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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三明市举行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集中销毁宣传教育活动
    为进一步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3月15日,福建省三明市消防救援支队举行了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集中销毁宣传教育活动,现场200余名群众参加了仪式。在现场,消防指战员向参加群众介绍了此次活动的目的及意义,并讲解如何去分辩真假消防产品。活动当天,不合格的应急照明灯、水枪、灭火器、防火门和消防水带等消防产品排成一片,其中一些灭火器已锈蚀损坏,型号早被淘汰;个别伪劣防火门背板材料偷工减料,不符合标准;消防应急灯无消防产品身份证标识。随后,消防指战员与群众进行现场互动,拿出真假消防产品供群众进行辨别。活动最后,消防指战员利用切割机、消防铁锤等工具对这些不合格的消防产品进行销毁。在销毁的同时,积极与前来咨询的群众进行交流,并认真回答他们提出的关于消防产品购买、使用及真假鉴别等问题。通过现场实物比对、案例讲解、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引导群众自觉选用合格消防产品,提升社会整体抗御火灾能力,并呼吁社会各界要自觉抵制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据统计,此次共销毁的假冒伪劣产品100余件(套),其中包括消防水带、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灭火器、水枪、防火门等11类产品;现场发放消防宣传资料1000余份。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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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郑州开通第5辆消防主题地铁专列
      2月5日,郑州市第5辆消防主题地铁专列启动仪式在郑州中建深铁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举行。郑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郑州中建深铁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负责人等参加了活动。  当天上午9点半,消防主题地铁专列启动仪式正式开始。郑州中建深铁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张志轶、郑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委殷传宝分别讲话,刘家军总经理宣布列车正式投入运营使用。随后,与会领导及现场媒体记者试乘消防主题地铁专列,并参观消防主题站台。  消防主题地铁专列是由郑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郑州中建深铁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设计制作,依托3号线设置,是郑州市第5辆消防主题地铁专列。该专列的设计理念,是将防火常识、扑救初期火灾常识以及火灾逃生知识,融入到地铁车厢墙壁、扶手、座位等每个角落,警示提示乘客时刻关注消防安全。同时,在“骨科医院站”设立了消防主题站台,通过在站台立柱柔性屏、灯箱广告等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发放消防宣传彩页和宣传品,让每一位乘客,都能在乘车的过程中接受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本次在3号线投入运营的消防专列,是郑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和郑州中建深铁轨道交通有限公司送给郑州市民的一份新年贺礼,也是郑州第五辆消防主题专列。目前,郑州地铁1号、2号、5号及城际(机场)线地铁均已开通消防主题专列。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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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运城消防“火灾报警智能小程序”上线
      发生火灾,大家都知道拨打119电话报警。但随着微信等社交工具使用的日益普遍,山西省运城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智慧接出警建设要求,率先研发出一款火灾报警微信小程序,方便广大微信网友使用报警,实现一键报警。  据了解,微信使用人在微信中搜索火警受理,就可以进入火灾报警微信小程序,点击左上角是报警地点,系统会自动获取报警人的当前位置,报警人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调整位置,点击确定。第二步,报警人要细化警情信息,点击火警、救援或者社会救助,根据现场遇到的实际情况,填写报警内容和现场人员被困情况,点击现场图片,拍摄现场火警图片及视频,有不完善的地方可以补充填写,全部填写完毕之后,点击最上面的一键报警,即可实现报警。  该报警小程序划分抢险救援、火警、社会救助三个板块。其中抢险救援板块又设置跳楼、跳桥、电梯被困、建筑倒塌、交通事故、化学品泄漏六个子项内容;火警板块设平房着火、户外着火、高层着火、有烟雾、看到明火、有易燃物六个子项;社会救助分为开门、房门反锁、摘马蜂窝、高空取物、紧急救援五个子项;每个板块人员被困情况均设有无人被困、有人被困、不明确三个子项。  运城市消防救援支队特别提醒,首次登陆,需要完成认证,之后便可以完成火警、救援、社会救助等警情上报,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也会第一时间接收报警,根据报警信息,调动消防力量赶赴进行处置。  “这个小程序最主要的作用,就是消防救援部门可以收到现场的准确定位,方便消防救援力量快速准确地到达现场,同时,消防救援部门还可以收到现场的照片和小视频,通过发送来的照片和小视频,合理地安排警力,达到救援效果最优化。”在谈到该智能报警小程序的作用时,运城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三级指挥员乔晓宁高兴地说。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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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怀化消防开出首例消防车通道“电子告知单”
      违法占用消防车通道,会延误消防救援的最佳时机,那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为扎实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切实强化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管理,着力解决占用、封闭、堵塞消防车通道等“老大难”问题,近日,怀化市中方县消防救援大队深入辖区住宅小区,开展消防车通道专项整治行动,并开出了首例消防车通道“电子告知单”。  在整治行动中,消防监督员和物业管理人员发现有车辆违法停放在消防车通道上,电话通知车主后,长时间未挪车,消防监督员将违法车辆的车牌、位置、违停时间、照片和视频证据上传至后台管理系统,并依法将“电子告知单”贴在车辆驾驶位的门上,消防监督员将会收到一条违法上报信息,直接一键锁定即可。违停车主只有通过扫描“电子告知单”上的二维码,按照提示前往中方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受处罚后,方可取下“电子告知单”。  通过此次行动,进一步提高了群众对消防车通道畅通重要性的认识,也对心存侥幸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车辆驾驶员起到了警示作用。下一步,中方县消防救援大队将继续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持续推进“生命通道”集中治理工作,切实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有效解决占用、堵塞消防车道“老大难”问题。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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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湖州消防制定出台《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强化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消防执法惩戒效果,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制定出台了《湖州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了湖州市消防安全领域专属的信用管理制度。  8类企业或个人、10项主要内容纳入信用管理。《办法》结合全市实际,突出各类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自然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人和有关工作人员;消防物联网运营企业等8类企业或个人,纳入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中,重点围绕公众聚集场所未按规定进行承诺或承诺失实行为;日常消防监督抽查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消防行政处罚信息;重大火灾隐患信息等10项主要内容,进行企业或个人消防安全信用的分级监管。  9类具体情形的企业或个人纳入失信名单。《办法》规定社会单位(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故意拖延不积极整改或者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整改未采取严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体工商户因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发生火灾事故的;适用告知承诺许可制度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做出消防安全承诺,或经现场核查发现承诺失实被撤销许可的;社会单位(场所)被消防救援机构抽查发现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拒不改正;或收到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的,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拒不改正等9类具体情形的企业或个人将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名单.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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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启用新版《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加强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新出台的《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管理规定》要求,新版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将正式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时间系统自2020年11月15日起正式启用。二、网址及域名系统更名为“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新网址:http://223.4.72.3/passport/login。三、有关要求(一)完成初始注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后,首先登陆部消防救援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http://shhxf.119.gov.cn)自主录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完成录入后,登陆我省“管理系统”进行自主注册,按要求补充完善相关信息。(二)服务信息录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签订消防技术服务正式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将合同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并在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完成之日起五日内,将项目基本情况、相关原始记录表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等信息录入“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变化情况录入“管理系统”。(三)规范执业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将通过“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发布执业、诚信和监督管理信息,并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利用系统对自身执业活动进行自我规范管理,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坚决抵制恶性竞争、降低服务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各技术服务机构要明确专人按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用户操作手册》(附件)进行信息录入和维护。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联系电话:0571-85863579,85863690。系统技术支持QQ群:991404296,技术支持电话:0571-88234637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7:30。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0年10月15日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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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洞口县政府举办2021年全县消防重点单位负责人集中培训班
      为推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消防主体责任,加强对社会各行业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3月8日,洞口县政府举办2021年新调整的全县消防重点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集中培训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身管理能力强与否,是决定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县做好火灾预防工作的关健。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作为火灾防控的有力抓手,结合行业消防工作实际和火灾特点,加大消防宣传培训力度,大力普及消防法律法规、自防自救和疏散逃生知识,提高全社会参与消防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此次消防集中培训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实施。大队消防宣传服务队人员向受训人员系统讲授了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解读了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介绍了重点单位应该履行的哪些消防安全职责,以及各类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同时,结合火灾案例,向受训人员传授了“发生火灾时如何报火警”“如何进行自防自救”“如何引导人员进行火场逃生”“如何组织人员疏散”“如何开展每日防火巡查”等消防常识。授课贴近生活、贴近实际,通俗易懂,在寓教于乐的氛围中让大家学习消防知识。接着,还系统介绍了各种消防器材的灭火原理及使用保养方法,以及一些初期火灾的正确处置方法和火场逃生自救“决窍”等等,并进行了现场操作与演练。  通过此次消防集中“充电”,使全体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法人饱尝了丰盛的“消防知识大餐”。许多参训人员深有感触的说,这次培训学到了防火灭火的一些“真功夫”,受益匪浅,为全面推进火灾防控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21-03-16
    41533
    【政策回顾】教育部办公厅 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1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决策部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稳定就业,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和《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现就全面推动退役士兵接受职业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招生工作力度 (一)鼓励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高职院校,由省级教育部门指导有关高职院校在高职分类招生考试中采取自愿报名、单列计划、单独录取的办法组织实施,确保有升学意愿且达到基本培养要求的考生能被录取。退役士兵可免于文化素质考试,由各校组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面试或技能测试,鼓励采用情景模拟、问答、才艺展示等方式进行测试。学校可通过联合测试或成绩互认等方法,减轻考生考试负担。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招生宣传动员,发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积极报考;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报名数据,严格开展退役士兵考生资格审核。 (二)退役士兵申请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可免试入学。 (三)退役士兵学员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达到毕业要求的可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符合相关学位授予条件即可取得学位证书。 (四)鼓励支持退役士兵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学历继续教育。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考生的资格审核工作。 (五)鼓励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士兵申请就读普通本科高校,具体招生办法由省级教育部门制定。 二、灵活开展教育教学 (一)各地教育、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指导相应院校制定专项规章制度,提高退役士兵学生教学与管理的灵活性、针对性、有效性。就读职业院校的退役士兵学生应建立正式学籍,一般单独编班开展教学。 (二)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针对退役士兵需求与特点,优化专业设置。退役士兵入学后采取学分制管理、多元化教学,实行弹性学习时间,鼓励半工半读、工学结合。同时,要坚持“宽进严出”原则,严格培养质量,严把考试考核关口,严肃作风纪律要求,使退役士兵学有所获、学有所成。经过有关复核程序,退役士兵可以免修服役岗位相关专业课程以及公共体育课、军事课等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对于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根据证书等级和类别按规定免修相应课程。服役经历可以视作相关岗位实习经历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三)支持退役士兵学生参加“1+X证书”制度试点,鼓励退役士兵学员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面向技术技能人才紧缺行业领域,打造针对退役士兵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支持职业院校坚持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并重,按照育训结合、长短结合、内外结合的要求,积极引进、开发就业创业培训项目。 (四)各地要围绕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行业领域需求,积极研究编制针对退役士兵的教育项目。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等地方,可以结合国家战略、区域特点、地方需要,有针对性的创设符合实际的教育教学形式。对于服役期间有过士官长、班长、士官参谋、专业技师以及支部委员等岗位经验的退役士兵,要给予重点关注,注重发挥示范作用。 三、加强就业指导服务 (一)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对退役军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各地要指导职业院校积极与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紧密、稳定的合作关系,坚持就业导向,开设就业指导课程,搭建就业平台,提供就业岗位,将就业指导贯穿教育全过程,大力开展“订单、定岗、定向”教育培训,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二)各地要强化校企深度合作,发挥企业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加大政策激励与指导力度,鼓励支持大企业举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后帮助其就业。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退役士兵职业教育集团,强化教育培训针对性、有效性,有机衔接教育培训与就业。鼓励企业积极推动新招录退役士兵参加学徒培训,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 (三)退役士兵就读期间,院校应该采取多种渠道,组织有针对性的创业教育,定期开展创业论坛等活动,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经营管理咨询等专项培训,联合成功创业退役军人组建创业指导团队,鼓励引导有条件、有能力的退役士兵创业发展,以创业带动就业。 四、完善保障机制措施 (一)各地教育、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退役军人事务工作机制以及教育相关工作机制,会同职业院校、企业等单位,健全专项协作模式,相互配合支持,统筹规划,定期会商,及时妥善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二)各级财政要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效能与安全。 (三)退役士兵接受学历职业教育,纳入招生计划,按照当地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拨付经费。退役士兵学生,按照规定享受学费减免、助学金等资助政策。 (四)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主动协同教育部门,在每年退伍季集中开展政策宣传,本着自愿参加、自选专业的原则,积极引导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为退役士兵提高学历层次、增强职业技能提供更多保障渠道。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措施,通过普遍通知、重点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做好宣传,并结合信息采集、光荣牌发放、走访慰问、送政策进军营等活动积极动员,引导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五)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组织管理工作,全面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台账。要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教育教学过程与效果的考核考评,制定有效措施,建立资金联动,设定评价标准,实施动态管理。要加快信息化建设,有效对接需求与供给,提供便捷线上线下服务。 (六)各地要积极正面宣传政策措施,树立积极承接、出色完成任务的院校典型,以及通过教育培训实现充分稳定就业、成功创业的退役士兵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退役军人人才建设、支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助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七)各地要深刻认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退役士兵群体的人力资源优势,将面向退役士兵的高职扩招工作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工作统筹考虑,形成全面推进退役士兵接受职业教育的合力,有质量地扩大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模。 教育部办公厅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9年8月7日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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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鼓励学校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
     2020年11月17日,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下发《浙江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内所有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二、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 三、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上岗。 四、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学校,对技术性要求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通过课堂教学、主题宣传、消防演练、灭火实践等多种形式和途径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六、学校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在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定期开展培训活动。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和消防设施操作员等应当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学校保安员、食堂职工、专用教室(场馆)管理员等重点人群应当掌握灭火设施器材的使用技能,并具有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现场救护的能力。 七、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通知原文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消防救援支队(大队),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指导检查,合力推动我省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附件:《浙江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doc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2020年11月17日 管理办法  浙江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内所有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二章消防组织机构和责任制 第三条学校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保证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学校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及职责,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关系时,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学校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完善学校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及时修订。 第六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学校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章建筑消防设置要求 第七条学校校舍建筑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学校应当按相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八条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学校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实行单人值班。 第九条学校应当合理设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门和疏散楼梯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常闭式防火门应当设置随手关门提示语。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宿舍楼、图书馆、实验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门禁系统的外门应当设置不需使用钥匙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快速开启装置,并在显著位置设置使用提示的标识。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因其他安全需要设置的,必须在固定栅栏上设置可以内部打开的紧急出口,并有明确标识。 第十条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学校,应当建立维护保养制度,落实专人维护保养,对技术性要求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学校每年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至少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存档备查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按国家标准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应当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安全出口的上方,设在疏散走道时应设置在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米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标准配置灭火器。学生宿舍、图书馆、食堂厨房、实验室、剧场、学生活动中心、报告厅、重要物品库房、幼托园所等危险等级高的特殊场所和无消火栓的学校应当根据实际增配相应的灭火器。灭火器应当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当小于1.5米,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米。灭火器箱应当有明显标识;每具灭火器应当附挂《灭火器检查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干粉灭火器满5年应进行首次维保,之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维保,使用年限达到10年报废处理;其他类型灭火器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维保。 第十三条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及其他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按相关标准设置,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发现损坏时及时修复,确保设施器材完好。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实行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按要求设置消防安全平面布置标识、消防设施器材标识、消防安全疏散标识等。学校教学楼、宿舍等主要建筑应当标识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标识消防车道、防火间距。学校消防设施所在位置应当标识使用说明、操作方法。学校建筑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主要疏散路线等部位应当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识。 第十五条在学校内举办大型活动及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依法应当报请当地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许可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将宿舍、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体育场馆、礼堂、教学楼、食堂(厨房)、锅炉房、水泵房、发电机房、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等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的部位以及消防设备用房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学校每年应当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及时更换老化电气线路。不得在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使用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大功率电器。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内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严禁在教室、宿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严禁违反用电安全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充电。学校放假期间应当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暂停使用的实验室、实训室等场所应断水、断电、断气。 第十八条学校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校园内严禁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严格执行事前审批制度,严格落实现场安全措施,电焊、气焊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九条严格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使用审批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除实验室等教学需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外,禁止在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燃油燃气设备的供油、供气管道一般应采用金属管道。地下室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校内高层建筑和学生宿舍楼内严禁使用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条 鼓励学校积极采用智慧消防管理平台、消防物联网技术,提升消防工作智能化水平。无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可安装无线联网烟感等智能联网设备,实现早期预警。 第五章防火巡查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日巡查、月检查”的工作机制,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并做好巡查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寄宿制的学校应当加强夜间巡查。巡查应当以教室、宿舍、食堂、实验室等部位为重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在开学、放假及重要节庆前必须全面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火灾隐患整改复函,申报复查。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难以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确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措施和责任人,落实防范措施,形成工作闭环。对于学校无力解决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内容信息应当详实、准确,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应当积极选用智慧消防管理平台,逐步推广使用电子化消防工作档案。 第六章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通过课堂教学、主题宣传、消防演练、灭火实践等多种形式和途径进行消防知识教育。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选择不同的形式和内容,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在学期初、学期末,对学生集中开展消防安全专题教育。将中小学生参与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纳入学生暑期校外社会实践内容。 (二)学生军训期间应当围绕懂基本消防安全知识、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未成年人不作要求)“一懂三会”基本目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固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栏,设立消防体验室。 第二十七条学校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在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定期开展培训活动。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和消防设施操作员等应当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学校保安员、食堂职工、专用教室(场馆)管理员等重点人群应当掌握灭火设施器材的使用技能,并具有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现场救护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要求,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教职员工和学生共同参与的消防演练。 第七章火灾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火灾发生时,现场教职员工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引导在场学生疏散。 第三十条  发生火灾后,学校应当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处理,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做好善后工作,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做好续报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对火灾事故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教训,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开展警示教育,视情召开事故教训现场会。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有影响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校园微型消防站建设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合理建立校园微型消防站或成立志愿消防队。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微型消防站。 第三十三条校园微型消防站应当设站长、消防员、消防设施操作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当设驾驶员岗位。站牌应当上墙悬挂,职责制度、人员设置等信息内容应当上墙公示。校园微型消防站应当按照《浙江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设置微型消防站站房(可与消控室、警务室合用),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通信、防护等器材装备,配备统一的工作服,并设置明显标识。规模较大的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多点设置执勤战备器材点。校园微型消防站应当建立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微型消防站夜间能到场参与火灾扑救的在岗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可由消防设施操作员、保安、联防队员等人员担任。设有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的学校,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建立专业处置队伍。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浙江省内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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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可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关闭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破坏数据信息,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未经审批擅自开展高危生产作业活动,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涉及生产安全等突出问题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 修正案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 修正案四第(一)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三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犯罪。 修正案四第(二)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四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 修正案四第(三)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五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为犯罪主体。 修正案第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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