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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控室上锁,值班表停在7年前…中央巡查组在云南明查暗访发现多处消防隐患
    日前,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第十七组(以下简称“考核巡查组”)深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文山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红河州”)开展明查暗访。 建材城消防系统失效值班表停在7年前 当日,文山州大景国际建材城的消防控制室报警器亮起了红灯,却迟迟无人回应。 在此之前几分钟,大景国际建材城工作人员才刚刚拿着钥匙打开消防值班室的大门。考核巡查组专家指出:“这个地方多久没人值班了,我们不来连门都锁了。” 大景国际建材城消防控制室空无一人,墙上醒目悬挂着“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的牌子。考核巡查组专家发现,该建材城消防值班室值班表记录的时间竟停留在7年前,“这表是随便写的吗?”面对质疑,大景国际建材城相关负责人支支吾吾。 一系列消防隐患让这个商户密集的建材市场存在的安全问题浮出水面,暴露出日常管理与隐患整改中的诸多漏洞。 随后,考核巡查组前往消防水泵房检查,消防水泵处于手动状态,“着火时再跑过来启动水泵,根本来不及!”考核巡查组当即要求工作人员爬梯检查消防水池水位,确认水池有水且已满后,悬着的心才稍缓。但新的问题接踵而至——水泵系统的阀门安装错误,“本该装信号闸阀或信号截止阀,现在装的阀门错了,都没信号,阀门一旦关闭不被发觉,喷淋系统将无法工作!”考核巡查组专家指出,当前消防系统无法正常使用,一旦发生火灾,只能靠消防水车过来。 大景国际建材城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因维保单位此前多次反映存在消防隐患,建材城自今年6月起启动隐患整改,也请了专人进行测评。但直到考核巡查组检查时,后续维修方案仍未敲定,整改进度缓慢。 “改造期间,连个人都没有,没有人值班、无人巡查”,考核巡查组专家的质问让大景国际建材城相关负责人无言以对。 该建材城的隐患不止于此。考核巡查组在该建材城抽查了多家商户,发现这里的商户普遍将一楼作为建材商铺,阁楼作为生活区,甚至在这里点火做饭。例如,在外邦建材批发店内,商户在堆放油漆等易燃物品的仓库旁做饭。二楼夹层仓库不仅用易燃的泡沫彩钢板搭建,甚至还住人。考核巡查组专家指出:“这种彩钢板易燃且有毒。”之后,考核巡查组又探访了几家商铺,均存在类似的情况。 “这不是开玩笑的,油漆等都是易燃的物品,你还在楼上住着,还在这做饭”,考核巡查组专家在现场对建材城管理人员指出:“这种是最危险的”“泡沫彩钢板一遇火就烧,还会释放有毒气体,阁楼上住人,出事了,跑都跑不掉”。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考核巡查组当即要求该建材城相关负责人立即落实整改,完善消防控制室24小时值班制度,更新值班表并加强人员值守;尽快确定消防系统维修方案,更换错误阀门,恢复系统功能;全面清理违规堆放、做饭及住人现象,拆除泡沫彩钢板搭建物;整改期间加强日常巡查,确保消防安全无死角。 来源:中国青年报(有删减)
    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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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万罚单!贵阳某公司消控室“空岗”,11处消防隐患……
    8月21日贵阳消防在一家酒店管理公司举报投诉核查现场“揪”出11处消防安全隐患与违法行为涉事公司因消防设施问题被罚5万元又因消防控制室值班违规再罚1万元合计6万元罚款这一案例给全市场所敲响消防安全警钟 事件回顾2025年8月21日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开阳大队防火监督员在对贵州开阳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的开阳县南江大酒店进行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以下11处消防安全隐患与违法行为  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总线控制盘和多线控制盘故障,不能保持系统正常运行,不符合《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2006第4.2.2.7条之规定,属于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湿式报警阀组渗漏,但不影响系统运行,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第7.1.2-4条之规定,属于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③屋顶消防水箱储水量不足,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2.1-2条之规定,属于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④室内消火栓水压不符合要求,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3.3.3条之规定,属于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⑤地下一层排烟管道严重破损,导致排烟功能无法正常运行,不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9.0.7条之规定,属于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⑥排烟风机现场手动启动测试未正常运行,不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5.2.2-1条之规定,属于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⑦送风和排烟系统丧失联动控制功能,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4.5.1和4.5.2条之规定,属于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⑧地下一层设置有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和应急照明灯具,均不能保持常亮和应急点亮状态,不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24第5.5.1.4条之规定,属于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⑨地下一层配电房预制式七氟丙烷气体灭火装置的灭火剂瓶电磁阀未接电源,不符合《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第5.4.3条之规定,不能正常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⑩地下一层楼梯间内送风井和送风口被石块破坏,不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7条之规定,属于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⑪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不符合《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第4.2.1-a条之规定,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贵州开阳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贵州开阳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贵阳消防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内消防设施的“心脏”是指挥火灾扑救引导人员安全疏散的信息指挥中心一旦发生火灾值班人员不熟悉相关业务不具备处置能力会酿成大祸 
    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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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一地支持消控室单人值班!
    近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山东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条例》采取全面修订模式,拟对新兴行业、功能区消防管理职责予以明确,填补监管空白。在规范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确保实时监控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及时响应火情预警和处置初期火灾,保障消防控制环节的值守可靠性。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控制功能,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消防控制室,可实行单人值班,优化单位资源配置,提升运行效率。 关于《山东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25年9月23日在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 杨国宏 省人大常委会: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山东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消防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是保民生、促发展的重要安全屏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消防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就发展新时代消防事业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消防工作改革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近年来,国家消防体制作出重大改革,相关部门的消防管理职责也相应作出调整。为适应消防体制改革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19年、2021年进行了两次修正。《山东省消防条例》自实施以来,在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消防体制改革和上位法修订,亟需通过修订完善法规,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一)贯彻新时代国家安全发展新理念的需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消防安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标准,消防救援机构的定位和职责、消防工作理念、工作思路已进行调整,需通过修订《条例》予以明确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涉及消防救援机构与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职责划分调整,以及“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等机构名称规范,均需在《条例》中体现。 (二)衔接上位法及深化执法改革的迫切需要。2019年、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连续修正,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推动消防工作职能移转、执法理念与制度变革,亟需通过修订地方性法规衔接上位法。《消防法》中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等内容,均需在《条例》中细化配套措施,以应对消防治理新情况,提升治理现代化水平。 (三)解决我省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的现实需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电动自行车火灾、彩钢板建筑火灾、“生命通道”占用等问题频发,2024年南京市高层住宅的电动自行车火灾等事故教训深刻。监管责任不清、基层消防力量薄弱等问题凸显,现行法规对新兴行业、功能区消防管理职责缺乏明确规定,需通过修订填补监管空白,为消防治理提供法律支撑。 (四)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加强消防体系建设、强化基层火灾防控。近年来,我省在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职业保障、公众聚集场所告知承诺制等方面积累了实践经验,需通过修订《条例》将政策成果固化为制度规范,提升全省消防安全治理水平。 二、修订过程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对消防安全高度重视,将《条例》列入今年一类立法计划。省消防救援总队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提前介入,组成专门的起草小组,开展《条例》的起草、调研和修改论证工作,确保立法进度和质量。一是深入开展立法调研。2024年10月,我总队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赴枣庄市开展《条例》立法调研和审稿会,2025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与省消防救援总队到淄博、潍坊市开展实地调研,听取消防、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的意见建议。二是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我总队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省发改委、住建厅、公安厅等21个部门,16市消防救援机构的修改意见;省司法厅向16市政府征求意见,在厅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向16家立法服务基地和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三是全面开展专题论证。邀请法学专家、消防实务工作者召开论证会,对公众聚集场所行政许可、消防基层治理等重点条款进行论证;借鉴《河北省消防条例》《天津市消防条例》等省市经验,结合我省实际优化制度设计。四是加强部门沟通。7月下旬,送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等部门、单位会签、征求意见,共收到38条意见经沟通后全部达成一致意见并完成会签,形成《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9月9日,《条例(修订草案)》经省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条例(修订草案)》采取全面修订的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理顺消防监管体系。一是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将统筹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纳入政府消防工作职责。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按照政府规定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二是明确消防监管主体。将“依法承担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列入消防救援机构法定职责中,明确由消防救援机构具体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可以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三是强化行业监管职能。明确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20余个部门的消防安全行业监管职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新增“新兴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由政府确定”条款,填补新业态的监管空白。 (二)强化火灾预防措施。一是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体系。要求各级政府明确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管理职责,统筹组织修建天然消防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乡镇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维护农村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设施。二是强化技防设置要求。明确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三是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需独立设置或进行防火分隔,严禁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停放充电。四是明确小型场所的消防安全防范要求。要求小型场所加强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配置必要消防设施、器材,保证疏散通道畅通,消除火灾隐患,鼓励配备避难逃生器材。 (三)完善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机制。明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部门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需要,会同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机制,专业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 (四)明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物业服务人的消防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防范工作,承接物业时,应当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或者改造可以按照规定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五)规范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规定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确保实时监控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及时响应火情预警和处置初期火灾,保障消防控制环节的值守可靠性。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控制功能,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消防控制室,可实行单人值班,优化单位资源配置,提升运行效率。 (六)完善法律责任体系。一是完善处罚条款。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行为设定罚则。二是完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调查处理。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来源:山东人大
    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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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了!今年全国消防宣传月主题来了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消防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安委办〔20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各森林消防总队,有关中央企业:今年11月9日是第34个全国消防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消防救援局定于11月份在全国开展消防宣传月活动,主题是“全民消防、生命至上——安全用火用电”。为组织做好消防宣传月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和消防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和消防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消防宣传月活动的首要任务和核心主线,通过举办专题学习研讨、组织集中宣讲、开展权威辅导报告等多种形式,深刻领会把握其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与实践要求。要广泛宣传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强化全社会共同参与消防工作意识,规范群众用火用电行为,加快推动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要深入检视消防重点工作成效,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学习宣传贯彻措施,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消防工作的强大动力和实际成效,牢牢守住安全发展的底线。 二、组织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系列活动 (一)开展“识风险、懂预防”科普教育。针对用火用电安全风险隐患,重点聚焦施工动火作业、居民生活用火、电气安全、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吸烟引发火灾等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分众化的消防科普教育,提升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坚持把火灾案例作为鲜活教材,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开展火灾案例复盘总结,教育广大群众以案为鉴、警醒起来,有效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充分运用户外大屏、宣传海报、农村“大喇叭”等载体推送群众听得懂、记得住的用火用电知识。加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救援站等开放力度,有效提高安全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二)组织“早发现、早整改”隐患排查。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要求,重点针对营业期间违规动火、安全管理责任不清、措施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指导督促各单位全面开展隐患排查,主动整改用火用电安全问题。倡导城乡居民家庭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持续推进“三清三关”活动,帮助群众提高火灾风险辨别和应对能力。广泛发动志愿者、网格员等基层宣传力量,深入重点人群居住场所,开展隐患排查服务活动,做好消防安全提示,筑牢基层火灾防控基础。 (三)组织“真灭火、真动作”实操实训。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组织负有安全职责的一线岗位人员,开展消防基本技能实操实训,培训灭火器、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等基本消防器材的操作要求和使用方法,着力提升初起火灾处置和自防自救能力;属地消防救援部门根据部门、单位申请指导帮助培训。持续推动重点行业系统开展消防安全管理人培训,国家消防救援局组织开展餐饮行业连锁企业、基层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计划落实培训任务。督促各单位认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修订完善方案预案,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全面提升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 (四)开展“全方位、多维度”媒体宣传。各地区要协调宣传、网信等部门,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月期间媒体重点宣传内容。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通报本地消防安全形势和典型火灾案例,介绍宣传月活动安排。组织消防安全媒体集中采访行动,围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做法,推出专题报道、深度报道。主动设置话题议题,利用新媒体平台开展“火灾隐患随手拍”“消防安全训练营”等线上活动,发动群众查找身边的火灾隐患。积极创作推广消防科普主题短视频、微电影,组织开展网络直播活动,邀请专家讲解消防安全法规常识,引导群众选购质量合格的电器产品,自觉规范用火用电行为。 三、活动要求 各地区要加强活动统筹,细化活动安排,调动宣传资源,落实工作措施,搞好协同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作,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融入本行业工作统筹推进,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参与消防宣传月活动。各级消防救援部门要做好组织发动和协调指导,力戒形式主义,落实为基层减负各项要求,紧密联系实际,做到内容精准、对象精准、措施精准,切实把活动效果转化为公众消防安全意识提升、火灾防控形势向好的工作实践。活动期间要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家消防救援局2025年10月13日
    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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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2025年11月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公告
    按照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情况,现将2025年11月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鉴定人数本月共计划鉴定3000人,其中初级消防设施监控操作600人,中级消防设施监控操作1800人,中级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600人。二、报考流程(一)第一批补考报名时间:10月16日至18日;缴费确认时间:10月20日至22日;考核日期预选时间:10月26日至27日;打印准考证:10月28日月底。考试时间:11月1日至15日(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为准)(二)第二批补考报名时间:11月1日至3日;缴费确认时间:11月5日至7日;考核日期预选时间:11月11日至12日;打印准考证:11月13日至15日。考试时间:11月16日至月底(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为准)三、报名方式(一)首次报名考生可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网官网”、“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官网”以及“南京训练总队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报名。相应报名资料要求见《报名指导手册》(附件)。(二)补考报名每月1日至3日、16日至18日为补考报名时间。具备补考资格的考生登录报名窗口完成补考报名工作,逾期视为放弃本次补考名额,无需提交报名资料。四、缴费提示(一)缴费标准依据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5]144号)》核定的鉴定收费标准收费。理论鉴定或补考理论收费50元,实操技能鉴定初级120元/人,中级150元/人,补考按照理论或技能相应等级标准单项收费。(二)缴费注意事项1、因部分考生手机有短信拦截功能或已更换预留手机号,导致无法收到缴费短信链接的请及时到接待服务大厅开具纸质凭证到银行缴费,逾期未缴费视为考生自动放弃本次考试安排。2、缴费系统与报名系统中缴费状态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考生需在缴费阶段点击缴费短信链接完成缴费,缴费时间截止后将统一在系统内更新缴费状态。3、如需开具发票,请在缴费成功短信链接上自行及时开具电子发票,无需现场办理发票开具。发票格式由系统自动生成,发票抬头(开票名称)为缴费时考生姓名,无法更改。4、即日起,退费申请周期为每季度一次,因12月20日至31日为市财政年终结算时间,所有退费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20日前,之后再不受理。退费未完成之前重新报考的账号将被冻结不能参加鉴定。五、鉴定时间考生的具体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上日期和时间为准,请考生提前打印准考证并仔细核对信息,考生须按照考试时间提前30分钟到达鉴定站检录,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能进入考场,未按时参考属弃考行为。六、鉴定方式理论机考和线下技能考核采取交叉的方式进行。(一)理论鉴定:初级与中级理论考核采用机考形式。(二)技能鉴定:初级与中级技能考核采用线下常规考核形式。七、注意事项(一)考生务必诚信报名,认真研读《报名指导手册》(附件),一次性将真实、有效、清晰、完整的身份证(正反面)、学历证明、申报承诺书等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至报名系统中,争取一次性通过审核。(二)考生须持准考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二者缺一不可,除准考证、身份证和水杯外,其他携带物品可存放在储存室内,一律不得带入考场。(三)参加鉴定考试时,请广大考生预先查看鉴定设施设备完整性,如有发现设备故障无法正常操作时,请在现场及时提出,鉴定考试完成后提出将不予受理。(四)凡在鉴定过程中发现考生冒名顶替、扰乱考场秩序不遵守考场纪律等违法违纪行为,将取消鉴定成绩,按规定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责任。(五)为维护考场秩序与考试公平,参加考试严禁携带任何电子设备入场,包括但不限于智能眼镜、手机、蓝牙耳机、电子手表,以及具备通讯、存储、录音、录像等功能的其他电子设备;若已携带,须在入场前主动存放在储存室内统一保管,否则一经发现,将按违规处理,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六)考生打印准考证时须选择竖向布局打印整张A4纸,确保准考证完整性,准考证上二维码严禁进行缩小、涂改等操作,以免无法识别影响考试进度。(七)对未缴费、弃考考生不再实行禁考处理。考生一旦弃考,所缴考试费用不予退还。请广大考生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规划考试安排,按时参加考试,共同维护考试资源合理使用,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八)因电话业务咨询量较大,若咨询电话无法接通考生可尝试重复拨打电话(咨询与监督电话均受理咨询问题),也可通过到服务大厅现场进行咨询。非紧急事项可通过发邮件到官方邮箱留言,收到邮件后将及时进行回复。郑重声明: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未与任何培训学校、机构开展合作,也未委托任何第三方协助开展培训、鉴定、售卖资料等工作,所有以鉴定站或消防部门名义推销的均为虚假信息,凡是承诺可插队、包通过、包拿证、可提前安排鉴定,均为不实宣传,请广大考生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八、联系方式及地址单位名称: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单位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苑路16号;咨询服务电话:010-89265864;监督投诉电话:010-60216011;邮箱:bjxfjdz@163.com。接待服务大厅业务受理及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2025年10月14日 附件:报名指导手册.doc
    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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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2025年11月第一批次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公告
    根据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2025年度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安排,结合黑龙江省鉴定工作实际,现将2025年11月1日—11月15日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鉴定人数本批次计划鉴定考生1150人,具体分配如下:中级消防设施监控操作职业方向1050人,中级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职业方向100人。二、报考条件(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1、年满16周岁,拟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满16周岁,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的人员;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含)以上人员;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含在读应届毕业生)。(三)学历要求高中学历或同等学力(详见附件1)三、报名方式(一)预约报名:预约报名成功后,以鉴定考务一体化平台短信通知为准。纳入11月份第一批次鉴定考试的新报名考生请于10月21日—10月31日及时关注官网报名审核状态和短信通知提醒,完成考核时间选择和准考证打印等考前准备工作。(二)补考报名:需在10月16日—10月18日登录系统,在【补考报名】模块完成报名工作。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官方网站【考试服务】板块下的“补考考生报名操作指南”。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的规定,全国统考职业的单科合格成绩保留一年,在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参加1次补考。四、缴费要求(一)收费标准初级160元/人次(理论考核30元/人次,技能考核130元/人次);中级220元/人次(理论考核30元/人次,技能考核190元/人次)。注:根据省发改委和财政厅的收费批复,黑龙江省鉴定站自2024年3月1起,对消防设施操作员鉴定考试开始收费。收费标准和细则见2024年2月22日公告:《关于黑龙江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公告》。(二)缴费方式缴费流程(详见附件2),缴费成功视为确认参加本次考试安排且无法办理退费。(三)缴费时间10月21日—10月23日(四)票据查验收费票据获取及查验方法(详见附件2)。五、鉴定方式理论机考和线下技能考核采取交叉的方式进行。(一)理论鉴定:初级与中级理论考核采用机考形式。(二)技能鉴定:初级与中级技能考核采用线下常规考核形式。六、鉴定要求(一)考生须携带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及准考证原件(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前往鉴定站考试,考生须熟记报名注册用户名及密码,进入考场后至考试结束方能离开考场,进入理论考场30分钟后,仍不能登录系统开始考试的,按缺考处理,考生在考试期间,如因账号被他人登录导致考试下线中断的,按照违规作弊处理。(二)考生须提前半小时到达,由工作人员统一带入鉴定站,考生迟到三十分钟以内,经身份验证后进入考区,理论考试不予补时,理论、实操考试迟到30分钟禁止入场。(三)凡在鉴定过程中发现考生冒名顶替、携带电子设备等违规行为,将按规定严肃查处,追究当事人责任。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编码:4-07-05-04)消防设施操作员的职业能力应具备以下特征:具有较好的观察、分析、判断、表达和计算能力,空间感、形体知觉、色觉、嗅觉、听觉正常、四肢健全、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不符合职业资格报考条件或现场核实考生报考信息造假等行为,鉴定站有权取消考试资格,并视情采取禁考等措施。(四)请身体欠佳的考生(例如有心脏病、冠心病、胃病等容易发生危险的疾病)携带所需药物,考试期间如有不适请及时与现场工作人员联系。(五)考生应当配合和服从工作人员统一管理安排,保持考试秩序,自觉维护候考区、鉴定区秩序,尊重考评人员。参考人员,考前禁止饮酒,如违反此规定取消考试资格。七、成绩查询及证书邮寄考生成绩在考核完成后即可在官网进行查询。黑龙江消防救援总队职业技能鉴定站委托中国邮政速递EMS开展证书邮寄业务,实行“送证到家”服务。有需求的考生可登录鉴定中心官网,在【个人资料】中登记收件地址信息和联系电话。证书邮寄前,邮政公司将联系考生预留电话核对本人信息,请留意客服电话025-52198276或通知短信。如不选择黑龙江消防救援总队职业技能鉴定站的邮寄业务。可采取自己到鉴定站领取和委托领取的方式进行发放。八、防骗提示本站从未委托、指定任何培训机构或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培训,消防培训机构或学校与鉴定站无隶属关系,请相关考生根据通告要求参加鉴定。凡是承诺可插队、包通过、包拿证、交钱就能办证的,均为不实宣传,广大考生要提高警惕,谨防受骗。九、地址及联系方式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站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333号微信公众号: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联系电话:0451-86383318 (工作日9:00-11:00;14:00-16:30)咨询邮箱:331651726@qq.com投诉信箱:hljxfjdz2023@163.com 附件1: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考生报名提交资料说明附件2:黑龙江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费缴费方式                                黑龙江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2025年10月14日 
    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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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控室2名值班员仅1人持证,罚款3200
    近日,广东高州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处理群众消防隐患投诉时,发现由高州市一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金沙湾1号住宅小区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具体表现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现场有2名值班人员其中仅有1名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隐患地址:高州市山美街道办山美村委会秧地坡村何某森房屋1-3层 存在问题:该小区未安装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消防控制室有2人值班,其中仅有1名值班人员持证上岗且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主机等消防设备。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每班不少于一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岗位职责。” 处置措施:给予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防火监督员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叮嘱场所相关负责人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日常消防安全检查管理。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和安全意识。来源: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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