水平防火间距的最小距离:现大量小区地下汽车库与地面主体住宅建筑组合建造,《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国标,第3.0.3条和第4.2.1条均是强制性执行条文;第3.0.3条: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第4.2.1条: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其中表4.2.1第一行:汽车库(一、二级),及第一列:耐火等级(一、二级)所对应的防火间距的数值是10米。问题:即当住宅小区的地下汽车库与地面主体住宅建筑组合建造时,住宅小区的地下汽车库的出入口位置及车道是否应与住宅主体建筑外墙的水平防火间距应至少10米的距离?请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权威解释。(2019.11.05) 住房城乡建设部: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对地下车库适用。2.当汽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1节、第5.1.6条等条文相关规定。3.本规范中未具体规定当汽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住宅建筑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及车道与住宅建筑防火间距,拟在合适的时候对本规范进行局部修订和补充完善。 二十六:关于住宅停车场的问题:您好,我看到2015年11月住建部回复过说:《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未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的地面停车位、单位内临时道路或根据场地情况配置的停车位做具体规定,那请问住宅小区停车场按照什么规范控制与建筑之间的距离?紧贴建筑设置是否合理?(2019.10.31) 住房城乡建设部:1.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2.0.3条规定,停车场的定义为:专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或构筑物。2.如咨询中所提到的小区停车场符合规范中对停车场的定义,则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3.相关规范暂未对不符合停车场定义的停车位与建筑之间的距离做出规定。 二十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第7.2.1条中规定:“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请问如果此建筑物在裙房范围内有一宽度小于4m的凹槽,裙房进深算至外墙外侧(即凹槽外侧)还是凹槽内侧?盼回复,谢谢。(2019.10.18) 住房城乡建设部:宽度小于4m的凹槽不具备更好的展开消防救援的条件,所以裙房进深算至外墙外侧(即凹槽外侧)。 二十八、建设消防工程的验收和备案咨询:一、按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请问住建部何时出台相关实施办法(文件、规定、通知等)?二、据网传:2019年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文件。其中(二)、取消一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仅对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医疗建筑和其它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以及生产和储存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多层广房、仓库等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验收,审批时限缩减一半;不再对其他建设工程实施消防验收和备案。请问这份网传是否属实?若属实,请问住建部门何时可以执行?是否可以在网上下份通知之类,先行按意见取消一般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和备案,然后再完善、调整大型工程、危险性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程的消防验收?若网传不属实,请问住建部门是否可以在网上予以澄清?是否可以尽快发布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和备案标准或意见?因为现在各地住建部门对一般建设工程的验收和备案完全不统一,甚至比以前消防队受理建设消防工程业务复杂得多,烦琐得多,也与中央的改革精神相违背!(2019.8.30) 住房城乡建设部:一、我部正在起草制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5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目前正在结合意见抓紧修改完善,争取尽快出台。二、2019年5月30日正式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并无前述内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于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移交承接,目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均已承接相关工作,受理申请办结时限也正在逐步缩短,效率不断提高。后续工作中,我们将督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一步提高审验工作效率,更好的服务建设工程建设,确保建设工程安全。 二十九、关于CJJ/T146-201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问题:标准中的3.3.3条款中的1:当设置集气罩时,集气罩宜设于释放源上方4m处,集气罩面积不得小于1m,这里的1m不是面积单位,是直径?还是半径?还是面积1㎡?(2019.05.29)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第3.3.3条款中的1:“当设置集气罩时,集气罩宜设于释放源上方4m处,集气罩面积不得小于1m,……”。此处的“1m”应为“1㎡”,正式出版的标准为印刷有误。 三十、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咱们部门制定的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中,关于4.2灶具4.2.1设置灶具的房间除应符合本规程第4.1.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等隔开。这项是必须执行的条款么,是不设置门,燃气公司就有权利不给通气么。(2019.05.29) 住房城乡建设部:1.《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第4.2.1条第1款规定,“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等隔开.....”。该条款不是强制性条文,但该条款依据全文强制性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的第8.2.2条、第2.0.12条制定,为上述强制性条文的细化要求。2.《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2.2条规定:“居民住宅用燃具不应设置在卧室内。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对“非居住房间”的定义,第2.0.12规定:“非居住房间是指住宅中除卧室、起居室(厅)外的其他房间。”即起居室(厅)不在应安装灶具的空间范围内。如果厨房不装门,和起居室(厅)空间上无隔离,则可认为两者在空间上为一体,如果此种情况安装灶具,则与第8.2.2条相抵触。3.以上条款制定的主要目的为:将室内设置燃具的场所与人员休息和聚集的场所在空间上分隔开,以防止泄漏的燃气和烟气流入起居室和卧室而引发着火、爆炸或中毒死亡事故,最大程度的保障人身安全。综上,“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属于应强制执行的内容,否则将不符合《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2.2条的强制性规定。 三十一、问1988年10月3日公安部建设部印发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目前是不是继续有效施行?(2018.01.30) 住房城乡建设部:据了解,公安部有关单位正在研究是否废止此文件 三十二、咨询有关标准的区别和法律地位:1、例如GB50096被你部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中又有黑体与非黑体,请问强制性标准中两者的区别、两者是否都具有约束力及违反两者相应的处罚区别?2、请问例如03J103这种标准图集具有法律约束力吗?3、请问被批准为国家标准的规范是怎样的法律地位,具有约束力吗?(2016.03.11) 住房城乡建设部:1.强制性标准中的黑体字为强条,必须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即处罚;非黑体字应当执行,如有违反且因此出现问题或事故,则亦要受到处罚。2.依据标准化法具备相应法律效力。网民提问第二个问题未涉及我司业务。 三十三、关于“国家标准”类规范有无电子版发布的咨询:本人查找某规范文件,发现涉及“国家标准”的规范公告没有电子版,只是在公告中指明有哪一个研究所和出版社发行。本人以为此类公告应该是可以免费查阅和下载到电子版的,如有请告知;如没有建议根据节能减排等考虑,在授权某出版社发行的同时,也推出电子版。方便查阅和下载。谢谢!(2016.3.11) 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据《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8〕182号)有关规定,我部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及时公开我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公告,标准的正式文本由出版社出版发行。标准的正式文本因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暂未提供免费查阅和下载。下步,我们将与有关单位协调,推动向社会提供免费查阅国家标准内容服务。 三十四、新旧规范衔接问题?(2015.11.16) 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我部有关规定和做法,在新规范实施日期之后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项目,应按照新规范进行设计;在新规范实施日期之前已经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项目,鼓励按照新规范执行。对有条件的项目,也鼓励按照新规范执行。已经建成投产的项目,应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工程检测、鉴定、运行维护、维修、加固改造的标准规范等有关要求执行。 三十五、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是否适用于商品房小区的地面停车位设计:我想咨询一下2015年8月1日正式施行的国家标准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是否适用于商品房小区的地面停车位设计?这个国标中有提到适用于别墅的地面停车位,那么对于商品房小区的地面停车位是否同样适用?毕竟不管到哪里,汽车自燃的风险都是存在的,一旦离住宅楼外墙过近,都会存在引燃的风险。不能因为别墅小区就考虑防火间距的安全,而对于商品房公寓就不考虑防火间距的问题。因为国标上面写了“本规范的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所以特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咨询,住房城乡建设部是否可以给出一个权威的回复。为了广大只能买得起商品房而买不起别墅的百姓,请务必回复。谢谢。(2015.11.10) 住房城乡建设部:一、《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停车场是指供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对于供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的地面停车位、单位内临时道路或根据场地情况配置的停车位,该规范未做具体规定。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中第1.0.2条所指的是设置在别墅(半)地下室、底层的停车位,即建筑物内的停车位,当每户车位与每户车位之间、每户车位与住宅其他部位之间不能完全分隔的或不同住户的车位要共用室内汽车通道的情况,也适用于本规范。 三十六、您好,《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正式出台,关于一般项目或单位内临道路或根据场地情况配置的停车位是不是也需要按照该规范的关于停车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要求进行控制呢?如果按该规范控制,最小控制6米,有些项目配置的停车位数量难以达到数量要求。请明示,万分感谢!(2015.11.10) 住房城乡建设部:一、《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停车场是指供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对于供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的地面停车位、单位内临时道路或根据场地情况配置的停车位,该规范未做具体规定。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中第1.0.2条所指的是设置在别墅(半)地下室、底层的停车位,即建筑物内的停车位,当每户车位与每户车位之间、每户车位与住宅其他部位之间不能完全分隔的或不同住户的车位要共用室内汽车通道的情况,也适用于本规范。 说明:本文引自住建部(www.mohurd.gov.cn)“政务咨询”栏目中与消防相关的咨询回复!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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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一消成绩何时公布?证书怎么领取?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2021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已结束什么时候出成绩?如何领取证书?今天就来盘点一下考生最关心的几个问题↓↓↓ 一、成绩何时公布?根据历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成绩查询时间,预计成绩查询将于2022年2月份左右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公布。 二、证书如何领取?各市证书发放工作由所在市人事考试机构负责。考生可凭身份证原件或成绩单到省人事考试局领取。(部分地区可选择付费邮寄) 三、单科成绩有效期多久?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成绩实行滚动管理,3年为一个周期。考全科:即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免考1科:即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今年过一科,其他科怎么办?考全科: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能获得资格证书。今年报名且通过1个科目,2022年需要参考其余两科,如通过可取证;如果22年通过1科,2023年考剩下1科即可;如22年两科均未通过,2023年仍需考该两科。免考1科: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获得资格证书。今年通过1个科目,2022年需要考剩下一科即可。 五、对成绩存在疑问怎么办?如有疑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5日内向报考地人事考试机构提交成绩复核申请。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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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施行!这些单位已受到处罚
    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已于11月9日起正式施行现在已过去十多天《规定》施行情况如何?有哪些行为受到了处罚?让我们来看看吧! 贵州天炜煜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  贵州天炜煜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在对六盘水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过程中,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贵州天炜煜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 贵州天立鼎盛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罚款:2.1万元  贵州天立鼎盛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对六盘水市妇幼保健院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保养时未按照国家标准开展检测、保养建筑消防设施(防火卷帘漏项),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开展维护保养检测,保证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贵州天立鼎盛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处以2.1万元罚款。 广西桂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罚款:5000元  广西桂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消防维保服务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内醒目位置对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进行公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对广西桂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 贵州卓城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罚款:2.5万元  贵州卓城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维保的水城夏凉之都酒店未按规定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维保信息标识,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对贵州卓城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000元。 贵州卓城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标准对水城县夏凉之都酒店的灭火器进行维保,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开展维护保养检测,保证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贵州卓城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处以2.2万元罚款。
    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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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已施行,这些行为受到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11月9日起正式施行。 在施行前,各地消防部门已经向当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了宣贯。  10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现场推进会,对当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社会单位进行《规定》宣贯。 《规定》施行情况如何?有哪些行为受到了处罚?让我们来看看吧! 1、贵州天炜煜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罚1万元 贵州天炜煜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在对六盘水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过程中,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贵州天炜煜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 2、贵州天立鼎盛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罚2.1万元 贵州天立鼎盛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对六盘水市妇幼保健院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保养时未按照国家标准开展检测、保养建筑消防设施(防火卷帘漏项),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开展维护保养检测,保证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贵州天立鼎盛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处以2.1万元罚款。 3、贵州卓城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罚2.5万元 1.贵州卓城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维保的水城夏凉之都酒店未按规定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维保信息标识,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对贵州卓城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000元。 2.贵州卓城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标准对水城县夏凉之都酒店的灭火器进行维保,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开展维护保养检测,保证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贵州卓城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处以2.2万元罚款。 4、广西桂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罚5000元 广西桂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消防维保服务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内醒目位置对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进行公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对广西桂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 消防安全无小事警钟长鸣记心中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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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六地一消考生注意!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成绩延期
    注意啦!受疫情影响未能参加一消考试的湖北、河北、张家口、山西、湖南、大连考生,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成绩延期。  以下为通知详情↓↓↓ 湖北 1.申请成绩延期的范围。因疫情防控原因未能参加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已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可以申请延长一年。 2.申请成绩延期的相关材料。考生身份证正反面、准考证(PDF格式)、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截图、或集中隔离(居家隔离)、或护照出境页等相关证明扫描件、成绩单和本人申请书,填写《2021年度成绩延期人员信息登记表》 3.申请成绩延期的方式。请考生准备好上述材料并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并按照报名点发送到对应报名所在地考试机构的指定电子邮箱中。 4.申请成绩延期截止时间。一级消防工程师的申请成绩延期截止时间到2021年11月21日18:00。具体以邮件发送时间为准。 5.我院在办理流程完成后将在湖北省人事考试网“重要公告”中进行通知。 原文链接:http://www.hbsrsksy.cn/hbksy/002/002002/20211105/81a1a81f-385d-4c59-be5c-99f2d3f32922.html    河北 各位考生:全省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严峻,部分住宅小区实行了封闭式管理,影响了部分报考人员正常参加近期举行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6号)文件精神,考生报名后因疫情管控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考试,合格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的,报考人员已经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期一年。 一、申请成绩延期范围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如期参加2021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经济初中级、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级消防工程师、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且成绩在有效期的考生。 二、申请成绩延期的相关材料相关考生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准考证、成绩单和疫情管控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因疫情管控考试成绩延期申请表》(见附件)。 三、申请成绩延期的截止时间2021年11月25日17时前将上述材料提交至报考所在地市人事(职称)考试中心(联系方式见附件2)。 请相关考生诚信填报,不诚信申报者将严格按照人社部31号令进行处罚,取消申请资格并计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原文链接:http://www.hebpta.com.cn/hebpta/Item/2706.aspx    河北—张家口 相关应试考生: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严峻,部分住宅小区实行了封闭式管理,影响部分报考人员正常参加近期举行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根据《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因疫情管控办理成绩延期的通知》(冀人考发〔2021〕31号)文件精神,考生报名后因疫情管控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考试,合格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的,报考人员已经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期一年。为确保成绩延期工作平稳顺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成绩延期的适用范围 因疫情防控原因未能如期参加2021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经济初中级、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级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且成绩在有效期的考生。  二、申请成绩延期的相关材料 相关考生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准考证、成绩单和疫情管控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因疫情管控考试成绩延期申请表》。  三、申请成绩延期的上报时间 凡张家口考区涉及“疫情管控,未能考试,成绩延期”的报考人员,请持所规定的相关材料及《因疫情管控考试成绩延期申请表》,于2021年11月26日之前提交给张家口市职称考试管理中心(桥东区胜利北路1号,东升大酒店斜对面),联系电话0313-8015241 原文链接:http://rsj.zjk.gov.cn/zjkrsj/ksxx/20211103/1745.html    山西 在近期组织的2021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中,个别考生因疫情防控原因未能正常参加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受到影响。按照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山西考区组织实施的2021年度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 二、申请条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属地管理规定,现工作地或居住地在山西并按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要求、在山西考区完成2021年度考试报名、确因疫情防控原因(如医学隔离或健康码、通信行程卡异常等情况)未能参加考试的考生,可申请延长合格成绩有效期一年。 三、申请时间2021年12月1日—2021年12月20日。 四、申请方式登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人事考试专栏(http://rst.shanxi.gov.cn/rsks/),下载并准确填写《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延期申请表》(见附件),扫描相关申请材料,将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发送至sxsrskszx@163.com。考试管理机构收到考生申请材料一个月后,将审核结果通知考生。 五、申请材料1.《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延期申请表》;2.属地报考材料:山西工作地(社保缴费记录)或山西居住地(居住证或户口本)及身份证;3.因疫情原因未能参加考试的材料:医学隔离材料或健康码、通信行程卡异常情况等。 申请期间考生应诚信申报,如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记入诚信档案。联系电话:0351-7339662 原文链接:http://rst.shanxi.gov.cn/rsks/zyjsryzgks/2021zgks/202111/t20211115_3405763.html    大连 相关考生:根据省疫情防控总指挥部办公室通知要求,经请示大连市卫生健康委、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同意,现就庄河市参加2021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11月6、7日)、2021年度辽宁省部分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以考代评)考试(11月6日)的考生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为保障广大考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考前14天以来有过庄河市旅居史的考生,严格遵守防控防疫有关规定,并按照《2021年度下半年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大连考区应试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的要求,不得参加本周末的两项考试。其中拟参加2021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可申请合格成绩有效期延长1年及退还2021年度考试报名费用;拟参加2021年度辽宁省部分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以考代评)考试的考生,本年度将不再组织考试,可申请退还2021年度考试报名费用。 2.申请成绩延期和退费的具体时间及流程,请关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考试”专题(https://rsj.dl.gov.cn/)、“大连人社12333”微信公众号的有关通知。 原文链接:https://rsj.dl.gov.cn/art/2021/11/5/art_4341_1972750.html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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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关于举行消防设施操作员实操模拟测试的通知
    广大考生: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在消防救援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开展建设,已初步具备考试条件。为方便考生了解掌握鉴定考试相关信息,进一步测试考试系统稳定性,对考试工作开展试运行,现面向社会考生,开展技能实操模拟测试。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模拟测试级别、名额、费用 测试级别: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监控操作方向)。 测试名额:每天20人,分上、下午两个场次,每场10人。 测试费用:免费,无需缴费。   二、模拟测试时间、地点 测试时间:11月22日至26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 测试地点: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康养路119号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可使用高德地图导航)。  三、预约时间、方式 预约时间:11月18日15时至11月20日15时。 预约方式:登陆鉴定站官网(网址:www.119xs.com)新系统进行注册与预约(原已注册考生也需重新注册)。预约成功即默认为审核通过,考生可自行选择测试时间。   四、有关要求 (一)考生参加测试时,携带48小时内核酸检测报告,测试期间须全程佩戴口罩,。 (二)考生务必自觉遵守考场规则,自觉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管理,在指定区域候考及参加测试。进入考场禁止携带通信工具,禁止现场拍照。 (三)本次模拟测试本着考生自愿的原则,测试分数不作为考试评定结论。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2021年11月17日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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