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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消控室全面联网,值班、维保全透明!9月5日正式施行!
近日,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发布关于推进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联网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救援局关于推进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联网工作的通知沪消规〔2025〕2号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规规章及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消防物联感知技术应用,持续提升城市消防治理现代化水平,现就推进我市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联网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网范围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先行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联网,同步有序推进其他单位联网。 二、联网要求(一)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联网各单位按照《上海市消防条例》《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标准》(DG/TJ08-2251-2018)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将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上海消防数据对接平台。上海消防数据对接平台向社会公开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接入标准及接口协议,联网单位系统数据免费接入。 (二)消防控制室“随申码”管理各单位在消防控制室张贴专用“随申码”。通过扫码查看单位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运行状态、对消防控制室值班进行日常管理。 三、联网方法(一)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联网各单位登录上海消防数据对接平台(http://iot.shxf-119.com/)申请账号(见附件1),按照《社会单位-用户手册》步骤,将本单位管理建筑的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数据接入平台。 (二)消防控制室“随申码”管理各单位管理人员、值班人员运用上海一网通办移动端政务服务平台——“随申办”平台,根据消防控制室“随申码”操作流程进行日常管理、值班记录(见附件2)。 四、联网应用(一)联网单位应用各单位应严格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利用单位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全面掌握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告警、维护等情况,及时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有效利用消防控制室“随申码”管理,加强值班人员操作证件审查,严格落实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 (二)协同共享应用消防部门要按照市、区两级架构,将消防物联感知数据、消防控制室值班数据联通接入各级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加强与行业部门协同联动,推动实现社会消防安全治理领域信息共享、协同共治。 (三)监管实践应用消防部门依法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运行状况和物联网系统建设、监控信息传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托上海消防数据对接平台对物联数据进行分析,建立健全物联感知非现场监管工作机制,推进单位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监管应用。 本通知自2025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4日。《关于本市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联网工作的通知》(沪消规〔20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消防数据对接平台账号申请流程.pdf2、消防控制室“随申码”操作流程.pdf 上海市消防救援局2025年8月5日 附件内容
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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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个消防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公共安全标准化战略部署,进一步夯实消防安全基础,提升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委)近期批准发布一批由国家消防救援局归口和组织制修订的消防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覆盖消防管理、火灾探测报警、消防器具配件、防火涂料等重点领域,为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提供坚实的技术标准支撑。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规范了资料审查、实地检查、综合评定等消防安全检查全流程要求,为消防救援机构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助力。 《全氟己酮灭火剂》根据全氟己酮灭火剂在电气、储能等火灾扑救中应用需求,明确灭火剂纯度、杂质含量、水分、酸度等核心指标,确保高效灭火与安全储存。 《泡沫灭火剂》优化pH值、黏度、发泡倍数、灭火性能等技术要求,兼顾灭火剂的灭火效能与环保性能。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强化智能监测功能,新增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通信要求,适配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化、智能化需求。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提高探测报警器环境适应性要求及电池寿命指标,增加遥控消音及渐强报警功能,提升火灾探测精准性及使用体验。 《消防泵》规定了消防泵最大轴功率、叶轮平衡试验等技术要求,细化了深井消防泵组结构要求,保障消防供水可靠性。 《消防水枪》完善了各种类型消防水枪的性能参数,新增了水枪往复操作要求、水枪材料耐老化性能、导流式低压直流喷雾水枪的冲洗功能及其试验方法,有效提升消防水枪实战耐用性和可靠性。 《远控消防炮系统通用技术条件》修改了消防炮喷射性能要求,完善了无线遥控器、电控器、消防炮塔冷却水幕功能,强化复杂场景灭火能力。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优化了最大充装密度和安全泄放参数等性能指标,增加了智能化监测部件,有助于提升装置的兼容性和信息化水平。 《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增加了D类干粉灭火系统、定压动作装置、低泄高封阀部件等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适配部分特殊灭火需求。 《电缆防火涂料》明确产烟性能要求、涂层构造方式,修改耐候性能、试验基材要求,提升电缆防火性能。 《混凝土结构防火涂料》完善了涂料耐火性能要求,解决了涂料的部分应用场景性能指标缺失问题。 《防火膨胀密封件》规定了发烟密度、产烟毒性、防火密封性能分级体系及单位长度重量偏差、耐紫外辐照性能要求,增强建筑防火分隔的可靠性。 《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优化了产品外观质量、熄灭性能要求、配装熄灭器后的动力性能等要求,规定了耐高温与强度测试方法,进一步降低车辆火灾风险。 国家消防救援局将进一步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持续推进消防标准与产业发展、技术创新的深度融合,强化标准实施监督,进一步推动消防产品质量提升,全力服务火灾防控实践和灭火救援实战,以高标准引领社会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筑牢坚实防线。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
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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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重庆发布《消防设施远程监控技术标准》
近日,重庆消防协会、重庆市物联网产业协会联合发布《消防设施远程监控技术标准》。
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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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9+N”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江西出台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9+N”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5〕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巩固深化全省“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成效,进一步拓展监管覆盖面至“9+N”小场所(以下简称小场所),构建政府、部门、基层联动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小场所火灾事故发生,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消防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政领导、消安委牵头、公安派出所靠前、场所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乡镇(街道)属地责任”原则,不断强化小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着力压实各级党委政府属地责任,落实落细行业领域管理部门管理责任,大力加强消防救援机构综合监管和业务监管责任,切实提高小场所火灾防控水平,推动长效治理,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有效防范亡人火灾,全力确保全省火灾形势稳定。 二、具体举措(一)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小场所中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依法依规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坚持严格把关,杜绝先天隐患。消防救援机构对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小场所,严格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等要求,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依法依规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小场所,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相关批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有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县级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依法依规分类明确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部门(单位、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将小场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开展消防监督抽查。行业领域管理部门依法指导、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业务工作对本行业领域小场所消防安全开展检查;县级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对管理职责内的小场所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安全检查。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应急消防管理站等相关机构人员,对辖区小场所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监督检查;依托综治网格,组织发动村(社区)网格员常态化开展小场所消防安全巡查。公安派出所对纳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小场所,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监督检查。各级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建立消防专家人才库,各地、各部门积极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家辅助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三)分级分类抓好隐患整改。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村(社区)网格员应当及时督促报告,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责令整改;对难以整改的,报送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相关力量联合督促整改;对乡镇政府(街道办)难以整改的,报送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督促整改。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开展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法应由有关部门查处的,移交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挂牌督办。对群众举报投诉的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和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应急消防管理站以及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及时处理。 (四)压实场所安全主体责任。小场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保持消防“生命通道”畅通,日常开展风险评估、隐患检查,并及时整改到位。要加快科技创新与应用,积极应用简易喷淋系统、独立式感烟探测火灾报警器、“一键报警”装置等物防技防措施,提升单位场所火灾预警处置能力,缩短火灾响应时间和延缓火势蔓延,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火灾亡人。 (五)强化消防知识技能培训。各地、各部门要持续加强小场所业主及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训,确保员工掌握“一懂三会”,即懂火灾危害、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等基本技能,提高员工“小火会用灭火器、大火会用消火栓”应急处置能力。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可预约联系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到场,分批组织小场所业主及从业人员,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实操实训工作。 (六)着力提升动态监管水平。省级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牵头搭建信息化平台,加强与各地各行业平台系统的技术对接,实现数据共享,防止重复录入。乡镇政府(街道办)、公安派出所、各相关部门利用平台常态化研判调度。通过平台技术手段汇集各级各部门的小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对同一家小场所的检查频次进行管控,防止检查过多扰企扰民。 三、职责分工(一)政府层面。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市、县两级政府应加强小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组织相关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开展小场所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定期调度通报相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涉及小场所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小场所依法挂牌督办,将区域性隐患整改纳入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等项目并督促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加强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细化网格员消防安全职责,常态化开展小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并按已赋予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进行查处;推动应急管理站和消防所等场所“应消合一”,整合为应急消防管理站,统筹用好应急消防管理站、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队、市场监管分局等基层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各级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小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部门层面。1.行政审批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小场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职责。消防救援机构对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小场所依法依规履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审批等职责。教育、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体育、民宗、邮政管理、金融监管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小场所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依法依规严格审批,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2.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各行业领域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以及执行法规标准等方面加强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工作;开展行业领域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指导小场所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自查自改隐患问题,分类推动小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其中,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小学校(幼儿园)、小培训机构。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小民政服务机构。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小汽修店(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港口码头中的小仓储物流场所。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三管三必须实施细则有关职责负责乡村民宿。商务部门主要负责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加强商贸行业消防安全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小商店、小餐饮、小旅馆、小美容洗浴、小照相馆等场所以及商贸服务业和旧货、成品油等流通行业所属的小仓储物流场所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主要负责小网吧、小歌舞娱乐场所、小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小网络表演直播场所、A级旅游景区小室内冰雪活动场所,负责牵头提升民宿安全基础和品质。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小医院(诊所)、小托儿所(托育机构)。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小仓储物流场所中的危险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仓库和工贸仓储业中的涉氨冷库,依职责负责小生产加工企业中有关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体育部门主要负责小公共体育场馆、涉及体育项目审批的小室内冰雪活动场所,依职责负责小健身场所。民宗部门主要负责小宗教活动场所。邮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邮政快递企业、末端网点、快件分拨中心中的小仓储物流场所。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小金融服务场所。 对尚未明确具体行业领域监管职责或属于新兴行业领域的小场所,由市、县两级政府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确定行业管理部门。 3.监督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将小场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根据火灾形势加大抽查力度,提升精准抽查水平。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场所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根据需要提供业务培训指导和技术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对附件中所列小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按职责在赋权范围内依法依规查处小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公安部门督促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对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小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在职责范围内查处小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市、县两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边界,将小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各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认真履行职责。国家法律法规有新规定、新要求的,从其规定要求。要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既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又要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应管未管、失管漏管、只管合法不管非法、只管限上不管限下的,要及时进行通报、警示、约谈。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应当予以责任追究的,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附件:“9+N”小场所界定标准 2025年7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 “9+N”小场所界定标准 “9+N”小场所主要包含下列小生产经营场所、小人员密集场所: (一)小商店:设区市城区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县(市)建筑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下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超市、市场); (二)小旅馆:设区市城区客房数50间以下、县(市)客房数30间以下的小宾馆(旅馆、饭店); (三)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住宿床位100张以下的学校及住宿床位50张以下的幼儿园; (四)小医院(诊所):住院床位50张以下的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 (五)小网吧:南昌市城区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其他设区市、县(市)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网吧; (六)小餐饮场所:设区市城区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县(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非娱乐性质的小餐饮、小酒吧、小咖啡厅、小茶馆等场所; (七)小歌舞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电子游戏厅、游艺场所; (八)小美容洗浴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洗浴、美容美发等小美容洗浴场所; (九)小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100人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密集型小生产加工作坊; (十)小培训机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面向在校大学生的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托管机构; (十一)小民政服务机构:老人住宿床位50张以下的养老院(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人员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儿童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 (十二)小托儿所(托育机构):托位数在50位以下的小托儿所(托育机构); (十三)小健身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健身场所; (十四)小娱乐休闲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保龄球馆、旱冰场、棋牌室等娱乐、休闲场所; (十五)小室内冰雪活动场所: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室内冰雪活动场所; (十六)小仓储物流场所(快递网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小仓库、物流站点、快递网点; (十七)小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私人影院、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文化娱乐经营场所; (十八)民宿:经营用客房建筑物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正式营业且符合民宿行业标准规定要求的小型住宿设施; (十九)小汽修店(厂):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汽修店(厂); (二十)小照相馆: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照相馆、摄影棚、婚纱影楼; (二十一)小金融服务场所: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银行、证券、保险服务网点等; (二十二)小网络表演直播场所: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网络表演直播场所; (二十三)小公共体育场馆: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体育场馆; (二十四)小宗教活动场所: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宗教活动场所; (二十五)其他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小生产经营场所、小人员密集场所等。 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明确相关标准。
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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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新版火灾等级标准调整要点速览
2025年5月1日起,《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对火灾等级划分标准作出重要调整。相较2007年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新规在伤亡统计、损失认定等方面均有显著变化。 一、核心调整内容对比 二、关键变化解读 1.更严苛的重大火灾认定新版标准中: 特别重大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门槛从1亿元→3亿元 重大火灾需同时满足50户以上受灾或1亿元损失(原仅需5000万元)2.新增轻微火灾分类无人员伤亡且损失<1000元的火灾单独归类,减少一般火灾统计量,优化基层救援力量配置。 3.伤亡统计口径变化不再区分死亡/重伤人数,改为合并计算,更符合灾害实际影响评估逻辑。 三、特别提醒 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火灾仍需优先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标准,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需特别注意!
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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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消防救援局就遏制养老机构重特大火灾事故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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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消防救援局新发布8项消防救援行业标准!
近日,国家消防救援局发布公告,批准并公布《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方法》等8项消防救援行业标准。 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5年第1号 国家消防救援局批准《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方法》等8项消防救援行业标准(标准文本附后),现予公布。附件:8项消防救援行业标准目录国家消防救援局2025年4月30日
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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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印发《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日前,民政部印发《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作出规范。 《应急预案》明确,民政部层面的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一级至四级。其中,造成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中毒将启动一级响应。 《应急预案》强调,避免养老机构建在重大自然灾害易发多发区域,确保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保持安全距离。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风险台账,跟踪督促整改,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另外,《应急预案》对做好应急保障做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托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储备养老服务应急救援力量,鼓励探索养老机构与附近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应急联动,提升救援合力。 >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规范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响应程序,提高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应对处置养老机构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民政部门职责范围内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政府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2事件分类分级 2.1事件分类本预案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养老机构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需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2事件分级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3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3.1部级层面应急处置协调机制民政部建立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协调指导地方民政部门按职责开展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2地方层面应急处置协调机制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在同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根据职责开展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3专家组各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其他支持,必要时参加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运行机制 4.1风险防控坚持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地民政部门应当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养老机构选址的指导,避免建在重大自然灾害易发多发区域,确保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保持安全距离。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风险台账,跟踪督促整改,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4.2预警预防 4.2.1预警信息传播各地民政部门对相关部门依法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要及时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养老机构做好应对准备。对收住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较多和农村偏远地区的养老机构,或夜间等特殊时段,属地民政部门应采取针对性措施精准通知到位。 4.2.2预警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地民政部门结合实际,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指挥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下,依法采取预置应急力量、调集物资装备、准备接收场所和转运工具、转移疏散人员等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突发事件危险已经消除或预警已解除,属地民政部门要及时通知养老机构调整有关工作安排。 4.3处置与救援 4.3.1先期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组织机构内人员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开展力所能及的自救、互救,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 在洪水灾害应对中,做好老年人转移准备,特别是对失能老年人要视情集中到待转移区域,准备好转移途中必要的护理设备和物资。 在台风、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应对中,根据养老机构建筑和周边环境情况研判风险,将老年人转移到相对安全区域,远离陡坡、低强度建筑等高危区域。 在地震灾害应对中,将老年人就近转移到应急避难场所,及时清点人数并做好心理安抚,等待进一步救援安置。 在火灾应对中,及时启动自动灭火等消防设施设备,组织机构内人员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老年人,引导专业消防救援人员进入机构救援。 在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卫生健康、疾控、民政等部门,并根据不同类型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要求,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在社会安全事件应对中,及时报警并组织机构内安保人员强制隔离冲突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立即控制交通工具、燃气、火种、尖锐物品等可能用于滋事的物品,控制事态发展。 4.3.2信息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养老机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属地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属地民政部门接到养老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一般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省级民政部门;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民政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民政部应当立即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从事件发生到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的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事件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事发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当立即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养老机构建筑倒塌损坏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协调解决事项等。上述内容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先报告已知情况;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续报。 4.3.3响应分级养老机构发生突发事件应按照《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分级,由相应层级的地方党委和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应对。地方民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党委和政府相关应急预案,在本地区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以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突发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民政部层面的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主要是协调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采取相应应对措施。 4.3.4部级层面的应急处置工作民政部在地方党委和政府及民政部门应对措施基础上,按照启动条件和处置措施分级响应。根据工作需要,经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可以提级响应。 (1)一级响应启动条件:养老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一级响应:①造成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中毒;②某一省级行政区域内需紧急转移安置养老机构人员4000人以上。处置措施: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指挥处置工作重要事项。视情由部主要负责同志带领工作组、专家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地方民政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方需要,协调其他有关地区民政部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处置;动员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捐赠支持养老机构应对突发事件;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相关情况。 (2)二级响应启动条件:养老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二级响应: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中毒;②某一省级行政区域内需紧急转移安置养老机构人员2000人以上、4000人以下。处置措施:部分管养老服务的负责同志组织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指挥处置工作重要事项。视情由部分管负责同志带领工作组、专家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地方民政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方需要,协调其他有关地区民政部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处置。 (3)三级响应启动条件:养老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三级响应: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中毒;②某一省级行政区域内需紧急转移安置养老机构人员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处置措施:部分管养老服务的负责同志组织研究处置工作事项。视情由养老服务司派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地方民政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四级响应启动条件:养老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四级响应:①重点地区、重要时段养老机构发生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②某一省级行政区域内需紧急转移安置养老机构人员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处置措施:养老服务司主要负责同志组织研究处置工作事项;督促省级民政部门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应急处置。 4.3.5地方民政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一般情况下,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养老机构受到严重影响时,由事发地省级民政部门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下参与组织应对。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养老机构受到影响时,由市级民政部门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下参与组织应对。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养老机构受到影响时,由县级民政部门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下参与组织应对。 地方民政部门在同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做好以下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派出工作人员赴事发养老机构指导应急处置;协调转运车辆或船只等交通工具帮助养老机构转移被困人员,对重病、重伤老年人要协调救护车等专业转运工具进行转运,避免老年人在转移过程中发生意外;结合当地实际协调其他养老机构和场所作为集中安置点,或采取分散安置;协调医疗卫生机构派员上门提供诊疗服务或开通绿色通道救治养老机构受伤人员;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动员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引导本地区慈善组织在业务范围内通过公益捐赠支持养老机构应对突发事件;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养老机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配合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民政部门做好其他工作。 4.4信息发布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省级民政部门配合事发地省级党委和政府或者负责牵头处置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国家层面应对时,民政部配合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者有关牵头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事发地民政部门根据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要求,配合牵头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应急结束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得到控制、消除后,根据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结束应急状态,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复发。 5善后处置与调查评估 5.1善后处置事发地民政部门应当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统一指挥下,联合有关部门做好养老机构人员后续安置、救助抚慰、遗体处理、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尽快消除突发事件影响,恢复养老机构正常秩序。 5.2调查评估事发地民政部门应当在同级党委和政府指挥下配合有关部门对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及时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6应急保障 6.1应急力量保障民政部负责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加强对民政干部、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地民政部门按照养老服务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要求,依托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储备养老服务应急救援力量,鼓励探索养老机构与附近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应急联动,提升救援合力。 6.2物资保障各地民政部门指导养老机构适量储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等,农村偏远地区的养老机构可视情增加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储备量,突发事件应对中协调相关部门优先给予养老机构救灾物资支持。 各地民政部门应考虑收住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需求,与当地相关部门提前协调将养老机构护理物资、基本生活物资纳入当地政府的救灾物资储备范围。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区域性养老应急救援技术服务中心,探索将空置养老机构或养老机构中的闲置床位作为紧急照护场所,为遭遇突发事件的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临时安置等应急救助。 6.3应急转移交通保障各地民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应急转移交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要推动对应急转移交通工具做好适老化改造。 7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7.1宣传教育各地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培训各地民政部门应根据需要积极聘请各类突发事件领域的专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民政部门干部、养老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相关培训,提高专业技能。 7.3演练地市和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要联合有关部门组织辖区内养老机构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演练科目根据当地预判的养老机构易发多发突发事件和当地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情况确定,并定期检查养老机构应急准备情况,提高协同和快速响应能力。鼓励建立应急联动互援机制的地区共同组织演练。 8附则 8.1预案管理本预案由民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预案。各地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和本机构的应急预案,并做好与本预案的配套衔接。 8.2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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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决定。上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0人以上13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6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13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6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6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2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罚款:(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五)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5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本规定,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第二十三条 在事故调查中发现需要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处以罚款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7月12日公布,2011年9月1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日第二次修正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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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日前,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将标准作为养老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单独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在养老机构行政检查中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同时,要求养老机构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彻底排查、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 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现将《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民政部门要将《标准》作为养老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单独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在养老机构行政检查中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养老机构要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彻底排查、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民政部办公厅2023年11月27日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合理判定、及时消除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养老机构未落实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基本要求,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二)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三)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四)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五)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养老机构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指:(一)建筑设施经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或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判建筑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二)经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建筑防火设计、消防、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三)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或者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四)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电梯、锅炉、氧气管道等特种设备。第五条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要求主要指:(一)内设医疗机构的,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办理备案;(二)内设食堂的,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三)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等工作;(四)使用未取得相关证书,不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人员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五)允许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电工、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第六条养老机构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主要指:(一)未建立安保、消防、食品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相关安全责任制;(二)未对特种设备、电气、燃气、安保、消防、报警、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无法正常使用;(三)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四)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未进行日常安全巡查检查或者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突出安全问题未予以整改;(五)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关工作人员不会操作消防、安保等设施设备,不掌握疏散逃生路线;(六)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第七条 养老机构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主要指:(一)将老年人居室或者休息室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二)内设食堂的,未严格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三)向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餐或者未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四)发现老年人患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传染病,未按照相关规定处置。第八条 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一)养老机构选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设置在自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三)未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或者相关指示标志被遮挡。第九条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条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地民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第十一条各地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细化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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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正式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了《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现予以公告: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儿童游乐场所、青少年活动中心1.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商场(包括百货商店、零售商店、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等)、商业综合体(集零售、餐饮、文娱等多种功能)、餐饮;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上述场所;2.客房数10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3.2000个座位以上的公共体育场、体育馆、会堂、礼堂;4.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儿童游乐场所、青少年活动中心。 二、公共娱乐场所1.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性室内健身场所,滑冰、滑雪等室内冰雪活动场所;2.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足浴、洗浴、按摩、美容(美发)、棋牌、茶馆、咖啡厅、台球、保龄球等室内休闲场所;3.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酒吧、卡拉OK厅、夜总会、舞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茶馆、咖啡厅;4.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电影院、剧院、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 三、医院、养老院、福利院1.住院床位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5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 四、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学生住宿床位100张以上的中、小学校;2.大型托儿所、幼儿园。 五、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六、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1.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2.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七、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候车(船)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客运码头;2.民用机场航站楼。 八、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公共博物馆、档案馆、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公共博物馆、档案馆;2.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3.具有火灾危险性且对公众开放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九、发电厂(站)、储能电站、电网经营企业1.单机容量300MW以上或总装机容量600MW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300MW以上且水库总容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电枢纽;2.功率为30MW且容量为30MW·h及以上的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3.县级以上电网经营企业。 十、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1.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厂房,或者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乙类厂房;2.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堆场、储罐场所):(1)单座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1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储罐;(2)单座容积5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2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烃(含液化石油气)储罐;(3)总建筑面积75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仓库,或者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乙类仓库;3.总容量500立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4.一级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加氢合建站。 十一、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同一工作时间段生产人数超过200人的制鞋、制笔、制衣、玩具、打火机、眼镜、印刷、电子、家具、食品加工、木材加工、物流分拣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企业。 十二、重要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1.国家级科研单位,设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2.设有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3.高等院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十三、公共建筑1.50米以上的写字楼、办公楼、综合楼、公寓楼等公共建筑;2.单体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十四、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隧道、地下观光隧道1.城市轨道交通的换乘站;2.一类城市交通隧道;3.地下观光隧道。 十五、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场所1.固定资产价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2.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3.建筑面积10000平米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物流中心;4.地市分行级以上的银行;5.房间数100间以上的公寓。 根据规定,符合本标准的单位应当主动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申报途径:1.登录https://xfzzgl.zjxf119.com/zzgl或者通过“浙里办-消防自主管理-重点单位申报”入口,在线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提交申报;2.登录https://xfzzgl.zjxf119.com/zzgl下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填写后线下提交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特此公告。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2023年11月30日
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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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日施行:《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
近日,民政部、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印发《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各级民政和消防部门将《规定》作为指导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认真组织学习传达。强调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 《规定》指出,养老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强制性消防标准,严格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行为,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切实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规定》要求,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及职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养老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规定》要求,养老机构应设置在合法建筑内,不应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库、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养老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处于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与其他单位进行防火分隔。养老机构的楼层布置,机构内老年人居室、休息室、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的具体布置,应当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要求。 《规定》要求,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畅通;保证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应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配备轮椅、担架、呼救器、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规定》要求,养老机构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敷设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轮椅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安装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严禁在室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停放和充电。养老机构室内活动区域、廊道禁止吸烟、烧香。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取暖。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应当依法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养老机构或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全程看护作业过程,作业前、作业后应及时清理相关可燃物。养老机构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自动切断装置。厨房灶具、油烟罩、烟道至少每季度清洗1次,燃气、燃油管道应经常进行检查、检测和保养。 《规定》强调,养老机构装修应当依法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不得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装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材料作为隔热保温材料或作为夹芯彩钢板的芯材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养老机构内、外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采用的保温材料或制品燃烧性能应当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要求。养老机构内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医疗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检查,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规定》强调,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符合地方性法规要求的可单人值班),且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熟悉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其正常运行。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并由专人统一管理。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等,并及时予以更新。 《规定》强调,养老机构应当明确人员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对于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无法当场纠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形成清单,并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规定》强调,养老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及时总结,并根据情况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规定》强调,养老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员工或者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特种岗位人员等人员,应当组织经常性消防安全业务学习。应面向入住老年人宣传消防安全常识,重点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用火用电常识、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等。 《规定》明确,全托、日间照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设施)参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不再适用《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民函〔2015〕280号)。
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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