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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正式施行!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 (2004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提高城乡抗御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为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所需,保障消防安全的必要公共设施,通常包括:(一)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二)消防训练基地、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三)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码头、取水平台、消防供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四)消防车通道;(五)消防通信设施;(六)其他公共消防设施。 第三条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未按照规划建设或者不适应城乡发展要求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或者修订消防专项规划,审查批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投入,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消防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统筹协调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政府规划建设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具体确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及其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纳入年度考核。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消防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保护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公共消防设施保护工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共消防设施保护的宣传,对违反公共消防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保护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消防救援机构、应急、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气象、地震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等单位,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和火灾与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内容,健全网格员培训机制。对本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实施定期排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排查清单应当及时报告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维护管理单位维修,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网格化管理,鼓励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纳入公共消防设施保护相关内容,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 第十条 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管理、维护好本单位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定期进行应急演练,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并进行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同步纳入城市数字化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二条 政府规划建设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属公益性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国土空间规划和消防专项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和消防专项规划建设城市消防站、乡镇(街道)消防站(队)、专业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消防训练基地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老旧城区、大型棚户区、文物古建筑集中区、商业集中区、人流物流集中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区等火灾风险高危地区和村(社区),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改造,按照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配备并及时更新必要的消防装备和器材,与消防救援机构实行联勤联训。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要求,依法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城乡供水管道的安装或者改造时,应当按照城乡消防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安装市政消火栓,设置醒目标志,实施物联动态管理,确保消防用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天然水源修建市政消防取水码头、取水平台等配套的取水设施;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确保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需要。供水单位以及政府确定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落实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和配套的取水设施等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养要求。市政消火栓不足的应当及时补建。所需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市政消防给水设施安全,不得擅自连接城市公共消防供水管网系统,不得盗用城市公共消防供水。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包含供水管网分布图、管径、压力、流量等基本信息在内的市政消火栓技术档案,每年更新市政消火栓基础信息,推送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并录入城市数字化管理平台。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保持消防供水设施的水量和水压;火灾现场需要临时加压供水的,应当及时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商业集中区、危险化学品工业园区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在临近轨道站点、隧道出入口的区域,建设消防水池或者取水码头,满足灭火救援用水需要。鼓励大型住宅区、公共建筑群、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公共文化场所和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公共建筑,以及城市与森林、草原接壤地带,建设高于国家标准的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设施。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县、乡公路及村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逐步改造。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保障消防车通行。单位或者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禁止占用标志;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的住宅区,在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设置;发现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被占用的,应当及时制止、向有关部门举报并疏通。 第十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道路和县、乡公路及村主要道路上堆放土石、柴草、树木、稻谷等,造成道路阻塞,妨碍消防车通行;(二)占用、堵塞或者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三)在消防车通道设置固定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或者在其净空四米以下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障碍物;(四)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者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五)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或者操作的行为。 第二十条 通信运营单位负责119火警、指挥调度等语音、图像、数据通信专用线路的建设和维护,确保消防通信畅通,为消防救援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保障消防救援机构使用频率需求,加强消防无线通信频率的监测保护,协调处理消防频率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消防通信。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可能影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四十八小时书面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并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需要拆迁、销毁公共消防设施的,应当有补建方案或者替代方案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二十二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动态抽查等形式,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应当及时通知、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责令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对无故拖延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问责追究。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和消防专项规划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建设城市消防站、乡镇(街道)消防站(队)、专业消防站、微型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消防训练基地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的;(二)未按照城乡消防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市政消火栓的;(三)未按照规定修建消防水池、配套取水设施,或者消防水池、配套取水设施无法保证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需要的;(四)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拒绝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政府整改命令,或者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五)擅自改变公共消防设施用途的;(六)相关部门、单位未履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其他建设管理职责的。 第二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维护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取水设施等,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二)未按照规定建设、维护火警信号传输线路,延误灭火救援的;(三)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影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未落实应急保障措施的;(四)拆迁、销毁公共消防设施,没有补建方案或者替代方案的;(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个人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火灾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罚:(一)拒绝消防救援机构使用水源的;(二)有条件临时加压供水,但拒不按照火灾现场指挥员的命令加压供水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或者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2021-11-15
74843
住建部、应急部: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应急管理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各省级消防救援总队: 超高层建筑在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筑工程技术进步、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城市脱离实际需求,攀比建设超高层建筑,盲目追求建筑高度第一、形式奇特,抬高建设成本,加剧能源消耗,加大安全管理难度。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超高层建筑,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 (一)从严控制建筑高度。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人口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各地相关部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以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应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确需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抗震、消防等专题严格论证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 (二)合理确定建筑布局。各地要结合城市空间格局、功能布局,统筹谋划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建设,相对集中布局。严格控制生态敏感、自然景观等重点地段的高层建筑建设,不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世界文化遗产及重要文物保护单位有影响的地方新建高层建筑,不在山边水边以及老城旧城开发强度较高、人口密集、交通拥堵地段新建超高层建筑,不在城市通风廊道上新建超高层建筑群。 (三)深化细化评估论证。各地要充分评估论证超高层建筑建设风险问题和负面影响。尤其是超高层建筑集中的地区,要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避免加剧交通拥堵;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防止加剧城市热岛效应,避免形成光污染、高楼峡谷风。强化超高层建筑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评估。超高层建筑防灾避难场地应集中就近布置,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加强超高层建筑节能管理,标准层平面利用率一般不低于80%,绿色建筑水平不得低于三星级标准。 (四)强化公共投资管理。各地应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有关规定,一般不得批准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建设超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五)压紧夯实决策责任。实行超高层建筑决策责任终身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二、强化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 (六)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隐患排查的指导监督,摸清超高层建筑基本情况,建立隐患排查信息系统。组织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全面排查超高层建筑地基、结构、供电、供水、供气、材料、电梯、抗震、消防等方面安全隐患,分析易燃可燃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外墙脱落、传染病防疫、消防救援等方面安全风险,并建立台账。 (七)系统推进隐患整治。各地要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隐患整治的监管,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要制定隐患整治路线图、时间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前,超高层建筑不得继续使用。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组建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鼓励聘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补齐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制定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分类分级风险防控方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预防和自救能力。 (八)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各地要加强与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设,属地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超高层建筑的调研熟悉,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逐栋按标准要求补建微型消防站,组织物业服务人员、保安人员、使用单位人员、志愿者等力量,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完善供电供水、电梯运维、消防维保等人员的协同工作机制,组建技术处置队,强化与辖区消防救援站的联勤联训联动,提高协同处置效能。 (九)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开展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能耗监测,定期组织能耗监测分析,结果及时公开。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建立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平台,接入物联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并与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连通。具备条件的,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超高层建筑信息模型(BIM),完善运行维护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加强对接。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结合超高层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制定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检查方案,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检测评估超高层建筑设施设备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缮维护。 各地要抓紧完善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协作机制,严格落实相关标准和管控要求,探索建立超高层建筑安全险。建立专家库,定期开展既有超高层建筑使用和管理情况专项排查,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定期调研评估工作落实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2021年10月22日
2021-10-28
74039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22-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附件:1.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2.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9月8日 附件1
2021-10-21
84338
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风险指南及检查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 为全面加强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防范工作,消防救援局组织江西、四川等消防救援总队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结合密室逃脱类场所现场检查调研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出可能引发火灾风险、人员安全疏散风险和火灾蔓延扩大风险,研究制定了《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风险指南(试行)》《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风险指南》《检查指引》),可以用于指导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密室逃脱类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要紧密结合国庆假期安全防范工作,主动向当地政府做一次专题汇报,推动解决当地密室逃脱类场所突出问题。要依托安全生产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等平台,向文旅、住建、公安等部门发送建议函,提示加强密室逃脱类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迅速将《风险指南》《检查指引》印发至当地密室逃脱类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物业管理单位,指导其压实消防安全责任,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承诺,落实火灾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强化消防安全自主管理。要积极提请政府,会同文旅、住建、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密室逃脱类场所对照《风险指南》《检查指引》开展自知自查自改工作要进行重点抽查,对检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依法采取查封、关停等措施。要广泛开展宣传警示教育,提示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风险,提醒群众关注消防安全,举报身边火灾隐患。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密室逃脱类场所,组织新闻媒体集中曝光,以舆论监督倒逼隐患整改、震慑违法行为。要将密室逃脱类场所作为高风险场所开展常态化消防监督检查,精准防范消防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消防救援局2021年9月29日 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风险指南(试行) 密室逃脱类场所是指在特定受限空间场景内进行真人逃脱、剧本杀、情景剧类活动的场所,常见主要火灾风险如下: 一、起火风险 (一)明火源风险 1.场所内员工及顾客违规吸烟,随意丢弃未熄灭的烟头。2.因场景剧情需要违规使用明火、点蜡、烧纸、焚香等行为。3.为营造场景氛围违规燃放冷烟花、焰火等行为。4.布景施工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 (二)电气火灾风险 1.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电气线路接头未采用接线端子连接;电气线路老化、绝缘层破损、线路受潮、水浸。2.电气线路、电源插座、开关安装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上;配电箱未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箱内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线路与插座、开关连接处松动,插头与插套接触处松动。3.因场景剧情需要设置的电气设备,使用多个延长线电源插座串接设备,可能存在超负荷运行或接触不良。4.选用或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插座、充电器、用电设备等电器产品;场所内员工违规使用热得快、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为顾客制作简餐的电饭煲、电磁炉、微波炉等电气设备未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在加热食物时无人值守。5.场所内员工和顾客使用的手持电台较多,充电时未安排人员值守。6.道具仓库内违规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灯具未按要求安装防护罩。7.布景使用的电气设备、灯具及镇流器与易燃可燃装修装饰、道具未保持安全距离。8.未在营业结束闭店时采取断电措施。9.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等违规在场所内停放、充电,场所内员工将蓄电池带至场所内充电。 (三)可燃物风险 1.违规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海绵、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2.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彩钢板进行布景、用房搭建、室内分隔。3.各主题房间为营造氛围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挂件、塑料仿真植物、氢气球、模型道具等装饰造型物。4.道具仓库内大量堆放易燃可燃服装道具。5.违规储存氢气罐、煤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空气清新剂、杀虫剂、彩带喷雾发泡剂等未安全存放、使用。 二、人员安全疏散风险 1.有的场所设置在地下室、人防工程,安全出口不足,没有手机通讯信号,发生火灾后人员安全有序疏散难度极大。有的场所监控室设置在游玩场景区域,游玩场景区域发生火灾,利用监控室启动应急处置程序会受到影响。2.因场景剧情需要将安全出口封闭;疏散通道被各类道具物品占用、堵塞,部分通道需要顾客爬行通过;部分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处设置的门禁系统,发生火灾时无法正常开启。3.特殊解谜类等主题房间,顾客在游玩时被限制在房间内,只有完成任务才能打开出口或由工作人员开门,发生紧急情况时房门无法从内打开;场所的密码锁、电子锁不能通过监控室一键启动全部开锁;密码锁未设置为同一密码,不便于应急广播时告知顾客开锁密码。4.场所为营造氛围设置的黑暗环境、暗门严重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有的顾客长时间沉迷情境疏散反应能力弱,发生火灾时不能及时安全疏散。真人逃脱、情景剧类场所未给顾客配备定位器,发生火灾因环境因素难以及时、准确搜救被困人员。5.场所未采取营业高峰期人员限流措施;场所安全出口数量和疏散走道宽度不足,影响安全疏散;疏散走道与其他功能区域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6.场所应急照明未设置或数量不足、照度不够;疏散指示标志未设置或设置不符合要求、被遮挡。7.场所道具、装修装饰、隔断等物品遮挡排烟口、火灾探测器、洒水喷头等消防设施,消防设施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影响人员疏散逃生。8.场所布景可燃物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和有毒气体,自然排烟外窗被封闭或排烟设施无法正常开启,有毒高温烟气严重影响人员安全疏散。9.场所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内员工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熟悉应急处置程序,组织疏散能力不足。10.顾客对场所不熟悉,部分游戏进行时与外部无通讯联络。场所内未在明显部位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在游戏开始前未履行火灾风险提示和应急疏散的告知义务。11.场所未设置应急广播,在发生火灾时无法及时广播引导人员安全疏散;场所应急广播为所在建筑公共消防设施,发生火灾时,场所音响设备不能紧急切断关停,干扰应急广播作用发挥。12.场所与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未建立有效的通信联系和应急联动机制,所在建筑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不熟悉场所内部情况,不能及时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13.顾客在预约时段开门进出,场所营业时大门关闭,一旦发生火灾,场所内外互相不清楚情况,不利于及时通知人员疏散。 三、火灾蔓延扩大风险 1.场所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海绵、毛毯、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以及使用易燃可燃物挂件、塑料仿真植物、模型道具、器具,发生火灾极易造成蔓延扩大和严重损失。2.场所与其他毗邻区域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或防火分隔不到位,场所改造时破坏原有的防火分隔措施,容易形成火灾蔓延。3.场所与所在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之间未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场所发生火灾或所在建筑其他部位发生火灾,互相不掌握情况,导致火灾蔓延,无法有效处置。4.因场所装修分隔需要,拆除原有建筑消防设施,或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导致火灾发生后难以有效扑救。5.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场所内员工对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不熟悉,发生火灾后不能早期预警、快速处置。6.场所内部暗门较多,内部隔墙或隔断不具备防火防烟功能,容易造成火势和浓烟快速蔓延。 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 密室逃脱类场所是指在特定受限空间场景内进行真人逃脱、剧本杀、情景剧类活动的场所,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开展火灾风险检查,重点如下: 一、检查消防安全管理 (一)资料档案抽查重点 1.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是否明确,场所租赁使用单位与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是否明确。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记录是否存档;火灾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以及公示承诺制度是否建立。3.场所内员工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是否建立,在职期间是否定期培训。4.是否制定符合本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5.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6.电气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 (二)现场实体抽查重点 1.询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是否知晓自身消防安全职责,是否掌握本场所主要火灾风险。2.询问场所内员工是否掌握本场所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常识,是否掌握应急处置程序措施和组织疏散能力。3.检查场所是否公开承诺消防安全,承诺内容是否属实;核查防火巡查、检查记录真实性,核对登记火灾隐患是否整改。4.抽查测试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5.核查场所主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保持畅通,是否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等违法行为。 二、检查火灾危险源 (一)用火情况 1.检查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燃油、酒精、烧纸、点蜡、焚香、冷烟花等行为。2.查看是否存在违规吸烟行为。3.是否存在违规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 (二)用电情况 1.是否按要求安装使用漏电保护装置;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要求,电气线路是否穿管保护,电气线路接头是否采用接线端子连接;电气线路是否存在老化、绝缘层破损、水浸受潮等问题。2.电气线路、电源插座、开关是否安装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上;配电箱是否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箱内电气线路是否按规定敷设;线路与插座、开关连接处是否松动,插头与插套接触处是否松动。3.因场景剧情需要设置的电气设备,是否使用多个延长线插座串接设备,是否超负荷运行。4.是否选用或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插座、充电器、用电设备等电器产品;场所内员工是否违规使用热得快、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为顾客制作简餐的电饭煲、电磁炉、微波炉等电气设备是否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在加热食物时是否安排人员值守。5.场所内员工和顾客使用的手持电台较多,充电时是否安排人员值守。6.场景道具服装存放的仓库内是否违规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灯具是否按要求安装防护罩。7.布景使用的电气设备、灯具及镇流器与易燃可燃装修装饰、道具是否保持安全距离。8.营业结束闭店时是否采取断电措施。9.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等是否违规在场所内停放、充电,场所内员工是否将蓄电池带至场所内充电。 三、检查重点部位 (一)游玩等候区域 1.等候区的电动按摩沙发、制奶茶机、小零食机、租赁充电宝等设备是否违规敷设电气线路。2.等候区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3.门帘、游戏机、按摩椅、桌椅等物品是否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二)游玩场景区域 1.查看是否违规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海绵、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是否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挂件、塑料仿真植物、氢气球、模型道具等装饰造型物;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彩钢板进行布景、用房搭建、室内隔断。2.安全出口是否封闭,疏散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安全出口数量和疏散走道宽度是否符合要求;场景主题房间是否设置紧急逃生通道,特殊解谜类主题房间疏散门是否设置可从内部打开的装置,监控室是否具有一键启动全部开锁功能。3.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设置,是否完好有效;场所应急广播为所在建筑公共消防设施,发生火灾时,场所音响设备是否能紧急切断关停,是否干扰应急广播作用发挥。4.是否在场所明显部位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场所内员工是否在游戏开始前对顾客进行火灾风险提示和消防安全教育;场所内员工是否带领顾客预先熟悉安全出口。 (三)道具仓库 1.电气线路敷设是否规范,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是否安装防护罩,是否与储存的可燃货物保持安全距离。2.是否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3.物品是否进行分类储存,物品堆放是否规范。4.是否违规设置场所内员工休息间。 (四)办公区域 1.柜台、监控室是否违规储存氢气罐、煤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空气清新剂、杀虫剂、彩带喷雾发泡剂等是否安全存放、使用。2.柜台、监控室是否将延长线电源插座放置在可燃物上。3.查看手持电台、手电筒、手机、充电宝等充电时,是否安排人员值守,值守人员是否掌握应急处置措施。 四、检查应急处置能力 1.现场模拟火情并拉动演练,测试场所是否与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是否建立通信联系。2.场所监控室设置位置是否容易受到游玩场景区域火灾影响;监控室值班人员是否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是否会启动应急照明,是否会利用应急广播通知人员疏散。3.模拟发生火灾时,场所的密码锁、电子锁是否能通过监控室一键启动全部开锁;密码锁是否设置为同一密码,场所值班人员启动应急广播时是否及时告知顾客开锁密码。4.真人逃脱、情景剧类场所是否为顾客配备定位器,一旦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能否快速定位搜救被困人员。5.场所内员工是否熟练掌握灭火器、室内消火栓使用方法,是否能够快速反应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顾客疏散逃生。6.所在建筑的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是否熟悉场所内部情况,现场测试时能否快速到场开展初起火灾扑救和组织人员疏散。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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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权威解读来了!
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 近日,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就《通知》采访了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 一、制定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硝酸铵具有遇火、高温、猛烈撞击发生爆炸的危险特性。历史上,国内外曾多次发生硝酸铵爆炸事故,教训极其深刻。2020年8月4日,黎巴嫩贝鲁特港发生硝酸铵爆炸事故,造成至少190人死亡、6500人受伤,约30万人无家可归。2015年8月,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存有800吨硝酸铵的危险货物堆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1998年1月,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硝酸铵溶液槽被油和氯离子污染而发生燃烧爆炸事故,造成22人死亡、58人受伤。1993年8月,深圳市清水河危险化学品仓库特大爆炸火灾事故中4号仓内大量硝酸铵燃烧爆炸造成15人死亡、200多人受伤。 我国是硝酸铵生产和使用大国,全国现有约40家硝酸铵生产企业,硝酸铵产能共计近700万吨,单厂最大年产能达80万吨,其中固体硝酸铵约占60%。国内硝酸铵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匹配不均,硝酸铵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等各环节涉及面广、链条长,安全风险高;在去年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组织开展的三轮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排查治理中发现国内硝酸铵生产企业普遍存在超量储存问题,且储存安全条件有待提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加强硝酸铵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风险管控,应急管理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研讨论证的基础上,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印发《通知》,旨在坚决防范硝酸铵引发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包括七个方面内容: 一是强化硝酸铵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对硝酸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从业人员准入、硝酸铵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等提出明确要求,特别强调现有硝酸铵生产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因固体硝酸铵产销量不平衡导致超量储存。 二是严格硝酸铵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对硝酸铵生产工艺技术管理、被污染的硝酸铵(扫地料、“不合格”产品等)的回收处置等提出了要求,并且明确要求淘汰常压中和法硝酸铵生产工艺(三聚氰胺尾气综合利用项目除外);使用硝酸铵生产硝基复合(混)肥的企业要严格落实农用硝酸铵、硝酸铵复合(混)肥抗爆性能强制检测制度。 三是完善硝酸铵储存安全设备设施和管理措施。对固体硝酸铵库房、硝酸铵溶液储罐等储存场所和安全设施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安全要求。 四是加强硝酸铵运输安全风险管控。对从事硝酸铵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从事硝酸铵装卸作业的港口企业提出了风险管控要求。 五是严格硝酸铵销售、购买环节管理。对硝酸铵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购买单位的销售、购买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六是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监督管理。分别对应急管理部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和海关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细化。 七是提升硝酸铵安全技术标准。提出要加快研究制定硝酸铵安全管理相关标准规范,从设计建设、产品质量、防火防爆、包装、安全标签、运输安全等方面,提升硝酸铵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 三、《通知》对固体硝酸铵和硝酸铵溶液储存环节安全风险管控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是否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答:《通知》对硝酸铵生产企业、经营(带储存)企业和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储存固体硝酸铵和硝酸铵溶液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 对于固体硝酸铵库房: 一是按甲类仓库设计,单层独立建造,采用封闭结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二是单个库房存储量应不大于500吨,库房周边50m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建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 三是库房内须完善强制通风、远红外热成像监测报警、喷淋降温和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库房外须设置火焰视频识别报警等安全设施,有关监测报警和视频监控信号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四是固体硝酸铵不得与其他类物品同储,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严禁超量储存。固体硝酸铵严禁与可燃物粉末、性质不相容的有机物及金属、强酸、强碱接触,严禁露天储存。 五是固体硝酸铵库房内的动火作业要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要求,全程录像并至少留存一个月,不得在未清空的库房内实施动火作业。 对于硝酸铵溶液储罐: 一是硝酸铵溶液储罐按照甲、乙类液体储罐建设。硝酸铵溶液罐组应单独布置,罐区周边安全距离要符合有关标准。罐组最大容量不超过1000m3,单罐最大容量不超过200m3。 二是储罐须单独设置保温、降温设施,液位、温度、流量等参数应接入DCS系统并具备报警、联锁功能,储罐、机泵及管道等部位要严格控制洁净度,避免油类物质进入。 三是硝酸铵溶液的储存温度应不超过145℃,浓度应不大于93%(质量),并定期检测pH值、浓度、有机物含量等参数,确保在正常范围内。四是硝酸铵溶液输送管路应有预防结晶堵塞的措施。 《通知》对硝酸铵生产和储存环节提出的相关要求适用于硝酸铵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硝酸铵进行生产的化工企业,不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四、《通知》对防范硝酸铵运输环节安全风险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通知》在硝酸铵道路运输环节主要提出了五个方面具体要求: 一是承运硝酸铵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 二是禁止硝酸铵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不得用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运输硝酸铵; 三是在固体硝酸铵装车前应对车厢内残留的化学品、金属粉末、煤粉、木屑等进行清理; 四是加强硝酸铵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 五是加强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教育培训。 《通知》在硝酸铵港口运输环节主要提出了三个方面具体要求: 一是港口企业要落实“直装直取”的要求,港区不储存硝酸铵; 二是港口企业加强与托运人、承运人信息沟通,提高硝酸铵装卸效率,减少硝酸铵在港停留时间; 三是港口企业完善涉及硝酸铵的各类事故情景的应急准备工作。 五、结合落实《通知》要求,强化硝酸铵安全管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硝酸铵固有危险性大,安全风险高,一旦发生事故,易造成严重后果。结合落实《通知》要求,对于强化硝酸铵安全管理,还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硝酸铵生产企业、硝酸铵经营(带储存)企业、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以及硝酸铵承运企业、硝酸铵装卸作业的港口企业、购买和销售单位等要认真贯彻新修订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标准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任责任,落实好《通知》各项要求,有效管控硝酸铵安全风险。 二是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硝酸铵安全监管涉及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海关等多个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形成合力,不断强化硝酸铵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是强化宣传教育。针对硝酸铵的危险特性,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强化宣传教育,提高硝酸铵全生命周期中涉及到的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对硝酸铵危险性的认知,多措并举,构建有效的硝酸铵安全风险管控屏障。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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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关: 硝酸铵具有遇火、高温、猛烈撞击发生爆炸的危险特性。2020年8月4日,黎巴嫩贝鲁特港发生硝酸铵爆炸事故,造成至少190人死亡、6500人受伤,约30万人无家可归。我国是硝酸铵生产和使用大国,涉及面广,安全风险高,历史上也曾多次发生硝酸铵爆炸事故。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加强硝酸铵(包括含可燃物≤0.2%的硝酸铵和硝酸铵溶液)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等环节安全风险管控,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强化硝酸铵安全风险源头管控 各地区要严格落实《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3号)有关要求,对硝酸铵建设项目从严审批,严格从业人员准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布局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硝酸铵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各环节均须考虑硝酸铵的爆炸特性,鼓励硝酸铵生产和使用企业就近布局,减轻硝酸铵储存环节和运输环节安全风险。新建、改建、扩建硝酸铵项目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以下统称“两项标准”)中的定量风险评估法评估其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现有硝酸铵生产企业要按照已确定的“一企一策”方案,落实配套建设与固体硝酸铵产能相匹配的硝基复合肥、硝酸铵溶液等调峰装置或产能分流设施的要求,鼓励增加硝基复合肥、硝酸铵溶液和其他分流产品的生产能力,避免固体硝酸铵产销量不平衡导致超量储存。 二、严格硝酸铵生产过程安全管理 硝酸铵生产企业要强化工艺技术管理,严格控制原料配比、反应温度和pH值等工艺参数,建立完善定期检测制度,严格监测原料中氯离子、油类等杂质含量和成品中的有机物含量,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及时回收处置被污染的硝酸铵(扫地料、“不合格”产品等),必须储存的应按照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储存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与成品混存,并按照“两项标准”中的事故后果法确定最大存储量;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和产品包装要求,确保将硝酸铵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尤其是遇火、遇高温、遇猛烈撞击发生爆炸的危险特性直观准确地传递至运输环节和下游用户;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强日常管理,防止生产装置发生火灾、爆炸,影响厂区内硝酸铵的储存安全。淘汰退出常压中和法硝酸铵生产工艺(三聚氰胺尾气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使用硝酸铵生产硝基复合(混)肥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WJ/T9050)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要严格落实农用硝酸铵、硝酸铵复合(混)肥抗爆性能强制检测制度,生产农用硝酸铵以及硝酸铵含量超过50%的硝酸铵复混肥的企业应每三年进行一次统检,凡未取得国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抗爆性能检测合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作为农用生产资料生产、销售。 三、完善硝酸铵储存安全管理措施 硝酸铵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要进一步提升固体硝酸铵库房储存条件,比照《民爆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7.1.3规定,单个库房存储量应不大于500吨,库房周边(50m)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建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固体硝酸铵库房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要求,按甲类仓库设计,单层独立建造,采用封闭结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设置甲级防火门窗。库房内须完善强制通风、远红外热成像监测报警、喷淋降温和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库房外须设置火焰视频识别报警等安全设施,有关监测报警和视频监控信号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硝酸铵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的固体硝酸铵库房在满足上述储存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储存。固体硝酸铵应严格按照《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6.5条要求,不准与其他类物品同储,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严禁超量储存。固体硝酸铵严禁与可燃物粉末、性质不相容的有机物及金属、强酸、强碱接触,严禁露天储存。固体硝酸铵库房内的动火作业要严格落实《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应全程录像并至少留存一个月,不得在未清空的库房内实施动火作业。鼓励固体硝酸铵生产企业采取“直产直装”、“零库存”运行等减少储存量的措施。 硝酸铵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的硝酸铵溶液储罐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4.2.3款要求,罐组最大容量不超过1000m3,单罐最大容量不超过200m3。硝酸铵溶液罐组应单独布置,罐区周边安全距离要符合应急管理部门新制定的国家标准。储罐须单独设置保温、降温设施,液位、温度、流量等参数应接入DCS系统并具备报警、联锁功能,储罐、机泵及管道等部位要严格控制洁净度,避免油类物质进入。硝酸铵溶液的储存温度应不超过145℃,浓度应不大于93%(质量),并定期检测pH值、浓度、有机物含量等参数,确保在正常范围内。硝酸铵溶液输送管路应有预防结晶堵塞的措施。固体硝酸铵库房和硝酸铵溶液储罐均须纳入重大危险源管理,落实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安全包保责任制。硝酸铵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要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工艺处置队,加强值班值守,提高自身处置灾害事故的能力。 四、加强硝酸铵运输安全风险管控 硝酸铵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装载查验、记录制度,委托具备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硝酸铵。从事硝酸铵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禁止硝酸铵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不得违规使用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运输;要进一步加强对相关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硝酸铵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在固体硝酸铵装车前应对车厢内残留的化学品、金属粉末、煤粉、木屑等进行清理。从事硝酸铵装卸作业的港口企业要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关于“直装直取”的要求,加强与托运人、承运人信息沟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五、严格硝酸铵销售、购买环节管理 硝酸铵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须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方可销售。销售硝酸铵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查验购买方相应的许可证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严禁销售给不具备相应许可或法定手续不齐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企业要在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购买单位要在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公安机关备案。 六、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监督管理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硝酸铵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和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发现有关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督促有关化工园区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为以硝基复合肥项目报批的硝酸铵生产企业发放硝酸铵销售许可证;依法严肃查处违规销售硝酸铵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从事硝酸铵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规范运输行为,强化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硝酸铵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各级公安机关要从严规范硝酸铵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海关部门要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令第21号)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加强硝酸铵出口管理,严格出口企业资质要求,限制单次审批数量,减轻出口环节安全风险,为硝酸铵“直装直取”提供便利。 七、提升硝酸铵安全技术标准 应急管理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硝酸铵安全管理相关标准规范,从设计建设、产品质量、防火防爆、包装、安全标签、运输安全等方面,提升硝酸铵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完善硝酸铵溶液和固体硝酸铵“一书一签”。工业和信息化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全国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发挥好平台对硝酸铵监管信息共享的支撑作用;研究制修订多孔粒状硝酸铵和硝酸铵溶液的产品标准。鼓励各地区根据实际进行相关信息化系统建设,同时做好与全国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的对接工作。有关地方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规划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2021年9月13日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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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火灾风险指南及检查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 为全面加强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火灾防范工作,消防救援局组织河南、陕西等消防救援总队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结合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火灾教训以及一线消防监督检查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出可能引发火灾风险以及火灾蔓延扩大风险,研究制定了《文物建筑火灾风险指南(试行)》《文物建筑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和《博物馆火灾风险指南(试行)》《博物馆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风险指南》和《检查指引》)。现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铺开宣传贯彻工作。《风险指南》《检查指引》可用于指导相关行业部门、文物建筑和博物馆开展消防管理工作。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要主动与文物、宗教和文旅部门沟通协调,联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做好宣传培训,明确工作要求,抓好贯彻执行。要组织文物建筑和博物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集中培训,督促开展内部员工培训,专题授课讲解《风险指南》《检查指引》内容要求。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风险指南》《检查指引》进行调整完善,印发工作手册、宣传挂图,在文物建筑和博物馆广泛宣传、公示张贴。 二、做实单位自知自查自改。各地要全面推行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火灾风险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制度,以《风险指南》《检查指引》为主要内容,指导文物建筑和博物馆建立完善火灾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强化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文物建筑和博物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要定期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按照《风险指南》《检查指引》及相关要求辨识风险、查找隐患,及时督办整改,严格奖惩管理。文物建筑和博物馆内的各类承租经营场所、生活居住人员也要对照《风险指南》《检查指引》,开展火灾风险自知自查自改工作。 三、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各地要根据“双随机”监管和重点监管工作部署,加强文物建筑和博物馆消防监督检查,优化检查方法和抽查测试内容。对文物建筑和博物馆开展监督检查,要提前告知管理单位,通知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相关人员参加检查。对于古建筑群和大型博物馆,可邀请文物安全、电气工程、设施维保等相关领域专家共同组成团队检查,根据需要通知当地消防救援站共同参加检查测试。检查人员按照执法流程开展检查时,要抽查验证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火灾风险自知自查自改工作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消防救援局2021年9月18日 文物建筑火灾风险指南(试行) 文物建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文物建筑主要火灾风险如下: 一、起火风险 (一)明火源风险 1.焚香、觐香、油灯、烛火区周边堆放杂物,与其他可燃物或区域未做有效分隔,无专人看管。2.在非指定安全区域内烧纸、焚香、使用燃灯等,使用电子香烛未落实安全管控措施。3.文物建筑内违规吸烟,违规使用明火,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4.文物建筑内冬季违规采用炭火取暖,采用燃气锅炉取暖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5.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6.文物建筑周边违规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 (二)电气火灾风险 1.文物建筑配电室内堆放杂物,配电箱未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电气线路老化、绝缘层破损、线路受潮;使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2.文物建筑内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电气线路选型不当、连接不可靠;电气线路、电源插座、开关安装敷设在可燃材料上或未与窗帘、垂幔等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线路与插座、开关连接处松动,插头与插套接触处松动。 3.选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气产品以及电气线路。 4.文物建筑内冬季违规采用电暖气、电褥子取暖。 5.文物建筑内制冷、除湿、加湿装置长时间通电,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6.临时加装的亮化灯具、LED显示屏、灯箱、用电设备超出线路荷载。展示柜内的照明未采用冷光源。 7.未按要求安装防雷设施,防雷设施未定期检测维护并确保完好有效。 8.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电动平衡车等使用蓄电池的交通工具违规在文物建筑内停放、充电,工作人员将蓄电池带至文物建筑内充电。电动汽车停放、充电未与文物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三)违规使用可燃物风险 1.违规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海绵、毛毯、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2.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违规搭建易燃可燃夹芯材料彩钢板房;临时演出、大型活动舞台等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3.文物建筑内使用的经幡、帐幔、伞盖、地毯、锦锈等可燃织物未与明火源及电气线路、电气产品保持安全距离。4.用于文物修复保护的各类油品、油漆、稀料等易燃化学品未按要求储存使用。 (四)其他起火风险 部分文物建筑长期作为民居、粮仓、教室、办公场所等用途或者被开发为旅馆、饭店、作坊等生产经营性场所,用火用油用气用电等未严格落实文物建筑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二、火灾蔓延扩大风险 1.文物建筑之间防火分隔措施被破坏或不到位,与其他毗邻建筑防火分隔不到位、防火间距被占用。2.地处森林、郊野的文物建筑周边未开辟防火隔离带。3.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未依法依规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未与周边消防力量建立联动机制。4.文物建筑内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发生火灾后不能早期预警、快速处置;值班人员对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不熟悉。5.未设置消防车通道,现有消防车通道上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影响灭火救援。6.未设置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未配备手抬泵等消防器材,未在周边水源设置取水设施,不能保证消防供水需要。 三、主要场所火灾风险 (一)焚香、觐香区域 1.觐香、焚香区域周边未设置灭火器、水缸、水桶、沙土等器材以备灭火。2.现场无专人看护,焚香、觐香结束后未及时消除火源。3.未针对大风天气明确禁止焚香、觐香的要求。4.周边堆放易燃可燃物。 (二)大殿、偏殿等主要建筑 1.道馆、庙堂、大殿内使用的经幡、帐幔、伞盖、地毯、锦锈等可燃织物未与明火源及电气线路、电气产品保持安全距离。2.照明、展览背景灯光长时间通电和超年限使用。3.未在大殿内方便取用的位置按组配备灭火器。4.藏经楼、文物仓库等物品堆放不符合安全要求。 (三)厨房 1.厨房操作间与其他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2.使用管道燃气的,燃气管线、连接软管、灶具等老化、超出使用年限,未设置燃气紧急切断装置;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钢瓶未安全存放或钢瓶存放量过多。3.油烟管道未及时清洗。4.厨房未按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文物建筑单位宿舍 1.宿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锁闭、堵塞、占用。2.工作人员、僧人、居士在宿舍内违规使用明火;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私拉乱接电气线路。3.新建设的宿舍未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4.宿舍外窗设置铁栅栏等影响疏散逃生的障碍物。5.使用可燃夹芯泡沫彩钢板搭建宿舍,宿舍内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分隔、装饰。 (五)举办大型活动现场 1.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纪念日等大型活动时或节假日旅游高峰期,未制订专门的应急疏散预案,未实行限流措施,人员流动超出最大承载人数。2.举办大型活动现场布置施工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临时加装的亮化灯具、LED屏幕、灯箱等用电设备超出线路荷载,电气线路敷设、连接不规范,活动结束未及时断电等。 文物建筑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 文物建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文物建筑火灾风险检查指引如下: 一、检查消防安全管理 资料档案抽查重点: 1.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消防安全职责是否明确,文物建筑的使用单位或者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是否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消防工作档案是否齐全,火灾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以及承诺公示制度是否建立。3.寺庙文物建筑的宗教、文物、文旅部门消防管理责任以及寺庙、旅游运营公司消防管理责任是否明晰,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联合管理机制,各环节消防管理责任是否做到全覆盖落实。4.各类消防检查、隐患整改、奖惩记录是否齐全,是否明确重点部位并实行严格管理。火灾隐患整改记录是否“闭环”,有关责任人是否签字确认。5.工作人员、宗教活动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是否建立,是否开展经常性教育培训。6.是否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是否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7.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电工是否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 现场实体抽查重点: 1.询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知晓自身消防安全职责,是否掌握本单位主要火灾风险以及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相关火灾风险。2.询问租赁商铺、重点部位负责人是否掌握相应场所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查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是否落实现场看护措施。3.询问工作人员、宗教活动人员等是否掌握本场所、本岗位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常识。4.抽查是否违规搭建临时建筑或堆放可燃物品占用防火间距、私搭乱接电气线路等问题。 二、检查火灾危险源 (一)用火用油用气 资料档案抽查重点: 1.用火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并落实。2.查看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设计、敷设、检测维保是否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实施。 现场实体抽查重点: 1.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类文物建筑等是否落实严格控制用火要求,确需使用明火时,是否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由专人看管。从事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建筑是否在指定区域内燃灯、烧纸、焚香,长明灯、蜡烛是否设置由不燃材料制成的固定灯座、灯罩和烛台等安全防护措施。2.非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建筑内是否存在违规燃灯、烧纸、焚香等使用明火行为。3.对参观游览人员携带火种及违规吸烟等行为的检查和监管措施是否落实。4.文物建筑内冬季是否违规采用炭火取暖,采用燃气锅炉取暖是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5.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小型液化气炉、油气炉及其他甲、乙类液体燃料等问题。 (二)用电情况 资料档案抽查重点: 1.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并落实。2.查看电气线路、防雷设施的设计、敷设、检测是否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实施。 现场实体抽查重点: 1.询问电工是否会根据相关仪器仪表显示情况分析判断电气故障,是否知晓火灾时不应关闭消防电源。2.是否按要求安装使用漏电保护装置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3.使用漏电流模拟设备测试剩余电流探测器、漏电保护装置功能是否完好;使用红外测温仪抽测变压器、配电柜、配电箱、电气线路、插座插排等是否存在温度异常现象。4.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是否违规设置架空电线;除展示照明和监测报警等用电外是否违规设置有其他用电行为;展示柜内的照明是否采用冷光源;是否违规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和电加热茶壶、电磁炉、热水器、微波炉、咖啡机、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5.电气线路选型、断路器等是否与用电负荷相匹配;明敷电气线路是否穿管保护,是否存在线路老化、绝缘层破损、线路受潮、水浸等问题,是否存在过热、烧损、熔焊、电腐蚀等痕迹;电线接头是否采用接线端子等可靠连接,电气线路、开关、插座是否直接敷设安装在可燃材料上;防雷击保护装置是否完整有效,其配电线路接地线与防雷装置是否做可靠的等电位连接。6.配电箱接地措施是否完好,箱内线路敷设是否正确,线路孔洞是否进行防火封堵,周围是否堆放可燃物。7.文物建筑内冬季是否违规采用电暖气、电褥子取暖;文物建筑内制冷、除湿、加湿装置长时间通电,是否落实安全检查措施。8.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电动平衡车等使用蓄电池的交通工具是否违规在文物建筑内停放、充电,工作人员是否违规将蓄电池带至文物建筑内充电。电动汽车停放、充电是否与文物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三、检查重点场所及部位 (一)大殿、偏殿等建筑 1.是否违规燃灯、烧纸、焚香、点蜡。2.照明、背景灯具设置及电气线路敷设情况是否符合要求。3.抽查是否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标识。太平池、消防水缸等辅助消防用水设施、容器储水情况是否正常。4.检查殿内使用的经幡、帐幔、伞盖、地毯、锦锈等可燃织物是否与明火源及电气线路、电气产品保持安全距离。 (二)文物库房等仓库 1.查看仓库是否违规设置易燃可燃装饰物,是否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电气线路是否违规穿越或直接敷设在可燃材料上,是否采取穿管保护措施。开关箱是否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是否落实拉闸断电。2.检查仓库是否违规使用电炉、电暖气等电加热器具;查看灯具是否安装防护罩。3.核对仓库是否超过规定储量,是否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查看是否与其他场所进行混合设置,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彩钢板搭建仓储场所和临时用房。(三)外租商户和居民、宗教、工作人员居住生活建筑1.抽查是否违规设置经营性商铺、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居住场所,是否违规搭建临时经营摊位。2.抽查照明灯具设置及电气线路敷设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违规使用电暖器、电熨斗、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3.查看是否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四)厨房 1.检查厨房是否与其他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2.查看炉具是否定期检测和保养,燃气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是否存在破损、泄漏和老化现象,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否安全存放或存放量过多。3.检查燃气管线、连接软管、灶具是否老化、超出使用年限,是否设置燃气紧急切断装置。4.核查排烟罩、油烟道是否定期清洗。 (五)建筑周边及室外 1.文物建筑之间及毗连建筑是否存在私搭乱建占用防火间距问题,是否违规搭建易燃可燃彩钢板建筑。2.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是否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易燃物。3.建筑外墙的装饰灯具、电气线路是否出现老化现象。4.地处森林、郊野的文物建筑周边是否开辟防火隔离带。 (六)消防设施 1.检查消防设施维保记录和检测报告,核对是否违规出具失实、虚假检测报告和维保记录。2.检查测试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是否落实两人值班及持证上岗制度。3.检查是否设置消防车通道,现有消防车通道上是否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影响灭火救援。4.检查是否设置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是否配备手抬泵等消防器材,是否在周边水源设置取水设施。 四、检查应急处置能力 (一)微型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 1.依法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的是否建立,是否按要求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2.查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人员、器材装备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通信联络机制,通讯工具配备是否齐全。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按要求落实值班值守制度。3.询问队员是否熟悉建筑结构、功能布局、场所性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情况,能否熟练操作消防器材装备。4.是否与辖区消防救援站建立联勤联动机制,是否结合实际制定灭火救援预案,是否定期开展联合演练。 (二)现场拉动测试 现场模拟火情并拉动演练,测试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是否能快速响应,是否建立高效的通讯联络机制,是否能快速反应组织扑救初起火灾;核查灭火救援预案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博物馆火灾风险指南(试行) 博物馆是指征集、典藏、陈列和研究代表自然和人类文化遗产的实物场所。设在文物建筑内的博物馆,还应符合国家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博物馆主要火灾风险如下: 一、起火风险 (一)明火源风险 1.博物馆内违规吸烟,违规使用明火,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2.藏品技术区、业务与研究用房中修复、实验、展品展具制作与维修等环节设置的明火设施管理不到位。3.违规采用炭火取暖,采用燃气锅炉取暖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4.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5.厨房使用明火不慎、油锅过热起火;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6.用餐区域、开放式食品加工区违规使用明火。 (二)电气火灾风险 1.选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产品以及电气线路;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以及白炽灯、卤钨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照明灯具。2.电气线路未正确选择导线类型、未穿管保护,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老化、绝缘层破损以及过热、锈蚀、烧损、电腐蚀等问题,配电线路未设置与电气设备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3.电气线路、配电箱、电源插座、电器开关、照明灯具直接敷设、安装在可燃材料上,或靠近可燃物时未采取防火隔热措施。4.弱电井、强电井及吊顶内存在强、弱电线路交织敷设、共用配电箱等问题,电井内及配电装置周围存在可燃物。5.临时布置的活动场所现场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电气线路敷设、连接不规范。6.馆内违规采用电暖气、电褥子取暖。7.除必须持续通电的设备外,其他用电设备在闭馆后未采取断电措施。馆内制冷、除湿、加湿装置长时间通电,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8.建筑防雷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古树名木未设置防雷设施。9.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电动平衡车等使用蓄电池的交通工具违规在博物馆内停放、充电,工作人员将蓄电池带至馆内充电。电动汽车停放、充电未与博物馆保持安全距离。 (三)可燃物风险 1.展品、藏品、商品在布展、撤展、存放、搬运时使用的箱、柜、架、盒及包装、填充所使用的纸张、棉花、木丝等可燃物未及时清理。2.展馆内设置易燃可燃材料装饰,如易燃可燃物挂件、模型道具、装饰造型等。3.建筑施工、修缮过程中使用油漆稀释剂等各种易燃危险品,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4.文物建筑博物馆设置住宿、厨房等用房,增加火灾风险。5.文物建筑博物馆保护范围内大量干枯杂草、树枝和灌木等易燃可燃物未及时清理。 二、火灾蔓延扩大风险 (一)现代建筑的博物馆 1.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等未保持完好有效。2.柴油发电机房、空调机房、变配电室、锅炉房等重要设备用房防火分隔被破坏,管道井、电缆井、玻璃幕墙防火封堵不到位。3.通风空调系统、防排烟系统管道上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未保持完好有效。4.消防设施未按标准配置或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车通道未保持畅通,防火间距被占用。 (二)文物建筑内的博物馆 1.文物建筑大多为纯木或砖木结构,耐火等级低,无防火分隔设施,作为展厅、藏品库、装裱及修复室时,发生火灾易造成蔓延扩大和严重损失。2.宗教场所悬挂的绸缎、经幡、伞盖、帐幔等未经防火阻燃处理。3.毗邻文物建筑违规设置办公场所、宿舍、食堂,违规搭建临时建筑、设置商业摊点等。4.未设置消防车通道,现有消防车通道上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影响灭火救援。5.未设置室外消火栓或未设置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未配备手抬泵等消防器材,未在周边水源设置取水设施,不能保证消防供水需要。 三、重点部位火灾风险 (一)陈列展览厅 1.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破坏防火防烟分隔设施。2.安防监控设施的强、弱电气线路敷设方式不规范。3.用于宣传、展示的多媒体显示屏、电子沙盘模型等电器设备未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4.展柜内设置非冷光源灯具,灯具线路未采取穿管保护措施,线路接头未使用接线盒等连接方式。展柜底部安装的用电设备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5.新型高科技智能化展品安全性能不稳定,易产生故障引发火灾。6.文物建筑内的博物馆展厅违规设置配电箱,照明灯具安装及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7.展厅内游客参观时,局部区域滞留拥堵,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二)影视厅及互动体验室 1.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吊顶、墙面、地面、隔断、疏散门、座椅、幕布、装饰织物等燃烧性能不符合规范要求。2.电气设备持续使用以及大型体验设备瞬时用电量大易造成过负荷等问题。3.科普教育实验室违规存放易燃可燃化学试剂,体验者违规进行实验操作。 (三)藏品库 1.藏品库内违规搭建阁楼、分隔小间,采用易燃彩钢板搭建仓库或其他临时用房。2.库房与其他用房共用,未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未独立设置疏散门。3.藏品库房未按要求设置相适应的自动灭火系统。4.未按照藏品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分间存放,无法有效实施灭火。库房未在醒目处标明藏品性质和灭火方法。5.藏品库内灯具未安装防护罩;违规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垂直下方堆放可燃藏品,且未与可燃藏品保持安全距离;违规使用电炉、电加热器等器具。 (四)装裱及修复室 1.装裱室、修复室与其他场所未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2.违规使用明火灶具熬制装裱浆糊等,熬浆、烘烤等设备与周围可燃物未保持安全距离。3.用于文物修复的易燃可燃化学药品试剂未分类分区存放或超量存放,储存间和使用区域未安装通风设施。4.熏蒸、清洗、干燥、修复、打磨等产生可燃气体或粉尘的区域未设置可燃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警设施和泄压设施。 (五)档案资料室 1.档案资料室违规设置人员住宿、办公场所,与建筑内的其他功能区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2.未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3.未落实专人值班制度。 (六)厨房 1.厨房操作间与其他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2.炉具未定期检测和保养,燃气管道、法兰接头、连接软管、仪表、阀门存在破损、泄漏和老化现象。3.排油烟罩、油烟道未定期清洗,厨房未按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燃气紧急切断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钢瓶未安全存放或钢瓶存放量过多。 博物馆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 博物馆是指征集、典藏、陈列和研究代表自然和人类文化遗产的实物场所。设在文物建筑内的博物馆,还应符合国家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博物馆火灾风险检查指引如下: 一、检查消防安全管理 资料档案抽查重点: 1.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消防安全职责是否明确,是否逐级按岗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消防工作档案是否齐全,火灾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以及承诺公示制度是否建立。3.消防巡查检查、隐患整改、奖惩情况的记录是否齐全,火灾隐患整改是否“闭环”,重点部位是否明确并实行严格管理。4.工作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否建立,是否开展经常性教育培训。5.是否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演练。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是否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6.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电工是否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 现场实体抽查重点: 1.询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知晓自身消防安全职责,是否掌握本单位主要火灾风险以及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相关火灾风险。2.询问重点部位责任人、商铺经营者是否掌握相应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查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现场监护措施是否落实。3.询问工作人员是否清楚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4.抽查是否违规搭建临时建筑或堆放可燃物品,是否占用防火间距,是否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 二、检查火灾危险源 (一)用火用油用气 资料档案抽查重点: 1.用火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并落实。2.查看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实施。 现场实体抽查重点: 1.对携带火种及违规吸烟等行为的检查和监管措施是否落实。2.文物建筑内的博物馆是否存在违规燃灯、烧纸、焚香等使用明火行为。3.除工艺特殊要求和厨房外,建筑内是否违规设置明火设施,是否使用、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物品。4.是否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小型液化气炉、油气炉及其他甲、乙类液体燃料。5.是否违规采用炭火取暖,采用燃气锅炉取暖是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用电情况 资料档案抽查重点: 1.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并落实。2.查看电气线路、防雷设施的设计、敷设、检测是否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实施。 现场实体抽查重点: 1.询问电工是否会根据相关仪器仪表显示情况分析判断电气故障,是否知晓火灾时不应关闭消防电源。2.是否按要求安装使用漏电保护装置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3.使用漏电流模拟设备测试剩余电流探测器、漏电保护装置功能是否完好;使用红外测温仪抽测变压器、配电柜、配电箱、电气线路等是否存在温度异常现象。4.除展示照明和监测报警等正常用电外,是否存在其他违规用电行为;是否违规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和电加热茶壶、电磁炉、热水器、微波炉、咖啡机、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5.电气线路选型、断路器等是否与用电负荷相匹配;明敷电气线路是否穿管保护,是否存在线路老化、绝缘层破损、线路受潮、水浸等问题,是否存在过热、烧损、熔焊、电腐蚀等痕迹;电线接头是否采用接线端子等可靠连接,电气线路、开关、插座是否直接敷设安装在可燃材料上;防雷击保护装置是否完好有效,其配电线路接地线与防雷装置是否做可靠的等电位连接。6.配电箱接地设施是否完好,箱内线路敷设是否正确,线路孔洞是否进行防火封堵,周围是否存在可燃物。7.馆内冬季是否违规采用电暖气、电褥子取暖;馆内制冷、除湿、加湿装置长时间通电,是否落实安全检查措施。8.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电动平衡车等使用蓄电池的交通工具是否违规在馆内停放、充电,工作人员是否违规将蓄电池带至馆内充电。电动汽车停放、充电是否与博物馆保持安全距离。 三、检查重点场所及部位 (一)陈列展览厅 1.临时布展的场所,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是否破坏防火防烟分隔设施。2.临时布展施工现场是否按要求设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动火作业时是否对周边可燃物进行清理并落实动火审批和现场监护制度,施工作业是否停用、破坏或遮挡消防设施。3.是否违规设置各类易燃可燃物挂件或装饰造型,是否违规在可燃物上悬挂、布置电气线路、高温电器设备等。4.展位宣传箱牌等加装的亮化灯具、显示屏和灯箱等用电设备是否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是否存在私拉乱接和超负荷用电情况,临时电气线路敷设是否规范;展柜内照明是否采用冷光源灯具。5.展位设置和展台、展柜、展品的摆放是否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6.展厅疏散指示标志设置是否清晰可见,并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是否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7.博物馆建筑的展厅内是否设置应急照明。8.展柜内陈列照明是否直接敷设在可燃材料上,灯具线路是否穿管保护,线路接头是否采用接线盒等连接方式。展柜底部安装的用电设备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标准要求。9.展台、展柜、展具等是否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制作。10.文物建筑内的博物馆展厅是否违规使用白炽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二)影视厅及互动体验室 1.厅内座椅、窗帘、地毯、吸声材料等的燃烧性能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2.核查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与幕布、软包等装饰装修材料是否保持安全防护距离。3.用于教育和展示的多媒体显示屏、电子沙盘模型、放映设备、幕布及机房处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4.投影仪、音响和特殊大型科技体验设备等电气设备是否定期维护保养。5.厅室疏散门或安全出口是否分散布置,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是否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藏品库 1.核查藏品库区的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安全疏散等防火设计是否满足《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2.核查藏品库是否违规搭建阁楼、分隔小间,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彩钢板搭建库房或其他临时用房。3.查看藏品是否按照材质类别分间储藏,储藏间是否违规设置套间。一级文物、标本等珍贵藏品库房是否独立设置。4.电源开关是否统一安装在藏品库房总门之外,是否设置防剩余电流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线路是否穿金属保护管暗敷,照明灯具是否按要求安装防护罩。5.是否违规使用电炉、电加热器、移动式照明灯具等电器设备。照明灯具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是否小于安全距离。6.是否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7.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是否能保证火灾时从内部易于打开。8.装卸区、拆箱(包)间及藏品库房的可燃包装材料是否随意堆放未及时清理。当库房内采用木质护墙时,是否采取相应的防火保护措施。9.搬运藏品、展品的铲车、电瓶车是否违规停放在馆内。 (四)装裱及修复室 1.装裱室、修复室是否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2.对易燃易爆化学药品试剂是否明确管理人,并建立储存、使用等管理制度。压缩气瓶和专用试剂是否分类分区存放,修复现场专用试剂存量是否超过当天用量。3.装裱室是否使用明火灶具熬制浆糊等,熬浆、烘烤等设备与周围可燃物等是否保持安全距离。装裱室、修复室设电热装置时,是否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4.修复室内是否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5.因工艺要求设置明火设施,或使用、储藏火灾危险性为甲类、乙类物品时,是否采取防火和安全措施。6.熏蒸、清洗、干燥、修复、打磨等产生可燃气体或粉尘的区域是否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施和泄压设施。7.文物建筑内的博物馆修缮确需使用油漆稀释剂等各种易燃危险品的,是否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外存放并限量领料,是否违规在作业现场调配用料。 (五)档案室 1.是否根据档案室等级和分类设置相应的灭火系统,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2.除尘、消毒室是否在室内外分设控制开关,其排气管道是否违规穿越其他用房。 (六)厨房 1.检查厨房是否与其他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2.查看炉具是否定期检测和保养,燃气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是否存在破损、泄漏和老化现象,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否安全存放或存放量过多。3.检查燃气管线、连接软管、灶具是否老化、超出使用年限,是否设置燃气紧急切断装置。4.核查排油烟罩、油烟道是否定期清洗。 (七)重要设备用房 查阅竣工图纸,抽查设备用房位置和使用功能有无变化;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空调机房、油浸变压器室的防火分隔是否被破坏,安全防控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存放易燃可燃杂物。 (八)消防设施 1.核对消防设施维保记录和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有效,是否违规出具失实、虚假检测报告和维保记录。2.检查测试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是否落实两人值班及持证上岗制度。 四、检查应急处置能力 (一)微型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 1.查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人员、器材装备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通信联络机制,通讯工具配备是否齐全。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按要求落实值班值守制度。2.询问队员是否熟悉建筑结构、功能布局、场所性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情况,能否熟练操作消防器材装备。3.是否与辖区消防救援站建立联勤联动机制,是否定期开展联合演练。 (二)现场拉动测试 现场模拟火情并拉动演练,测试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是否能快速响应,是否建立高效的通讯联络机制,是否满足“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要求,快速开展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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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部长 黄明2021年9月13日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第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第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 从业条件 第五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 从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七条 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六)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业。 第三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从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活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结论文件,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开展维护保养检测,保证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6年。 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第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收费应当遵守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二)出具虚假、失实文件;(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四)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六)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应当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发布从业、诚信和监督管理信息,并为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开展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二)根据需要实施专项检查;(三)发生火灾事故后实施倒查;(四)对举报投诉和交办移送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从业行为进行核查。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网上核查、服务单位实地核查、机构办公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对单位(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对为该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抽查内容为:(一)是否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二)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三)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护保养、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五)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六)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七)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八)是否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消防监督管理需要,可以对辖区内从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专项检查可以抽查下列内容:(一)是否具备从业条件;(二)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三)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四)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五)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六)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七)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八)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九)是否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有人员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应当对为起火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倒查。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调查其他火灾,可以根据需要对为起火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倒查。倒查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抽查内容实施。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参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二)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三)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对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五)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第二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的,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积分信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制定。 第三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地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决定。 第三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参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或者指定、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个人财物,或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保修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由施工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虚假文件,是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提供服务或者以篡改结果方式出具的消防技术文件,或者出具的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的消防技术文件。本规定所称失实文件,是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与当时实际情况部分不符、结论定性部分偏离客观实际的消防技术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配备的仪器、设备、设施目录,由应急管理部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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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十四五”规划》正式发布
近日,《广东省消防“十四五”规划》(下称《规划》)由广东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规划》分为消防救援工作的形势分析、规划发展的总体要求、统筹推进的主要任务、全面建设的重大工程及促进落实的保障措施五个部分。 《规划》总结了“十三五”时期广东消防救援工作的成效、“十四五”时期面临的挑战和机遇,系统谋划了社会治理、综合救援、基础设施、装备战勤、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等六个方面的提升任务,明确提出了“到2025年适应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公共消防安全体系和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建立,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消防救援队伍应对处置巨灾大难的能力显著提升”总体目标。 一、规划基础 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与“十二五”时期相比,火灾亡人数和伤人数分别下降20.34%和15.13%,未发生重大以上和影响特别重大的火灾事故,圆满完成多项重大会议活动安保任务。 消防安全责任有效落实。出台《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若干措施》等规章和文件,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消安委高效运行,工作会商、联合执法、定期通报等机制逐步成熟。 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新建、改造消防站312个,新增小型消防站203个、微型消防站3.1万个,新建市政消火栓6.8万个。19个地市消防救援训练基地投入使用或开工建设,消防救援队伍实战实训基础设施持续完善。 消防装备配备水平不断提高。全省一级消防站车辆配备全部达标,持续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老区苏区消防车辆及装备器材配备,特种消防装备配备任务纳入省级民生实事清单,装备配备整体水平位居全国先进行列。 消防救援能力明显提升。接报消防救援警情64万余起、出动力量69万余人次,抢救、疏散被困人员27.3万余人,挽回财产损失223亿余元。高标准建设中国救援广东机动专业支队,组建高层建筑、石油化工、山岳(高空)、地震(地质)灾害、水域等7个类型41支专业救援队伍。新增政府专职消防队670支、专职消防队员5851人,立体化消防救援力量逐步形成。 消防信息化体系日益完善。建成21个地市级消防指挥中心和信息中心,建成534个图像综合管理平台,打造“天空地”一体化网络。新建实战指挥平台、移动作战终端,一体化消防业务信息平台基本形成。配备便携卫星站、通信指挥车、方舱指挥车74套(台),应急指挥通信体系不断健全。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成效明显。建设2569个消防科普教育基地、主题公园、微体验馆,在省、市主流媒体开设25个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在新媒体开设198个宣传教育账号。建成消防宣传媒体资产管理系统,“广东消防”微博、微信公众号排名全国前列。创新开展群众消防安全知晓率和满意度“双调查”,消防宣教覆盖面不断拓宽。 二、总体要求 一条主线:全面推进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两个导向: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有机统一,聚焦消防事业高质量发展目标,破解影响和制约消防事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 三大定位: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新时代国家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 四项目标:火灾风险防控体系更完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更健全、设施装备支撑体系更稳固、消防综合保障体系更优化 三、主要目标 基层责任落实取得新突破。基层工作落实机制逐步理顺,消防执法权限逐级下放,基层监管机构和职责明确,监督力量进一步充实,消防工作“最后一公里”有效打通,基层消防监督力量实现全覆盖。 消防治理能力得到新提高。公共消防设施进一步完善,火灾风险监测预警和系统管控能力持续加强。消防救援大数据库基本建成,消防科技信息化、数字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消防安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新局面初步建立,社会消防安全环境不断改善。 消防救援队伍获得新发展。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核心骨干、多种形式消防力量为补充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加快构建。新时代高素质消防救援人才队伍初步建成,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和保障机制更加完善,城市消防救援站及各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大幅提升。 综合救援能力再上新台阶。各级消防救援训练基地建设完成,消防救援队伍训练体系不断健全,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全面提高,装备战勤保障能力明显加强,综合救援能力大幅提升,全面适应“全灾种、大应急”职能任务需要。 宣传教育培训呈现新面貌。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全媒体工作中心及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完成,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体系进一步完善,安全发展理念深入人心,人民群众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消防安全氛围日益浓厚。 四、主要任务 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构建现代消防安全治理体系。推进消防法规标准建设,健全联合执法机制,规范消防执法流程,全面提升执法能力。织密织牢消防安全责任网,加强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深化基层消防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健全火灾事故调查机制,构建共治共享的消防治理体系。 聚焦高质量发展,提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能力。立足“全灾种、大应急”任务需求,全面推动消防救援队伍转型升级,构建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核心骨干、多种形式消防救援力量为补充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优化消防救援联动机制,不断提升消防综合救援能力。 强化基础保障,推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高标准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超大型消防救援站、大型消防救援站建设落地,规划建设一批一级、二级、小型、特勤、战勤保障、水上及航空消防救援站,科学、合理规划消防供水、消防车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弥补城乡区域差异,优化消防基础保障能力。 聚力实战攻坚,加强消防装备和战勤保障。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职能任务要求为引领,加强消防救援站装备、专业化装备、灭火攻坚装备、消防员防护训练装备配备及新型消防装备研发配备,全面提升装备实战效能。规范战勤保障实体化运行和指挥调度机制,提升战勤保障精准化水平。 突出创新驱动,提升消防科技信息化水平。加强消防科研规划制定、创新消防科研制度建设,建设新型消防科研体系,全力推动消防科技研发和应用,提升消防科研水平。加强消防应急救援应急通信保障,统筹建设智慧消防管控平台,实现数据融合共享、智能分析管控和统一指挥调度。 坚持多措并举,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实效。创新宣传培训方式,推动全媒体工作中心、教育基地建设,夯实宣教基础。推进企业、农村、社区、学校、家庭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加强消防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培育消防救援队伍职业美德和核心价值观,形成良好的消防安全文化氛围。 五、重大工程、重点项目 根据主要工作任务,《规划》部署消防安全风险防范能力提升、消防救援能力提升、火灾调查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消防科技支撑能力建设、消防信息化建设、消防安全文化体系建设以及消防救援队伍职业健康建设7项重大工程。配套提出广东省灭火救援指挥中心体系升级项目、国家(广东)陆地搜寻与救护基地建设项目、消防救援站建设项目、消防救援装备建设项目、消防信息化建设项目、消防行业职业鉴定站建设项目、火灾高风险区域整治项目、国家及省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火灾调查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火灾风险防控及消防救援技术科技研发项目10项重点项目,全力推动《规划》实施落地。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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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解析
近年来,因部分城市盲目攀比超高层建筑建设高度造成资源能源浪费和救援难题,以及因超高层建筑使用管理不力导致安全隐患滋生甚至事故发生的问题,引起了各界的高度关注,针对新建高层、超高层建筑的监管,党和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就提出,要强化公共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设计管理,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制度;2019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强调,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建设,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加强超限高层建筑抗震、消防、节能等管理;2020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更提出,严格限制各地盲目规划建设超高层“摩天楼”,一般不得新建500米以上建筑;2021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发布《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监管,并明确提出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不难发现,政策从定性要求“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建设”,到提出具体限高量化指标;从“一般不得新建500米以上建筑”到“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再到此次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都体现了针对超高层建筑的监管日趋严格。 本次住建部《通知》从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强化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两方面综合提出了九项实际举措,堪称打出了一套凌厉的综合治理组合拳,再次彰显了党和政府强化超高层建筑问题治理、引导城市高质量安全发展的决心。 针对《通知》中涉及的消防领域问题,建议业界重点关注以下两方面: 01、正确认识因建筑高度超高带来的消防问题 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是世界性难题,尤其对于经济欠发达、消防装备水平不高的城市而言,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极其困难,主要体现在: 1.登高难。建筑高度制约了消防装备器材和人员作战能力的发挥。面对不断攀高的高层建筑,消防登高车的高度也是节节攀升,从53、72、90m,少数甚至超过100m,可以说登高车的高度已经发展到极限,但面对百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利用登高车从外部救人灭火的方法很难奏效。此外火灾时一旦消防电梯失效,消防队员只能从楼梯徒步攀登,受体力限制,攀登一定高度后,心率和呼吸加快,体力下降,严重影响灭火战斗。2.供水困难。超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实施中,除依靠建筑物自身设施的供水能力外,很难依靠室外消防设施供水协助救火,尤其对于超高层火灾,基本无法实施外部扑救和救援,更多只能依靠自救。3.消防救援装备水平整体不高。从我国消防救援装备发展现状看,受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持能力的制约,不同城市消防车辆装备的配备水平差距很大,总体而言,少数经济发达的特大城市、大城市装备水平相对较高,多数城市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较落后的中、小城市装备水平较低。由于我国尚未掌握一些特种登高救援装备制造的核心技术,进口设备造价昂贵,国内多数城市财力难以负担,因此多数城市的救援装备水平还不足以胜任超高层救援需要。 鉴于此,《通知》中关于分类从严控制建筑高度,要求“各地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并送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征求意见”对于开展新建高层、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设计及审查验收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02、全面理解超高层建筑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高层、超高层建筑一直是消防部门日常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在消防审验职能移交给住建部门之前,消防部门基本全面承担了从项目建设到项目使用的全生命周期消防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管责任,积累了较丰富的治理经验,但同时也存在部分未能很好协调解决的治理难题,如:消防车道、登高救援操作场地设置与建筑用地指标限制及市政设施设置的矛盾;私家车、电动自行车室外停放及充电场地不足带来的消防风险;老旧小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严重不到位;历史遗留的高层建筑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存量风险仍然较大;对于违法建设行为(不符合规划、未批先建、未验先用)的监管责任不够清晰,尤其对于因历史原因已造成既成事实的高层建筑处理困难等。这些问题的产生有着较为复杂的原因,靠一个部门单打独斗是难以解决的,有赖于政府及多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施策。随着消防审验职能的划转和消防执法改革的深入,为促进问题源头治理和共防共治带来了新的契机,也面临新的挑战。建议住建部会同应急管理部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建立起更密切的协作,完善覆盖高层、超高层建筑全生命周期消防工程质量及安全的运行管理机制,系统推进隐患排查整治,切实形成治理合力,提升消防安全保障能力。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经营、物业管理、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及个人都应进一步提高主体责任意识,自觉履行消防工作责任和义务,共同开辟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新局面。 笔者认为,做好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任重道远,还要持续关注以下方面: 1.结合党和国家治理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超高层建筑防火和救援技术标准,筑牢超高层建设工程火灾风险源头预防的技术根基。2.优化超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流程和工作方式,强化设计阶段审查指导、施工阶段过程监督及验收阶段实效验证,确保项目投用时达到合格的消防安全条件。3.加强对应用于超高层建筑的消防产品质量可靠性和工程适用性评价和监督管理,引导社会采用性能优良、质量过硬的产品,提高超高层建筑本质安全防护水平。4.重点推动超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及幕墙工艺体系防火技术研究,有效防范火灾沿超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及空腔蔓延的风险。5.强化已投用超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督检查长效机制、隐患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超高层建筑火灾应急救援协同响应机制。6.鼓励超高层建设和管理领域消防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及使用,推进智能建造、智慧消防、5G等前沿科技在超高层建筑防火及救援领域的推广应用。7.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及使用各责任主体的消防教育培训,提高各方消防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及消防专业管理能力。
2021-09-15
74958
《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超高层建筑,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我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于2021年9月2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箱:zhxjmohurd.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公开征求意见”。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邮编1008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传真:010-58933437 附件: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9月10日 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我国超高层建筑的建设使用,在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筑工程技术进步、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城市攀比建设超高层建筑,盲目追求高度第一、形式奇特,脱离实际需求,抬高成本投入,加剧能源消耗,加大安全管理难度。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超高层建筑,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 (一)从严控制建筑高度。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人口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各地相关部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送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征求意见,以确保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应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确需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抗震、消防等专题严格论证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 (二)合理确定建筑布局。各地要结合城市空间格局、功能布局,统筹谋划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建设,相对集中布局。严格控制生态敏感、自然景观等重点地段的高层建筑建设,不在山边水边建设超高层建筑,不在城市通风廊道上新建超高层建筑群。不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世界文化遗产及重要文物保护单位有影响的地方新建高层建筑,不在老城旧城的开发强度较高、人口密集、交通拥堵地段,新建超高层建筑。 (三)深化细化评估论证。各地要充分评估论证超高层建筑建设的风险问题和负面影响。特别是超高层建筑集中的地区,要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避免加剧交通拥堵。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防止加剧城市热岛效应,避免形成光污染、高楼峡谷风。强化超高层建筑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评估,超高层建筑防灾避难场地应集中就近布置,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加强超高层建筑节能管理,标准层平面利用率不得低于80%,绿色建筑水平不得低于3星级标准。 (四)强化公共投资管理。各地应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有关规定,一般不得批准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建设超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五)压紧夯实决策责任。实行超高层建筑决策责任终身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二、强化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 (六)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隐患排查的指导监督,摸清超高层建筑位置、高度、功能、规模、结构、建设年代等基本情况,建立信息系统。组织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全面排查超高层建筑地基、结构、供电、供水、供气、材料、电梯、抗震、消防等方面安全隐患,分析易燃可燃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外墙脱落、传染病防疫、消防救援等方面安全风险,并建立台账。 (七)系统推进隐患整治。各地要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隐患整治的监管,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要制定隐患整治路线图、时间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前,超高层建筑不得继续使用。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组建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鼓励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补齐应急救灾设施设备,制定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分类分级风险防控方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预防和自救能力。 (八)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各地要加强与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设,属地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超高层建筑的调研熟悉,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逐栋按标准要求补建微型消防站,或组织物业服务人员、保安人员、使用单位人员、志愿者等力量,建立专职消防队。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完善供电供水、电梯运维、消防维保等人员的协同工作机制,组建技术处置队,强化与辖区消防救援站的联勤联训联动,提高协同处置效能。 (九)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开展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能耗监测,定期组织能耗监测分析,结果及时公开。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建立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平台,接入物联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并与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连通。具备条件的,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超高层建筑BIM模型,完善运行维护平台,与城市CIM基础平台加强对接。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结合超高层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制定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检查方案,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检测评估超高层建筑设施设备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缮维护。 各地要抓紧完善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协作机制,严格落实相关标准和管控要求,探索实施超高层建筑安全险。建立专家库,定期对既有超高层建筑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排查,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定期调研评估工作落实情况。
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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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8月24日 ,为深入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指示批示精神,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起草了《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9月23日。 此次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将对解决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问题,加强安全管理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进一步推进我国储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抽水蓄能外的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的功率为500千万且容量为500千万时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他功率及容量等级的储能电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安全管理包括项目准入、生产与质量控制、设计咨询、施工及验收、并网及调度、运行维护、退役管理、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置等环节。 第四条 储能电站建设单位对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将储能安全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储能电站建设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设计、施工、运行、拆除等各环节全过程安全管控与监督。 第二章项目准入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能源管理部门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部门要统筹储能发展与安全,规范储能项目准入管理。加强储能安全顶层设计,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强化储能项目规划、选址安全,编制储能项目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储能电站备案制度。指导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电源结构、负荷特性、电力供需状况和电力保障需求等实际情况,评估储能项目的可行性和安全性,对相关项目进行备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储能电站项目规划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符合储能项目专项规划。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委托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理确定储能电站选址、布局和安全设施建设,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备案。保障安全投入,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和使用。 第九条 储能电站实施方案在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期间发生变化,对主要设施设备、技术路线进行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备案。 第三章产品制造与质量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储能相关产品及系统的生产制造管理,提高企业行业准入门槛,强化企业资质管理,建立健全储能相关产品及系统生产企业的行业信用体系,实施《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综合标准化技术体系》等政策,适时发布规范企业名单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储能相关产品及系统质量监督管理,制修订储能电池等相关产品及系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提高储能产品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鼓励开展储能产品认证,保障储能产品质量。 第十三条 储能相关产品及系统的生产企业应健全产品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产品生产及溯源管理,加强储能产品安全技术研发和创新。 第十四条 储能相关产品及系统的生产企业应当将有关安全管理的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其中应明确包含危险源、危险防范措施、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置措施的说明。 第十五条 储能相关产品及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进入市场前须通过检测。 第四章设计咨询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储能电站设计管理,组织开展储能电站设计与建筑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明确在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场所设置储能电站的安全标准,提高安全设防等级。完善储能电站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评价与审查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类型及规模储能电站设计资质要求,并对储能电站的工程设计文件开展审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与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储能电站设计和咨询,并组织开展设计审查,储能电站安全设计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并满足工程施工和运维安全需求。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技术进步,优选安全、可靠、环保的储能产品及系统。 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时应综合研判储能系统和储能场所安全风险,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内、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场所部署储能电站。合理进行防火设计,明确电池室等部位的最大容量、防火分隔、防爆泄压、防火封堵等要求,配置可靠消防设施,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好储能电站全过程的档案资料。 第五章施工及验收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储能电站施工与验收管理,建立健全储能电站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办法,明确不同类型及规模储能电站总包与施工资质要求,加强安全与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对储能电站开展验收。 第二十二条 能源管理部门要制定储能电站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编制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组织开展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与等级的单位开展储能电站建筑与设备施工,监督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储能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储能电站安全相关的核心部件或单元开展到货抽检,抽检对象包含但不限于电池单体、电池模块、电池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监督参建单位保障电站安全建设投入,规范建设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关键工序和人员的监督,对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设置防火警示标识。加强对施工现场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用火、用电、用气等管理,制定施工现场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储能电站投运前应通过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消防验收。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电站站级试验及竣工验收。 第六章并网及调度 第二十八条 能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储能电站涉网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储能电站并网及调度管理制度,完善储能电站并网的调试、检测、验收标准以及调度运行规程。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电力行业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储能检测资质的机构,开展储能电站并网检测。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针对不同应用场景、不同系统设计方案,制定合理可行的检测方案。 第三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优化调度方案,在并网协议中明确电站安全调度区间,并严格执行。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储能电站不予并网。 第七章运行维护及退役 第三十二条 能源管理部门应加强电源侧、电网侧储能电站运行维护安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用户侧储能电站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储能电站的运行安全监管制度,完善储能电站运行检修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储能电站安全监管平台,统计发布储能电站安全生产信息,定期开展电站运行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发布等反事故工作。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储能电站运行维护能力评估体系。 第三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储能电站电池退役管理,组织建立储能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明确储能电池回收责任主体,指导企业提升储能电池产品质量,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抽检。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将储能电站运行维护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报送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控和事故事件等安全生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运维单位进行储能电站运行维护,并监督运维单位严格执行运维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与国家(行业)标准,履行相关安全职责。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运维单位应加强储能电站运行管理,可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化技术,实现储能安全状态感知、诊断和预警,提升电站智能运维与安全防控水平。 第三十七条 运维单位应当根据行业要求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加强运维人员培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运维单位应制定储能电站运行检修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主要设备及系统的检查。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储能电站退役管理制度及安全评估、处置标准,规范储能电站、电池的退役管理。 第八章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置 第四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储能电站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消防救援队伍负责编制储能电站火灾扑救要点,组织专项训练和实地演练,提升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细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结合储能电站事故现场高电压大电流高能量、有毒有害气体多、易燃易爆等特点,配备专业应急处置人员和满足电站事故处置需求的应急救援装备,定期组织开展初期火灾扑救及应急处置演练。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向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报备应急处置所需资料,并与本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第四十五条 储能电站控制室、电池室等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技能培训。建设单位应对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确保熟悉储能电站火灾特性,掌握消防设施及器材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流程,熟知疏散逃生路线。 第九章罚则 第四十六条 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储能电站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 相关部门从事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储能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储能电站发生事故的,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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