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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控室未落实24h值班制度,值班员不会操作设备,拟列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关于对《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就《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等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提到消防控制室有关内容: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民政标准制修订计划,民政部养老服务司组织起草了《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等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见附件5),于2026年5月15日前反馈至邮箱flbwhmsc@163.com。 附件:1.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2.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3.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征求意见稿).doc4.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5.意见反馈表.doc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2026年4月15日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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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抓高层住宅消防!落实消控室值班员持证上岗,熟练操作设备……官方发布→
近日,广东茂名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全链条综合治理行动的公告。 茂名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全链条综合治理行动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高层建筑火灾风险防范的要求及《广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全链条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深刻汲取国内外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全链条提升我市高层建筑火灾防控水平,根据《茂名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茂名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全链条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茂消安〔2026〕1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全链条综合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治理对象(一)茂名市行政区域内既有高层建筑。(二)茂名市行政区域内处于新改扩建过程中的高层建筑。 二、治理时间即日起至2027年12月底。 三、治理任务(一)聚焦违规建设、公共消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缺失、消防行政许可违法违规、建设标准缺失等问题,强化源头审批管控;(二)聚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不规范、违规降低标准建设等问题,强化施工过程消防安全管控;(三)聚焦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隐患、消防设施失效、疏散通道堵塞等13类突出问题,实现常态化精细化管理;(四)聚焦专业队伍实战能力不足、装备配备滞后、内部处置力量薄弱等问题,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五)聚焦责任追究不严、事故教训整改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建立全链条溯源追责和整改评估机制。 四、有关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全市高层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管理主体,必须严格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以下要求:(一)压实管理责任。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经理人、楼长制度,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建强微型消防站,配齐消防器材装备,落实值班值守与日常训练;推广使用省社会消防管理平台,提升消防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二)严守源头准入管理。高层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装修工程,必须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高层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须依法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严禁未取得合法消防手续擅自施工、擅自投入使用,从源头防范消防安全风险。(三)全面排查整治风险隐患。立即开展用火、用电、用气、防火分隔、防烟排烟、生命通道、消防设施等全方位自查自纠,建立隐患台账,限期整改闭环。严禁高层建筑内违规使用明火、违规动火施工、违规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瓶装液化气;严禁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避难层(间);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严禁消防设施维保造假。(四)规范重点领域管理。高层工业建筑严禁违规改变使用性质、违规设置中间仓库、破坏防火分区;高层住宅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及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消防电梯(消防员电梯)定期检验检测,确保正常停靠与安全运行,落实维护保养责任。(五)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按照“一楼一策”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常态化开展应急疏散演练;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熟练操作消防设施设备;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勤联动与联合实战演练。(六)强化宣传教育培训。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物业员工等开展实名制消防安全培训与考核;在楼宇公共区域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提升从业人员与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工作要求各相关单位必须立即开展自查自改,逐栋建立高层建筑“一楼一档”台账,全面摸清建筑底数、隐患问题、责任主体、整改措施、整改进度,实行闭环管理。对拒不整改、逾期未改、隐患突出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对引发火灾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环境。 特此公告。 茂名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26年4月13日 来源:茂名消防
202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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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家消防救援局新规征求意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4人!一消职业前景再迎重大利好
近日,一则消息在消防行业从业者尤其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群体中引发广泛关注。2026年4月3日下午,国家消防救援局官网正式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6年5月2日。 尽管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配置的具体要求,已然让不少业内人士“热血重燃”——尤其第六条至第八条,或将对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以下简称“一消”)的职业前景带来深远影响。 一、征求意见稿明确人员数量硬门槛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至第八条,分别对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以及同时从事两项业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出了明确的人员配备要求。 以第六条为例,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机构需满足: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4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 第七条对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同样要求: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4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 第八条对同时开展两项业务的机构,人员要求与第六条基本一致: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4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消防设施操作员不少于8人 与现行部分地区的资质标准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将“4名注册消防工程师+2名一消”作为硬性门槛,无疑将直接拉动市场对一消证书的需求。 二、一个“等”字引发猜想业务边界是否延展?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指出,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有细心的从业者提出:这个“等”字,是否包含消防工程图纸设计、消防施工图审查、消防分项工程施工、消防查验、现场评定等技术服务? 从征求意见稿后续条款的表述逻辑和具体条件设置来看,目前所涉主要仍是维保检测和评估两类业务,图纸设计、施工审查、查验评定等并未在本次规定中明确纳入人员配置范围。 但这并不意味着“等”字毫无意义。一方面,它为未来业务范围的拓展留出了法规空间;另一方面,随着消防审验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消防查验、现场评定等环节正逐步从工程体系中独立出来,未来是否纳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监管体系,值得持续关注。 三、对一消培训与职业发展的三重利好 1.资质门槛提升→企业用人需求放大按征求意见稿要求,一个同时从事维保检测和评估的机构,至少需要2名一消。这意味着:现有不达标机构需补人新设立机构需配人合规机构在多地执业时,多网点需要多套人员一消证书从“锦上添花”逐步走向“刚性配置”。2.证书含金量被法规重新锚定不同于一些职业资格证书因政策变化而价值走低,一消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被明确、量化、重复强调。法规层面的“点名”,是证书含金量最有力的背书。 3.培训市场预期升温对于一消培训机构而言,新规一旦落地,将带来:考生报考意愿增强企业委托培训需求上升持证人员继续教育与技能提升需求扩大当前征求意见阶段,正是培训机构和考生提前布局、关注政策走向的关键窗口期。
202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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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控室值班/操作人员、电工、保安员……等重点岗位人员需专门培训!4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于2025年12月12日第十四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二十二条提及:高层建筑内的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依法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操作人员、电工、保安员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全文如下 广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包括高层民用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坚持群防群治、综合治理,坚持生命至上、科学施救,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应当督促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职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层建筑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开展高层建筑火灾预防、消防救援、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职能,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高层建筑消防违法行为。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体育、邮政管理、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高层建筑火灾监测、预警预判和社会消防管理应用平台等智慧消防建设,探索推动消防无人机建设应用纳入本地区低空经济规划建设范畴。鼓励高层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运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控、燃气泄漏自动报警和联动切断等智慧消防设施,提升消防安全技防水平;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全时段、可视化监测消防安全状况,实时化、智能化消除消防安全风险。超高层建筑用气场所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联动装置,确保用气安全。鼓励在高层住宅建筑户内推广应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先进技术装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高层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产权人、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第八条高层工业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测、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七)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高层民用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高层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统一管理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有多个产权人的,相关产权人应当共同确定统一管理人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高层工业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按照约定承担消防安全责任,产权人、使用人应当督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物业服务的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人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第十条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拟订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责任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层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加强对辖区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常态化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第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普及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开展高层建筑消防监督检查,督促高层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及时整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督促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在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加强对高层建筑相关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治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高层建筑相关设施设备的产权归属,依法做好各自所属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面向用户的相关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鼓励有关单位应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对相关设施设备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监测、检测、维护、管理水平。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执法协作、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效能。第十四条高层工业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实行物业服务的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人可以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公示。对高层工业建筑和超高层公共建筑,鼓励有关单位聘用二级以上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超高层公共建筑,鼓励有关单位聘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第十五条高层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维修;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应当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因维修保养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停用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经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示停用理由、停用时限、应急措施以及审批手续等内容。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验收、使用维护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确保发生火灾时可以供消防员使用。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超高层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直升机停机坪;高层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使用的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第十六条高层建筑施工期间,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管理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应当落实相关消防安全措施。需要动火作业的,应当执行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制定专项灭火救援处置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现场监护人;动火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在高层工业建筑内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在明显位置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应急处置方法。第十七条高层建筑燃油燃气管道敷设、燃油燃气设备安装使用、防火防爆设施安装使用、液化石油气瓶组间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高层建筑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按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高层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防火封堵材料耐火性能、防火分隔组件安装、强弱电线路和设备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防火安全要求,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高层建筑冷库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保温材料燃烧性能、防火分隔、电气线路敷设等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第十九条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并落实值班值守相关工作制度。第二十条高层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在断电或者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醒目标识。高层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走道、避难层(间)、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口等区域、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灭火器材以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摆放灭火器材,有条件的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第二十一条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在高层建筑及其周边区域的停放、充电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消防技术标准。鼓励在高层建筑设置智能阻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上楼入户装置。第二十二条高层建筑内的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依法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操作人员、电工、保安员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一)在高层建筑内违反规定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二)在高层建筑内使用醇基燃料;(三)在高层建筑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四)高层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五)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高层建筑电梯轿厢,或者将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高层建筑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充电;(六)占用高层建筑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高层建筑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七)占用、锁闭高层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或者在高层建筑避难层(间)、避难走道堆放杂物;(八)在高层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九)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应急预案和灭火救援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一定高度的高层住宅建筑和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有关部门在审批高层工业建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可以参照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五条新建超高层建筑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建设微型消防站;已经投入使用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管理单位应当按标准要求补建微型消防站。高层建筑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应当定期开展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单位自防自救能力,并配合属地消防救援站联勤联训联战,提高协同处置火灾效能。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应当将高层建筑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作为重要内容,并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时,应当根据灾情等级要求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迅速组织灭火救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因地制宜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熟悉辖区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高层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二十七条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所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疏散人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消防救援机构接到火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并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火灾现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高层建筑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组织力量、调配资源支援灭火救援。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组织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用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罚;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制定应急方案、未落实防范措施或者未落实公示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在断电或者发生火灾时无法开启,妨碍安全疏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在高层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走道、避难层(间)、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口等区域、设施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未作出处罚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相关用语的含义:(一)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二)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三)高层工业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等。(四)超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第三十三条高层建筑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02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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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优化布局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站,培育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等专业人才……官方发布!
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2026年全市消防工作要点》。 其中第三点指出:督促社会单位落实火灾风险“自知自查自改”、消防设施定期维保、消防控制室值班等制度,鼓励应用数字化手段开展消防管理,依法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施维保检测。 第六点明确:推动超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十二条提出:优化布局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站,培育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等专业人才。 原文如下2026年全市消防工作要点 2026年,全市消防工作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推进消防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为主线,提升协同共治能力、风险防治能力、本质安全能力、消防智治能力,完成火灾起数和亡人数“双降”目标,实现重大及以上火灾“零发生”,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可控。一、完善责任体系,着力提升协同共治能力(一)加强党委政府统筹领导。落实党委、政府定期研究、消防部门定期报告的“双定期”制度,将消防安全纳入党建统领“885”工作综合评价体系和年度综合考核体系,健全警示约谈、督查督办、追责问责制度,及时研究明确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二)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安全融入行业日常管理,落实“每季度一次形势研判,每年一次隐患整治、一次明查暗访、一次约谈培训”机制。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深化学校、养老机构、医院、星级酒店、文物建筑等重点对象教学培训式服务。完善消防与教育、民政、文化旅游等重点行业部门信息互通、会商研判、联合检查等机制,加强消防与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电力等部门(单位)协同治理,强化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全链条监管。(三)压实社会单位主体责任。督促社会单位落实火灾风险“自知自查自改”、消防设施定期维保、消防控制室值班等制度,鼓励应用数字化手段开展消防管理,依法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施维保检测。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法依规申报备案,火灾高危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四)提升综合统筹协调能力。健全市、区县消防工作议事协调运行机制,加强统筹协调、会商研判、晾晒通报、案例复盘。重点时段、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加强消防安全提示,强化部门联合督导检查。聚焦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多通报、多发督促函、多暗访、多拍摄隐患场景,推动行业监管责任落实。(五)推进火灾调查处理提质增效。落实《重庆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健全警示教育、约谈通报、案例复盘、函告提醒、整改评估等机制。完善火灾事故调查复核机制,强化调查处理结果应用。探索推进新能源火灾实验室建设。二、完善治理体系,着力提升风险防治能力(六)抓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落实《重庆市进一步强化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若干措施》,深化建筑保温材料、用电安全、动火作业、“三无”建筑等重点领域隐患整治,强化消防设施建设管理,推进消防安全数字化治理改革,深化遗留隐患整改,常态化开展滚动排查整治。推动超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七)强化重点行业火灾风险防治。聚焦多业态生产经营场所、城市群租空间、厂房库房、化工园区等高风险场所,养老机构、医院、学校、宗教、文物建筑等敏感场所,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常态化排查治理,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深化畅通“生命通道”行动,持续整治占堵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遮挡逃生窗口等影响逃生及灭火救援的行为。(八)深化全链条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持续推进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查处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深化动火作业整治,落实“两小工程”备案要求,推进焊机“加芯赋码”“一机一码”改造,推广“动火审批”应用。深化建筑保温材料整治,推进易燃可燃外墙外保温材料、外保温系统空腔等问题治理,强化建筑保温材料标识管理。(九)落实新兴业态安全监管机制。对民宿、培训机构、家庭酒吧、提供影视点播服务的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和新能源、演艺新空间等业态,严格依法登记注册,加强改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管,落实属地和行业监管措施;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及时劝阻、制止、报告违法改建、违规经营等行为。(十)狠抓薄弱环节火灾风险防范。针对“九小场所”,重点整治违规锁闭安全出口、占堵疏散通道、违规设置广告牌等隐患。针对居民小区,重点整治占堵消防车通道和疏散通道、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等隐患。针对小餐饮场所,重点整治疏散通道不畅、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厨房安全分隔不到位等隐患。针对“一老一小”等特殊困难群体,开展敲门提示和帮扶服务。(十一)做好重要节事消防安全保卫。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焦重点防控对象,开展“蓝盾”系列集中夜查行动。针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宗教活动、景区景点等场所和私人影院、家庭酒吧、剧本娱乐等新业态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督促落实防范措施,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发生。(十二)提升消防服务发展质效。开展优化消防服务护航经济发展专项行动,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完善社会单位“自查自改不罚、认错认罚从宽、逃避被查从严”制度。优化布局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站,培育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等专业人才。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规范消防设施维保检测。三、完善基础体系,着力提升本质安全能力(十三)完善法规标准。修订《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开展《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立法调研。编制《消防物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标准》《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启动《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程》《城乡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等地方标准修订。(十四)推进公共消防基础建设。编制实施市、区县“十五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落实《重庆市城乡消防专项规划(2021—2035年)》,启动新一轮消防队(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推进城市小型消防站建设。深化消防装备更新换代,将消防设施、老旧电气线路改造纳入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实施。(十五)加强基层消防安全治理。落实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法定执法+赋权执法+委托执法”机制,动态优化调整消防赋权、委托行政执法事项。强化基层消防管理人员、综合执法人员、网格员、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培训。(十六)充实多元消防救援力量。按照“应消一体、站队一体、综合建队”原则,加强消防救援力量整合,建立联训联演联考机制。健全消防队伍业务指导、执勤训练、调度指挥、联勤联动、业务培训机制,加强微型消防站装备检查维护、训练演练和值班值守,强化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联勤联训联战。(十七)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深化消防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工作,利用消防宣传月、科普月等活动,强化消防安全新闻发布、科普宣传、案例警示和隐患曝光。加强敏感火灾事故的舆情监测。推进消防安全教育场馆建设和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提档升级。深化重点行业消防安全培训,开展一线岗位员工消防实操实训。四、完善数治体系,着力提升消防智治能力(十八)加快物联感知设备建设接入。加快推进高层建筑消防物联感知设备接入,各区县要将消防物联感知设备接入工作纳入民生实事项目。2026年11月底前,中心城区高层建筑接入覆盖率达到100%,其他区县接入覆盖率达到80%以上。强化物联感知数据汇聚、治理与运用,推行非现场消防监管模式。(十九)提升“高楼消防”应用质效。市、区县联动,办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守护”项目民生实事,推动“高楼消防”应用深度融入三级数字化城市运行与治理中心,迭代升级“高楼消防码”,推广“AI+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智管”综合场景。(二十)拓展消防数字化治理覆盖面。推动高层建筑数字化治理模式逐步向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学校、大型商业综合体、厂房库房、轨道交通等领域延伸,开发“渝消守护码”,推广独居老人安全守护、电气火灾智防、动火作业监管应用。文件下载: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全市消防工作要点》的通知.doc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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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优化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管理……国家消防救援局发布报告→
近日,国家消防救援局发布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全文如下 2025年,国家消防救援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消防救援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部党委、局党委中心工作,锚定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主线,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消防救援法治建设正确方向(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2025年版)》纳入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干部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核心内容,通过专题研讨、法治讲堂、案例剖析等多种形式,推动全队伍深刻领会其重大意义、科学体系和实践要求。(二)坚决落实党中央法治建设部署。深入学习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及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将健全消防法治体系、规范涉企执法、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等重点任务纳入年度工作台账,定期调度督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二、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夯实消防救援法治基础(一)加快重点法律法规制修订。推动《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草案经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推进《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制修订工作。指导各地推动地方消防立法,构建上下衔接的法规体系。(二)强化标准规范供给。聚焦火灾防控重点难点,组织制修订并推动发布《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等46项国家标准(其中42项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批准发布《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方法》等8项行业标准。(三)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制定《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强化消防行政执法监督问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的通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主体、检查频次、检查程序以及专项检查、异地检查等检查内容。制定《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明确裁量标准。三、优化消防许可和便民服务,助力营造一流消防营商环境(一)提升行政审批服务质效。推动发布《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落实《消防救援机构便民利企八项措施》,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明确审批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和流程图,及时公示许可结果,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二)规范职业资格管理与技术服务监管。完善消防职业技能“全链条”管理制度,推出新版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指导各地新建15个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站,全国站点总数达70个。全面排查1.7万余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23.26万名从业人员信息,强化常态化监管。(三)强化政策协同与便民服务。持续优化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管理,编制实操考核指南,统一考评标准,压缩考试编排周期,2025年新增消防设施操作员报名185.8万人,合格取证50.2万人,累计取证341.5万人次;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年内1.47万人通过考试。四、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筑牢基层火灾防控基础(一)深化重点领域专项整治。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扎实推进电动自行车、动火作业、建筑保温材料专项整治,持续深化畅通消防“生命通道”、建筑消防设施治理工作,全力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结合河北承德“4·8”、辽宁辽阳“4·29”、广东汕头“12·9”等火灾暴露出的问题,组织开展部门联查、加强暗访检查,推动风险闭环管控。(二)压实基层消防安全责任。推动省级政府消防考核纳入中央和国家机关督查考核计划,联合17部委完成31省份考核。加快制定《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修订《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指导各地出台小单位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专家团队培养1.2万名企业消防“明白人”,开展“上门问诊”式指导帮扶,筑牢基层与企业消防安全防线。五、强化灭火救援处置,提高灾害事故综合应对能力(一)推进灭火救援力量和实战实训建设。大力推进灭火救援专业队、特勤队伍、攻坚班组建设,构建特种灾害救援专业力量体系,在国家职业大典中增设“特种救援员”工种。建成6个区域应急救援中心,456个国有大型危化企业专职队通过实地验收。高质量开展“应急使命・2025”城市高层建筑火灾扑救专题演习,首次大规模携装参加中俄蒙消防救援联合演练。(二)高效应对各类灾害事故。时刻保持应急状态,强化部门沟通协调,与10余个部委建立联合会商、信息共享、联动联战机制。全年接报处置各类警情244.4万起,出动消防救援人员2593万人次、消防车469.9万辆次,营救被困人员21.1万人,成功应对江西上饶医院火灾、西藏定日地震、超强台风“桦加沙”等灾害事故。(三)强化森林草原灭火与航空救援能力。修订森林草原灭火力量编成,指导队伍在27省份170余处重点火险区靠前驻防,出动12万余人次、消防直升机436架次,成功处置山西沁源、西藏吉隆等森林火灾。推进航空救援固本强基,托管4架固定翼飞机,组织飞行训练138场次,为复杂灾害救援提供空中保障。(四)巩固消防装备物资综合保障能力。立足“全灾种、大应急”需求,优化石化、地震、水域、森林灭火等物资储备,构建三级储备格局。加强交通、物流协同,完善“四位一体”储备模式,提升“水、陆、空”联合投送能力。2025年汛期重点前置储备点403个,预储装备物资29.95万件套,有力保障多起重大灾害救援任务,支撑一线救援急需。六、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推动权力规范运行和纠纷依法化解(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通过局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及时公开消防救援领域通知公告、政策解读、部门预决算、人员招录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年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95件,办理网民留言103件,围绕重点工作举办例行新闻发布会3次、先进典型代表记者见面会1次,充分回应社会关切。(二)规范信访与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通过多元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严格落实行政复议应诉制度,全年办理行政复议案件6起、行政应诉案件1起。(三)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51件、全国政协委员提案25件,并按程序公开5件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1件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实现沟通协商率、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三个100%。七、加快推进数字赋能,提高消防救援现代化水平(一)完善信息化顶层设计。坚持集约化建设、融合式发展、扁平化应用,推进编制“数智消防”发展规划,启动消防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服务平台建设,制定消防政务数据目录和系列标准规范。对接国家和省级政务服务平台,推行消防“一网通办”,提高利企便民水平。(二)推动救援指挥提质强能。建成覆盖“国家-省-市-县-乡”五级体系化、可视化指挥通信体系,圆满完成各类重特大灾害救援应急通信保障任务。研发部署智能接处警、智能指挥和“一张图”系统,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融入救援指挥各环节,加快催生消防救援新质战斗力。八、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消防安全法治意识(一)全面提升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开展年度消防法治工作考评,压实法治责任、提升法治意识、推进消防工作法治化。联合8部委举办7个重点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培训班,累计培训617万人次,提升行业监管人员和企业负责人法治意识与履职能力。(二)持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组织开展“以案普法”典型案例和优秀普法作品评选活动,征集各地有代表性案例,加强以案释法、以案普法,联合多部门持续推动“五进”普法活动。发挥中国消防新媒体矩阵作用,年度阅读量达56.8亿次,结合“消防宣传月”“宪法宣传周”等重要节点开展普法宣传,推动消防安全法治理念深入人心。2026年,国家消防救援局将持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消防法规标准体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法治服务水平,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消防救援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来源:国家消防救援局
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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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国标】消控室值班员持证上岗/掌握应急程序被列入重要事项!已正式实施!
强制性国家标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全文已经正式发布,2026年2月1日已正式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总体要求、资料审查、实地检查、综合评定、档案管理。适用于消防救援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包括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场所进行核查和对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场所进行检查。 标准中提出了重要事项概念:重要事项importantitem: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者火灾危害增大,并且不能当场改正的各类不安全事项。 重要事项如果不合格的话,则视为不合格。因此公众聚集场所要高度重视这些内容,比如: 6.2.2.2检查中存在下列情形应确定为重要事项:a)未按要求建立消防安全制度的,或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未明确主体责任、审批程序、作业人员管理和作业现场管控措施等要求的;b)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未持证上岗,或者不掌握值班应急程序的;c)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者承担疏散引导任务的人员不掌握岗位职责的;d)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或者现场拉动测试到场时间不符合要求的;e)违反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6.2.3.3.2检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且无法当场改正时应确定为重要事项:a)场所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者疏散楼梯的;b)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间距,疏散门形式、开启方向等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c)场所的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防火分隔、前室面积、穿越管线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d)场所的疏散距离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e)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宽度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f)场所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或者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的;g)场所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标准中还对资料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了明确:5.1资料审查的申报材料应包括:a)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b)营业执照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c)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d)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注意一下,申报资料中并不包括建设工程的消防审验内容) 其他的重要事项请看全文
202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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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开展消控员实操实训、全时段监测消控室值班(基层单位和居民小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构建党委和政府组织领导、消防牵头、部门协同、县乡一体、群防群治的基层消防工作格局。一要强化属地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健全消防安全协调机制,完善覆盖基层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理顺体制机制,加快完善基层消防治理体系,因地制宜推行应消合一、队站一体的基层应急消防工作机制,发挥基层网格化作用,完善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制度。二要强化综合监管。实施防消一体,加强基层消防监督检查,推动消防力量向乡镇延伸,统筹调度基层多元力量协助检查排查。三要强化行业管理。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督促行业、系统基层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行政审批源头把关,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开办和运营。加强科技赋能,加强风险监测预警,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技术,提高基层监管效能。四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单位自主管理,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组织日常防火检查和消防培训演练。针对养老机构、医院、学校等场所,严格落实畅通生命通道、动火作业等消防安全要求,强化火灾高风险区域、场所综合治理。五要强化社会共治。加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监管,将消防安全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全民消防素质提升行动,开展重点人群实操实训,推进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自防自救力量建设,促进志愿服务融入基层消防工作,筑牢消防安全人民防线。 《意见》强调,要强化激励约束,深入推进为基层减负,推行基层简易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肃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将基层消防工作成效作为基层干部奖惩的重要参考。 全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和改进基层消防工作,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更好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用2年左右时间,健全完善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机制,构建党委和政府组织领导、消防牵头、部门协同、县乡一体、群防群治的基层消防工作格局,全面夯实火灾防控基础,推动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二、强化属地领导(一)压实属地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健全由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安全协调机制,完善覆盖基层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乡镇(街道)在县级党委和政府组织领导下,将消防工作职责细化落实到有关内设机构,明确消防工作专门力量,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加强消防工作统筹协调,组织落实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中消防相关事项。(二)理顺体制机制。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要求,高效统筹监管执法资源,加快完善基层消防治理体系,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基层消防工作,坚决杜绝空档盲区。县级消防救援部门承担属地消防监督管理责任,统筹基层消防工作,负责协调指导乡镇(街道)消防工作,健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函告督办等制度。因地制宜推行应消合一、队站一体的基层应急消防工作机制,统筹现有基层消防等力量试点建设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消一体综合救援服务站(点)。推行“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做法,完善隐患发现报送、分办移交、查处反馈等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服务内容。支持地方政府采取多种方式充实基层消防专业力量,强化人才、装备、专业培训、业务指导等方面保障。(三)协同履职尽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将基层消防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装备等纳入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乡镇(街道)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动态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研究部署消防工作;依法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隐患日常排查、火灾预防、应急疏散演练等,发现无法彻底整改的消防隐患及时上报;指导村(社区)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履职、密切配合,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要结合乡村全面振兴等重大政策实施,在项目统筹、资金投入等方面保障基层消防安全需求。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要强化分类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三、强化综合监管(四)推行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国家消防救援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省级消防救援部门统筹指导市、县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落实辖区内全域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市、县消防救援部门及消防救援站对辖区内单位和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根据风险等级确定消防安全防范重点,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高风险单位和场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级政府制定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具体实施办法。(五)实施防消一体消防执法监管。消防救援站主要承担灭火救援任务,并承担消防监督工作,依法以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名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实施相应行政处罚。打破防火监督干部等岗位限制,支持消防干部和消防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依法开展消防执法监管工作。支持政府专职消防员取得消防监督专业资格,协助从事消防监督检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火灾简易登记等事务性、保障性工作,发挥辅助消防执法监管作用。(六)加强乡镇消防专业力量。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可结合地域、人口、产业等实际将辖区内乡镇划分为若干片区,市、县消防救援部门从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消防干部和消防员中按片区配备专业力量,组织实施片区消防监督检查,并以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名义开展执法,指导协助乡镇做好消防工作。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对具有消防监督专业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开展统一培训,派驻乡镇协助做好协调联络,推动工作落实。(七)提高基层消防执法监管能力水平。编制基层消防监督人员教育培训大纲,推行消防监督专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将基层消防监督业务知识纳入消防救援人员入职培训、岗前培训和定期复训内容,加强消防执法人员业务知识、执法技能等培训,组织基层消防执法人员到专业机构进修学习,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八)发动多元力量协助检查排查。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力量统筹使用,强化安全生产检查和消防监督检查有机衔接,推动检查信息互通共享、风险隐患线索相互移送。县级消防救援部门会同乡镇(街道)统筹调度乡镇(街道)消防工作人员、网格员、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基层力量,共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排查,村(社区)“两委”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要积极协助配合。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和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县级消防救援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四、强化行业管理(九)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行业部门要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基层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针对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强化行业约束和惩戒,在人才、技术、装备等方面给予乡镇(街道)支持。在行业规划、法规标准、资格资质、行政许可、人才培养、资源调配等方面强化消防安全要求,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对新产业新业态,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原则和具体特点,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时分析研判,明确监管职责。(十)强化行政审批源头把关。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开办和运营。严格依据详细规划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优化对既有建筑更新改造的规划管理。严格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审批,强化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特别是高风险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加强小型工程项目规划建设使用审批管理,提高备案项目抽查比例。制定与公共消防安全密切相关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电器产品、建筑绝热用聚氨酯泡沫材料等产品标准时提高安全要求。强化消防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抽查检查,严格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十一)加强科技赋能。坚持统筹集约、开放共享、分级负责原则,建设全国消防综合监管服务和火灾风险监测预警网络,加强与地方、部门平台互联互通,为基层提供隐患辅助识别、预警预报自动提醒等智能服务。将消防数字化全面融入各地数字政府、韧性城市和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等城市公共安全数字建设,按需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等资源。推行非现场监管,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对基层单位和居民小区畅通消防车通道、日常防火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情况实行全时段监测。 五、强化主体责任(十二)加强自主管理。各类单位要建立逐级逐岗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备许可手续,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组织日常防火检查和消防培训演练。在消防设施等部位设置醒目、永久消防标识,实行标识化管理。对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要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确定牵头主体实施统一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加强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消防救援部门、乡镇(街道)等报告。(十三)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各地要针对沿街门店、养老机构、医院、学校、商超餐馆、培训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严格落实畅通生命通道、建筑防火、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动火作业等消防安全要求。加快推广新型智能化消防产品,推动老旧小区、出租房、经营性自建房等安装联网型独立式报警器、简易喷淋装置等,纳入民生实事项目。支持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连片人员密集场所、村(社区)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保障水平。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等,强化火灾高风险区域、场所综合治理,完善消防基础设施,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六、强化社会共治(十四)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加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等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监管,督促依法开展技术服务活动。严厉查处违规从业、不按标准执业、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等违法行为。推动火灾高危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支持保险机构提供火灾预防服务。强化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将消防安全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保险、信贷、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参考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十五)实施全民消防素质提升行动。持续推进以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各类单位、村(社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中小学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加强消防教育。依托各地防灾减灾体验场所,丰富消防体验内容,加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救援站、微型消防站向公众开放力度。健全火灾隐患报告奖励机制,鼓励社会群众和单位员工主动报告、积极查找身边的火灾隐患。(十六)开展重点人群实操实训。大力开展基层消防工作人员以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网格员、志愿消防队员、物业服务企业员工、保安员、保洁员、服务员、护工等重点人群实操实训,提升实战技能。加强基层消防工作干部队伍能力建设,依托市县党校(行政学院)等对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两委”负责人开展培训。支持各类院校、科研院所开设消防安全治理、工程消防技术相关课程,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十七)推进自防自救力量建设。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站的数量规模由属地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推动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规划布局,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坚持防消联勤、一专多能,开展灭火救援、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宣传培训等工作。尚不符合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条件的乡镇,结合实际建立志愿消防队。鼓励各类单位、居民小区和村(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完善联勤联训联调机制。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补偿。广泛动员群众就近就便参与村(社区)消防志愿服务,促进志愿服务融入基层消防工作。鼓励引导基金会等社会力量支持基层消防事业发展。 七、强化激励约束(十八)深入推进为基层减负。推行基层简易执法,对情节轻微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简化办案流程和取证规则,实现“简案快办”。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帮助基层排查治理消防隐患。严格规范涉企消防监督检查,坚决遏制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和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确保于法有据、精准高效。(十九)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履行消防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要完善执法监督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制度规定,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消防救援部门要细化防消一体执法监督配套制度,加强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等管理监督。持续强化行风作风建设,打造清正廉洁、作风优良、服务为民的消防执法队伍。(二十)严肃调查处理火灾事故。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对一般火灾事故,强化技术及管理责任调查,督促指导汲取教训、补齐短板。对较大及以上亡人火灾事故,各级政府根据火灾等级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清火灾原因、事故责任,依法依规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性质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实行提级调查、挂牌督办,严肃追责问责。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二十一)强化奖惩。将基层消防工作作为安全生产考核巡查、消防工作考核等重要内容,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在省级党委和政府统筹下,市、县、乡推动将基层消防工作成效作为基层干部奖惩激励的重要参考。对在基层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基层干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但已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履行有关职责,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予以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2026年3月3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新华社中国应急管理
2026-03-09
1981
安全生产术语,征求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标准《安全生产术语(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我们组织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有关单位起草了《安全生产术语(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填写《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征求意见表》,并于2026年4月24日之前发送至工作邮箱tc288-sc6@163.com。 联系人及电话:王艳,010-64897804 附件:1.安全生产术语(征求意见稿).pdf2.《安全生产术语(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3.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征求意见表.wps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2026年2月25日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2026-03-02
2027
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文旅部、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发布通知→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发布《关于促进新型演出场所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促进新型演出场所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近年来,各类“演艺新空间”、LiveHouse(现场音乐厅)等新型演出场所蓬勃发展,沉浸式演出形式受到广泛欢迎,在创新文旅消费场景,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明确新型演出场所消防标准,优化演出审批程序,促进新型演出场所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审批备案服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一)明确市场定位。新型演出场所是指以演出为主营业务,利用剧院等传统演出场所之外的其他空间打造的演出场所,是演出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充分发挥新型演出场所在盘活资源、扩大消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做好场所管理。设立新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或者审批手续。新型演出场所应当符合《新型演出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见附件),在投入使用、营业前,依法申请办理消防批准文件。 (三)优化审批程序。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对依法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的演出活动,不作演出场次限制,对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演出内容,不再重复审批。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酒吧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二、加强市场培育,推动创新融合发展(四)优化市场环境。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摸清新型演出场所底数,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帮助各类新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为新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促进融合发展。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运营新型演出场所,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商业综合体、公园、旅游景区等拓展新型演出场景。支持各地积极整合资源,推动新型演出场所门票联动餐饮、住宿、交通、游览、购物、娱乐等各类消费场景,开发文创产品,延长演出消费链条。 (六)推动创新发展。支持新型演出场所加强创新,探索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推广使用自主知识产权高端装备,打造更多优质剧目。支持各地打造新型演出场所集聚区,吸引优质人才,共享创排资源,形成品牌效应,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 三、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自觉维护演出市场秩序(七)筑牢意识形态防线。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演出内容审核把关,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新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演出内容自审,坚决抵制内容违法违规的演出活动。 (八)守牢消防安全底线。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新型演出场所的联合检查。新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承担主体责任,要按照《新型演出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及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常识与技能培训,可以结合实际组建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消防器材配备,定期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舞台设备巡查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九)加强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制定新型演出场所相关标准,组织行业培训,开展服务评价,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和规范发展。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消防救援局2026年1月26日附件 新型演出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为规范新型演出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新型演出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要求。 一、场所安全基本条件(一)新型演出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需设置在地下一层的,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二)新型演出场所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和彩钢板建筑内,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三)新型演出场所与建筑其他部分应当采用实体墙分隔到楼板(屋面板),所开设的门、窗应为乙级(含)以上防火门、窗,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风管穿越房间隔墙和楼板处应设置防火阀,隔墙、楼板上的孔洞应采用不燃材料封堵。(四)新型演出场所的顶棚、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地面、隔断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屋面、顶棚严禁采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五)新型演出场所内设置电气设备间、道具仓库、灯光控制室、音响设备间的,应当采用实体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所开设的门、窗应为乙级(含)以上防火门、窗。(六)新型演出场所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一键式紧急报警设备,声压级应不小于80分贝(dB)。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多层建筑的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高层民用建筑内的以及设置在多层建筑第一层至第三层且楼层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应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设置不应低于其所在建筑及场所相应的设置标准。(七)新型演出场所应当设置满足照明要求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场所的安全出口和楼梯的设置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有关规定。建筑面积50㎡以上的房间,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建筑面积大于50㎡以上的房间,其疏散门数量不应少于2个,疏散门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八)新型演出场所灭火器配置,应当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要求。(九)新型演出场所设置在文物建筑内的,应当符合《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WW/T0125-2025)的相关要求。 二、消防安全责任(十)新型演出场所应当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场所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具体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十一)各部门及岗位人员应当熟悉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演出过程中发生火情应当立即拨打119报警,同时引导现场人员有序疏散,积极扑救初起火灾。场所安保或工程负责人应当协同演出剧组舞台监督及相应技术负责人联合检查。1.定期检查灯具、线路及配电设备,演出中实时监控灯光设备运行状态,发现异常应立即恢复正常照明。2.定期检查音响设备、线路及配电设备,演出中发生火情应当立即切断音响设备,启动一键式自动报警设备。3.定期检查舞台升降台、吊杆、防火幕等机械设备的运行状态,演出中应当实时关注舞台灯具、布景等高温区域,发现冒烟、异味等应当立即停机检查。4.定期检查售票系统、检票闸机等设备的电气线路,演出中发生火情应当立即开放闸机及各安全出口。5.演出期间,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检查灭火器、消火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演出结束后,应当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清除遗留火种,切断非必要电源。(十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新型演出场所,在订立租赁或承包合同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新型演出场所与其他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时,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十三)场所调整剧目涉及布景变更时,演出经营者的负责人为现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舞美服务商应当指派安全员现场监护。 三、新型演出场所装修、舞台布景的防火要求(十四)新型演出场所室内顶棚装饰、装修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墙面、地面、隔断等其他部位应当采用难燃材料,装修及布景不应影响场所的安全疏散及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十五)新型演出场所屋面板下部(或吊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材料(包括各种管道的隔热、保温材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十六)新型演出场所内因剧情需要设置的布景、台板应当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幕布、窗帘等垂直设置的装饰物应当采用阻燃装饰织物(具有阻燃织物标识),燃烧性能不得低于B1级。采用不燃难燃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浸渍阻燃剂、喷涂防火涂料等方式进行阻燃处理。(十七)新型演出场所演出需要或营造节庆、主题活动氛围临时使用室内装饰物品的,应当与用电设备保持不小于0.5米的防火间距,活动后及时拆除。严禁使用塑料绿植、可燃挂件等易燃可燃材料和装饰物。(十八)新型演出场所内不得使用、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氢气球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空气清新剂、杀虫剂、彩带喷雾发泡剂、发泡填缝剂等应当专人专柜保管,不得超量存放。(十九)新型演出场所严禁在营业期间进行装饰装修、布景改造和动火作业。非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当依法办理内部动火审批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动火备案。动火作业前,应当通过公告、入户通知等方式,将动火作业的时间、区域和安全风险逐家告知场所所在建筑及周边可能涉及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动火人员应当按规定持焊接与热切割或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严格做到“六必须”。(二十)新型演出场所进行可能产生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涂装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标准《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GB6514-2023)的要求,做好防静电和通风措施,不得与动火作业同时进行。(二十一)新型演出场所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标准》(GB/T50720-2011,2025年版)要求,加强施工人员管理,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焚香、使用明火或使用电炉做饭、住宿等。每日施工结束应当及时清理可燃垃圾。规范施工用电,严禁私拉乱接用电线路。(二十二)对于不设固定舞台、采用流动式沉浸演出的场所,应加强对临时布景、移动灯光、音响设备的用电管理和现场巡查,确保演出区域无火源、无电气隐患。 四、用火用电安全管理(二十三)新型演出场所内禁止吸烟、携带火种,禁止使用明火、燃放烟花、冷焰火和火花棒等,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烟、禁明火、火种等关键标识。(二十四)设有厨房的新型演出场所,厨房内的炉灶、燃气设备等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无泄漏、无故障。烹饪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岗,保持厨房通风良好。厨房内应当配备灭火毯、灭火器等灭火器材,并定期组织厨房工作人员进行灭火演练,使其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二十五)场所的灯光、音响、特效设备(如烟雾机、火焰模拟装置)等电气设备的安装应当符合电气安装规范,确保接地良好,线路不得明敷并与可燃物保持至少1m安全距离,避免因电气故障引发火灾。高温灯具需加装防护罩,并定期检测线路老化问题。(二十六)电气线路应当采用阻燃型电线电缆,穿金属桥架、金属管或难燃型刚性塑料导管进行敷设,禁止采用铰接方式。线路穿越墙体、楼板等部位时,应当做好防火封堵。不同电压等级的线路应当分开敷设,避免相互干扰。电气线路应当由专业电工敷设,禁止使用延长线插座串联供电。大功率设备(单台设备功率大于4千瓦)需单独回路,并设置过载保护装置。(二十七)电动自行车等蓄电池驱动设备及其蓄电池严禁在场所内、楼梯间、走道、安全出口停放、充电。 五、安全疏散管理(二十八)新型演出场所演出期间应当严格控制人数,不得超员。最大容纳观众人数应当根据场所及所在建筑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宽度等安全疏散条件确定。在报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相关备案材料中应当确定最大容纳观众人数。(二十九)新型演出场所应当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场所内通道地面不应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观众席根据演出需要在确保疏散的情况下可灵活设置。(三十)新型演出场所的疏散门应当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得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折叠门,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安全出口设置闸机时,应当在火灾状态下自动开启。(三十一)新型演出场所严禁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外窗设置栅栏、镜面反光材料和遮挡物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三十二)新型演出场所禁止遮挡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在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应当设置消防安全提示和安全疏散指示图。有条件的场所可以在明显部位设置用于一键直接启动本区域消防广播或火灾声光警报器的手动按钮。(三十三)新型演出场所演出前应当进行消防安全告知,告知观众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位置、疏散逃生路线和场所内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等注意事项。(三十四)新型演出场所更换剧目前应当按照“一剧目,一预案”的原则,根据演出场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场所员工和演出团队开展演练。 六、消防教育培训(三十五)新型演出场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本场所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常识,熟知常见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种类和使用方法以及火灾报警的程序和方法等,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人员应急疏散逃生的能力。新员工上岗前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三十六)新型演出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结合本场所特点,熟知舞台演出过程中的用火、用电安全注意事项,人员疏散的路线和方法,以及如何在紧急情况下组织观众有序撤离。 来源:中国消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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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地支持消控室单人值班!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八条提到:消防控制室应当接入城市火灾智能防控平台,实现远程巡检、自动报警联动功能。能够通过城市火灾智能防控平台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每班不少于1人。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单位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为直接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全面落实“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要求,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二章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第五条 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经消防救援部门判定,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存在具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的单位,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第六条 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各级岗位员工的消防安全职责,构建科学有效的消防管理网络。第七条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全面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调整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每季度带队开展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消防救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六)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七)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八)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九)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消防经费、设施购置、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并将研究情况及时向单位的领导或决策机构汇报。第八条 单位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当参照《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XF/T1245)相关规定,在订立的相关租赁、委托等合同中明确第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保障共用消防设施统一管理。当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明确产权方为第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由产权方和使用方共同承担。第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消防安全例会议程,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二)确定各级或者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三)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责动火、临时用电作业审批;(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同时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管理单位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七)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监督消防控制室等重点岗位人员履职及值班值守情况;(九)发生火灾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期火灾扑救,火灾扑灭后组织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十)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状况,提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十一)向消防救援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十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宜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消防安全管理人因调整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时,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第十条 单位各岗位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上级消防管理部门的工作安排;(二)具体落实责任区的防火工作;(三)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检查作业场所的安全措施;(四)检查责任区内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五)及时制止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六)熟练掌握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预防火灾措施、灭火方法、逃生方法;(七)掌握正确报警方法,熟悉各种消防设施及器材的使用方法,火灾发生时,能够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引导人员疏散;(八)如实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积极提供与火灾事故发生有关的线索;(九)完成其他消防安全工作。鼓励单位各岗位责任人取得相应消防安全岗位管理资格证。第三章 消防安全通用管理要求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情况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报消防救援部门备案。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消防救援部门及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单位消防安全整体情况、隐患整改情况以及所采取的火灾风险管控措施等材料。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逐步接入城市火灾智能防控平台,对消防设施实行物联网监测,实现实时预警。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章程和年度目标考核,在任免消防安全管理人等重点岗位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其专业能力,并在单位章程中明确重大或紧急情况下其向领导或决策机构汇报消防工作的路径。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保障消防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单位的领导或决策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消防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消防安全费用,专门用于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消防安全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实行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运用标志、标识、标牌等可视载体对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危险场所、安全疏散等管理对象进行标注、提示和警示。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详实的消防档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管理情况和人员履职记录等信息;应当同步建立电子档案,实时记录消防检查及设施设备维修、更换情况,内容包括人员、时间、设施位置、故障处理等信息。消防档案应当按照规定存档。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及动火作业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动火作业前,应当在建筑主入口、作业现场和其他重点显著位置进行公告,不得使用无证、人证不符的人员进行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动火作业期间,应当清除动火区域内及周围易燃、可燃物;作业现场应当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保持疏散通道畅通。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人员密集场所严禁在使用或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第十八条 消防控制室人员值班期间严禁擅自脱岗、离岗或从事与值班工作无关的活动;每2小时记录1次值班及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状况应当及时记录。多个单位共用的消防控制室,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单位、值班职责、交接班流程及应急响应机制,确保信息互通并协调联动。消防控制室应当接入城市火灾智能防控平台,实现远程巡检、自动报警联动功能。能够通过城市火灾智能防控平台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每班不少于1人。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并保持完好有效,引导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加强停放管理。第四章 火灾高危单位特殊管理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大型粮油仓库、城市轨道交通地下部分、超高层建筑,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一)人员密集场所。1.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或者容纳人数在1万人以上的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2.单层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或者建筑总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地上商场、市场,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地下商场、市场;3.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或者容纳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4.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阅览室,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同一工作时间段生产人数超过100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5.建筑总面积大于3500平方米的宗教活动场所;6.客房数量在300间以上且建筑总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7.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地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8.床位数量在500张以上的医院或者疗养院、企业员工集体住宿场所;9.床位数量在2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寄宿制学校。(二)易燃易爆场所。1.总储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气体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场所;2.总储量大于3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场所;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储存、销售场所。(三)大型粮油仓库、城市轨道交通地下部分、超高层建筑。1.粮食有效仓容10万吨以上或者食用油有效罐容5000吨以上的粮油仓库;2.城市轨道交通地下部分;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4.建筑耐火等级在三级以下的国家、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第二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禁烟区域,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标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划分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并设置警告标识。第二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提示、指令标识:(一)可燃物品仓库,商场、市场营业区域;(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车间、加工车间、仓库、储罐;(三)燃气、燃油用房,厨房操作间;(四)变(配)电室、计算机房、空调机房等集中用电设备用房;(五)医院高压氧舱、供氧站、实验室、手术室;(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集体宿舍;(七)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八)避难层(间);(九)其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第二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每年聘请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在单位内公布,并于评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消防救援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 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必要时应当申请消防救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存在火灾风险的单位、部位及设备,经评估后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第五章单位消防组织建设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强化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100MW以上大型储能电站;(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四)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五)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六)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七)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第二十八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专职消防队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二十九条 除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结合实际需要,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消防装备器材,确保志愿消防队员熟练掌握消防专业技能;鼓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单位参照建立微型消防站。单位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应当符合《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宜独立建设微型消防站;同一建构筑物或建构筑物群内有多个重点单位,且生产经营使用区域相对独立的,由建构筑物产权方或管理方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布局、位置和数量,并落实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由多栋建构筑物组成的重点单位,以及建筑规模较大、纵向或横向连片管理体量大的重点单位,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结合建构筑物功能布局,一站多点分区域设置多个固定执勤点或消防器材装备存放点。第三十一条 位置毗邻并适合开展区域联防联控或合用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可联合建设微型消防站;鼓励超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危险化学品企业等单位的微型消防站设置技术处置组。第三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应当熟悉建筑基本情况、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熟练掌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装备的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落实器材装备维护保养职责,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人数应当满足初起火灾扑救、日常防火巡查的需要,原则上按照不少于6人配备;员工总数不足6人的,全部人员均为微型消防站人员。使用性质为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其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的数量应当不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志愿消防队白天和夜间的值班人数应当能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第三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当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和联合演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训练内容包括体能训练、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器材的使用等;(二)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每周技能训练不少于1天,每月开展灭火演练不少于1次,每季度全体队员集中训练不少于6天;(三)专职消防队与辖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每年开展联合演练不少于1次,轮训不少于10天。第三十四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接到火警后,队员应当按照“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赶赴现场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同时负责联络消防救援队伍,通报火灾和处置情况,做好到场接应;消防救援队伍抵达现场后,在消防救援队的指挥下协助灭火救援。第六章 信息化管理第三十五条 单位宜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视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对消防设施设备、电气线路、电器设备、燃气管线、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过程等进行监测、预警;连锁型、集团型企业已建设统一消防管理系统的,宜通过标准化数据接口服务对接的方式实现与城市火灾智能防控平台的数据共享,减少重复录入。第三十六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安装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传输设备),将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实时传输到城市火灾智能防控平台;定期在城市火灾智能防控平台中录入消防设施基础信息,并对消防设施部件进行标注。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对城市火灾智能防控平台推送的查岗指令、火灾报警、联网故障信息及时进行应答、确认、处理。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当保持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传输设备)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网络通信设备正常连接,不得擅自损坏、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相关设备。第三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运用城市火灾智能防控平台,其他单位宜运用城市火灾智能防控平台。单位应当在城市火灾智能防控平台中录入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其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建设情况、灭火和应急预案等基础信息,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及时将防火巡查检查、动火作业审批、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检测、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消防演练,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日常训练以及消防工作奖惩等工作开展情况录入平台。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当每日登录城市火灾智能防控平台,签收消防救援部门发布的通知通告,查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消防设施运行等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第七章 防火检查与巡查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宜采用二维码、NFC、电子巡更、视频监控等技术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工作。接入远程监控系统的单位可借助智能检测设备及单位视频监控系统开展巡查并记录。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1次防火检查。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源及取水设施情况;(二)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三)消防安全标识的设置情况;(四)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五)防火墙、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的防火封堵情况;(六)消防设施运行情况;(七)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和记录情况;(八)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人员值班值守、训练演练情况,器材、装备配备完好情况;(九)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及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十)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和记录情况;(十二)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十三)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十四)消防控制室等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持证上岗、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消防设施及器材操作情况。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当配备具备消防设施维护、检测能力的专业人员,满足自动消防设施维护、检测需要;不具备自行开展维护、检测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维护、检测,并出具维护、检测报告。第八章 火灾隐患整改第四十三条 单位对自身巡查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排查及整改情况应当每日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备案。对不能当场改正的隐患,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措施、期限和责任人,并落实整改资金,整改完毕后由责任人或管理人签字存档。隐患消除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无法确保安全的应当停产停业整改。第四十四条 对相关政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及时申请复查;对于自身无法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制定解决方案并及时向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第九章 宣传教育与培训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或转岗员工须进行岗前消防培训。宣传教育的语言和文字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体,可配合使用汉语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及文字、外国语言及文字开展科普宣传。第四十六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等特殊岗位应当定期接受专题培训,电气设备维护、动火作业等重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每季度接受1次消防安全专项培训。单位对职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时,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引导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第十章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四十七条 鼓励单位依据《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38315)制定本单位相关预案,明确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火灾场景设定、处置程序以及应急疏散路线,确保预案符合单位实际且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预案编制完成后,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预案进行评审,对脱离实际的内容及时修订。第四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评估,记录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第十一章 奖 惩第四十九条 单位自主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在合理整改期限内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火灾危害发生的,应当按照规定将隐患排查、整改及防范措施等情况形成书面记录,并向消防救援部门备案。消防救援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隐患或违法行为时,应当认定没有主观过错,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条 单位在接受消防救援部门监督检查时,应当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或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对于6个月内由具备执业条件的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可直接作为消防救援部门对该单位消防设施状况检查结果的参考;对于本年度内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可作为消防救援部门对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状况检查结论的参考。消防救援部门可不再对上述检测或评估报告涵盖的内容开展检查,但发现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除外。第五十一条 单位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存在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时,单位内设监督机构有权提出处理建议,并向单位领导或决策机构进行报告;必要时,可对其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情况等提出质询。第五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本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单位自行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蒙古消防
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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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单位初起火灾处置注意事项》(官方模板)
各社会单位: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一些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重资质取证、轻过程培训”的倾向,消防安全培训不到位或流于形式,相关人员对岗位消防职责、应急处置程序、火灾扑救方法等内容没有做到入脑入心入行,影响初起火灾处置效能;个别单位甚至在处置初起火灾时,为防止触电事故直接关闭建筑总电源,导致投入数百万元维修好的消防设施在火灾中无法启动、形同虚设。 为解决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不落实、值班人员应急程序不掌握以及初起火灾处置不规范等问题,深入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六化”建设要求,推进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全员化”“实体化”“手册化”,规范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和初起火灾处置程序,根据《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等标准,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制作了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单位初起火灾处置注意事项范例(以下简称《应急程序》《注意事项》)。 主要参考内容如下: 请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及时张贴、悬挂《应急程序》《注意事项》,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微型消防站(快速处置队)队员及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内容;教育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严格落实值班制度,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原则上应置于自动状态。单位应结合实际,修订完善《应急程序》《注意事项》,将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及火灾危险性、消防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内容与其汇编成“口袋书”并广泛印发,知晓自身职责、掌握“岗位风险、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疏散逃生”等常识。运用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微消防服务平台)的单位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二维码,并将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日常防火巡查检查的重要内容,确保各项管理要求落实到位。来源:南通消防支队
2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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