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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防协会召开提升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水平专项工作第二次推进会
6月19日上午,北京消防协会提升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水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二次推进会。北京消防协会常务理事、协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清大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总校)杨忠良校长,带领集团学术委员会赵瑞峰秘书长、办公室马浒利主任,以及北京清大东方消防培训学校吉冬梅校长、马伟程副校长,到协会专题研究推进提升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水平专项工作。协会钟利智秘书长、信息中心芮莹主任以及宣教中心工作人员参加,会议由孙富会长主持。会议开始,孙富会长简要介绍了北京消防协会的组织架构、职能定位、发展历程及近期工作和未来发展规划。 北京消防协会推进会 北京消防协会秘书长协会提升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水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钟利智 钟利智秘书长解读了北京消防协会提升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水平总体工作方案,介绍了编写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讲师学习考试大纲、教材的意义和工作进展情况。 为消防公共安全服务 北京消防协会信息中心主任 芮莹 芮莹主任介绍《北京消防协会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总体思路,指出协会在前期对多家线上培训平台系统调研考察的基础上,现已基本确定运行模式,下一步将进入系统研发、测试、评估阶段。 自强不息 厚德载物 北京消防协会理事、北京清大东方培训学校校长 吉冬梅 吉冬梅校长从基层宣传教育培训会员单位的角度,对社会化培训讲师学习考试大纲和讲师教材提出了合理化建议,表示社会化培训与职业技能培训不同,要实现对不同授课群体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需对教师在理论基础、教学水平、授课经验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考核,规范师资。 关注消防 共享平安 清大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总校)办公室主任 马浒利 马浒利主任从教材编制及审核方面提出可行性建议。他指出首先要明确教材编写大纲,要做到分工明确、定期沟通研讨;其次要全方位地对讲师进行考核,不仅考核理论知识,更要注重实践授课能力,针对讲师特长,规定授课范围。再次教材在定稿后及时申请著作权,防止盗版。 加强消防安全 强化消防意识 清大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总校)学术委员会秘书长 赵瑞峰 赵瑞峰秘书长从教材策划、编审过程方面介绍一些经验做法,他表示培训讲师教材及大纲初稿还需进一步完善,作为通用教材可将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管理、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等基本知识融入教材中。他还就教师资格、教材框架、审核内容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关注全民消防意识 北京消防协会常务理事、协会提升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水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清大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总校)校长 杨忠良 作为常务理事,杨忠良校长首先对协会换届后在核心理念、机制创新、服务能力、工作状态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效予以高度评价。为保障提升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水平“一系统三统一”具体措施的顺利实施,建议编制师资评价团体标准,从标准化角度对社会化培训讲师进行评价考核。杨校长表示今后将竭尽全力为协会发展提供帮助和支持,发挥自身在社会消防教育培训专业优势和行业影响力,为推动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能力作出更大的贡献。 消防安全 人人有责 北京消防协会会长协会提升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水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孙富 孙富会长在总结发言时表示,感谢清大东方教育科技集团对协会工作的大力支持和肯定,针对《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讲师学习考试大纲》及《教材》的编审工作,协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按照总体方案进程,按期完成师资教材的编制工作。下一步协会将借鉴和依托清大东方教育科技集团系列教材,在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消防员等准入类职业技能鉴定的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防火巡查人员、微型消防站工作人员、社会化消防员、新入职员工培训、老员工在职继续教育,以及在校学生、社区群众、广大市民等不同社会群体,以线下教材和线上网课等形式,分门别类组织编写《教育培训大纲》和《课程教材》,最终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教材体系,全面提升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水平。清大东方教育科技集团还向协会赠送了一套28册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教材,并表示将全力支持协会开展师资标准制定、教材编审、信息系统研发等,积极推进提升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水平专项工作。
2020-06-22
61390
注册消防工程师到底能做什么?概念、执业范围......统统看这里!
什么是注册消防工程师? “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技术培训、消防设施检测、火灾事故技术分析、消防设施维护、消防安全监测、消防安全检查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与该机构业务范围和本人资格级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2、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 3、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6、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除100米(含)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2、除250米(含)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3、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三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能力要求: (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较丰富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2、了解国际消防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时掌握消防技术前沿发展动态,能够独立解决重大、复杂、疑难的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圆满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准确无误,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具有较强的消防技术课题研究能力,能够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作。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2、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及时发现和解决一般性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较好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真实、完整、准确,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第三十一条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相关 考试科目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考试时间 首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定于2015年12月19—20日进行。 2016年11月12日、13日。 2017年11月11日、12日。 2018年11月10日、11日。 2019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是11月9-10日举行。 2020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是11月7-8日举行。 考试题型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题型:《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和《消防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题型为客观题。“单项选择题”要求从备选项中选择一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作为答案。“多项选择题”的每题备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选项,错选不得分;漏选,所选的每个选题得0.5分。在全部选择题中,有80个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20个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考试题型为6道主观题,主观题为综合案例分析题。三个科目试卷总分均为120分。 成绩管理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成绩连续3年滚动有效。 合格标准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个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72分(试卷满分均为120分)。 招生简章 配套教材 清大东方学术委编写的2019新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应试指南》,篇幅锐减70%,考点覆盖95%,是行业权威的匠心力作。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应试指南》2018年版由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后,业界一直供不应。在2018年一级注册清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中,清大东方消防学校试用本书培训内部员工290人、社会各界学员127人,共计417人。技术实务、综合能力、案例分析通过率分别为17.8%、28.8%、23%,达全国平均通过率3~5倍以上。 应读者和出版社的要求,清大东方消防学校组织旗下的专家、教授,在全面解析、评估2018年试卷内容并总结应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最新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在修订《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应试指南》2018年版的基础上推出2019年版,以“服务考生”为宗旨、以“够用”为底线、以“考什么,编什么”编什么”为准则,仍然是2019年版坚守不变的标准。 现在报名我校注册消防工程师课程,送全套学习三本书了! 还有配套习题与详细答案解析,让你通过更轻易! 扫码观看注册消防工程师免费试听课!
2020-05-11
50091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征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应急法规〔2020〕5号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消防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高层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出租方对承包方、承租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委托消防服务单位,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消防服务单位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使用人应当督促并配合消防服务单位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职务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四)管理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第九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三)配合消防服务单位、自主管理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条 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报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同意后,落实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护措施; (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每栋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明确一名消防安全楼长,由接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或者基层网格化管理人员担任,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消防安全楼长的姓名、联系电话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等信息。 消防安全楼长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四)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提醒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五)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帮扶; (六)定期组织业主、使用人和消防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楼长应当熟悉高层建筑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楼层结构以及消防控制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位置及管理情况;熟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位置以及维护保养情况;熟悉建筑消防安全状况及隐患整改情况;掌握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组织人员疏散的方法、防火巡查检查的方法、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的方法。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高层建筑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发布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风险提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管理范围,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针对高层建筑的群众性消防工作。 对未委托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高层住宅建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业主和使用人成立自主管理机构对消防安全实施管理。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服务。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公约,对高层建筑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第十五条 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电视、通讯、网络等经营单位对高层建筑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灭火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高层公共建筑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高层公共建筑内应当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八条 高层建筑内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机构或者专业电工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的电器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二十一条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建筑,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醒目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建筑在进行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应当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保温材料且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第二十二条 高层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禁止被占用和堆放杂物。 第二十三条 高层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建筑外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树木等障碍物。 第二十五条 高层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当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排油烟管道应当定期检查,并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六条 除为满足高层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附属库房外,高层建筑内禁止设置其他库房。 高层建筑的附属库房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高层建筑内的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不得占用和堆放杂物。 第二十八条 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专职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 高层公共建筑有关单位、高层住宅小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和器材、装备,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 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其费用应当纳入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 高层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提示和使用标识。 高层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第三十一条 高层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禁止占用和堆放杂物,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出入口禁止锁闭。 高层建筑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间)的位置。 第三十二条 高层公共建筑应当配备灭火器材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醒目位置摆放灭火器材,有条件的应当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高层住宅建筑的居民家庭应当制定疏散逃生预案。 第三十三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还应当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应当张贴使用方法的标识。 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配电柜电源开关、消防设备用房内管道阀门等应当标识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等限位措施。 第三十四条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应当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醒目位置公告。 第三十五条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共有部分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委托消防服务单位的,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检测费用应当纳入物业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费用。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共用消防设施存在严重隐患的,由业主委员会、消防服务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应急使用程序申请专项维修资金;没有业主委员会、消防服务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的,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其中,高层公共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应当进行白天和夜间防火巡查,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其他场所可以结合实际确定防火巡查的频次。 防火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常闭式防火门关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至少每月、高层公共建筑应当至少每半个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防火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出口和疏散设施情况,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用气和危险品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运行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情况,重点部位管理情况,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或者自主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高层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建筑保持安全距离。必须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应当与建筑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条 高层建筑应当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鼓励因地制宜安装火灾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以及可燃气体探测、无线手动报警、无线声光警报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一条 高层建筑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火灾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鼓励、引导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服务单位、自主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对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电工、保安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组织专业培训。 第四十四条 高层建筑内每层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应当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常识。 高层公共建筑应当在首层醒目位置提示公众注意火灾危险、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灭火器材位置。 高层住宅小区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在高层住宅建筑单元入口处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 第四十五条 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场所特点,分级分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规模较大、功能业态复杂、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或者多个职能部门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编制总体预案,各单位或者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场所、功能分区、岗位实际制定分预案。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明确组织机构,确定承担通信联络、灭火、疏散和救护任务的人员及其职责,明确报警、联络、灭火、疏散等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六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按照总体预案和分预案分别组织实施消防演练。 高层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制定分预案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或者专项灭火、疏散演练。 演练前,应当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进行公告;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讲评,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四十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楼层、区域确定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第四十八条 火灾发生时,发现火灾的人应当立即拨打119报警。 火灾发生后,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应当迅速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火灾扑灭后,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组织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高层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牌、外装饰设置影响高层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火灾扑救行动的; (三)未设置外墙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保温系统的; (四)高层公共建筑中庭、室内步行等共享空间布置商铺、摊位、游乐设施,堆放可燃物的; (五)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专人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的人员值班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七)高层公共建筑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的; (八)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方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第五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高层建筑消防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建筑。 (二)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 (三)业主,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四)使用人,是指高层建筑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切实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组织起草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国高层建筑剧增,据统计,全国已有高层建筑32万余幢,数量居世界第一,高层建筑火灾多发,消防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一是高层建筑增长快,体量大、功能复杂,整体风险高。全国现有百米以上超高层6000余幢,年均增长率达8%,是世界年均增长率的2.5倍,我国连续九年成为世界上拥有200米以上摩天大楼数量最多的国家。高层建筑层数多、竖向管井密布、功能复杂、人员密集、火灾负荷大,起火后易造成大面积充烟和立体燃烧,给火灾防控和灭火救援工作带来严峻挑战。二是建筑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历史遗留问题突出。全国约有42万幢、近30亿平方米建筑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遇明火易发生大面积燃烧,其中高层建筑占比较大。同时,高层建筑内部的消防系统庞大,控制逻辑复杂,隐患节点多,加之管理不到位,导致系统出现故障的几率较大。一些建造年代较早的高层建筑,受限于当时的技术条件,建筑防火标准低,目前全国24万幢高层住宅建筑中有超过40%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三是日常消防管理不到位,自防自救能力差。大多数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或者使用人,业主、使用人之间安全管理责任不清,相互推诿,出现“真空”地带。一些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流动性大,有的无证上岗,不熟悉消防设施,不懂得应急处置;部分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和使用人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缺乏最基本的逃生自救常识和技能,而且大量使用可燃材料装修,随意遮挡、拆卸消防设施,堵塞疏散通道等情况大量存在。四是高层建筑火灾多发。近年来,我国高层建筑火灾呈高发趋势,2009年造成损失1.5亿的央视“2.9”大火、2010年亡58人的上海“11.15”大火、2011年辽宁沈阳皇朝万鑫酒店“2·3”大火,2017年亡10人的南昌“2.25”火灾,都发生在高层建筑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目前有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规章,分别是公安部1986年颁布实施的《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86〕公消字41号)和1992年颁布实施的《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11号),都已出台25年以上,随着我国高层建筑的快速发展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相关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对原有规定进行整合和完善,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予以规范和加强。 二、制定思路和简要过程 (一)制定思路。一是贯彻落实《消防法》、国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针对火灾高风险领域和防范重点,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强化火灾防控措施;二是适应我国城镇化和高层建筑迅猛发展的消防安全需求,研究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点和难点问题,完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法律制度;三是吸取近年来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总结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取得的经验,进一步明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提出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提高消防安全设防标准,确保高层建筑消防安全。 (二)简要过程。自2017年启动起草工作,认真研究和吸取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经验做法和火灾教训,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先后向中编办、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单位征求意见和调研走访,广泛征求基层消防部门、高层建筑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基层组织和专家学者意见,多次召开座谈研讨会,通过中国政府法制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以来,又根据法律修改情况和形势发展需要,对《规定》内容进行了调整。经充分论证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规定》报批稿。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分为总则、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54条。 (一)明晰高层建筑各方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高层建筑依法投入使用后,其消防安全责任涉及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政府部门、基层组织。《规定》依据《消防法》、《物权法》和高层建筑消防管理实际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一是明确业主、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将高层建筑区分为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两类,分别对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和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的消防安全义务进行了具体明确。二是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可以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规定了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明确专管部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消防安全职责。三是明确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形式。《规定》明确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委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由于多业主、使用人之间推诿扯皮导致事关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落不到实处。四是明确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规定了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规定居(村)委会应当开展针对高层建筑的群众性消防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管理范围,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 (二)规范高层建筑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总结分析近年来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和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点部位、特殊场所以及用火用电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关键环节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一是加强外保温材料的管理。《规定》明确对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以及在高层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燃放烟花爆竹做了禁止性规定,并要求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保温系统,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二是细化了重点部位的管理要求。《规定》对高层建筑内的厨房、仓库、设备用房、管道井、避难层、消防车通道、登高操作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方面分别提出了具体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三是规范用火、用电、用气行为管理。在用火管理方面,《规定》对开展明火作业的审批程序、现场监护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并要求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根据自身使用性质,划定禁火禁烟区域。在用电管理方面,《规定》明确高层建筑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在用气管理方面,《规定》明确高层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五是全面推行标识化管理。《规定》明确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部位设置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防设施设备应标识开、关状态,并采取铅封等限位措施。六是细化了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规定》对高层建筑防火检查、巡查的频次和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并规定高层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应当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同时,《规定》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配置、资格、技能要求等进行了细化。 (三)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制定演练。在消防宣传教育方面,《规定》明确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同时,对高层建筑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的形式进行了明确。在灭火疏散预案制定演练方面,《规定》充分考虑高层建筑使用性质和业态特点,规定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场所特点,分级分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规模较大、功能业态复杂、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或者多个职能部门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编制总体预案和分项预案,并对预案演练频次进行了具体明确。 (四)固化工作经验,创新管理手段。《规定》总结近年来高层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经验,按照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对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予以固化。一是推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楼长制度。《规定》明确高层住宅建筑应当逐栋明确一名消防安全楼长,并由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人员、业主代表或者基层网格管理人员担任,负责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开展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规定建筑高度大于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经理人应当具备相应资格。二是着力破解弃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难题。《规定》明确对无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高层住宅建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业主成立自主管理机构,或者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消防安全实施管理。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三是明确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和维修改造的经费来源。《规定》明确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委托消防服务单位的,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检测费用应当纳入物业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费用。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四是规范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建设。《规定》明确高层公共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高层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等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人员、器材、装备,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五是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鼓励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当与建筑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严禁在高层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六是强化技防物防措施。《规定》要求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推广应用智能化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无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鼓励因地制宜安装火灾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等消防设施,提升自防自救能力。 (五)完善法律责任。《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设定了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规定,处罚种类、幅度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规定》所列举的八种违法行为,均是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消防执法监督中又常见的,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影响较大,有必要设定行政处罚予以惩戒。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经与住建部门多次协商,住建部门认为应当考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应以和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为前提,且应当考虑其资金费用等实际问题。我们经认真考虑和调研、征求意见,将高层建筑区分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消防法的规定,应当履行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对此进行了明确,体现既尊重合同约定,又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在建立微型消防站、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等方面明确要纳入物业服务费用。
2020-03-19
53892
专职消防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是企业消防、抢险工作的主体。 (2)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消防设施的管理,负责下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检查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 (3)负责组织成立企业义务消防队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 (4)经常组织消防演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能力。 (5)参加火灾、爆炸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火灾事故档案。 (6)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7)负责企业消防设施、器材监督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处于完好状态。按规定制定年度消防器材购置计划,经报批后进行统一购置和配发。 (8)负责企业气体防护与救援器材管理保养和维修,定期进行气防急救演练活动。 (9)负责健全企业防火档案,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灭火“三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0)认真维护好消防车辆和器材,保证车辆和器材随时处于完好状态。执勤人员要坚守岗位,一旦发生火灾中毒事故,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扑救与救护。 (11)按规定配合企业特级用火等需要消防到场的现场监控。
2020-03-03
59920
北京消防实名制组建22支、715人的防疫应急处置机动队伍
为充分做好疫情下的灭火救援工作,针对性提高疫情期间医疗场所灭火救援能力,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组建22支防疫应急处置机动队伍。机动力量编配防化救援车、防化洗消车、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抢险救援车、器材保障车等122辆,实名制编配指战员715人。 组建机动队伍 规范活动流程 制定出台《涉疫场所灭火救援及防疫应急处置行动规程》,从接警调度、安全防护、灾情侦察、现场警戒、战斗行动、现场洗消、归队洗消、隔离观察8个环节,全面规范作战行动,并通过视频直播形式开展实操教学,同步制作教学示范片在全总队予以推广,指导队伍严格按照规程实施救援行动。 加强调研熟悉 制定出台《涉疫场所灭火救援及防疫应急处置行动规程》,从接警调度、安全防护、灾情侦察、现场警戒、战斗行动、现场洗消、归队洗消、隔离观察8个环节,全面规范作战行动,并通过视频直播形式开展实操教学,同步制作教学示范片在全总队予以推广,指导队伍严格按照规程实施救援行动。 开展桌面演练 以定点医院为研究对象,针对接警调度、安全防护、涉疫隔离区人员疏散营救、洗消作业等重点环节,组织开展灭火救援桌面推演。累计开展390余次想定作业及桌面推演,反复验证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应急救援准备。 下一步,市消防救援总队将结合当前企业复产复工的实际,在持续巩固涉疫三类重点场所火灾防控成效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大型商业综合体、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服务保障,加强对小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以及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的联勤联训和日常拉动,强化调研熟悉和预案修订,针对性采取周边巡查、区域协同、重点看护、靠前保障等措施,全力确保首都社会面消防安全形势平稳可控。
2020-02-25
57670
国标: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标准》主要内容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程序、主要内容、预案的实施、演练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培训及演练等工作。 二、总则 (一)预案编制原则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编制应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二)预案的分级 预案根据设定灾情的严重程度和场所的危险性,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以下五级: 一级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无人员伤亡或被困,燃烧面积小的普通建筑火灾的预案。 二级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3人以下伤亡或被困,燃烧面积大的普通建筑火灾,燃烧面积较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等特殊场所火灾的预案。 三级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伤亡或被困,燃烧面积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等特殊场所火灾的预案。 四级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伤亡或被困,燃烧面积较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等特殊场所火灾的预案。 五级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30人以上伤亡或被困,燃烧面积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等特殊场所火灾的预案。 (三)预案的分类 按照单位规模大小、功能及业态划分、管理层次等要素,可分为总预案、分预案和专项预案三类。 (四)预案实施原则 预案的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全员学习培训、定期实战演练、不断修订完善。 三、预案编制组织程序 针对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结合本单位部门职能分工,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组长,单位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预案编制工作组,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服务,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预案编制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预案编制工作。 四、预案的演练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火灾高危单位应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其他单位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在火灾多发季节或有重大活动保卫任务的单位,应组织全要素综合演练。单位内的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适时组织专项演练,宜每月组织开展一次疏散演练。 单位全要素综合演练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专项演练由消防归口职能部门或内设部门组织。组织专项消防演练,一般应在消防归口职能部门指导下进行,保证专项演练能够有机融入本单位整体演练要求。 组织全要素综合演练时,可以报告当地消防部门给予业务指导,地铁、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多功能建筑,应适时与消防部门组织联合演练。 演练应确保安全有序,注重能力提高。
2020-02-24
52019
企业复工遇到消防类问题怎么办?湖州消防及时出台5条意见
受疫情影响,一些推迟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想尽快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等业务,怎么办?为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湖州消防部门出台了《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消防安全保障的五条意见》,从即日起至3月31日施行。 像开头遇到的问题,直接可以通过电话,可预约消防救援部门上门指导服务。 记者也梳理了下《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消防安全保障的五条意见》,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便民举措: 一、实行消防服务指导预约制。进一步拓展96119热线功能,企业可以通过热线96119开展服务指导预约,符合疫情防控条件的,消防救援部门在收到预约后1个工作日内派员上门服务。 二、创新消防监督管理方式。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采取远程指导和实地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智慧消防”监管。除举报投诉核查外,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开展服务指导为主的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指导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自主管理责任,提升自防自救能力。 三、强化重点企业消防安全服务指导。重点加强涉疫物资生产、储存、配套企业、定点和发热门诊医疗机构、集中隔离点等涉疫单位以及超市、农贸市场、物流配送、“白名单”等企业的消防服务指导,为企业复产复工前提供全时段消防安全“体检”。主动对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及时主动办理信用修复,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消防支持。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培训。依托湖州各级消防官方微信公众平台,推行预约式消防培训,重点对企业复产复工前新老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同时,采取网络视频培训和上门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提供消防教育培训服务,定期推送消防安全生产知识,赠送消防安全培训视频资料。 五、优化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实行预约办、线上办、就近办和电话办,对受疫情影响推迟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可预约消防救援部门上门指导服务。消防救援部门在现场指导后出具指导意见书,单位根据指导意见整改完毕后,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检查时实行即办制。 截至2月10日,湖州市各级消防救援部门累计服务指导涉疫医疗物资生产企业164家次,复工复产企业230家次,指导整改火灾隐患642处,热线受理各类咨询42条次,开展各形式消防岗前培训63次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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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若干措施 对消防通道的管理作出4个明确
前不久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下发通知 进一步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若干措施 通知主要对消防通道的管理作出4个明确 一、明确消防车通道的标识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有关规定,对单位或者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沿途实行标志和标线标识管理。 在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 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厘米,线宽15厘米; 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示例如下)。 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厘米,内部网格线宽10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示例如下); 同时,在消防车通道两侧设置醒目的警示牌(示例如下),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道,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责任 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落实以下维护管理职责: (一)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二)指派人员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 (三)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四)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五)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六)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 (七)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三、明确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 四、明确将违法行为纳入信用体系 消防救援机构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或者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同时,建立健全单位和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制度,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严重失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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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1月22日 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监督和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共同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和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为火灾防控、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网格、综治等城市运行综合管理平台,明晰工作人员及消防工作职责,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六)依法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各类灾害事故救援任务,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七)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消防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及时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八)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未设有自动消防设施且具有一定火灾危险性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九)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十)在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支持和保障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保障资金投入。 (十一)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十二)加强对消防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将其纳入联动监管,实施信用约束。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区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区消防工作情况。 (二)将消防规划内容纳入本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中心城、新城和其他城镇建设同步实施。 (三)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方案,督促限期消除。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消防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五)将社会单位、住宅物业和农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综治等城市综合管理范围,协调处置公共消防设施问题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开展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区级及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区级及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共同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完善,提升行业消防安全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依法审查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的消防安全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依法指导、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四)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部署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有关部门移送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常识、逃生技能、岗位职责等纳入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宣传教育培训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制订和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 (六)及时组织、协助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 (七)推动本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相关优待保障政策出台及落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市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责任。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负责消防管理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救灾物资储备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按照上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推进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指导储备粮、物资储存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指导、督促系统归口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将“智慧消防”纳入本市“智慧城市”建设,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四)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商场市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指导、督促展览场馆、主办单位等有关单位,履行经济贸易类展览项目的消防安全职责。 (五)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托幼和培训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推进中小学校、幼儿园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统编优化消防安全教材,将消防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纳入学生军训安排,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师资力量培训。指导全市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学校日常教学计划,每学期落实消防安全知识第一课,开展4课时以上消防安全教育和1次以上逃生疏散演练。组织协调灾害事故处置所涉及的在校学生疏导、安置工作,配合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工作。 (六)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科学研究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并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七)民族和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加强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督促重要宗教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团体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八)公安部门负责依据本市工作意见开展防火工作,查处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公安派出所根据国务院公安部门及本市有关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九)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推动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 (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及戒毒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并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按照法定程序审核消防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依法办理消防安全方面的市、区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消防安全行政复议。 (十一)财政部门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落实经费保障。 (十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负责职业培训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对劳动者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就业群体消防安全素质。 (十三)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十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进行应急监测,对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督促核与辐射企业履行辐射安全管理职责。 (十五)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房建和市政(非交通类)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加大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力度。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确保满足消防安全性能及相关要求。统筹将公共区域单位场所内可巡查发现的公共消防设施问题和消防安全隐患线索纳入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并指挥、协调、监督相关消防执法和管理机构牵头及时予以处置。指导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园林、市容绿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风景名胜区等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督促地下空间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擅自改建、占用室内外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发现的户外广告、景观灯光等设施设置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拆除工程等房地产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由其对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实施指导监督。组织制定并实施启动消防设施故障紧急维修程序。 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单位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制定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领域相关违法行为。加强燃气事故防范的安全用气宣传。 (十六)交通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轨道交通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对交通运输、港口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灾害事故和重大服务供应事故开展应急处置。 (十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农村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相关建设规划,配合做好符合农村实际的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 (十八)水务部门负责督促行业各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十九)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和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监督、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指导、督促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检查本市旅行社和旅馆、A级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事业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推动宾馆、旅馆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指导、督促旅游节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加强旅游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文物建筑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 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指导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和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加强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督促系统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 (二十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烈士陵园、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违规经营活动。加强电动自行车等电气产品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问题。负责依法加强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消防领域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二十三)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国家在沪金融管理部门指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配合市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上海银保监局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相关业务。 (二十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国资系统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国资系统企业研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对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国资系统企业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对企业负责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业绩考核。 (二十五)体育部门负责加强对体育类场馆等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指导、督促重要体育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十六)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市护林防火工作。依法对市容景观相关设施管理单位执行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七)民防部门负责对公用民防工程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八)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九)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机构。 (三十)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四章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所需资金投入,保障经费落地。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单位员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人员密集场所向公众提示本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本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逃生自救;提示本场所内灭火器、简易防护面罩等逃生设施、器材放置部位和使用方法。 (七)根据相关规定和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强化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与所在辖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加强联勤联动。 (八)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九)鼓励应用消防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十)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四)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五)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疏散演练。 (六)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七)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八)积极应用消防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十七条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预案整体演练,每季度组织一次部门、岗位分预案演练,确保单位每名员工每年参加一次演练。 (四)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评估,每年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八条石油化工企业除履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每年委托符合消防安全评估从业条件的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 (二)成立工艺应急处置专家小组和工艺处置队,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三)根据本企业火灾危险性,储备充足的灭火药剂。 (四)在危险场所和部位张贴安全标签、标识。 (五)公示危险化学品名录、数量、分布、性质和日常储量变化情况,常备灭火救援时需要的企业总平面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六)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石油化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址、建设消防站,配齐人员、装备,并规范执勤训练管理。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大型连锁企业驻沪总部除履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连锁子单位和经营门店的消防安全实施全程监管和系统管理,承担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 (二)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对连锁子单位和经营门店实施统一、规范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定期召集连锁子单位和经营门店负责人召开消防安全例会,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四)督促、指导连锁子单位和经营门店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 (五)定期组织对连锁子单位和经营门店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和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成改正,并跟踪督促整改到位。 (六)每年组织对连锁子单位和经营门店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对消防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的,应当予以惩处。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建筑物的所有、管理、使用各方共同协商,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各自消防安全工作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协约等约定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居(村)民区相关主体消防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组织建立居(村)民防火公约。 (二)对本区域内的居民楼院和相关单位、场所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三)组织其成员、居(村)民、志愿者等协助做好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工作,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及时予以劝阻,并报街道或者乡镇的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协助街道、乡镇及公安派出所依法予以处置。 (四)组织居(村)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消防安全群防群治。 (五)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对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逃生预案,每年动员业主、物业使用人参加消防演练。 (七)推进微型消防站实化运作,督促落实人员配备、站房器材等硬件设施,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值守联动、管理训练等规章制度,开展火灾初期自救、互救。 (八)协助街道、乡镇及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利用社区消防活动室和道路交叉口、村口、人员密集场所等人流量集中区域设立消防公益宣传牌、栏,放置、张贴消防安全知识宣传资料。有条件的居(村)委,应利用户外视频播放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借助社区局域网开设消防宣传专栏。农村应利用广播系统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提示。 (九)对所在区域内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等行动不便人员登记造册,加大消防安全方面的帮扶和宣传力度。 (十)协调处理火灾善后事宜,组织开展灾后自救。 (十一)完成街道、乡镇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 (一)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义务。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三)支持居(村)民委员会承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任务,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四)制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用电用气安全等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年度消防演练计划。 (五)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审核、列支、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实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二)制定并实施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员工消防安全培训。 (三)每日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被占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做好相关记录;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业主委员会、居(村)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四)定期进行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管理,发现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落实资金予以修复,确保完好有效。 (五)在居(村)委和公安派出所指导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月组织员工至少开展一次灭火、救生技能训练,每年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灭火及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演练。制定针对管理区域内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等行动不便人员的应急疏散预案。 (六)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七)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八)配合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章责任落实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各级消防工作协调议事机构应当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消防工作约谈机制,对履行消防职责不到位或火灾事故控制不力的,由政府组织对下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提醒、警示、告诫性约见谈话。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公安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三十三条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或较大火灾事故,由区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发生生产经营单位火灾事故的,政府调查处理应遵照国家和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非生产经营单位火灾事故的,一般委托消防救援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由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的形式和方法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形式和方法执行;案情简单的,可由消防救援机构独立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形成的事故调查报告应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复。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场所面积达到一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六条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及时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消防救援机构确定。 第三十七条大型连锁企业是指超过《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明确的中型企业上限的连锁企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等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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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武汉“方舱医院”里的消防课
武汉市江汉区国际会展中心,这座“方舱医院”被命名为“江汉方舱医院”,床位数1600张,院区内的医疗团队由国家医疗队和武汉医疗队共同组成。 近日,武汉市消防救援支队的消防监督员们又来到这里,对院区开展例行消防安全体检,还为医护工作者和轻症病患们送上一堂消防安全知识课。 检查院区内的手提式灭火器 在做好严格防护后,消防监督员们进入了“江汉方舱医院”。 在进入院区前他们在自己防护服上写下了“消防”二字,这不仅是一个人员属性的标志,更是一份守护安全的责任和使命。 张贴“禁烟”标识 “对于初起火灾的扑救,手提式灭火器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我们首先确保罐内的压力值处于正常,还要检查它是否合格。” 进入院区后,消防监督员们首先对医院内的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逐个进行了巡检,确保遇到突发情况时消防设施能正常工作。 张贴消防安全知识宣教海报 “这是一些我们日常的消防安全知识类海报,包括拨打火警电话、使用灭火器和消火栓以及火场逃生的方法,希望能用这样灵活的方法让这里的病患和医护们更容易记住这些常识。” 在对院区内消防设施检查完后,消防监督员们在院区的走道和墙壁等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吸烟”、消防安全宣传标语等海报,提醒居住在院区内的患者和医护人员注意消防安全。 检查固定消防设施 巡检途中,消防监督员们与一名来自海南的医护工作者就方舱内容易产生的消防安全隐患交换意见,同时也把疫情期间需要特别注意的消防安全风险点进行交流。 征集医护对消防安全管理的建议 “这个是我们的联系方式,如果遇到有关于消防安全方面的疑问,欢迎向我们咨询,谢谢你们从天南海北来武汉支援,向你们致敬,辛苦了!” “这是我们应该做的,你们也辛苦啦!武汉加油!中国加油!” 来自海南的医护工作者和消防监督员们为武汉加油 即便是穿戴着密不透气的防护服,但那一声声加油却依旧清晰,这是两个来自不同领域的“战士”在同一场阻击疫情的战场上的互相鼓励,更是对守望人民群众健康平安的共同向往。此刻,我们都是一家人。
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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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2020年1月起,消防员将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接受市场和社会认可与检验。 这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一场革命,有利于破除对技能人才成长和弘扬工匠精神的制约,促进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会议确定 从2020年1月起,除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等密切相关的消防员、安检员等7个工种依法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外,用一年时间分步有序将其他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 同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制定发布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由相关社会组织或用人单位按标准依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颁发证书。 已发放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会议要求稳妥推进现有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职能调整,做好工作衔接。加强涉及评价质量、收费等的事中事后监管。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决定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确定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措施更好满足群众需求 部署推进步行街改造提升优化商业环境促进消费扩大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确定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措施,更好满足群众需求;部署推进步行街改造提升,优化商业环境促进消费扩大。 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接受市场和社会认可与检验。这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一场革命,有利于破除对技能人才成长和弘扬工匠精神的制约,促进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会议确定,从2020年1月起,除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等密切相关的消防员、安检员等7个工种依法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外,用一年时间分步有序将其他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同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制定发布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由相关社会组织或用人单位按标准依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颁发证书。已发放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会议要求稳妥推进现有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职能调整,做好工作衔接。加强涉及评价质量、收费等的事中事后监管。 会议指出,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2.5亿人,需要提供适应他们需求的商业保险产品,同时要改善其他群体的保险供给。为此,要积极发展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为更有力应对老龄化提供支撑,满足群众其他保险保障需求。会议确定,一是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优化养老保险结构。借鉴国际经验,支持开发多样化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和适应60岁以上老人需求的医疗、意外伤害等保险产品。加快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二是大力提升商业保险产品和服务质量。鼓励保险机构适应消费者需求,提供涵盖医疗、照护、生育等多领域的综合性保险产品,逐步将医疗新技术、新产品等纳入健康保险。发展面向低收入人群和新业态从业人员的保险产品。三是加快推进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以公平竞争促进保险业升级。 会议指出,改造提升步行街,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改善消费者购物休闲体验,有利于拉动消费、城市建设投资和就业,一举多得。会议确定,要在一些城市开展试点基础上,有序合理推进步行街改造提升。一要坚持地方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消费者选择,以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发展“小店经济”,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促进形成一批人气旺、特色强、有文化底蕴的步行街。二要在优化营商和消费环境上下更大功夫,简化审批、创新监管,加快配套公共设施便利化、智能化改造,促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三要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注重实效,防止一哄而上、搞形象工程。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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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科普 | 复产复工后的消防安全如何保障?
2月11日19时50分,辽宁省葫芦岛市先达农业有限公司烯草酮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10人受伤。企业刚刚复产复工,悲剧就发生,令人痛心!疫情要防控经济要发展安全要保障这是国策 当下,各企业、各单位积极响应号召,陆续复产复工,消防安全如何保障?来听听云南消防的云叔给你提示: (一)节后综合症 刚刚过完春节,工人陆续返回岗位,许多人还沉浸在节日氛围中,生活节律没有调整过来,难免出现疲惫、思想不集中、情绪不稳定等症状,这就是节后综合症。这是很大的安全隐患,很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二)人机磨合不够 经过春节长假的停工,刚上班,人与人、人与设备、人与环境、管理层与被管理层往往需要一段时间的磨合,岗位之间、设备之间、上下级之间协调不紧密,很容易引发事故。 (三)员工培训教育不到位 一些企业大量新员工陆续上岗,因岗前消防培训教育不到位,无证作业、违规违章误操作的可能性大。 (四)“三超”生产经营 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为追求经营业绩“开门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经营,安全生产得不到有效保障。 (五)人流物流用火用电集中 节后返城潮、复工潮、开学潮叠加,货运、仓储量大,人流、物流密集,生产生活用火用电多,各类诱发事故的风险交织。 各企业、各单位要对各级消防安全组织和消防管理人员在位情况进行一次梳理,因疫情等导致人员流失、空缺的,要及时补缺。要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对各级、各岗位人员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一次提醒,强化其消防安全意识,确保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正常运行。 各企业、各单位要及时对所有消防设施器材、电气线路、燃气管线、油烟管道进行一次检查、测试,针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落实整改,确保完整好用、安全可靠。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及时进行维修、保养,并采取安全替代措施强化风险管控。 各企业、各单位值班人员要在岗在位,做好防火检查、巡查,确保无违规用火用电、无停用消防设施、无脱岗漏岗行为。下班后要及时关闭电源、燃气管道开关等。值班人员要加强夜间防火巡查。生产医疗防护用品的企业,要强化火灾防范措施,确保生产期间消防安全。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病房楼、发热门诊楼、住院部、餐厅、疏散通道等重点部位和持续运转的用电、用氧等设备的检查、巡查。 各企业、各单位要对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等开展一次系统检查,确保畅通。严禁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内停放或为电动车充电。对因防疫需要采取的封闭式管理点,要对采取的封闭措施和配套制度进行核查,确保在发生火灾时不影响人员疏散和消防车顺利通行。 杜绝违规燃放“开门炮”和烟花爆竹,警示和引导员工按照规章进行操作,严禁违规用火、用油、用电、用气。用易燃液体进行清洗等作业时要加强明火、热源、静电等管控,避免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各单位要对消毒用的酒精实行单独存放、专人管理,严格落实火源管控措施。使用酒精消毒时应远离明火和高温热源,严禁对插座、开关、电器等带电设备喷洒液体消毒剂。消毒后,要及时开窗通风,严禁与明火接触。 各企业、各单位要及时组织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使每名员工做到“一懂三会”(即: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换岗、新入职员工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方可上岗。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及从事电焊、气焊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要在公告栏、过道等显著位置张贴消防宣传画,利用电子屏、员工微信群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提示。 各企业、各单位要结合疫情防控需要,调整制定配套的灭火和疏散逃生预案。及时组织开展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使全体员工掌握基本的灭火、疏散逃生方法,做到有备无患。消防控制室、微型消防站人员及装备不齐的要及时补充。
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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