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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领取2019年6月9月批次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各位考生: 我区2019年6月、9月批次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已制证完毕,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将于近日开展证书发放工作。请考生登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网站zscx.osta.org.cn进行查询,查询到证书信息人员可以领取证书,现将证书领取方式通知如下: 一、现场领取 1、领取时间 2021年7月5日-2021年7月23(工作日内)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6:30 2、领取方式 取证者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职业技能鉴定站领取。本人确有困难不能领取需由他人代领,须由代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取证者身份证原件或身份证扫描件、取证者本人签属的《委托书》(见附件1)领取。 3、领取地址 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前白庙村(呼凉公路)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 联系电话:0471-5167208 二、邮寄领取 1、邮寄时间 7月5日至7月23日,每周五统一邮寄。7月23日后每15天邮寄一次证书。 2、邮寄方式 顺丰到付。请填写邮寄地址统计表(附件2),并同时将取证人身份证扫描件发送至邮箱 xfhyjd119@163.com,顺丰快递无法送达的请在邮件中注明。 三、相关要求 1、职业资格证书是对技术人才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的结果,是人才求职、任职、开业和用人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动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证书需由考生本人进行领取,无特殊情况不得由他人代领,不得由社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代办、代领。 2、邮寄可能会有丢失风险,且证书无法补办,为降低风险,证书邮寄一律采用邮费到付,如拒收或退回不做第二次邮寄,须本人到鉴定站领取; 3、证书须妥善保管,证书内容要保持清晰、整洁,对被涂改、转让的证书,一经发现,发证机关将立即收回作废。                    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职业技能鉴定站                           2021年7月2日附件:附件1-证书领取委托书.doc附件2-邮寄地址统计表.xls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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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布,消防控制室或面临1万元罚款!
    近日,应急管理部公布《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七)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督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四)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鼓励有关单位聘用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九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三)配合消防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四)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消防服务费用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五)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条  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第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 第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高层公共建筑内应当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机构或者电工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由其管理的电器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七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八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第十九条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第二十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第二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第二十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餐饮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设施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排油烟管道应当定期检查,并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四条  除为满足高层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所设置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附属库房外,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其他库房。 高层民用建筑的附属库房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并不得占用和堆放杂物。 第二十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高层民用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有关单位、高层住宅建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和器材、装备,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 第二十八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高层民用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等部件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第二十九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间)的位置。 禁止占用高层民用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或者堆放杂物,禁止锁闭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出入口。 第三十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灭火器材以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摆放灭火器材,有条件的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鼓励高层住宅建筑的居民家庭制定火灾疏散逃生计划,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和逃生疏散器材。 第三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还应当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应当张贴使用方法的标识。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配电柜电源开关、消防设备用房内管道阀门等应当标识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者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等限位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高层民用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 第三十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共有部分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委托消防服务单位的,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检测费用应当纳入物业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专项费用。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以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第三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其中,高层公共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应当进行白天和夜间防火巡查,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其他场所可以结合实际确定防火巡查的频次。 防火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三)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常闭式防火门关闭情况;(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防火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出口和疏散设施情况;(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水源情况;(三)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四)用火、用电、用气和危险品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五)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六)人员教育培训情况;(七)重点部位管理情况;(八)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应当暂时停止使用危险部位。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三十八条  鼓励高层民用建筑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鼓励因地制宜安装火灾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以及可燃气体探测、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无线声光火灾警报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九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火灾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条  鼓励、引导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 第四十一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操作人员、电工、保安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组织专门培训。 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 第四十二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在每层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应当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 高层公共建筑除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在首层显著位置提示公众注意火灾危险,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灭火器材的位置。 高层住宅小区除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在高层住宅建筑单元入口处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 第四十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结合场所特点,分级分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规模较大或者功能业态复杂,且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或者多个职能部门的高层公共建筑,有关单位应当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各单位或者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场所、功能分区、岗位实际编制专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以下统称分预案)。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确定承担通信联络、灭火、疏散和救护任务的人员及其职责,明确报警、联络、灭火、疏散等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和分预案分别组织实施消防演练。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编制分预案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或者专项灭火、疏散演练。 演练前,有关单位应当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进行公告;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四十五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楼层、区域确定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第四十六条  火灾发生时,发现火灾的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 火灾发生后,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应当迅速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火灾扑灭后,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组织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二)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三)业主,是指高层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四)使用人,是指高层民用建筑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新增了七项消防行政处罚。消防控制室未按照规定落实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无证或证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将受到罚款处罚。 1、新增的七项消防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2、什么是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1)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4.2.1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b) 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应符合GB25201的要求; (c)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d) 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4.2.2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应急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接到火灾警报后,值班人员应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b) 火灾确认后,值班人员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报警时应说明着火单位地点、起火部位、着火物种类、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c)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并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2)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 5.2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a)实行每日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b)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h,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日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的相关内容。值班期间每2h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c) 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其他消防设施及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3、什么是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 (1)按照《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标准,在消防控制室值守的人员应持有中级(四级)及以上级别消防设施操作员(监控操作方向)职业资格证书; (2)按照《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且单位设有气体灭火系统、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柴油发电机组、水幕自动喷水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应配备不少于3名高级及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书人员,且持有中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书的总人数应不少于6人/消防控制室。 4、怎么处罚? (1)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 (2)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所谓经营性单位,指的是企业单位,比如高层商场、高层医院、高层综合楼等,物业(保安)公司负责管理消防控制室时,可能要适用这个。 (3)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比如住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高层建筑,自己管理的。
    2021-07-02
    42080
    消防救援总队征集防火业务专家,消防工程师证书是标准之一
    近日,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发布《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推荐防火业务专家的通知》。 文件中明确了不同类别专家条件,无论是消防救援队员人员还是社会面相关领域专家条件,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均为标准之一!被聘用为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防火业务专家库成员,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有关标准给予工作补贴。 申请成功后这对于符合条件的考友来说,就相当于是多了一项兼职收入,不知道河北的补贴水平是多少,之前有考友说某些地方的行情是300/小时,一般是按项目结算费用,而且接不接任务完全是个人意愿。  原文如下: 各市消防救援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提升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专业化、精准化、制度化水平,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决定从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和社会面相关领域遴选防火业务及相关专业人才组建专家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专家库拟由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和社会面相关专业领域人员组成。 专业领域包括:防火相关专业、建筑结构、文物与博物馆学、法学、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城市燃气工程、材料学、化学、制冷与空调技术、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 二、专家条件 (一)共同条件: 1、对党忠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过硬;2、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具有独立解决复杂疑难问题能力,熟悉相关法规、政策和本领域最新发展动态;3、工作认真负责、作风细致严谨,有良好职业道德、行业操守,身体健康、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二)不同类别专家条件: 1、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具备下列标准之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从事防火工作15年以上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三级指挥长(技术或行政)以上消防救援衔;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2、社会面相关领域专家具备下列标准之一:副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 三、主要任务 专家接受省消防救援总队统一调派,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工作检查。参加各类防火业务调研督导、专项检查、暗访暗查、交叉互查、示范检查等工作,找出系统性、源头性、根本性问题,提出专家意见。(二)风险评估。针对典型火灾事故或某时段、某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发挥专业优势,开展风险分析评估,提出针对性防范对策。(三)培训教学。参加涉及防火工作的集中授课、派遣授课,业务教材编写,担任各类竞赛、评比、比武的评委。(四)其他工作。其他与防火业务相关联的工作。 四、推荐程序 (一)报名。符合条件的专家可自愿报名,填写《防火业务专家申报表》(附件一),将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单位所在地的市级消防救援支队,外省专家将相关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直接报送省消防救援总队。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本人工作业绩相关证明材料;受表彰和奖励情况;其它可证明资质条件、业务专长的资料。证明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二)初审。各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专家条件要求,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三)复审。省消防救援总队对各地上报的专家和外省专家进行复审,按照择优原则拟定专家库名单。 (四)公示。对拟定的专家库名单按程序公示、报批,符合条件的人选,聘用为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防火业务专家库成员,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有关标准给予工作补贴。 五、有关要求 (一)择优推荐。专家检查制度是消防安全治理的重要环节,各支队要高度重视专家推荐工作,按标准推荐各行业各领域人才,重实绩,重能力,不搞论资排辈。诚挚邀请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的专业人才参与我省火灾防范工作,鼓励曾在消防救援队伍中从事相关专业的自主择业或退休人员参与推荐。 (二)广泛宣传。各支队要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争取当地相关单位或其他消防科技工作开展水平较高单位的支持,多渠道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 (三)按时报送。请各单位于7月10日前将专家申报表、专家推荐汇总表(均为电子版)报至互联网邮箱,并将专家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均为纸质版、一式一份)邮寄至省消防救援总队防火监督处。 联系人及电话:李洁,0311-89181518;邮寄地址:石家庄市珠江大道239号;邮箱:zhidaochu2004163.com。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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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改了哪些内容?
    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需要,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组织专业人员对《大纲》进行了重新修订。  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考试目的,以加强考生掌握专业基础知识为出发点,注重《大纲》与考试内容紧密衔接,并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特点增强了实用性。按照熟悉、掌握以及运用“熟悉”和“掌握”的知识内容,增强辨识、分析、判别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021年版《大纲》主要修订的内容 一、新增加内容 (一)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新增加了: 典型电气火灾隐患检查的技能要求;厨房等燃气使用场所防火防爆技术要求;典型装修、外墙保温材料的火灾危险性及防火要求;灭火救援力量等相关技术内容。 (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新增加了: 建筑防火封堵的检查要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方法与技术;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检查、检测与维护保养要求、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等内容。 二、删减或权重调整内容 (一)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对原《大纲》考试内容的权重进行了调整: 1.加强了消防设施部分考试内容的权重;减少了特殊建筑或场所的防火技术要求,以及消防安全评估中的建筑性能化防火设计评估方面考试内容的权重。2.减少了建筑防火设计方面考试内容的权重;加强了辨识、分析及解决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消防安全问题的权重。 (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删除了一些与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范围关联不大的内容,包括: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筑性能化防火设计评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等内容。为了匹配国家标准《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38315-2019和考试辅导教材,将“消防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方案”调整改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与实施”;进一步调整明确了电气火灾、燃气火灾防控以及微型消防站、专职消防队管理等相关内容。 (三)消防安全案例分析部分在本次修订中,对案例分析样题按近几年考试真题形式进行了更新。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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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你来战!全国消防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细则来啦
    近日,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联合印发《关于举办2021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全国消防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领导机构 本届大赛由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承办。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救援局南京训练总队、南京市人民政府协办。大赛成立组委会,负责赛事的整体安排和组织管理,决策赛事相关重大事项,成员由主办单位领导及有关单位同志组成。组委会下设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技术委员会负责编制大赛项目技术文件,制定评判标准,开展赛前培训、技术对接、裁判遴选、大赛执裁、成绩评定、“消防绝技”展演、技术交流互动等工作;秘书处设在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负责赛事筹备和组织安排,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组委会各项决议事项,统筹推进大赛各项重点工作,下设综合协调组、新闻宣传组、信息通信组、后勤保障组。  竞赛内容 共设灭火战斗员、应急救援员、搜救犬训导员、消防装备维护员、消防设施操作员、消防通信员6个竞赛项目。  参赛条件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消防员,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救援组织成员,在消防控制室从事消防设施操作的值班在岗人员,且年满18周岁(2003年1月1日前出生)、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中国公民。参赛选手应政治表现良好、爱岗敬业、无不良记录,同时满足所参加项目技术文件规定的报名条件。  组织形式 (一)选拔赛。由各省级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团委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消防救援总队具体承办。竞赛形式由各地自行确定,于2021年10月15日前完成。灭火战斗员、应急救援员、搜救犬训导员、消防装备维护员、消防通信员5个竞赛项目各选拔2名队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和其他队伍人员各1名),消防设施操作员竞赛项目选拔1名队员,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组成代表队参加决赛。 (二)决赛。由大赛组委会组织实施,决出最终名次后举行颁奖典礼。决赛在江苏省南京市举行,具体时间、竞赛场馆由大赛组委会另行通知,所需器材、赛标、吉祥物等由大赛组委会秘书处组织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决赛期间,同步组织行业队伍建设成果汇报、专业装备器材展示、消防技术交流互动、绝技展演、人才招聘等活动。  奖励措施 各竞赛项目的前3名由大赛组委会分别颁发金牌、银牌和铜牌,其中金牌选手授予大赛荣誉金头盔;第4至15名颁发优胜奖;其他参赛选手颁发参赛证书。符合备件的另给予以下奖励: (一)各竞赛项目的前5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后,授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颁发奖章、奖牌和证书。 (二)各竞赛项目的前3名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选手,符合申报条件的,按程序向共青团中央推荐授予“全国青年岗位能手”称号。  (三)各竞赛项目的第1名且符合推荐条件的职工选手,可在次年度由其所在地按程序优先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四)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参赛选手,在各竞赛项目中取得第1名的,记个人一等功一次;取得第2、3名的,记个人二等功一次。 (五)对获各竞赛项目决赛前5名的选手,按相关规定晋升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对获各竞赛项目决赛6-20名的选手,按相关规定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六)对贡献突出的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宣传媒体,颁发“特别贡献单位”奖牌;对组织竞赛表现突出的单位,颁发“优秀组织单位”奖牌;在大赛期间参与技能展示和交流互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颁发“优质支持单位”奖牌;对在大赛中获得金牌参赛选手的教练员,颁发“优秀教练员”证书;对在大赛执裁中表现优异的裁判员,颁发“优秀裁判员”证书;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大赛志愿者,颁发“优秀志愿者”证书。 各省级消防救援总队请于2021年7月20日前,将本地选拔赛方案报大赛组委会备案;10月20日前,将参加决赛阶段比赛选手的报名信息(见附件1)报送大赛组委会秘书处。其他未尽事宜由大赛组委会另行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杨海涛,010-83932629电子邮箱:xfjn119@163.com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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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部等五部门共同印发指导意见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强新时代技能人才培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近日共同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技能支撑。 《意见》明确,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以至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发挥企业培养主体作用,推行培养和评价“双结合”,企业实训基地和院校培训基地“双基地”,企业导师和院校导师“双导师”培养模式。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高级工及技师、高级技师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各类企业可采用举办培训班、集训班等形式,采取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等管理手段,按照“一班一方案”开展学徒培训。根据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要求,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培训评价规范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 《意见》指出,要完善经费补贴政策,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标准由各市(地)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5000元以上,并可结合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定期调整。要健全企业保障机制,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要建立奖励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建立学徒奖学金、师带徒津贴(授课费、课时费),制定职业技术技能等级认定优惠政策,畅通企业间流通渠道。 《意见》要求,相关部门要把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作为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与企业的联系制度,加强考核评价,推动企业全面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广泛动员企业、院校、培训机构和职工积极参与学徒制培训,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覆盖面和提高学徒制培训的质量。 据悉,人社部与财政部2015至2017年分两批在22个省启动了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参加试点企业158家,培养新型学徒制职工2万人。2018年起,人社、财政两部门在全国30个省市区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2019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明确要求三年培训100万新型学徒。2019—2020年,企业和院校积极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全国共累计培养企业新型学徒超80万人。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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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明查暗访效果显著 将进一步完善明查暗访常态化工作机制
    在6月11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应急管理部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司司长申展利介绍,今年四月以来,国务院安委办在安全生产考核巡查期间,分批组织了34个工作组,聚焦矿山、危化、消防、工贸、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对180多个企业单位进行了明查暗访,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增强了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的实际效果。明查暗访组积极配合考核巡查组开展工作,针对考核巡查组发现的问题线索追查到底,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问题,协调相关部委共同推进解决;同时将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纳入考核巡查报告,反馈给当地的党委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推动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工作走深走实。 二是加大了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的曝光力度。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明查暗访专门邀请新闻媒体记者参加工作组、随工作组下去,同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和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从4月份以来,共有20多家媒体、50多名记者参加了明查暗访,采写了150多篇有分量的报道,曝光了矿山、危化、粉尘涉爆、水上交通、道路交通、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的问题隐患和典型案例,这些报道发出来以后,发挥了非常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了实际问题的解决。 三是发挥了专家对安全生产的指导服务作用。将明查暗访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安排了80多名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参加明查暗访工作,随同明查暗访组一起下去,在排查安全隐患的同时,对相关企业单位提供安全指导服务,帮助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下一步,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将进一步完善明查暗访常态化工作机制,通过“四不两直”的方式(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摸实情、出实招,真正推动安全责任安全措施落实,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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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了!6月30日起,96119→12345
    6月15日,咸宁市消防救援支队发布公告称: 6月30日起,咸宁市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归并至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届时将取消96119号码,请广大市民通过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火灾隐患举报投诉。 拨打举报投诉电话注意事项 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人举报投诉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详细说明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必要时应提供相应的照片、视频等证明材料。举报人应当登记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秋招补录就是对秋招的补充,但是企业并不会大规模宣传,需要小伙伴要注意关注这方面的信息。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受理和查处范围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实施前,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实施后,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申请、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或者承诺失实,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2、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3、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4、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5、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6、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7、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10、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1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 常见问题 什么是火灾隐患? 火灾隐患,是指由于引火源、可燃物和用于灭火、逃生的设施、器材、通道、出口、分隔、间距以及其他事项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可能引发火灾、导致火灾蔓延、妨碍火灾扑救、造成疏散困难的危险状态。 哪些场所是公众聚集场所?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举报火灾隐患提供这么多实名信息,会不会有人身安全问题呀? 火灾隐患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受理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举报内容等相关信息。工作人员因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常见的火灾隐患可以拨打12345吗? 发现常见的火灾隐患后,如邻居家的杂物堵塞消防通道、小区内的灭火器或消火栓被损坏等情况,我们建议您,能够个人解决的,欢迎您费举手之劳,做个“消防有心人”。需要物业管理单位解决的,请及时向物管单位反映,督促整改。如反映多次无果的,可拨打12345进行举报投诉。在生活中,除了向消防救援机构投诉举报外,我们还要规范自己的行为操作,例如:不在楼道内停放电动车、人走关闭电源和火源、不占用消防通道等。将问题隐患消灭在平时,避免事故带来更大的损失或伤亡。 今天和商场领导发生矛盾了,我要打12345举报,这么大的商场肯定有火灾隐患! 我们鼓励所有热心市民举报反映火灾隐患,但是请不要因为您的个人恩怨而虚假报案。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今天心情不好,我要打火灾隐患举报电话发泄一下! 据统计,全国接到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中,虚假案例占举报投诉总量的26%,导致虚假举报的原因多数为邻里矛盾或涉及到利益纠纷。如非举报火灾隐患,请勿虚假和恶意举报,拒绝浪费社会公共资源,从你我做起。 遇到这些情况 请拨打火灾隐患投诉举报电话 12345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的  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阻碍消防车通行的  5、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6、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  7、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除了“12345” 再给大家科普一下 “119”和“12119” 到底应该在什么情况下拨打呢? 119 中国大陆消防报警电话 在遇到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恐怖事件、群众遇险事件,水旱、气象、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均可拨打消防报警电话119。该号码为特殊号码,不收取任何费用。 如何正确报火警12119 12119 森林防火报警电话 12119是全国统一的森林防火报警电话,一旦发现火情,要在第一时间拨打,报告火灾发生地点、火势等情况。 森林火灾应急要点 发现森林火灾应及时报警,准确报告起火方位、火场面积以及燃烧的植被种类。 发现自己处在森林火场中,要保持头脑清醒,并迅速向安全地带转移。选择火已经烧过或杂草稀疏、地势平坦的地段转移;穿越火线时要用衣服蒙住头部,快速逆风冲越火线。切忌顺风在火线前方逃跑。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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