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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一新规发布,涉及消控室检查→
    近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GB46034-2025,以下简称《规则》)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将于2026年2月1日起实施。《规则》由国家消防救援局组织制定,为进一步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消防救援机构的行政许可行为提供了标准依据。涉及消控室检查内容  国家消防救援局有关业务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对《规则》进行解读。   问:《规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公众聚集场所是面向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功能复杂、火灾风险高,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是火灾防控的重点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通过消防救援机构实施的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制度进行了重要改革,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即申请人向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即可先投入使用、营业,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对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检查。这一改革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消防救援机构的行政许可行为,国家消防救援局在总结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实施4年多来的实践经验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并于2025年8月1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问:根据《规则》,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或载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依法审查。 问:消防救援机构如何实施实地检查,重点检查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实地检查时要求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式,根据场所范围确定抽查内容及抽查部位,对场所进行随机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其中,对涉及抽查场所员工数量、建筑物栋数、场所楼层数量、场所防火分区数量等的实地抽查范围均明确了不同的抽查规则。 在实地检查内容方面,消防救援机构应对申报的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等内容进行抽查。其中,消防安全责任包括是否明确各级各岗位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具备相应能力等6项内容,消防安全管理包括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用火用电管理、消防设施维护、员工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等9项内容,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包括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20项具体技术要求。 问:如何评判检查结果是否合格,《规则》是怎样规定的? 答:消防救援机构采用综合评定方法评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结果是否合格,即综合考虑资料审查和实地检查两个方面的结果,只要发现存在一项以上(含本数)重要事项的,就应当判定为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反之,即不存在重要事项的,均可判定为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规则》规定的“重要事项”,主要为场所中存在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且不能当场改正的各类不安全事项。除重要事项外,能当场或者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危害较小的火灾隐患等各类不安全事项列为“其他事项”。这种分类既抓住了消防安全的关键风险点,又体现了消防执法宽严相济的原则,避免“一刀切”。 问:《规则》针对检查对象存在的特殊情形有哪些规定? 答:对于三种特殊情形明确了处理规则。一是当场所设置在建筑的局部时,检查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只需考虑场所内部及所在建筑中与场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联动控制、灭火救援直接相关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不需要对整栋建筑再进行抽查,既有效提高检查效能,又避免增加企业负担。二是已经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合格的场所重新申报时,对于未改变原使用性质且没有重新进行室内装修,或者仅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场所,应执行不低于原取得行政许可时的消防技术标准。对于已改变原使用性质的场所,或者未改变原使用性质但已重新进行室内装修的场所,则应该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执行。三是场所如果设有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可不设置的消防设施,可在实地检查时一并检查。如果增设的消防设施存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问题但又不影响场所应设的其他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不影响综合评定的结果。 问:《规则》的出台对于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有哪些作用和意义? 答:《规则》的出台填补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相关标准空白,既为消防救援机构提供了统一的检查依据,也为公众聚集场所落实自身主体责任提供自查指引,标志着我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迈入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的新阶段。
    202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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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消防国标全文发布,事关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近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全文发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26年2月1日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总体要求、资料审查、实地检查、综合评定、档案管理。适用于消防救援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包括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场所进行核查和对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场所进行检查。标准中提出了重要事项概念:重要事项importantitem: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者火灾危害增大,并且不能当场改正的各类不安全事项。标准中对资料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了明确:5.1资料审查的申报材料应包括:a)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b)营业执照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c)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d)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注: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注意一下,申报资料中并不包括建设工程的消防审验内容)重要事项如果不合格的话,则视为不合格。因此公众聚集场所要高度重视这些内容,比如:6.2.2.2检查中存在下列情形应确定为重要事项:a)未按要求建立消防安全制度的,或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未明确主体责任、审批程序、作业人员管理和作业现场管控措施等要求的;b)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未持证上岗,或者不掌握值班应急程序的;c)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者承担疏散引导任务的人员不掌握岗位职责的;d)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或者现场拉动测试到场时间不符合要求的;e)违反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6.2.3.3.2检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且无法当场改正时应确定为重要事项:a)场所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者疏散楼梯的;b)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间距,疏散门形式、开启方向等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c)场所的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防火分隔、前室面积、穿越管线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d)场所的疏散距离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e)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宽度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f)场所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或者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的;g)场所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202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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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方向取消,新增受训时长要求,申报条件放宽……2025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5征求意见稿与2019标准主要差异对比 一、职业方向调整2019年版明确分为“消防设施监控操作”和“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两个方向。2025年征求意见稿未划分职业方向。 二、申报条件放宽学历要求不变: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五级/初级工申报条件:2019年: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2025年:年满18周岁拟从事或已从事本职业/相关职业工作。 四级/中级工申报条件:2019版:要求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年限6年,或持初级证工作年限4年。2025版:要求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年限5年,或持初级证工作年限3年。相关专业毕业生/应届生的专业范围极大拓宽。三级/高级工申报条件:1.新增通道 2025版增加纯工作年限申报(从事本职位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无中级证要求)。 新增初级职称+从事本职位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的申报路径。 允许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应届生直接申报(无需中级证)。 2.持中级证后的相关工作年限要求从5年变为4年3.对毕业生/应届生直接报考高级证的条件放宽 三、学员受训要求2019年版取消了培训期限等要求2025年征求意见稿重新明确了培训参考时长和师资要求 培训时长要求五级/初级工:不少于120标准学时四级/中级工:不少于100标准学时三级/高级工:不少于80标准学时师资要求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三级/高级工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理论和实操考核知识权重分配调整(见下图) 2019年版 2025年征求意见稿 2025年征求意见稿在2019年版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优化,详情请自行查询以下附件。
    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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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消控室全面联网,值班、维保全透明!9月5日正式施行!
    近日,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发布关于推进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联网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救援局关于推进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联网工作的通知沪消规〔2025〕2号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规规章及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消防物联感知技术应用,持续提升城市消防治理现代化水平,现就推进我市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联网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网范围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先行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联网,同步有序推进其他单位联网。 二、联网要求(一)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联网各单位按照《上海市消防条例》《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标准》(DG/TJ08-2251-2018)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将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上海消防数据对接平台。上海消防数据对接平台向社会公开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接入标准及接口协议,联网单位系统数据免费接入。 (二)消防控制室“随申码”管理各单位在消防控制室张贴专用“随申码”。通过扫码查看单位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运行状态、对消防控制室值班进行日常管理。 三、联网方法(一)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联网各单位登录上海消防数据对接平台(http://iot.shxf-119.com/)申请账号(见附件1),按照《社会单位-用户手册》步骤,将本单位管理建筑的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数据接入平台。 (二)消防控制室“随申码”管理各单位管理人员、值班人员运用上海一网通办移动端政务服务平台——“随申办”平台,根据消防控制室“随申码”操作流程进行日常管理、值班记录(见附件2)。 四、联网应用(一)联网单位应用各单位应严格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利用单位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全面掌握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告警、维护等情况,及时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有效利用消防控制室“随申码”管理,加强值班人员操作证件审查,严格落实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 (二)协同共享应用消防部门要按照市、区两级架构,将消防物联感知数据、消防控制室值班数据联通接入各级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加强与行业部门协同联动,推动实现社会消防安全治理领域信息共享、协同共治。 (三)监管实践应用消防部门依法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运行状况和物联网系统建设、监控信息传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托上海消防数据对接平台对物联数据进行分析,建立健全物联感知非现场监管工作机制,推进单位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监管应用。 本通知自2025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4日。《关于本市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联网工作的通知》(沪消规〔20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消防数据对接平台账号申请流程.pdf2、消防控制室“随申码”操作流程.pdf 上海市消防救援局2025年8月5日  附件内容  
    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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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个消防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公共安全标准化战略部署,进一步夯实消防安全基础,提升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委)近期批准发布一批由国家消防救援局归口和组织制修订的消防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覆盖消防管理、火灾探测报警、消防器具配件、防火涂料等重点领域,为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提供坚实的技术标准支撑。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规范了资料审查、实地检查、综合评定等消防安全检查全流程要求,为消防救援机构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助力。 《全氟己酮灭火剂》根据全氟己酮灭火剂在电气、储能等火灾扑救中应用需求,明确灭火剂纯度、杂质含量、水分、酸度等核心指标,确保高效灭火与安全储存。 《泡沫灭火剂》优化pH值、黏度、发泡倍数、灭火性能等技术要求,兼顾灭火剂的灭火效能与环保性能。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强化智能监测功能,新增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通信要求,适配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化、智能化需求。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提高探测报警器环境适应性要求及电池寿命指标,增加遥控消音及渐强报警功能,提升火灾探测精准性及使用体验。 《消防泵》规定了消防泵最大轴功率、叶轮平衡试验等技术要求,细化了深井消防泵组结构要求,保障消防供水可靠性。 《消防水枪》完善了各种类型消防水枪的性能参数,新增了水枪往复操作要求、水枪材料耐老化性能、导流式低压直流喷雾水枪的冲洗功能及其试验方法,有效提升消防水枪实战耐用性和可靠性。 《远控消防炮系统通用技术条件》修改了消防炮喷射性能要求,完善了无线遥控器、电控器、消防炮塔冷却水幕功能,强化复杂场景灭火能力。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优化了最大充装密度和安全泄放参数等性能指标,增加了智能化监测部件,有助于提升装置的兼容性和信息化水平。 《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增加了D类干粉灭火系统、定压动作装置、低泄高封阀部件等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适配部分特殊灭火需求。 《电缆防火涂料》明确产烟性能要求、涂层构造方式,修改耐候性能、试验基材要求,提升电缆防火性能。 《混凝土结构防火涂料》完善了涂料耐火性能要求,解决了涂料的部分应用场景性能指标缺失问题。 《防火膨胀密封件》规定了发烟密度、产烟毒性、防火密封性能分级体系及单位长度重量偏差、耐紫外辐照性能要求,增强建筑防火分隔的可靠性。 《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优化了产品外观质量、熄灭性能要求、配装熄灭器后的动力性能等要求,规定了耐高温与强度测试方法,进一步降低车辆火灾风险。 国家消防救援局将进一步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持续推进消防标准与产业发展、技术创新的深度融合,强化标准实施监督,进一步推动消防产品质量提升,全力服务火灾防控实践和灭火救援实战,以高标准引领社会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筑牢坚实防线。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
    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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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9+N”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江西出台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9+N”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5〕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巩固深化全省“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成效,进一步拓展监管覆盖面至“9+N”小场所(以下简称小场所),构建政府、部门、基层联动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小场所火灾事故发生,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消防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政领导、消安委牵头、公安派出所靠前、场所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乡镇(街道)属地责任”原则,不断强化小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着力压实各级党委政府属地责任,落实落细行业领域管理部门管理责任,大力加强消防救援机构综合监管和业务监管责任,切实提高小场所火灾防控水平,推动长效治理,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有效防范亡人火灾,全力确保全省火灾形势稳定。 二、具体举措(一)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小场所中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依法依规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坚持严格把关,杜绝先天隐患。消防救援机构对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小场所,严格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等要求,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依法依规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小场所,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相关批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有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县级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依法依规分类明确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部门(单位、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将小场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开展消防监督抽查。行业领域管理部门依法指导、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业务工作对本行业领域小场所消防安全开展检查;县级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对管理职责内的小场所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安全检查。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应急消防管理站等相关机构人员,对辖区小场所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监督检查;依托综治网格,组织发动村(社区)网格员常态化开展小场所消防安全巡查。公安派出所对纳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小场所,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监督检查。各级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建立消防专家人才库,各地、各部门积极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家辅助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三)分级分类抓好隐患整改。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村(社区)网格员应当及时督促报告,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责令整改;对难以整改的,报送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相关力量联合督促整改;对乡镇政府(街道办)难以整改的,报送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督促整改。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开展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法应由有关部门查处的,移交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挂牌督办。对群众举报投诉的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和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应急消防管理站以及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及时处理。 (四)压实场所安全主体责任。小场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保持消防“生命通道”畅通,日常开展风险评估、隐患检查,并及时整改到位。要加快科技创新与应用,积极应用简易喷淋系统、独立式感烟探测火灾报警器、“一键报警”装置等物防技防措施,提升单位场所火灾预警处置能力,缩短火灾响应时间和延缓火势蔓延,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火灾亡人。 (五)强化消防知识技能培训。各地、各部门要持续加强小场所业主及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训,确保员工掌握“一懂三会”,即懂火灾危害、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等基本技能,提高员工“小火会用灭火器、大火会用消火栓”应急处置能力。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可预约联系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到场,分批组织小场所业主及从业人员,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实操实训工作。 (六)着力提升动态监管水平。省级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牵头搭建信息化平台,加强与各地各行业平台系统的技术对接,实现数据共享,防止重复录入。乡镇政府(街道办)、公安派出所、各相关部门利用平台常态化研判调度。通过平台技术手段汇集各级各部门的小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对同一家小场所的检查频次进行管控,防止检查过多扰企扰民。 三、职责分工(一)政府层面。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市、县两级政府应加强小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组织相关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开展小场所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定期调度通报相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涉及小场所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小场所依法挂牌督办,将区域性隐患整改纳入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等项目并督促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加强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细化网格员消防安全职责,常态化开展小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并按已赋予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进行查处;推动应急管理站和消防所等场所“应消合一”,整合为应急消防管理站,统筹用好应急消防管理站、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队、市场监管分局等基层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各级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小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部门层面。1.行政审批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小场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职责。消防救援机构对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小场所依法依规履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审批等职责。教育、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体育、民宗、邮政管理、金融监管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小场所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依法依规严格审批,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2.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各行业领域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以及执行法规标准等方面加强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工作;开展行业领域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指导小场所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自查自改隐患问题,分类推动小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其中,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小学校(幼儿园)、小培训机构。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小民政服务机构。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小汽修店(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港口码头中的小仓储物流场所。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三管三必须实施细则有关职责负责乡村民宿。商务部门主要负责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加强商贸行业消防安全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小商店、小餐饮、小旅馆、小美容洗浴、小照相馆等场所以及商贸服务业和旧货、成品油等流通行业所属的小仓储物流场所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主要负责小网吧、小歌舞娱乐场所、小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小网络表演直播场所、A级旅游景区小室内冰雪活动场所,负责牵头提升民宿安全基础和品质。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小医院(诊所)、小托儿所(托育机构)。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小仓储物流场所中的危险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仓库和工贸仓储业中的涉氨冷库,依职责负责小生产加工企业中有关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体育部门主要负责小公共体育场馆、涉及体育项目审批的小室内冰雪活动场所,依职责负责小健身场所。民宗部门主要负责小宗教活动场所。邮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邮政快递企业、末端网点、快件分拨中心中的小仓储物流场所。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小金融服务场所。 对尚未明确具体行业领域监管职责或属于新兴行业领域的小场所,由市、县两级政府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确定行业管理部门。 3.监督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将小场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根据火灾形势加大抽查力度,提升精准抽查水平。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场所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根据需要提供业务培训指导和技术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对附件中所列小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按职责在赋权范围内依法依规查处小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公安部门督促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对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小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在职责范围内查处小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市、县两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边界,将小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各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认真履行职责。国家法律法规有新规定、新要求的,从其规定要求。要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既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又要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应管未管、失管漏管、只管合法不管非法、只管限上不管限下的,要及时进行通报、警示、约谈。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应当予以责任追究的,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附件:“9+N”小场所界定标准 2025年7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 “9+N”小场所界定标准 “9+N”小场所主要包含下列小生产经营场所、小人员密集场所: (一)小商店:设区市城区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县(市)建筑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下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超市、市场); (二)小旅馆:设区市城区客房数50间以下、县(市)客房数30间以下的小宾馆(旅馆、饭店); (三)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住宿床位100张以下的学校及住宿床位50张以下的幼儿园; (四)小医院(诊所):住院床位50张以下的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 (五)小网吧:南昌市城区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其他设区市、县(市)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网吧; (六)小餐饮场所:设区市城区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县(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非娱乐性质的小餐饮、小酒吧、小咖啡厅、小茶馆等场所; (七)小歌舞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电子游戏厅、游艺场所; (八)小美容洗浴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洗浴、美容美发等小美容洗浴场所; (九)小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100人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密集型小生产加工作坊; (十)小培训机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面向在校大学生的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托管机构; (十一)小民政服务机构:老人住宿床位50张以下的养老院(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人员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儿童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 (十二)小托儿所(托育机构):托位数在50位以下的小托儿所(托育机构); (十三)小健身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健身场所; (十四)小娱乐休闲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保龄球馆、旱冰场、棋牌室等娱乐、休闲场所; (十五)小室内冰雪活动场所: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室内冰雪活动场所; (十六)小仓储物流场所(快递网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小仓库、物流站点、快递网点; (十七)小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私人影院、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文化娱乐经营场所; (十八)民宿:经营用客房建筑物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正式营业且符合民宿行业标准规定要求的小型住宿设施; (十九)小汽修店(厂):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汽修店(厂); (二十)小照相馆: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照相馆、摄影棚、婚纱影楼; (二十一)小金融服务场所: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银行、证券、保险服务网点等; (二十二)小网络表演直播场所: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网络表演直播场所; (二十三)小公共体育场馆: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体育场馆; (二十四)小宗教活动场所: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宗教活动场所; (二十五)其他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小生产经营场所、小人员密集场所等。 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明确相关标准。
    2025-08-25
    13301
    民政部印发《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日前,民政部印发《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作出规范。 《应急预案》明确,民政部层面的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一级至四级。其中,造成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中毒将启动一级响应。 《应急预案》强调,避免养老机构建在重大自然灾害易发多发区域,确保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保持安全距离。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风险台账,跟踪督促整改,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另外,《应急预案》对做好应急保障做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托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储备养老服务应急救援力量,鼓励探索养老机构与附近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应急联动,提升救援合力。 >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规范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响应程序,提高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应对处置养老机构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民政部门职责范围内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政府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2事件分类分级 2.1事件分类本预案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养老机构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需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2事件分级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3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3.1部级层面应急处置协调机制民政部建立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协调指导地方民政部门按职责开展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2地方层面应急处置协调机制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在同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根据职责开展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3专家组各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其他支持,必要时参加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运行机制 4.1风险防控坚持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地民政部门应当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养老机构选址的指导,避免建在重大自然灾害易发多发区域,确保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保持安全距离。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风险台账,跟踪督促整改,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4.2预警预防 4.2.1预警信息传播各地民政部门对相关部门依法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要及时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养老机构做好应对准备。对收住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较多和农村偏远地区的养老机构,或夜间等特殊时段,属地民政部门应采取针对性措施精准通知到位。 4.2.2预警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地民政部门结合实际,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指挥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下,依法采取预置应急力量、调集物资装备、准备接收场所和转运工具、转移疏散人员等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突发事件危险已经消除或预警已解除,属地民政部门要及时通知养老机构调整有关工作安排。 4.3处置与救援 4.3.1先期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组织机构内人员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开展力所能及的自救、互救,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 在洪水灾害应对中,做好老年人转移准备,特别是对失能老年人要视情集中到待转移区域,准备好转移途中必要的护理设备和物资。 在台风、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应对中,根据养老机构建筑和周边环境情况研判风险,将老年人转移到相对安全区域,远离陡坡、低强度建筑等高危区域。 在地震灾害应对中,将老年人就近转移到应急避难场所,及时清点人数并做好心理安抚,等待进一步救援安置。 在火灾应对中,及时启动自动灭火等消防设施设备,组织机构内人员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老年人,引导专业消防救援人员进入机构救援。 在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卫生健康、疾控、民政等部门,并根据不同类型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要求,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在社会安全事件应对中,及时报警并组织机构内安保人员强制隔离冲突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立即控制交通工具、燃气、火种、尖锐物品等可能用于滋事的物品,控制事态发展。 4.3.2信息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养老机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属地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属地民政部门接到养老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一般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省级民政部门;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民政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民政部应当立即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从事件发生到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的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事件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事发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当立即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养老机构建筑倒塌损坏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协调解决事项等。上述内容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先报告已知情况;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续报。 4.3.3响应分级养老机构发生突发事件应按照《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分级,由相应层级的地方党委和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应对。地方民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党委和政府相关应急预案,在本地区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以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突发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民政部层面的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主要是协调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采取相应应对措施。 4.3.4部级层面的应急处置工作民政部在地方党委和政府及民政部门应对措施基础上,按照启动条件和处置措施分级响应。根据工作需要,经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可以提级响应。 (1)一级响应启动条件:养老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一级响应:①造成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中毒;②某一省级行政区域内需紧急转移安置养老机构人员4000人以上。处置措施: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指挥处置工作重要事项。视情由部主要负责同志带领工作组、专家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地方民政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方需要,协调其他有关地区民政部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处置;动员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捐赠支持养老机构应对突发事件;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相关情况。 (2)二级响应启动条件:养老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二级响应: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中毒;②某一省级行政区域内需紧急转移安置养老机构人员2000人以上、4000人以下。处置措施:部分管养老服务的负责同志组织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指挥处置工作重要事项。视情由部分管负责同志带领工作组、专家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地方民政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方需要,协调其他有关地区民政部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处置。 (3)三级响应启动条件:养老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三级响应: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中毒;②某一省级行政区域内需紧急转移安置养老机构人员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处置措施:部分管养老服务的负责同志组织研究处置工作事项。视情由养老服务司派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地方民政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四级响应启动条件:养老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四级响应:①重点地区、重要时段养老机构发生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②某一省级行政区域内需紧急转移安置养老机构人员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处置措施:养老服务司主要负责同志组织研究处置工作事项;督促省级民政部门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应急处置。 4.3.5地方民政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一般情况下,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养老机构受到严重影响时,由事发地省级民政部门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下参与组织应对。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养老机构受到影响时,由市级民政部门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下参与组织应对。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养老机构受到影响时,由县级民政部门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下参与组织应对。 地方民政部门在同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做好以下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派出工作人员赴事发养老机构指导应急处置;协调转运车辆或船只等交通工具帮助养老机构转移被困人员,对重病、重伤老年人要协调救护车等专业转运工具进行转运,避免老年人在转移过程中发生意外;结合当地实际协调其他养老机构和场所作为集中安置点,或采取分散安置;协调医疗卫生机构派员上门提供诊疗服务或开通绿色通道救治养老机构受伤人员;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动员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引导本地区慈善组织在业务范围内通过公益捐赠支持养老机构应对突发事件;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养老机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配合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民政部门做好其他工作。 4.4信息发布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省级民政部门配合事发地省级党委和政府或者负责牵头处置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国家层面应对时,民政部配合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者有关牵头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事发地民政部门根据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要求,配合牵头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应急结束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得到控制、消除后,根据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结束应急状态,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复发。 5善后处置与调查评估 5.1善后处置事发地民政部门应当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统一指挥下,联合有关部门做好养老机构人员后续安置、救助抚慰、遗体处理、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尽快消除突发事件影响,恢复养老机构正常秩序。 5.2调查评估事发地民政部门应当在同级党委和政府指挥下配合有关部门对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及时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6应急保障 6.1应急力量保障民政部负责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加强对民政干部、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地民政部门按照养老服务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要求,依托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储备养老服务应急救援力量,鼓励探索养老机构与附近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应急联动,提升救援合力。 6.2物资保障各地民政部门指导养老机构适量储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等,农村偏远地区的养老机构可视情增加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储备量,突发事件应对中协调相关部门优先给予养老机构救灾物资支持。 各地民政部门应考虑收住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需求,与当地相关部门提前协调将养老机构护理物资、基本生活物资纳入当地政府的救灾物资储备范围。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区域性养老应急救援技术服务中心,探索将空置养老机构或养老机构中的闲置床位作为紧急照护场所,为遭遇突发事件的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临时安置等应急救助。 6.3应急转移交通保障各地民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应急转移交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要推动对应急转移交通工具做好适老化改造。 7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7.1宣传教育各地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培训各地民政部门应根据需要积极聘请各类突发事件领域的专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民政部门干部、养老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相关培训,提高专业技能。 7.3演练地市和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要联合有关部门组织辖区内养老机构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演练科目根据当地预判的养老机构易发多发突发事件和当地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情况确定,并定期检查养老机构应急准备情况,提高协同和快速响应能力。鼓励建立应急联动互援机制的地区共同组织演练。 8附则 8.1预案管理本预案由民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预案。各地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和本机构的应急预案,并做好与本预案的配套衔接。 8.2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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