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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消防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即将开赛
    2021年全国消防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福建省消防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即将开赛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工匠精神、专业精神,加快培养消防行业高技能人才。根据《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举办2021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全国消防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应急函〔2021〕49号)要求,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共青团福建省委决定共同举办2021年全国消防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福建省消防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竞赛项目 共设灭火战斗员、应急救援员、搜救犬训导员、消防装备维护员、消防设施操作员、消防通信员6个竞赛项目。 参赛对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消防员,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救援组织成员,在消防控制室从事消防设施操作的值班在岗人员,且年满18周岁(2003年1月1日前出生)、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的中国公民。参赛选手应政治表现良好、爱岗敬业、无不良记录,同时满足参赛项目技术文件规定的报名条件。 组织形式 竞赛分选拔赛和决赛两个阶段。 (一)选拔赛。由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总工会、团委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消防救援支队具体承办,竞赛形式由各地自行确定。灭火战斗员、应急救援员、消防装备维护员、消防通信员项目各选拔5名队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3名、其他队伍人员2名),消防设施操作员项目选拔3名队员,搜救犬训导员项目参赛名额不作限制,以地级市为单位组成代表队参加决赛(竞赛承办地各项目可增加一个参赛名额)。中央垂直管理单位、部委直属单位,央企及其分支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所在地市的选拔赛。报名、资格审查等工作由各地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实施。 (二)决赛。统一由竞赛组委会组织实施,决出最终名次后举行颁奖典礼,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奖励措施 (一)按照各竞赛项目总成绩排名,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并颁发奖牌及获奖证书,获奖选手总人数不超过参加决赛选手总数的20%。 (二)各竞赛项目总成绩取得第1名的选手,由省人社厅授予“福建省技术能手”,并颁发证书;取得第2、3名的,由竞赛组织委员会向省人社厅申报“福建省技术能手”(若已有该奖项,不重复授予)。 (三)各竞赛项目的总成绩前3名且年龄在35岁以下(年龄时间计算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的选手,符合申报条件的,按程序向团省委推荐5名申报“福建省青年岗位能手”(若已有该奖项,不重复授予)。 (四)从各竞赛项目总成绩取得第1名的选手中择优1名,向省总工会按程序申报“福建省五一劳动奖章”;从每个项目成绩优秀的前3名选手中,择优10名按程序向省总工会申报“福建省金牌工人”;对大赛中表现优异、符合条件的3个集体,向省总工会申报“福建省工人(五一)先锋号”。 (五)对各竞赛项目决赛前3名的选手,按相关规定报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审批后,晋升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各竞赛项目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取证方式另行通知。 (六)对在全国、全省取得优异成绩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记功奖励。 (七)对取得优秀名次的选手,择优推荐参加全国消防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在全国大赛中取得前3名的选手,按程序向省总工会申报“福建省五一劳动奖章”;在全国大赛中取得前3名且年龄在35岁以下(年龄时间计算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的选手,按程序向团省委申报“福建省青年岗位能手标兵”。 对贡献突出的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宣传媒体,颁发“特别贡献单位”奖牌;对组织竞赛表现突出的单位,颁发“优秀组织单位”奖牌;对在竞赛中获得金牌参赛选手的教练员,颁发“优秀教练员”证书;对在竞赛执裁中表现优异的裁判员,颁发“优秀裁判员”证书;对工作表现突出的竞赛志愿者,颁发“优秀志愿者”证书。 敬请关注 欢迎全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消防员,社会救援组织成员、社会单位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操作员等各地市消防行业从业人员根据《2021年全国消防行业职业技能大赛技术文件》相关标准要求,开展针对性训练,准备相关报名材料,做好各项参赛准备。具体竞赛时间、竞赛地址、报名方法、选拔程序等事项另行通知,敬请关注。
    2021-07-20
    35176
    消防救援局负责同志答记者问
    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应急管理部制定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负责同志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宿舍建筑、公寓建筑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高层民用建筑数量剧增,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已有75.6万幢,随之而来的消防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火灾多发,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消防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主要体现在:一是建筑体量大、功能复杂,整体风险高。二是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历史遗留问题突出。三是日常消防管理不到位,自防自救能力差。四是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途径多、速度快,人员疏散困难,救援难度大。 目前我国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散见于各种规定、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中,内容不够系统、具体,难以适应工作需要,有必要出台一部全面规范和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应急管理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制定了《规定》。《规定》于2020年12月28日经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6月21日以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发布。 问:《规定》的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规定》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规定。《规定》的制定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等决策部署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的重要举措。《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对防范化解高层民用建筑重大安全风险、落实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问:高层公共建筑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答:高层公共建筑业态、功能复杂多样,人员密集、流动性大,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与其他建筑相比,火灾风险更高、消防管理难度更大,《规定》对其业主单位、使用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职责要求,主要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问:《规定》对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如何要求的? 答: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应当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 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有: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组织实施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消防组织;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考虑到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规定》要求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同时,对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鼓励聘用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问:《规定》对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明确了哪些消防安全义务? 答: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与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每个业主、使用人承担着维护消防安全、参与消防安全管理的义务。《规定》对此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主要有: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配合消防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消防服务费用以及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问:《规定》对高层民用建筑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目前,我国大多数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建筑都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着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维护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发挥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消防安全工作都作出了规定,为更好地落实好法律规定,《规定》区分不同类型建筑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对于高层公共建筑,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业主单位、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对于高层住宅建筑,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定期通报消防安全情况和提示消防安全风险,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定期组织演练。 问:《规定》对多产权、多使用权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多产权、多使用权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各业主、使用人对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同时,细化了共同负责的具体要求:一是所有业主和使用人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明确一名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二是统一管理人对高层民用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三是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问:《规定》对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消防安全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不少高层民用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业主和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在确定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管理关系时,没有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各方消防安全职责不清,在工作中各自为政,发生问题时互相推诿扯皮;还有一些业主将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出租、委托经营,在出租、委托经营之后放手不管,没有承担起相应的消防管理责任,导致这类建筑消防安全问题丛生。为避免出现上述问题,《规定》对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有关当事人消防安全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二是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三是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问:《规定》对高层民用建筑内动用明火作业是如何规定的? 答:电焊、气焊等动用明火作业火灾风险大,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产生电弧或明火,伴有大量的火星飞溅和高温熔渣滴落,遇有可燃物时,极易引发火灾。近年来,由此引起的重特大火灾屡见不鲜,如2010年上海静安胶州路高层公寓“11.15”特别重大火灾、2017年天津河西区君谊大厦“12.1”重大火灾,都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教训十分惨痛。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动用明火作业,应该提出更为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为此,《规定》明确,一是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二是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三是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四是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同时,《规定》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规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行为设定了罚则:对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最高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问:《规定》对高层民用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有什么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答:我国建筑外保温系统中大量应用可燃的有机保温材料,还有一些直接使用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这种材料易燃烧、烟气毒性大,着火后蔓延迅速,容易形成建筑内外连通、大面积的立体燃烧。近年来,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火灾屡屡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2009年中央电视台新址北配楼“2.9”火灾、2011年沈阳皇朝万鑫国际大厦“2.3”火灾等。为加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二是对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三是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四是禁止在建筑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五是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同时,《规定》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设定了罚则:对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问: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有哪些危害?对这类违规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答: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全国社会保有量已接近3亿辆。与此同时,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违规停放、充电不规范、安全意识不强等原因,电动自行车火灾呈多发频发趋势,不少城乡居民习惯将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停放、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一旦起火燃烧,产生的火焰和高温有毒烟气在很短时间内充满整个空间和通道,导致人员疏散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仅2009年以来,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70余起,死亡近400人,其中,2011年北京市大兴区旧官镇“4.25”火灾造成18人死亡,2017年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9.25”火灾造成11人死亡,2018年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4.24”火灾造成18人死亡,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对违反上述要求,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问: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停放的行为,业主、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尽哪些义务? 答:业主、使用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当发现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劝阻,或者向物业服务企业反映。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对业主反映和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的上述违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问:高层民用建筑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方便居民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同时确保消防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同时,《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存放和充电的场所一般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要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规定》还对这类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提出了要求。 问: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有哪些规定,如何确保其完好有效? 答:建筑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以及安全疏散设施等。建筑消防设施能否发挥预防火灾和扑救初期火灾、控制火灾蔓延以及保护人员疏散的作用,关键在于做好日常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组织检验、维修、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规定》对此要求,应当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高层民用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 关于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规定》明确由业主、使用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共有部分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委托消防服务单位的,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检测费用应当纳入物业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专项费用。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以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问:《规定》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是如何规定的? 答:消防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单位和个人的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对于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分别对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进行了明确。 针对高层公共建筑,要求建筑内的单位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操作人员、电工、保安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组织专门培训;在每层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通过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在首层显著位置提示公众注意火灾危险,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灭火器材的位置。 针对高层住宅建筑,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一次疏散演练;在每层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通过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在单元入口处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 问:《规定》对高层民用建筑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如何规定的? 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对快速处置初期火灾事故,迅速疏散被困人员,减少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起到重要作用。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是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规定》明确了预案编制的要求:高层民用建筑应当结合场所特点,分级分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确定承担通信联络、灭火、疏散和救护任务的人员及其职责,明确报警、联络、灭火、疏散等处置程序和措施。对于规模较大或者功能业态复杂,且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或者多个职能部门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各单位或者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场所、功能分区、岗位实际编制专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统称分预案)。 《规定》还明确了消防演练的要求: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编制分预案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或者专项灭火、疏散演练。演练前,有关单位应当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进行公告;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问:影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且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影响较大的七种常见违法行为,设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除前面提到的有关动用明火作业、外墙外保温系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外,还对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违反《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条款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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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控制室“假人”值班,罚款!
     7月9日晚,南通市如东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南通东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消控室立了一具“假人”模特值班,让人大跌眼镜。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如东大队对其进行了依法处罚。  从现场画面中可以看到,检查过程中,当执法监督人员走进该单位的消控室时,发现消控室无人值班值守,并且立了一具“假人”模特坐在消控室大屏幕前。这具模特还“像模像样”地穿着值班人员的制服,戴着一顶假发,从背后来看具有一定的迷惑性。  据介绍,该单位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置火灾报警;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经过调查取证、集体议案、法律审核、处罚前告知等程序后,如东大队对其处以2000元处罚。与此同时,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利用相关案例,现身说法,耐心指出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说服教育。 消防部门提醒社会各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需持证上岗,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消防设施理论、实操水平,切实发挥消防控制室防控初期火灾的重要作用。 背景资料:对消防控制室值班的处罚条文 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将于8月1日施行,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消防控制室未按照规定落实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无证或证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将受到罚款处罚。 1、针对消防控制室值班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2、什么是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1)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 4.2.1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b)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应符合GB25201的要求; c)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 d)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4.2.2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应急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a)接到火灾警报后,值班人员应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b)火灾确认后,值班人员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报警时应说明着火单位地点、起火部位、着火物种类、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c)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并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2)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 5.2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a)实行每日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b)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h,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日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的相关内容。值班期间每2h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 c)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消防设施及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3、什么是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 (1)按照《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标准,在消防控制室值守的人员应持有中级(四级)及以上级别消防设施操作员(监控操作方向)职业资格证书; (2)按照《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且单位设有气体灭火系统、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柴油发电机组、水幕自动喷水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应配备不少于3名高级及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书人员,且持有中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书的总人数应不少于6人/消防控制室。 4、怎么处罚 (1)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 (2)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所谓经营性单位,指的是企业单位,比如高层商场、高层医院、高层综合楼等,物业(保安)公司负责管理消防控制室时,可能要适用这个。 (3)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比如住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高层建筑,自己管理的。
    2021-07-16
    36017
    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 组织开展消防设施操作员报名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组织开展消防设施操作员报名工作的通知 根据《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举办2021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全国消防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文件要求,我省结合实际,现面向社会开展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大赛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21年7月12日-2021年7月16日。 二、报名地点 各市、州政务服务中心消防救援支队工作窗口。 三、报名条件 (一)年满18周岁(2003年1月1日前出生)、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截止2021年12月31日)的中国公民。 (二)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重点单位消防控制室工作,具有中级资格以上(含中级)的消防设施操作员。 (三)具有累计2年以上在消防控制室从事消防设施操作的值班工作经历。 四、材料提交 (一)工作单位出具的时间段工作证明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二)参赛人员个人承诺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工作要求 参赛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受理窗口自行办理报名手续,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当场签署承诺书,不允许他人代办。 附件:参赛队员个人承诺书(模板) 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2021年7月12日 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组织开展消防设施操作员报名工作的通知.docx承诺书.docx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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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上海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2019年第二季度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合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的通知
    各位考生: 上海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2019年第二季度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合格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已制作完成,请考生登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网站zscx.osta.org.cn进行查询,查询到证书信息人员可以领取证书,现就证书发放相关工作告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通过2019年第二季度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理论统考,并于2020年9月完成技能实操考核且两门成绩均合格的考生。 二、发放日期:2021年7月14日——2021年7月24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发放时间:上午09:00—11:00;下午14:30—16:00 四、发放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300号1号楼3楼301接待窗口,不提供停车位。 五、注意事项: 1、此次证书发放必须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驾驶证、户口本和印有照片的社保卡、居住证、消防员证、士兵证等)方可领取。 2、本人确有困难不能领取需由他人代领,须由代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取证者身份证原件或身份证扫描件、取证者本人签属的《委托书》(见附件)领取。 六、咨询电话:021-50586119、50338766。 七、相关要求: 1、职业资格证书是对技术人才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的结果,是人才求职、任职、开业和用人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动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证书需由考生本人进行领取,无特殊情况不得由他人代领,不得由社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代办、代领。 2、证书须妥善保管,证书内容要保持清晰、整洁,对被涂改、转让的证书,一经发现,发证机关将立即收回作废。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2021年7月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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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公示115家问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全国进入专项整治新阶段
    2019年8月29日“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明确要求: 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以及出具虚假或失实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协同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处。随后,消防救援局发布通知,要求全国消防部门认真贯彻应急管理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  消防救援局的这个通知,正式明确,停止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也就是说,从2019年9月5日开始,全国各地消防部门不得实施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许可,不得变相设置准入门槛。 停止资质许可不等于放任不管。消防救援局同时要求,各地消防部门应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落实情况和服务报告是监管核心。 自应急管理部以及消防救援局的通知发出后,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部分地区的已开展多轮检查。 前期的检查主要集中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摸排和自查自纠阶段;而北京、上海等地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专项整治已进入新的阶段。 北京 2021年7月5日,北京消防救援总队公示了第一批共 115家涉嫌不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单。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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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市消防救援支队、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根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应急消〔2021〕97号)要求,广西消防救援总队组织各市消防救援支队对辖区内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全面检查,并联合住建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开展专项核查。现将核查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本次检查时间从2021年4月20日至6月24日,各支队共检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126家,从业人员3341人,维保技术服务项目82个;总队专项核查随机抽检技术服务机构35家,从业人员386人,维保技术服务项目32个。 二、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机构法律意识淡薄,违规从业。从实地核查情况来看,有44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机构不符合《从业条件》的规定,一是仪器设备、办公场地等硬件设施不达标。实地核查发现部分机构未能提供相关房产证明文件、租赁合同等场所权属证明文件,且所在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能满足基本要求;部分机构未按照要求配备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必备的仪器设备,未对仪器设备定期开展检定、校准。二是从业人员数量和资质不满足要求。部分机构现场未能提供人员身份信息和资质证明;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中级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数量不足,有非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服务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无建构筑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人员从事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现象。三是未按要求进行系统备案。在全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系统备案信息的有96家,在广西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业务系统注册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102家,尚有30家机构未进行备案,19家机构备案信息不全。 (二)部分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管控不严,标准不高。从总队、支队对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抽查评分情况来看,共有6个项目不达标。一是现场执业未按标准开展。维保人员未对明显违反技术规范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消防设施维保报告书存在代签、补签的现象;维保报告存在明显错漏;原始记录不完整不准确;器材出入库记录不完整;检测结论避重就轻现象。二是人员“空挂”现象依然存在。部分机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存在“证在人不在”的现象,核查时机构不能提供上述人员的日常执业证明、签到表、考勤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资料,现场提问从业人员时也不能说明服务单位的基本情况。三是人员业务水平达不到执业要求。部分机构指没有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的要求,聘用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从事中级、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才能执业的消防设施维保检测项目;部分从业人员对服务单位的消防安全软、硬件环境不了解,对消防设施、设备的基本原理掌握不深、不透。 (三)市场存在恶性竞争,虚假执业。一是伪造虚假材料争抢项目。广西消防救援总队严格贯彻实施消防执法改革要求,早于2018年12月就停止了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不再办理资质证书,但个别机构利用社会单位不了解政策的空子,伪造资质证明材料骗取社会单位信任从而承接项目。检查发现,南宁市喆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涉嫌伪造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灭火器维修保养资质证书,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现已对其进行调查处理。二是降低服务标准低价竞争项目。部分机构为承接项目故意低报费用,中标之后为了节约成本,随意降低服务标准,未按规定要求频率开展月保、季保、年保,甚至取消月保服务,改为只开展季保和年保,或者在维保过程中走过场,缩短检测时间和减少抽查项目。三是规避重要事项出具失实报告。部分机构为规避责任,在服务项目合同中减少应有的项目和内容;一些机构明知服务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却为了帮助企业逃避监督检查,以“无此项目”规避不合格项,把不合格的单项改判为合格。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针对存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针对本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开展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7月15日前报当地消防机构备案。各支队、大队要采取有效措施指导技术服务机构整改,尤其是对存在不符合从业条件及质量管理存在缺陷,综合评定不达标的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频次,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二)加强自律意识,规范执业行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自律行为准则、管理规范等制度,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技术服务活动,进一步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执业行为,完善现场服务记录,提升技术服务质量,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监督管理,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充分领会执法改革精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日常监督执法开展指导服务,从发现的火灾隐患倒查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加大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惩不具备从业条件、虚假承诺、降低执业标准、违法违规执业的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加强技术服务机构诚信管理,将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进行公示,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曝光,营造全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良好执业氛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2021年6月30日 
    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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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禁止罚没与考核挂钩,新《行政处罚法》将施行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的新要求 赵振华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并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总结行政执法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行政执法实际问题,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制度和规则,充分体现和巩固了行政执法领域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为严格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保障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基本遵循,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要求,对于大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意义。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也是各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履行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起草说明,结合行政执法与监督工作实际,谈几点初步认识。 一、全面认识行政处罚的性质和功能 原《行政处罚法》只对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作出规定,并未对行政处罚概念和定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处罚的性质和作用没有全面准确理解,在思想认识、实施处罚、履行程序、适用法律、把握处罚尺度等方面出现偏差,有的往往为了处罚而处罚,有的甚至背离了行政处罚的本来目的和功能,成为一些执法机关和个别执法人员罚款牟利的手段。这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是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性质,结合第一条关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可以较为全面地体现行政处罚的内涵和外延,有利于准确理解行政处罚的功能和作用。 对违法当事人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一方面是旨在惩罚违法当事人,目的在于通过制裁使当事人不仅得不到违法利益,而且要利益受损或增加利益支出,为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另一方面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通过对违法当事人的惩戒,使当事人以后不敢违法,同时也是对潜在违法当事人的警示,从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减少行政管理成本,保障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有效实施,切实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在学习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要准确理解行政处罚的性质、功能和作用,准确把握行政执法工作的定位,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在部署工作、监督指导、考核评估中既要围绕中心工作注重执法办案数量和质量,更要注重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防止片面追求处罚数量和罚没收入。 二、准确把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这次修订《行政处罚法》在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方面作出许多新的规定,从行政处罚基本制度层面既保障行政执法有力度,解决重大违法行为违法成本低、惩处力度不够的问题,也同时保障行政执法有温度,实行无错不罚、小错轻罚。 (一)加大了执法力度。一是增加处罚种类。在第九条中明确增加了“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处罚种类。相比罚款,这类限制行为的处罚比较重,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大,体现了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二是明确要求没收违法所得。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这是在法律上第一次明确适用处罚种类的一般原则,也就是说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处罚时凡是有违法所得的,除应当退赔的外,都要没收,以体现违法不能得利的原则。同时也是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违法所得是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这也是加大了违法的成本。三是加大重点领域处罚力度。在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增加规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追责期限由两年延长至五年,体现了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金融安全的保护。上述规定是对严格执法的新要求,与原有的规定相比有很大变化,需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结合各自执法实际抓紧完善有关处罚适用规则,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坚决制止纠正侵犯人民群众权益、危害经济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要有力度。 (二)保障了执法“温度”。一是规定初违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在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里有三个条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缺一不可。在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第三款还明确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要求。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行政处罚具有惩戒违法行为的性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对严重违法进行严厉查处、严厉打击,既是对违法者的惩戒,也是对潜在违法活动的警示。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者进行说服教育、进行劝诫,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这也是落实《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行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工作的要求,下一步司法部将认真组织推动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这项规定,总结上海、浙江等地的好经验、好做法,以推行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工作为契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执法服务水平,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则。在第三十一条增加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在第三十二条增加了当事人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从轻减轻情形,并删除了其他应当从轻减轻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制。这些规定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实践中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直接作出从轻减轻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执法人员公正执法提供了法律保障。三是增加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在第三十七条增加“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这主要是基于近年来我国法律法规修改比较频繁,管理对象、管理行为、违法行为的设定、社会危害性的考量等都在变化。规定从旧兼从轻的适用规则,有利于行政机关实施有效管理,也有利于现行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此外,这次修订《行政处罚法》在第四十二条专门增加了第二款强调“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落实《行政处罚法》的这一新要求,在实施行政检查、调查取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执行处罚决定、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活动中,切实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坚决禁止暴力执法、野蛮执法。对于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向上级机关或司法行政部门申诉或者检举,有关机关要及时制止和纠正,依法追究责任。 三、认真执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则 行政机关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除非《行政处罚法》授权单行法另有规定。本次修订程序方面的调整较多,行政机关要根据这些新要求修改配套规定,更新行政处罚文书,调整案卷评查标准和信息化系统,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贯彻落实这些新规定,需要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把握。 (一)体现程序正当的要求。一是立案规定有原则、有例外。根据新增加的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立案是法定程序,除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都必须立案。根据新增加的第六十条的规定,案件的办理时限为90日,但有的重大复杂案件难以在90日内办结,因此,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另行规定办理时限。围绕立案,还有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立案依据公式、不立案监督等关联规定,实际形成了一个小的体系。二是回避不停止调查。本次修订细化了回避情形,新增加的第四十三条明确回避情形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但基于效率的考虑,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或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据此明确回避审查程序。三是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必须事先告知。根据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告知增加了处罚内容的告知,实践中需要明确告知涉及的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涉及罚款的,要明确数额。与之相配套的,本次修订还进一步拓展了不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处罚的规定,增加了“陈述”。四是听证程序范围扩大并明确笔录的强制力。长期以来,行政处罚的听证使用频率很低,有的地方城管综合执法局一年的听证案件量都不到十件。根据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修订扩大了听证范围,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纳入听证范围。此外,还明确听证笔录的强制拘束力,要求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听证笔录不再是可有可无。 (二)体现信息社会的时代特点。一是非现场执法不能只方便行政机关。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对于提高执法效率、缓解“人少案多”的矛盾、减少执法现场对抗等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本次修订从控制权力、保障权益的角度进行了制度设计。例如,根据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要向社会公布,记录的违法事实除了符合真实、清晰、完整、准确的要求,还要经过人工审核。同时,行政机关要确保非现场执法情况下当事人能够查询、陈述和申辩。二是电子送达的关键是“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难一直是困扰执法的问题,本次修订引入了司法实践中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根据第六十一条规定,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行政机关要借鉴司法实践的经验,充分运用好这项制度,切实提高监管效率。 (三)体现效率行政的要求。一是突发事件中处罚程序也要关注权益保障。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一审稿曾规定“可以简化程序”,后来删除此条规定。因此,实施本条时要注意,告知、陈述、申辩等程序都不能省略。二是细化行政处罚协助制度。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系统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除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之外,本次修订在第二十六条专门增加了行政处罚协助,以体现这一要求。 四、切实加强行政处罚行为监督 实施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方式,也是行政执法的主要手段。行政执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关乎党和政府形象。这次修订《行政处罚法》在加强监督方面也作出了一些新规定。 (一)建立评议考核制度。在第七十五条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这是在一些地方探索实践中取得不错效果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的,目的是在加强处罚监督的同时通过评议检验行政执法效果,通过考核建立督促约束激励机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禁止罚没与考核挂钩。在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增加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这是在原来规定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的基础上,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将罚没收入作为考核执法政绩和年终评比的一项依据问题特别作出的强调性的规定。从法律层面严格禁止各种形式追求罚没作为奖金福利的行为,防止行政处罚功能功利化。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在第七十六条增加了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将违反委托规定、未取得执法证件执法、该立案不立案列入追责范围。在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将原来追究责任的一些限制性条件删除了,实际上加大了行政机关有该制止违法行为不制止、该处罚不处罚、该移送司法机关不移送等情形的追责力度。 各地方和各部门要以学习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改革执法体制,健全执法机制,改进执法方式,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人员能力,提升执法效能,为有效维护经济发展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良好法治环境和有力的法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十大修订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十个亮点:一是首次明确提出行政处罚的概念;二是完善行政处罚的种类;三是明确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四是行政处罚实施权向基层延伸,提高执法效能;五是细化行刑衔接制度;六是完善“一事不再罚”原则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首违不罚、无过错不罚、柔性执法;七是修改行政处罚时效制,规定更科学合理;八是确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法律地位;强化行政处罚的正当程序;九是明确行政处罚的证据种类;十是延长重点领域行政违法处罚时效及明确办案期限提高简易程序罚款数额。
    2021-07-08
    37591
    专职与国家队一致 | 设立绩效工资、执勤补贴、现场救援补贴、明确增长机制
    日前,广西就全区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岗位设置及工资待遇保障标准有关事项做了明确,工资福利部分如下: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工资体系参照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资政策制定,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构成,并建立正常的增长机制。基本工资分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两项。实行“一级一薪”,一个岗位等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一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标准由自治区统一制定。  绩效工资部分,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和经济发展情况,按照不低于自治区制定的标准水平确定具体标准。绩效工资由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和各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支队、大队按照隶属关系,根据政府专职消防人员日常管理、训练和工作实绩情况进行评分核发。  津贴补贴分为消防救援执勤补贴、现场救援补贴两项。 消防救援执勤补贴,仅限执行24小时备勤任务的政府专职消防人员享受,标准由自治区统一制定。  现场救援补贴,仅限参与重大火灾扑救、抢险救援、重大活动消防安保任务和跨区域演练的政府专职消防人员享受,标准由自治区统一制定。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工资随地方事业单位工资调整适时调整,政府专职消防人员消防救援执勤补贴、现场救援补贴标准随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标准调整适时调整,确保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实际工资收入不降低。 此外,各级政府应按照本标准规定,将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业健康体检费用,参加火灾扑救、执勤训练、抢险救援、维稳处突、火灾调查等直接造成伤病的医疗费、住院补助费、护理费以及伙食费、被装费、伤亡抚恤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做好经费保障。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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