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热线:4001 888 119

全国

清大东方消防人才的摇篮

专注消防培训17年,消防培训行业领跑者。
清大东方服务号
    新闻中心
    最新修改的《消防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修改,并以主席令8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最新修改条文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二)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三)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四)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新修改部分解读 1、单位在作出公众聚集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后,必须对其承诺的真实性负责。 ▪单位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可选择两种审批方式。一种是告知承诺制,即单位按要求承诺后,消防救援机构审查材料后即许可,随后核查;单位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在提报申请材料后,由消防救援机构在规定期限进行检查,并作出许可。本条的修改主要基于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对单位提供了可选择的便利。 ▪ 增加了对公众聚集场所告知承诺许可后,核查不合格的处罚。在给公众聚集场所提供服务的同时,执法也更加严格,凡核查发现与承诺不符合的,即进行处罚(停业,处3-30万罚款);同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许可。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符合从业条件,并按照标准开展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机构由“消防救援机构”实施监管。 ▪ 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改为符合从业条件。取消了消防产品质量认证的表述,将“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并取消了资质审批的要求,改为符合从业条件。本条的修改是基于放管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定位、服务内容的改变。 ▪ 增加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处罚,增加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标准开展技术服务的处罚。因为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批,因此凡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同时,增加了不按标准服务的处罚(责令改正,对技术服务机构处5万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万以下罚款)。 此外,本条明确了技术服务机构由“消防救援机构”实施监管,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增加了“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责任人终身禁入”的处罚。 修改前法律条文对照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2021-05-10
    75868
    住建部办公厅文件,解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 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省,广西、新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 为适应城市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改进和完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推动城市更新过程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科学开展,经充分协商,决定于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在北京、广州等31个市县(详细名单附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创新适应城市更新过程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机制,探索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简化优化路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试点内容对试点市县的城镇老旧小区、旧商业区、旧厂区改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以及利用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探索开展以下工作:(一)完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依据。既有建筑改造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应不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既有建筑改为他用的,试点市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新旧消防技术标准,共同研究确定不同功能类型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技术要点,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连片改造中综合运用消防新技术、新设备、加强性管理措施等保障消防安全的,试点市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 (二)优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的,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可以不用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改为他用但不变更产权的,试点地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免于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情形。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验收应以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为依据,细化与竣工验收同步开展或整合开展的具体措施。 (三)探索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火灾危险等级较低的,探索通过精简申请材料、告知承诺等方式,简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同步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信用管理。 (四)完善技术服务管理措施。规范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设计施工技术指导、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等环节的第三方技术服务行为,完善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失信追责、信用恢复等措施。 三、工作要求 各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及试点市县应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守牢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底线,稳妥推进,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试点方案。各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组织本地区试点市县合理确定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项目,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基础、试点内容、可评估的试点目标、工作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各试点市县实施方案应于2021年5月15日前报送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强化组织保障。各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省级配套保障试点工作措施。各试点市县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试点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安排,统筹推进。 (三)总结推广经验。各试点市县要认真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梳理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按季度定期报送试点工作情况。试点期间,我部将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调研,加强对试点地区的技术指导,评估试点成效。各试点市县应于2022年7月15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送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联系人: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李昂陆宇 电话:010-58933815010-58933437(传真) 附件: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市县名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1年4月12日 建筑防火研究所的解读: 01关于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新旧消防技术标准适用问题各地既有建筑类型、功能、规模、建设年代各异,改造利用的定位、方式、尺度有别,社会消防应急救援能力也存在差异,宜结合当地经济技术水平和发展实际系统的调研分析不同类型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可能涉及的消防风险,原则上应按照新标准执行,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可适度按照旧标准进行放宽,但放宽应以不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为原则。各地制定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技术要点时宜广泛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意见,全面考虑行业发展、建设、运营、监管、救援需求,保障技术要点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对于改造性质特殊、影响重大、技术复杂且符合论证条件的项目,可以考虑通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的形式予以解决。 02促进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审查验收管理服务流程的优化提效针对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建议主管部门结合建设领域诚信平台实现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应用,在符合城乡规划有关合规认定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避免企业重复提交规划许可文件、营业执照等各类不必要的前置材料,最大限度便民提效。 03实行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分级分类管理在全国建设工程行政审批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为提升建筑许可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多地已经陆续试点出台了针对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改革举措,针对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建议积极借鉴相关经验,系统梳理各类改造工程的风险等级,探索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于火灾危险等级较低的,简化许可手续,推行告知承诺,相关部门协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企业消防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的落实。 04引导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技术服务市场规范发展建议全面领会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关于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加强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等改革举措的内涵,在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涉及的方案评估、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监督、竣工查验、检测评定等各环节,加强对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行为的管理和评价,引导第三方服务企业自觉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供重要技术支撑。 (解读来源:建筑防火研究所)
    2021-04-30
    74437
    住建部、应急部等16个部门联合发文:明确户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等智能产品…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6个部门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数字家庭提高居住品质的指导意见。  在强化数字家庭工程设施建设方面要求: 1、加强智能信息综合布线 加大住宅和社区的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投入力度,实现光纤宽带与第五代移动通信(5G)等高速无线网络覆盖,广播电视光纤与同轴电缆入户。鼓励开展光纤到房间、光纤到桌面建设,着力提升住宅户内网络质量。推动三网融合,推广住宅户内综合信息箱应用,提升满足数字家庭系统需求的电力及信息网络连接能力,预留充足的数字家庭接口和线路。 2、强化智能产品在住宅中的设置 对新建全装修住宅,明确户内设置楼宇对讲、入侵报警、火灾自动报警等基本智能产品要求;鼓励设置健康、舒适、节能类智能家居产品;鼓励预留居家异常行为监控、紧急呼叫、健康管理等适老化智能产品的设置条件。鼓励既有住宅参照新建住宅设置智能产品,并对门窗、遮阳、照明等传统家居建材产品进行电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改造。 3、强化智能产品在社区配套设施中的设置 对新建社区配套设施建设,明确要求设置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基本智能产品要求,保障消防通道畅通,提升社区安防水平;养老设施应配置健康管理、紧急呼叫等智能产品,提升社区适老化水平;鼓励建设智能停车、智能快递柜、智能充电桩、智慧停车、智能健身、智能灯杆、智能垃圾箱等公共配套设施,提升智能化服务水平。鼓励既有社区参照新建社区设置基本智能产品,并对养老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进行数字化改造。 附:文件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数字家庭提高居住品质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党委网信办、教育厅(委)、科技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交通运输厅(委)、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广电局、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网信办、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数字家庭是以住宅为载体,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通信、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系统平台、家居产品的互联互通,满足用户信息获取和使用的数字化家庭生活服务系统。近年来,信息技术发展迅速,数字家庭的功能和服务内容不断扩充,但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住宅和社区配套设施智能化水平不高、产品系统互联互通不够等问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和发展数字经济战略决策部署,加快发展数字家庭,提高居住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深化住房供给侧改革,深度融合数字家庭产品应用与工程设计,强化宜居住宅和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数字家庭产品消费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便民服务水平,适应消费升级趋势和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数字家庭发展中的主导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在规划布局、安全保障、政策制定等方面作用,推动形成多元化参与协同机制。——坚持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立足于城市基础条件和消费现状,做好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按需求分类发展,鼓励试点先行,推动数字家庭应用落地。——坚持融合共享,创新发展。强化跨领域跨行业产品与平台互联互通,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与智能家居的协同应用,带动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营造跨界应用的产业生态。——坚持安全可靠,绿色发展。强化网络和信息、文化和宣传安全管理,切实保护居民隐私,保障数字家庭产品和系统网络安全,严格遵循绿色低碳循环的基本要求,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三)发展目标。到2022年底,数字家庭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基本健全,基础条件较好的省(区、市)至少有一个城市或市辖区开展数字家庭建设,基本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生活服务模式。到2025年底,构建比较完备的数字家庭标准体系;新建全装修住宅和社区配套设施,全面具备通信连接能力,拥有必要的智能产品;既有住宅和社区配套设施,拥有一定的智能产品,数字化改造初见成效;初步形成房地产开发、产品研发生产、运营服务等有序发展的数字家庭产业生态;健康、教育、娱乐、医疗、健身、智慧广电及其他数字家庭生活服务系统较为完善。二、明确数字家庭服务功能(一)满足居民获得家居产品智能化服务的需求。包括居民更加便利地管理和控制智能家居产品,智能家居产品与家居环境的感知与互动,防范非法入侵、不明人员来访,居民用电、用火、用气、用水安全,以及节能控制、环境与健康监测等。(二)满足居民线上获得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包括居民更加便利地获得建筑设施维修、家政、医疗护理等上门服务,以及自然灾害预警提醒、教育、餐饮外卖、养老助残、医疗咨询、预约诊疗、居家办公、快递收寄、电子商城、房屋租赁、交通出行、旅游住宿、影音娱乐、健身指导等服务。(三)满足居民线上申办政务服务的需求。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业、医疗健康、住房保障、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等政务服务事项进家庭,充分利用智能家居产品,联动当地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线上“一屏办”“指尖办”“电视办”。三、强化数字家庭工程设施建设(一)加强智能信息综合布线。加大住宅和社区的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投入力度,实现光纤宽带与第五代移动通信(5G)等高速无线网络覆盖,广播电视光纤与同轴电缆入户。鼓励开展光纤到房间、光纤到桌面建设,着力提升住宅户内网络质量。推动三网融合,推广住宅户内综合信息箱应用,提升满足数字家庭系统需求的电力及信息网络连接能力,预留充足的数字家庭接口和线路。(二)强化智能产品在住宅中的设置。对新建全装修住宅,明确户内设置楼宇对讲、入侵报警、火灾自动报警等基本智能产品要求;鼓励设置健康、舒适、节能类智能家居产品;鼓励预留居家异常行为监控、紧急呼叫、健康管理等适老化智能产品的设置条件。鼓励既有住宅参照新建住宅设置智能产品,并对门窗、遮阳、照明等传统家居建材产品进行电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改造。(三)强化智能产品在社区配套设施中的设置。对新建社区配套设施建设,明确要求设置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基本智能产品要求,保障消防通道畅通,提升社区安防水平;养老设施应配置健康管理、紧急呼叫等智能产品,提升社区适老化水平;鼓励建设智能停车、智能快递柜、智能充电桩、智慧停车、智能健身、智能灯杆、智能垃圾箱等公共配套设施,提升智能化服务水平。鼓励既有社区参照新建社区设置基本智能产品,并对养老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进行数字化改造。四、完善数字家庭系统(一)加强数字家庭系统基础平台建设。强化平台建设工作指引,细化数字家庭功能设置,支持建设开放的数字家庭基础平台。以数据集成、应用集成等技术手段,提高平台接收、分析、处理数据的能力,推动服务精细化,提升居民生活智慧化、便利化。(二)加强与相关平台对接。推进数字家庭系统基础平台与新型智慧城市“一网通办”“一网统管”、智慧物业管理、智慧社区信息系统以及社会化专业服务等平台的对接,开放信息接口,在遵循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的前提下,推动信息资源共享,保障居民更加安全便利地获得政务、社会和产品智能化服务。(三)推进智能家居产品跨企业互联互通和质量保障。规范智能家居系统平台架构、网络接口、组网要求、应用场景,推动智能家居设备产品、用户、数据跨企业跨终端互联互通,打破不同企业智能家居产品连接壁垒,提升智能家居系统平台、设备产品、应用等对IPv6的支持能力,提高设备兼容性。鼓励符合条件的检测认证机构开展产品检测和认证,保障产品质量。(四)强化网络和数字安全保障。数字家庭系统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网络安全技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技术等必要措施,保障数字家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止信息泄露、损毁、丢失,确保收集、产生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遵守密码应用规定,形成安全可控完整的产业生态系统。五、加强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数字家庭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以城市或市辖区为单元,综合利用信息化资源,推动数字家庭系统基础平台建设,强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引导相关市场主体立足居民消费新需求,推动数字家庭产业协同发展。(二)加强科技支撑。充分发挥行业领先企业及科研机构作用,加大数字家庭系统关键技术研发,鼓励开展产学研用基础软件与应用平台研发。加快开展环境质量监测、人体位置及行为状态获取等新型传感技术研发,重点推进核心芯片、部件、安全等关键技术创新,构筑自主创新技术产业体系。(三)完善标准体系。开展数字家庭标准体系研究,完善智能家居规划设计、安装施工、运营服务等标准,制定综合信息箱等设施配置标准。完善智能产品、数字家庭场景、智能家居,以及广播电视、通信与数据技术要求、系统功能要求等标准,优先制定安全与隐私保护、设备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等关键标准。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作用,鼓励制定快速适应技术发展与市场需求的团体标准,加大标准供给。(四)加强人才培养。重视数字家庭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把人才作为支撑数字家庭发展的第一资源。建立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储备相关专业人才。支持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共享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与职业院校开展产教融合,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五)做好宣传引导。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社区组织作用,开展加快发展数字家庭政策宣传贯彻、技术指导、交流合作与成果推广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营造数字家庭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2021-04-21
    72755
    北京地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
    DB11/T1620—2019《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 北京市2019年7月1日实施的DB11/T1620—2019《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很清楚的规定了一些消防设备/器材的具体报废年限。 1、供配电设施 5.1.3蓄电池达到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时应报废,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变形、锈蚀、漏液等现象,经测试不具备使用功能的应报废。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报废条件及处理方式应符合GB29837的规定。5.2.3.2蓄电池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锈蚀、漏液等情况时,也应报废。 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5.3.3.1组装消防水箱如通过紧固螺栓或内补胶的方法处理后仍渗漏,或组件出现裂纹等缺陷应报废。5.3.3.2消防水泵在零流量、额定流量下扬程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经维修仍与设计偏离度大于10%时应报废;柴油机消防泵启动蓄电池无法正常充电的蓄电池应报废。5.3.3.3气压给水装置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5.3.3.4水泵接合器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5.3.3.5管网和支吊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钢管出现1处以上“砂眼”的管段应报废。5.3.3.6阀门、止回阀、电动阀、电磁阀、水泵控制阀出现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维修后仍漏水的应报废。5.3.3.7减压阀本体、法兰锈蚀面积达到1/3应报废,无法更换同规格配件或更换后仍不合格应报废。5.3.3.8出现以下情况的安全阀、过滤器、压力表及附件,经维修无效的应报废:a)安全阀开启或回座压力不在设计压力范围内或漏水;b)指针不能归零且偏差超过±5%;c)表盘破碎、表盘刻度不清晰、抗震表漏液;d)过滤器本体锈蚀面积达到1/3,或滤网锈蚀面积达到1/3且无法更换同规格滤网。5.3.3.9室外消火栓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5.3.3.10室内消火栓锈蚀面积达到1/3或维修后仍漏水应报废。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3.1报警阀组出现严重变形、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5.4.3.2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本体出现严重变形或锈蚀、裂纹、电气部件损坏无法修复时应报废;喷头溅水盘严重变形、热敏器件附着物无法清除时应报废。 5、水喷雾灭火系统 5.5.3.1喷头有明显损伤、变形、损坏无法修复或阻塞物、附着物无法清除时应报废。5.5.3.2雨淋阀组组件严重变形、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6、细水雾灭火系统 5.6.3.1喷头有明显损伤、变形、损坏无法修复或阻塞物、附着物无法清除时应报废。5.6.3.2瓶组符合5.9.3.1的相关规定时应报废。5.6.3.3区域阀组组件严重变形、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7、消防炮灭火系统 5.7.3消防炮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8、泡沫灭火系统 5.8.3.1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中的胶囊破损时应报废。5.8.3.2泡沫比例混合器锈蚀无法修复时,应报废。5.8.3.3泡沫喷头、泡沫枪外观出现碰撞变形或有明显机械损伤无法修复时应报废。5.8.3.4泡沫罐罐体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5.8.3.5泡沫液达到使用年限时应报废。 9、气体灭火系统 5.9.3.1经检验,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a)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b)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二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c)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三十年的钢质无缝气瓶;d)水压试验不合格的;e)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f)其他经检验不符合GB13075、GB13004、TSGR0004相关规定的。5.9.3.2制冷机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制冷功能失效、无法修复时应报废。5.9.3.3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5.9.3.4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时应报废。 10、干粉灭火系统 5.10.3.1经检验,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a)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b)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二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c)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三十年的钢质无缝气瓶;d)水压试验不合格的;e)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f)经检验不符合GB13075、GB13004、TSGR0004相关规定的。5.10.3.2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5.10.3.3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应报废。 11、防烟排烟系统 5.11.3风机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严重锈蚀、机械变形等情况,无法正常工作且无法维修时应报废。 1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5.12.3.1应急照明控制器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5.12.3.2蓄电池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时应报废。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锈蚀、漏液等情况时,也应报废。5.12.3.3照明灯具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13、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5.13.3.1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的产品应报废。报废应按照GB29837的规定执行。 14、消防专用电话系统 5.14.3消防专用电话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的产品应报废。报废应按照GB29837的规定执行。 15、防火分隔设施 5.15.3.1防火门监控器、门磁开关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29364的相关规定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5.15.3.2电动闭门器、电磁释放器使用寿命不超过2万次,达到使用寿命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29364的相关规定连接防火门监控器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16、消防电梯 5.16.3消防电梯迫降按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损坏严重且无法维修时,应按报废处理。 17、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5.17.3.1居住建筑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五年,商业和工业场所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三年,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5.17.3.2紧急切断装置使用年限为十年,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 18、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18.3.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19、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5.19.3.1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设备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28184的相关规定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20、灭火器 5.20.3.1灭火器使用年限满足以下要求应报废:a)水基型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六年的;b)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十年的;c)二氧化碳灭火器自出厂日期满起十二年的。5.20.3.2灭火器维修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应报废:a)气瓶(或筒体)内部有锈屑或内部表面有腐蚀的凹坑;b)气瓶(或筒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c)气瓶(或筒体)水压试验不符合要求。5.20.3.3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永久性标识模糊,无法识别;b)灭火器气瓶(或筒体)被火烧过;c)气瓶(或筒体)严重变形;d)气瓶(或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瓶体(或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e)气瓶(或筒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f)气瓶(或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g)由非合法维修机构维修过的灭火器;h)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灭火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
    2021-04-20
    88431
    关注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提升消防志愿服务水平 ——《黑龙江省消防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为提高消防志愿者队伍社会影响力,创新消防志愿服务组织动员方式,提升全省消防志愿服务社会动员水平,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消防志愿服务活动,促进消防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近日,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中共黑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黑龙江省委员会共同制定了《黑龙江省消防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起草经历了前期准备、起草讨论、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四个阶段。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通过调研和广泛收集资料及多次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形成《办法》初稿,在书面征求省精神文明办和团省委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最终研究通过。《办法》的出台为我省全面推进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和制度保障。 《办法》共分为总则、组织体系、消防志愿者、消防志愿服务活动、表彰与保障、附则六个部分,从基本原则、日常管理、志愿者注册、活动开展、经费保障、荣誉建设等方面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消防志愿服务组织、消防志愿者等群体的权利与义务,切实解决了消防志愿者队伍志愿服务管理松散、志愿服务零散单一、志愿服务保障不足、无法形成长效机制等问题。 近年来,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积极探索消防志愿服务工作新方法、新路子,先后与黑龙江大学、东北林业大学等多所高校联合成立消防志愿服务队;与美团、京东等物流、快递企业达成合作,建立“快递小哥”消防志愿服务队;联合黑龙江广播电台打造“龙江热血男团”消防志愿服务队;2020年,“119”消防宣传日,省委宣传部为黑龙江省志愿服务联合会消防分会授牌。 目前,全省注册消防志愿者人数超35万,注册志愿者队伍2700余支,先后有10余个集体和个人荣获表彰。 《办法》的出台填补了黑龙江省消防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的空白,为志愿服务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下一步,全省将以《办法》为抓手,通过各级文明办、团委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开展好消防志愿服务活动,群策群力,健全志愿服务体系、培育志愿服务队伍、加强志愿服务宣传、推动志愿服务激励,积极探索消防志愿服务与消防社会化服务工作有机融合的方法和途径,不断提升消防志愿者及志愿服务专业化、正规化水平。
    2021-04-19
    72774
    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指南和火灾风险检查指引的通知
    通知(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 为全面加强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防范工作,消防救援局组织山西、广西等消防救援总队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结合历次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教训以及一线消防监督检查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出可能引发火灾风险、火灾亡人风险以及火灾蔓延扩大风险,研究制定了《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指南(试行)》(以下简称《风险指南》)和《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检查指引》)。现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铺开宣传贯彻工作。《风险指南》《检查指引》在综合体自身开展消防管理和消防救援机构检查指导时均可使用。各地要结合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试点示范创建工作,迅速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做好宣传培训,明确工作要求,抓好贯彻执行。要组织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以及相关运营管理团队开展集中培训,督促综合体开展内部员工培训,专题授课讲解《风险指南》《检查指引》内容要求。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风险指南》《检查指引》进行调整完善,印发相应的工作手册、宣传挂图。综合体管理团队要清楚综合体整体火灾风险和检查方法,各类商铺、业态场所店长和员工要清楚本场所火灾风险和检查方法。《风险指南》中的起火风险、安全疏散风险、蔓延扩大风险三部分可以在综合体公共区域公示张贴,主要场所和设备用房火灾风险可以分场所类型公示张贴。 二、做实单位自知自查自改。各地要全面推行综合体火灾风险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制度,以《风险指南》《检查指引》为主要内容,指导综合体建立完善火灾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强化消防安全自主管理。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要定期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商管、物业、工程等部门参加检查,按照《风险指南》《检查指引》及相关要求辨识风险、查找隐患,及时督办整改,严格奖惩管理。综合体内各类商铺、业态场所也要对照《风险指南》《检查指引》,开展本场所的火灾风险自知自查自改工作。对于连锁经营管理的综合体,总队、支队要主动沟通协调,加强技术指导服务,盯住片区或区域商业管理团队落实招商招租时的消防安全准入要求。 三、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各地要根据“双随机”监管和重点监管工作部署,加强综合体消防监督检查,优化检查方法和抽查测试内容。对综合体开展监督检查,要提前告知管理单位,通知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商管、物业、工程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检查。对于超大规模、结构复杂的综合体,可邀请设计施工、建筑结构、给水排水、电气工程、设施维保等相关领域专家共同组成团队检查,根据需要通知当地消防救援站共同参加检查测试。检查人员要携带所需消防监督检查器材装备和执法记录仪,按照执法流程开展检查时,参照《风险指南》《检查指引》抽查验证单位火灾风险自知自查自改工作落实情况,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依法严肃处理。 消防救援局2021年3月11日 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指南(试行) 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大型商业综合体主要火灾风险如下: 一、起火风险 (一)明火源风险 1、顾客及员工违规吸烟,随意丢弃未熄灭的烟头;小孩使用打火机、火柴等玩火。2、违规使用明火、点蜡、焚香;违规燃放烟花等。3、餐饮场所厨房使用明火不慎、油锅过热起火;临时增设灶台使用明火;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4、用餐区域、开放式食品加工区违规使用明火加工食品。5、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 (二)电气火灾风险 1、综合体内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电气线路老化、绝缘层破损、线路受潮、水浸;电气线路存在过热、锈蚀、烧损、熔焊、电腐蚀等痕迹,造成漏电、短路、超负荷等问题。2、电气线路选型不当、连接不可靠;电气线路、电源插座、开关安装敷设在可燃材料上;线路与插座、开关连接处松动,插头与插套接触处松动。3、综合体内游戏机、游艺设备、冷柜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及其电气线路安装敷设不符合要求,外部电源线采用移动式插座连接;用电设备停、送电不规范,线路实际荷载超过额定荷载;应急电源运行异常或无法实现切换,蓄电池超期使用、容量不足。4、选用或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插座、充电器、用电设备等电器产品;违规使用挂烫机、电熨斗、除湿器、烘干器、电加热茶壶、电磁炉、热水器、微波炉、咖啡机、电饭煲、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5、除冰箱、冷柜等必须持续通电的设备,其他用电设备未在营业结束闭店时采取断电措施。6、仓库内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违规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灯具,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照明灯具未按要求安装防护罩。7、节日期间临时加装的亮化灯具、LED显示屏、灯箱、用电设备超出线路荷载;大型用电设备及其电缆线路未定期检测维护;防雷、防静电设施未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完好有效。8、综合体弱电井、强电井内强电与弱电线路交织;店铺配电箱未按要求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强弱电线路共用一个配电箱,配电箱线路出现温度过高现象,配电箱周围堆放易燃可燃物品。9、电动自行车违规在综合体内停放、充电,员工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带至营业区、办公区、休息区充电。10、综合体内、外墙广告牌、灯箱破损或密封不严,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因漏风渗水问题引发电气故障。外墙、室内场所霓虹灯、装饰灯及其电气线路、控制器、变压器直接敷设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未采取隔热防火措施。 (三)可燃物风险 1、各类场所违规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海绵、毛毯、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2、节日及大型活动期间为营造气氛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如易燃可燃物挂件、塑料仿真树木、玻璃钢模型道具、海洋球、氢气球等各类装饰造型等。3、临时演出、展览等场所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综合体建筑内外及屋面违规搭建易燃可燃夹芯材料彩钢板房。4、超市、商铺临时仓库大量易燃可燃货物随意堆放,违规存放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5、综合体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外保温材料防护层脱落、破损、开裂,外保温系统防火分隔、防火封堵措施失效。6、建筑垃圾、可燃杂物未及时清理,随意堆放在屋顶、楼梯间、疏散走道、地下室、设备用房、电缆井、管道井等区域。 二、火灾状态下人员安全疏散风险 1、冰雪场、宴会厅、电影院、KTV、儿童游乐等场所经常停留人数超过疏散人数,展销、演出等活动参加人数超过疏散人数。违规设置员工宿舍,违规增设夹层、隔间作为人员休息区域。2、与住宅违规合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与综合体连通的宾馆、酒店、商住楼、办公楼、城市轨道交通等共用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违规堵塞、占用、封闭,各单位之间未建立火灾联动应急疏散机制,影响人员疏散。3、应急广播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疏散提示内容不清晰、不准确,不能向全区域播送;室内应急照明数量不足、亮度不够;疏散指示标识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被遮挡。4、违规在用于安全疏散的亚安全区内增设商业摊位、游乐设施、展览展示场所;违规将用于安全疏散的下沉式广场改变为商业用途;违规将下沉式广场的防风雨篷完全封闭;违规将步行街的端部封闭,或确需封闭时外墙上设置的可开启门窗被破坏,不能保证开启面积;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被占用,未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5、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处设置的门禁系统在火灾时无法正常开启,未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发生火灾时顾客及员工难以及时选择安全的疏散路线逃生。6、综合体内各经营主体营业时间不一致时,未采取确保各场所人员安全疏散的措施;综合体内电影院、儿童活动场所未落实确保场所独立疏散的措施,KTV、酒吧等夜间营业的公共娱乐场所未落实保证夜间安全疏散的措施。7、前室及防烟楼梯间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常开状态,防烟阻火及正压送风功能受到影响,人员无法利用防烟楼梯间安全逃生。8、综合体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分预案和专项预案,未明确各防火分区或楼层区域的志愿消防员、疏散引导员,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发生火灾时组织安全疏散混乱无序。9、发生火灾后,防排烟设施不能及时有效启动,室内步行街、中庭、天井设置的排烟窗无法正常开启,防烟分区功能设施被破坏,导致起火区域有毒高温烟气快速蔓延。10、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被占用;消防救援窗口无明显标识或外侧被广告牌和铁栅栏遮挡,内侧被货架货物等堵塞,影响灭火救援。 三、火灾蔓延扩大风险 1、违规搭建库房、变电站、锅炉房、调压站等设备用房,或临时搭建车棚、广告牌、连廊等占用防火间距。2、违规改变综合体内的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防烟分区处的防火墙、防火门、防火窗、防火玻璃墙、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等未保持完好有效。尤其是防火卷帘不能正常联动,发生火灾后极易造成蔓延扩大。3、综合体下沉式广场、商业步行街、中庭的防火分隔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店铺装修改造后拆除或用普通玻璃替代防火玻璃,或者用作保护防火玻璃的喷头被拆除、遮挡、破坏。4、与综合体相连的宾馆、酒店、住宅楼、办公楼、城市轨道交通等其他功能建筑相互间的防火分隔措施失效。5、综合体内管道井、电缆井、玻璃幕墙和防烟、排烟、供暖、通风、空调管道未做好横向、竖向防火封堵,变形缝、伸缩缝防火封堵不到位。6、中庭内设置海洋球等游乐设施或店铺,发生火灾导致立体燃烧蔓延;室内步行街中间走道区域设置店铺;步行街两侧建筑商铺之间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非主力店面积超过300平方米。7、综合体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发生火灾后不能早期预警、快速处置;擅自改变联动控制程序,导致部分设施无法联动启动。8、未落实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或擅自改变设计要求。 四、主要场所火灾风险 (一)电影院 1、售票处、休息厅、小卖部等处的爆米花机、制奶茶机等设备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2、放映机房未定期对放映设备、电气线路进行安全检测;影厅幕布上方及周边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照明灯具与幕布安装距离过近,且长时间保持高温;影厅内墙面固定插座松动。3、营业结束时未安排专人进行防火巡查,切断非必要电源,清除火种。4、窗帘、座椅、地毯、软包装、疏散门、吸声材料等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影厅内吸声结构使用可燃材料搭建框架基础。5、电影院未保持2个以上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其中至少应按要求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夜间错时营业时,与其他场所共用的疏散楼梯不能保证疏散要求;擅自增设影厅和座位,影响疏散逃生。6、售票厅醒目位置未设置楼层平面疏散示意图,每个影厅门口未设置平面疏散示意图;电影院未按要求设置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走道采用镜面反光材料。7、放映机房与影厅防火分隔不到位;影院不能紧急播放火灾逃生提示画面或声音广播;影厅应急照明照度不足。8、电影院员工组织疏散能力不足;放映机房无人值班巡查,值班巡查人员不掌握应急处置程序措施。 (二)KTV等歌舞娱乐游艺场所 1、包间内违规燃放冷烟花、使用蜡烛照明。2、节日期间临时加装的串串灯、轮廓灯等电气线路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3、营业结束时未安排专人进行防火巡查,切断非必要电源,清除火种。4、空气清新剂、杀虫剂、含酒精的消毒用品以及高度酒类等储存不当,与用电设备、加热器具等未保持安全距离。5、休息厅、包厢内的沙发、软包等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6、夜间错时营业时,与其他功能区域共用的疏散楼梯不能保证疏散要求;与其他功能区域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7、位于袋形走道两端的房间疏散距离不符合要求。8、门厅醒目位置未设置楼层平面疏散示意图,每个包厢门口未设置平面疏散示意图;疏散走道采用镜面反光材料;应急照明灯具数量和照度不足。9、包房内未设置开机消防提示画面,不能紧急切换播放火灾逃生提示画面、广播。10、员工组织疏散能力不足,不掌握应急处置程序措施。 (三)儿童活动场所 1、儿童活动场所的游戏游艺设备、电气线路未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安全检测;违规采用延长线插座串接游戏游艺设备;照明线路敷设在儿童游乐设施软包防撞材料及其他易燃可燃材料上。2、采用蓄电池驱动的游戏机、骑行(乘坐)玩具等娱乐设施,未定期对蓄电池进行安全检查或违规充电。3、房间、走道、墙壁、座椅违规采用泡沫、海绵、毛毯、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4、海洋球游乐园、儿童攀爬游乐设施电气线路敷设在塑料、树脂等软包可燃材料上;灯具与游乐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5、违规设置在综合体地下空间、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以及中庭、步行街等亚安全区域;设有儿童休息区的儿童活动场所,未安排人员看守。6、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未按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7、高空多层结构儿童游乐设施遮挡火灾报警探测器、洒水喷头、排烟口、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 (四)培训机构 1、投影仪、多媒体等教学设备的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2、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要求。3、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数量、宽度不足,教学培训隔间占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4、教室隔间、隔断等装饰物遮挡、圈占消防设施。5、教室隔间的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6、未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设备。 (五)餐饮场所 1、厨房排油烟罩、油烟道未定期清洗;厨房内未按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厨房自动灭火系统、燃气紧急切断装置。2、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以及甲、乙类液体燃料;超过一定面积的地下餐饮场所违规使用燃气;餐饮区违规使用木炭、卡式炉、酒精炉等明火加热食物。3、厨房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不符合要求;燃气软管与灶具及供气管连接处未使用卡箍固定,非金属软管靠近明火或高温区域。4、使用电加热设施设备烹饪食品的,电气线路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电加热的大功率烹饪器具线路敷设不规范。5、包厢大面积采用软包装修,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厨房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6、餐厅桌椅摆放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擅自增改包厢占用疏散通道;餐饮场所后场区域被占用影响疏散。7、厨房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不到位;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未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8、营业结束后厨房未落实关火、关电、关气等措施;厨房员工不会操作使用灭火器、灭火毯、厨房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不会紧急切断电源、气源。 (六)超市 1、熟食加工区违规使用明火;熟食加工区使用的电加热大功率烹饪器具线路敷设不规范,超过线路负荷。2、仓库内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违规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照明灯具未按要求安装防护罩且未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冷库、冷藏柜未定期进行检测维护。3、仓库可燃货物大量堆放,不符合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堆距的“五距”要求;冷库、仓库与其他功能区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擅自将其他区域改为仓库、冷库。4、电瓶叉车未定期检测维护,在仓库内违规设置充电部位。5、商品、货柜、摊位设置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摊位、商品的摆放占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营业期间安全出口上锁。6、在楼板、防火墙开设孔洞、门窗,破坏原有防火分区;防烟分区未划分或被货架、装修隔断破坏。 (七)商铺 1、商管部与物业部、工程部未共同审核把关,造成商铺装修时防火分区、消防设施被破坏,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商铺施工装修时,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未采取现场监护措施。2、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临时周转仓库违规采用卤钨灯等高温灯具照明,未按要求安装防护罩。3、临时加装的亮化灯具、LED屏幕、灯箱以及舞台配套的用电设备超出线路荷载。4、临时周转仓库可燃货物大量堆放,不符合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堆距的“五距”要求。5、摊位、商品摆放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6、在楼板、防火墙开设孔洞、门窗,破坏原有防火分区。7、商品、货柜、摊位的设置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八)游戏游艺场所 1、违规设置密室逃生类游戏游艺场所。2、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3、大量使用塑料、泡沫类制作的游戏道具,违规采用泡沫、海绵、塑料、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4、擅自改变安全出口数量、疏散走道宽度及疏散距离;与其他功能区域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5、内部设置的道具、装修装饰、隔断等物品遮挡排烟口、火灾报警探测器、洒水喷头等消防设施。6、场所员工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掌握应急处置程序措施,组织疏散能力不足。(九)冰雪活动场所1、制冷机房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超负荷使用用电设备。2、电气线路、制冷设备未定期检测。3、电气线路直接敷设或穿越保温材料,未穿阻燃管。4、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违规采用液氨作制冷剂。5、活动场所经常停留人数超过疏散人数要求。6、与其他功能区域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 (十)仓储场所 1、违规使用明火照明、采暖或带入火种。2、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且未与储存货物保持安全距离,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产生火花等部位未安装防护罩;违规使用电暖器、电加热设备。3、擅自改变仓储场所的使用性质或提高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4、物品未分类、分垛、分间、分库储存,不符合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堆距的“五距”要求。5、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彩钢板搭建仓储场所和临时用房;违规在仓储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违规搭建阁楼、分隔小间等。6、与其他场所之间的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7、货柜、储存的物品遮挡消防设施。8、随意将其他场所分隔用做临时仓储使用,未按要求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十一)展览厅 1、用电超过设计负荷,电气设备与周围可燃物距离过近,临时敷设在通道上的电气线路未采取防护措施。2、汽车展厅内设置充电桩。3、违规销售、展览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4、布展时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用于搭建和装修展台,确需使用可燃材料的,未进行阻燃处理。5、展位、展台等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6、展位、展台等遮挡、影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指示标识。7、违规在中庭、步行街等亚安全区域布展。8、展览区域与其他功能区域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 (十二)汽车库 1、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设置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2、汽车库内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3、擅自改变汽车库使用性质和增加停车位。4、汽车出入口设置的电动卷帘,断电后不具备手动开启功能。5、减少、锁闭和封堵汽车库防火分区内人员疏散出口。6、消防设施设置位置和高度不合理,被拆除或撞损未修复。 (十三)施工现场 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未按要求设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施工部位与其他部位之间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2、动火作业未办理动火证,作业人员不具有相应资格。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未对周边可燃物进行清理,未封堵作业周边孔洞、缝隙,未落实现场监护措施。4、施工时破坏防火分隔、堵塞疏散通道,关停或遮挡消防设施;作业场所临时用电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5、施工区域未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设备用房火灾风险 (一)冷库 1、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2、制冷设备24小时通电,未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制冷设备。3、电气线路直接敷设或穿越保温材料,未穿阻燃管。4、冷库、冷藏室内采用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保温隔热。5、与其他功能区域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 (二)配电室 1、直流屏蓄电池电压、浮充电流不正常;配电柜开关触头存在变形、变色、热蚀等不正常现象;配电柜内温度过高,高温排热扇不能正常启动运行。2、变压器存在异响,温控器指示不正常,超温时风机不能正常启动,电流、电压超出正常额定范围。3、配电室内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电柜、配电箱无明显标识;消防联动模块放置在强电控制柜内。4、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未采用甲级防火门;配电室内堆放可燃杂物;配电室内的应急照明照度不足。5、配电室值班人员不掌握火灾状况下切断非消防设备供电、确保消防设备正常供电的操作方法。6、配电室内的气体灭火系统驱动装置电磁阀保险销处于止动状态,配电室未按要求配置灭火器。 (三)柴油发电机房 1、柴油发电机润滑油位、过滤器、燃油量、蓄电池电位、控制箱不正常。2、机房内储油间总储存量大于1立方米,防火隔墙上开设的门未采用甲级防火门。3、储油间通气管未通向室外,未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下部未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措施。4、发电机未定期维护保养,未落实每月至少启动一次要求。5、未采用防爆型灯具;事故排风装置未保持完好。6、柴油发电机房堆放可燃杂物。 (四)锅炉房 1、燃气锅炉房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不能联动控制锅炉房燃烧器上的燃气速断阀、供气管道的紧急切断阀和通风换气装置,未设置泄压设施。2、燃油锅炉房储油间轻柴油总储存量大于1立方米,防火隔墙上开设的门未采用甲级防火门。3、未采用防爆型灯具;事故排风装置未保持完好。4、锅炉房设置在综合体内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层或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出口的两侧。 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 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检查指引如下: 一、检查消防安全管理 资料档案抽查重点: 1、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消防安全职责是否明确,综合体多产权、多使用单位或者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是否明确。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消防工作档案是否齐全,火灾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以及承诺公示制度是否建立。3、特殊消防设计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是否按照专家意见落实针对性技术防范和加强性消防管理措施。4、员工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是否建立,员工在职期间是否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培训。5、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建立,是否明确各店铺、各业态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以及奖惩管理办法。6、综合体商管部、物业部、工程部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联动管理机制;综合体商管部招商招租是否充分考虑综合体消防安全特殊要求,是否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准入机制。7、与综合体连通的宾馆、酒店、住宅楼、办公楼、城市轨道交通等场所,相互之间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联合管理、火灾联动应急疏散等工作机制。8、综合体消防行政审批文书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下达的消防监督执法文书是否齐全,整改落实记录是否齐全;综合体自身消防管理的各类检查、整改、奖惩记录是否齐全。9、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电工是否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职业资格证书或建筑施工特种操作资格证等证件;电焊、气焊等操作人员是否持有相应的操作资格证。核对资格证明文件及有效期限。10、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实施;防雷防静电设施是否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核对资格证明文件,查看相关维保记录和检测报告。 现场实体抽查重点: 1、询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知晓自身消防安全职责,是否掌握综合体主要火灾风险。现场抽查场所部位时核查其承诺履职情况。2、询问商管部、物业部、工程部负责人消防安全联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询问商管部负责人消防安全准入机制落实情况。现场抽查场所部位时核查其承诺管理情况。3、询问相关店铺、场所负责人是否掌握综合体商管部、物业部、工程部对其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是否受到过奖惩。4、询问员工是否掌握本场所火灾风险、是否掌握“四个能力”等消防安全知识。5、抽查综合体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以及店铺场所布置平面图,核对是否落实特殊消防设计要求,后续运营管理时是否擅自改变设计要求,存在违规在下沉式广场、中庭、避难走道、汽车库、步行街等区域增设商业摊位、游乐设施、展览场所、主力店等问题。6、抽查防火巡查检查记录是否如实登记隐患问题,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抽查以及综合体自查发现火灾隐患的整改记录是否“闭环”,有关责任人是否签字确认。7、抽查综合体与宾馆、酒店、住宅楼、办公楼、城市轨道交通连通区域的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火灾相互蔓延、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风险。8、实地检查时核对相关维保记录、检测报告。 二、检查火灾危险源 (一)用火用油用气 资料档案抽查重点: 1、用火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并组织宣贯。2、用火用油用气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并组织宣贯。3、检查维保记录、检测报告是否上墙公示;查看燃气用具及其管路维保记录、检测报告是否合格。4、查看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设计、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现场实体抽查重点: 1、用餐区、开放式加工区是否违规使用明火加工食品。2、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明火、吸烟、烧香、燃放冷烟花等行为。3、停止营业后厨房是否落实关火、关电、关气等措施。4、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小型液化气炉、油气炉及其他甲、乙类液体燃料等问题。5、燃料油储罐是否独立设置并采取防火分隔、防止油品流散等措施。 (二)用电情况 资料档案抽查重点: 1、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电气施工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并组织宣贯。2、检查维保记录、检测报告是否上墙公示。查看电器产品及其线路、防雷防静电设施维保记录、检测报告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是否存在违规出具失实、虚假记录检测报告的问题。3、查看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现场实体抽查重点: 1、询问电工是否会根据相关仪器仪表显示情况分析判断电气故障;核对电气产品证书与产品是否一致,是否带病运行、超期使用。2、使用漏电流模拟设备测试剩余电流探测器、漏电保护装置功能是否完好。3、使用红外测温仪抽测变压器、配电柜、配电箱、电气线路、插座插排等是否存在温度异常现象。4、弱电井、强电井内是否存在强电与弱电线路交织问题,是否存在强弱电线路共用一个配电箱问题。5、配电箱接地措施是否完好,箱内线路敷设是否正确,线路孔洞是否进行防火封堵,周围是否堆放可燃物。6、穿管保护的电气线路其线路总截面积(包括外护层)是否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电线接头是否采用接线端子等可靠连接,电气线路、插座是否直接敷设安装在可燃材料上。7、明敷电气线路是否存在线路老化、绝缘层破损、线路受潮、水浸等问题,是否存在过热、锈蚀、烧损、熔焊、电腐蚀等痕迹。8、电气线路选型、断路器等保护装置是否与所带用电负荷相匹配;应急电源是否运行异常或无法实现切换,蓄电池是否超期使用、容量不足等。9、是否违规使用电加热茶壶、电磁炉、热水器、微波炉、咖啡机、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10、电动自行车是否违规在综合体内停放、充电,办公区、休息区、营业区是否存在电动自行车等蓄电池充电问题。11、综合体外墙广告牌、商铺门头使用灯箱安装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老化开裂、漏雨渗水问题,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室内场所霓虹灯、装饰灯及其电气线路、控制器、变压器是否直接敷设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三)装修装饰材料 资料档案抽查重点: 1、查看相关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核查有关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2、查看相关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核查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现场实体抽查重点: 1、顶棚、墙面、地面等是否违规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海绵、毛毯、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2、是否违规设置易燃可燃的仿真植物、氢气球、造型挂件,可燃材料制作的模型上是否直接悬挂、布置电气线路、高温电器设备等。3、分隔材料的燃烧性能是否达标,是否违规搭建易燃可燃彩钢板建筑。4、外墙外保温材料防护层是否脱落、破损、开裂,外保温系统防火分隔、防火封堵措施是否失效。 (四)施工装修作业 资料档案抽查重点: 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并组织宣贯。2、施工装修、动火审批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并组织宣贯。3、施工装修、动火审批记录是否如实填报审批。 现场实体抽查重点: 1、施工现场是否按要求设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施工部位是否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2、施工装修是否破坏防火分隔、堵塞疏散通道,是否关停或遮挡消防设施;作业场所临时用电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要求。3、现场动火作业是否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4、抽查施工现场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是否对周边可燃物进行清理,是否封堵作业周边孔洞、缝隙,是否明确现场监护人员、落实现场监护措施。 三、检查重点场所及部位 资料档案抽查重点可以对照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危险源抽查内容进行现场抽查核对。现场实体抽查重点共同部分包括询问店长、员工是否清楚本场所火灾风险、是否掌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掌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分场所实体抽查重点分别如下: (一)超市、商铺 1、抽查是否存在通过室内楼梯连通上下相邻楼层,造成设置楼层位置不符合要求、防火分区超标等问题。2、抽查柜台、货架等部位的照明灯具是否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电气线路是否违规敷设。3、查看是否违规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4、核查主要疏散走道是否直通安全出口,必须通过仓库等其他场所疏散时,是否设置专用疏散走道并进行防火分隔。5、查看商品、货架的摆放是否占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6、抽查是否违规将商业百货区改为其他使用功能,造成原有消防设施不能满足改变后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7、抽查临时周转仓库是否采用卤钨灯等高温灯具照明,照明灯具是否按要求安装防护罩,发热部件是否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是否违规使用除湿器、烘干器、电加热茶壶、电暖器、电磁炉、热水器、微波炉、咖啡机、电饭煲、电熨斗等电器。 (二)餐饮场所 1、查看炉具是否定期检查、检测和保养,燃气燃油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是否存在破损、泄漏和老化现象。2、核查排油烟罩、油烟道是否定期清洗,核实清洗记录,查看油污是否严重。3、核实厨房是否按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厨房自动灭火系统、燃气紧急切断装置。4、核查是否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超过一定面积的地下餐饮场所是否违规使用燃气。5、抽查使用电加热设施设备烹饪食品的,电气线路是否安装漏电保护装置。6、查看厨房等明火部位与其他区域防火分隔是否到位。7、查看餐厅桌椅摆放是否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电影院 1、检查电影院保安巡查人员是否与综合体消防控制室、保安队伍建立通讯联络以及应急响应处置机制。2、核实电气线路、放映设备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测,重点查看电影幕布周围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3、查看吸声材料、电影幕布是否为易燃可燃材料。4、核对电影院是否保持2个以上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其中至少应按要求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与其他场所共用的疏散楼梯在夜间营业时是否满足安全疏散要求。5、查看售票厅和影厅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6、查看放映机房与影厅是否进行防火分隔,放映机房是否有人值守巡逻。7、测试是否能紧急播放火灾逃生提示画面或声音广播。 (四)儿童活动场所 1、查看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空间或者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2、核对场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是否规范要求,设在高层建筑时是否按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3、查看场所内的房间、走道、墙壁、座椅是否违规采用泡沫、海绵、毛毯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是否遮挡消防设施,电气线路是否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上。4、核对相关图纸,核实教学培训隔间、儿童游乐设施是否占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其他公共区域。5、抽查儿童游戏机、骑行(乘坐)玩具等娱乐设施以及电气线路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测,蓄电池是否违规充电。 (五)KTV等歌舞娱乐场所 1、核对包房面积和疏散出口数量是否符合要求,位于袋形走道两端的房间疏散距离是否符合要求。2、查看疏散门、疏散通道及其尽端墙面是否设置镜面反光材料,疏散通道侧墙和顶部是否设置影响疏散的凸出装饰物。3、核查是否在场所内违规燃放冷烟花、使用蜡烛照明;是否违规储存空气清新剂、杀虫剂、消毒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与用电设备、电热器具等是否保持安全距离。4、查看场所与其他区域是否设置防火分隔,核实共用疏散楼梯在营业时是否保证安全疏散。5、查看厅、室疏散门是否为乙级防火门,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自发光等疏散示意图。6、现场测试放映场所、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是否设置开机消防提示画面,是否能紧急切换播放火灾逃生提示画面、广播。 (六)游戏游艺场所 1、核查是否违规设置密室逃生类游戏游艺场所。2、核实电气线路敷设是否规范,是否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核实游戏设备、电气线路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是否违规使用多个延长线插座串接游戏设备。3、查看是否大量使用塑料、泡沫类制作的游戏道具,是否违规采用泡沫、海绵、塑料、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4、抽查是否擅自改变安全出口数量、疏散走道宽度及疏散距离;与其他功能区域防火分隔是否符合要求。5、抽查内部设置的道具、装饰装修、隔断等物品是否遮挡排烟口、火灾报警探测器、洒水喷头等消防设施,影响使用功能。 (七)冰雪娱乐场所 1、核查场所是否经过特殊消防设计,核对冰雪娱乐场所经常停留人数是否超过疏散人数。2、查看保温材料是否采用易燃可燃材料,是否采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搭建用房,电气线路是否直接敷设在保温材料上。3、核查是否与其他场所设置防火分隔,安全出口数量和疏散距离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冰雪景观、冰雪娱乐设施是否遮挡出口,影响疏散。4、核查保温材料是否遮挡原有排烟设施,场所的排烟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5、核查制冷设备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是否违规采用液氨作为制冷剂,制冷管道外包橡塑保温材料是否为难燃材料,电气线路、管道、制冷设备穿越防火分隔是否进行封堵。 (八)展览厅 1、核实场所用电是否超负荷,电气设备与周围可燃物距离是否过近,临时铺设在通道上的电气线路是否采取防护措施。2、检查是否违规展示销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3、核查布展、搭建的材料是否为易燃可燃材料。4、查看展位、展品是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是否遮挡、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5、观察展厅疏散指示标志设置是否清晰可见并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核实是否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九)仓库、冷库 1、查看冷库、冷藏室保温材料是否为易燃可燃材料,电气线路是否穿越或直接敷设在保温材料上,穿越冷间保温层的电气线路是否相对集中敷设并采取可靠的保温密闭处理措施。2、检查仓库是否违规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加热器等电热器具;查看灯具是否为高温照明灯具,是否安装防护罩。3、核对仓库是否超过规定储量,是否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是否符合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堆距的“五距”要求。4、查看是否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是否拉闸断电。5、查看是否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是否违规搭建阁楼、分隔小间,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彩钢板搭建仓储场所和临时用房。 (十)重要设备用房 1、查看机房内是否存放易燃可燃物品,机房内是否设置严禁烟火标志。2、查看配电柜开关触头接触及电容器、熔断器是否存在短路、过载、熔断等故障现象;配电柜内是否存在温度异常情况;变压器是否存在异响,温控器指示是否正常,超温时风机是否能正常启动,电流、电压是否超出正常额定范围。3、核对发电机润滑油位、过滤器、燃油量、蓄电池电位、控制箱是否正常;燃油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内设置的储油间轻柴油总储存量是否超出1立方米。4、核对燃气锅炉房内是否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现场测试是否能够联动控制锅炉房燃烧器上的燃气速断阀、供气管道的紧急切断阀和通风换气装置;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内部是否设置防爆型灯具、事故排风装置,已安装的是否存在故障。5、查看机房内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是否在穿越房间隔墙和楼板处设置防火阀;各类管线、电缆桥架是否在穿越房间隔墙和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6、检查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油浸变压器室的防火分隔是否被破坏,内部设置的防爆型灯具、火灾报警装置、事故排风机、通风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十一)中庭及室内步行街 1、查看有顶棚的步行街、中庭等部位及自动扶梯下方是否违规设置店铺、摊位、游乐设施,是否堆放可燃物。2、查看步行街原设计主力店位置,非主力店商铺面积是否超过300平方米、是否违规改为主力店。3、现场测试与中庭相连通的防火门、窗是否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查看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的防火隔墙是否破坏。4、步行街顶棚及端部自然排烟口有效面积是否符合要求。5、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是否被破坏;用于保护的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保持完好有效。6、步行街的顶棚材料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要求。 (十二)屋顶及室外 1、屋顶是否违规搭建影响消防安全的临时仓库、人员宿舍、商业场所等临时建筑,是否堆放大量可燃物。2、查看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外保温材料及装饰层内部敷设或穿越的电气线路是否穿金属管,是否在其周边采用不燃隔热材料保护。3、抽查建筑外墙的广告LED屏、霓虹灯箱,灯具及电气线路是否出现老化现象,接头是否松动。4、核查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占道经营、违规停车、违规搭建等问题,是否划线、标识。5、查看救援窗口是否按要求设置,并设置易于识别的标志;窗口、阳台等部位是否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 (十三)汽车库 1、查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定。2、抽查汽车库内是否有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3、检查是否擅自改变汽车库使用性质和增加停车位。4、核查汽车出入口电动卷帘断电后是否具备手动开启功能。5、抽查汽车库安全出口数量和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四、检查消防设施 资料档案抽查重点为现场抽查核对消防设施维保记录和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有效,核对是否存在违规出具失实、虚假检测报告和维保记录的问题。现场实体抽查重点分别如下: (一)消防控制室 1、消防控制室是否落实两人值班及持证上岗制度。2、消防控制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灭火救援等资料是否完整。3、消防控制室是否与商户实现双向互联互通,建立通讯联络;设有多个消防控制室时,各消防控制室是否实现有效联系。4、现场模拟火警,测试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掌握“119”报警要求,是否熟悉消防设施设备操作,是否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要求,是否熟练使用应急广播通知人员疏散。5、抽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核查火灾报警控制器主、备用电源是否切换正常。6、抽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历史记录,根据记录火警、故障等信息,核实值班记录填写的准确性、及时性,核实单位开展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情况。7、查看是否擅自停用防火门监控装置、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值班人员是否掌握相关装置设备的使用操作方法。 (二)安全疏散设施 1、抽查日常检查巡查记录,查看是否按照要求对安全疏散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落实整改措施。2、抽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有无被占用、堵塞、封闭等现象,装修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抽查防火门监控系统、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等消防设施、器材有无被损坏、屏蔽等现象。3、抽查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时,使用照度计测量照度值是否满足要求;通过“试验”按钮,测试转换功能以及转换时间是否满足要求。4、测试应急照明集中供电电源应急启动、持续供电功能是否满足要求,测试集中控制器自检、显示和控制功能是否满足要求。 (三)防火分隔设施 1、查阅建筑竣工图纸,比对实际情况,抽查是否存在防火分区、防火隔墙等不一致的情况。2、询问综合体业态变更情况,电影、餐饮、娱乐、儿童游艺等业态布置情况,抽查防火分隔是否满足要求。3、抽查测试防火分区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是否完整,信号反馈是否正常。4、综合体内管道井、电缆井、玻璃幕墙和防烟、排烟、供暖、通风、空调管道是否做好横向、竖向防火封堵,变形缝、伸缩缝内部封堵是否到位。 (四)消防供水设施 1、核对消防水池和高位消防水箱液位计水位是否符合要求。2、查看消防水泵电气控制柜是否通电并处于自动状态;末端双电源配电柜是否处于自动状态;系统供水管路上阀门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3、现场手动、远程启动和机械启动消火栓泵、喷淋泵、水炮泵,查看能否正常工作、反馈信号,主备用泵自动切换功能是否正常;泵房与消防控制室之间消防电话功能是否正常。4、测试湿式报警阀组,核查压力开关是否动作,相应喷淋泵组是否启动,水力警铃是否动作,管网压力是否满足要求。5、抽查室内消火栓是否醒目无遮挡,器材完好有效;室外消火栓是否存在被埋压、圈占、锈蚀现象,开启扳手等配件是否齐全。6、查看水泵接合器是否有明显标识,是否标明供水区域,相关组件是否有缺损、锈蚀、堵塞等现象,连接室内水灭火系统的供水管网上所有控制阀是否处于完全开启状态。 (五)消防供电设施 1、检查发电机仪表、指示灯是否完好有效,启动电瓶及充电装置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2、查看发电机储油箱油位计油位高度,储油量是否满足要求。3、核对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仪表、指示灯是否正常,强制应急启动装置、操作开关、按钮是否灵活,标识是否清晰、完整。4、核对消防配电柜是否有醒目标识,配电箱上的仪表、指示灯是否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是否灵活可靠,双电源切换装置是否处于“自动”切换模式。5、测试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切换时,声光提示信号是否正常,是否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切换;询问相关值班人员是否掌握火灾状态下的消防供电要求。6、启动应急发电机组,核查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启动并达到额定输出功率;使用红外测温仪测量柜体、线路等,检测是否存在温度异常现象。 (六)消防联动控制 1、核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是否定期进行联动测试。2、测试联动控制系统时,使用消火栓测压装置测试栓口的静压和出水动压;使用声级计测试铃声强级;使用感烟、感温探测器试验器,测试感烟探测器和感温探测器的反馈信号;使用风速计测量排烟口进风速度和送风口出风速度;使用微压计测量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余压值。3、测试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任一报警阀组的末端试验装置,查看报警阀组的联动启泵功能是否正常,消防控制室是否收到压力开关报警信号、喷淋泵组启动反馈信号等。4、测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手动以及联动控制功能,触发启动信号后,联动设备是否正常启动。5、测试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以及送风机、排烟机是否能手动、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反馈信号及联动信号是否正常。6、测试排烟设施的手动、自动开启装置是否完好有效,开启面积以及信号反馈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7、查看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是否处于“自动”状态,监视系统是否正常,测试回转机构的启动以及停止是否灵活,射流装置电磁阀的联动启动、关闭功能是否正常。8、测试气体灭火系统的延时功能、联动控制功能、选择驱动功能是否正常,相关联动设备是否正常动作。 五、检查应急处置能力 (一)微型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 1、查看微型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的设置是否合理,人员、器材装备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通信联络机制,通讯工具配备是否齐全。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张贴上墙,是否按要求落实值班值守制度。3、查看队员是否熟悉建筑结构、功能布局、场所性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情况,是否能熟练操作消防器材装备,是否开展日常训练和消防演练。4、核查微型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是否纳入消防救援统一调度指挥体系。 (二)技术处置队 1、查看组织架构、人员编配、应急处置程序是否明确。2、查看队员是否按照技术分工进行分组,掌握技术处置要求。3、核查能否在火灾发生后,迅速出动,在消防、暖通、电气、电梯、燃气设施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协助灭火救援行动。 (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演练 1、查看综合体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是否制定,是否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负责人,是否明确火警处置、应急疏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是否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演练。2、查看灭火和应急疏散分预案和专项预案是否制定,是否明确各防火分区或楼层区域的志愿消防员、疏散引导员,是否能够快速响应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3、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是否每年与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联合开展消防演练。 (四)现场拉动测试 1、利用消防车连接水泵接合器,测试能否向相应的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送水加压。2、利用消防救援车辆测试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畅通、是否满足要求,消防救援窗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3、现场测试与综合体连通的宾馆、酒店、住宅楼、办公楼、城市轨道交通等相互之间通讯联络是否畅通,是否能联动响应,快速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4、现场模拟火情并拉动演练,测试综合体微型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技术处置队以及各楼层区域义务消防员、疏散引导员是否能快速响应,是否建立高效的通讯联络机制,是否满足“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要求,联勤联动协助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2021-04-09
    73207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 一、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类序号分类内容违法依据处理依据1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未经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无法整改的。《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五款;《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二、停产停业整顿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类序号分类内容违法依据处理依据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试生产期间除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超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2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九条。《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3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不具备紧急停车功能,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5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5.2.1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6爆炸危险场所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7涉及光气、氯气、硫化氢等剧毒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外的公共区域(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八条。《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8全压力式液化烃球形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半冷冻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或遇水发生反应的液化烃储罐除外),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六条。《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9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液氯钢瓶充装、电子级产品充装除外)《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七条。《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10氯乙烯气柜的进出口管道未设远程紧急切断阀;氯乙烯气柜的压力(钟罩内)、柜位高度不能实现在线连续监测;未设置气柜压力、柜位等联锁。存在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三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9重点危险化学品特殊管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清单(六)氯乙烯”第六、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12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而上岗操作的。《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条。《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13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六条。《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14未编制岗位操作规程,未明确关键工艺控制指标。《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15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实施特殊作业前未办理审批手续或风险控制措施未落实,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16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未开展评估,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九条。《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17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款。三、限期改正类序号分类内容违法依据处理依据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3.2.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2重大危险源未按国家标准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分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储存(不少于30天)等功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3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未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未按照《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的有关方法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已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企业未根据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的。《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九条。《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4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内,且未完成搬迁的;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内,但未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的。《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四、五款;《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附件《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2设计与总图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二)总图布局”第七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5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6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7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8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九条。《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9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四条;《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3.0.2;《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2000)4.1、4.2。《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10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不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不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十一、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11未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未每天作出安全承诺并向社会公告。《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4.1.5。《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1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13未将工艺、设备、生产组织方式等方面发生的变化纳入变更管理,或在变更时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4.1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14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款。 注:1.经评估属于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类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6个月,暂扣期满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属于停产停业整顿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类的,经停产停业整顿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有关安全许可或给予其他行政处罚;属于限期改正类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类第2小类,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装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的,按照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类相应要求执行;辅助装置涉及使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的,按照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相应要求执行。 3.暂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类第3小类,涉及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GB/T37243)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涉及有毒气体或易燃气体,且其设计最大量与GB18218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GB/T37243)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除此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距离要求。
    2021-04-08
    75029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文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  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有力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推动实现更为安全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提出的“突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原则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关于这份文件与消防执法的三条简要解读: (1)这是贯彻中办国办文件精神的一份文件,适用于消防。在文件第一段,即开宗明义地指出了这一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提出的“突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原则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同时,这份文件发放给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也说明文件的精神适用于消防,在执法的某些具体任务、执法理念和手段等方面,这份文件都应作为消防执法的参照和依据。 (2)在行刑衔接方面对消防执法提出了要求。文件指出:严格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危险作业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发现在生产、作业中有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或拒不执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设备设施场所、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的执法决定,或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行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要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坚决纠正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等问题。 (3)在执法协作方面对消防提出了要求。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加强地方应急管理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的协调联动,创新执法方式,强化优势互补,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与消防执法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执法合力。 以下是文件全文: 
    2021-04-07
    7575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
    为适应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现状和发展需要,强化考试安全风险防控,提高考务管理与服务水平,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原人事部办公厅印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规程》主要包含资格考试组织管理、命题管理、报名、考点考场设置、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评卷和成绩管理、考务信息管理、安全保密等9个类别的管理要求。与原制度相比,《规程》扩展了考务管理内容的范围,增加了命题管理、电子化考试考务等方面的规定,涵盖了资格考试考务实施全过程,细化了关键考务环节的工作流程和要求,界定了安全保管、告知公开有关事项,突出了考试安全管理要求和风险防控具体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决策部署,《规程》明确了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对具体操作方式及流程进行了统一、规范;为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公平公正,《规程》明确规定了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以及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为进一步规范考试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效率,《规程》还就考试机构受理应试人员成绩复查申请、办理考务信息更正申请等,明确了相应规则或流程。 《规程》主要适用于由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或与其他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各级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或与其他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的其他考试考务工作,可参照本规程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部门,中国外文局人事部,有关协会、学会: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们制定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1年3月11日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或与其他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的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  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安全规范和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部考试中心负责拟定考务制度、工作标准、技术规范、考务文件,组织实施资格考试,统一管理和维护考务信息,承担职业资格证书便捷化服务具体工作,指导各地人事考试机构考务工作,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授权发布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等。 第五条  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拟定本地区考务制度、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及考务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本地区资格考试,设置考区、考点,配备并管理监考、巡考队伍,指导考区、考点考务工作,按照权限认定、处理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生成并管理考务信息,承接相关考试阅卷及证书发放工作等。 第六条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实施资格考试。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实施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对于组织实施难度大或风险较高的重要考试,各地人事考试机构应当通过考试主管部门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建立教育、公安、工信、交通、卫生、保密、电力供应等部门或单位参与的考试安全协调联动机制。 第八条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人事考试机构应当加强考试组织实施的过程监督,开展巡考、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等核准、审批或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考试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保密保管、考点考务、设备和车辆租赁、工作人员劳务、技术服务等保障考务实施的各项费用,规范考试经费收支管理。 第三章  命题组织 第十条  有关行业部门、考试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编制考试大纲,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后公布。考试大纲一般应在考试实施6个月前公布。考试大纲应当明确考试目的,提出知识、能力水平要求,说明考试内容和形式。 第十一条  负责命题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考试大纲要求命制试题、试卷,制定标准答案,规范征(命)题、审题、审定试卷等工作流程,建立试题试卷质量评估和审查机制,确保考试评价导向正确,保障试题试卷科学性、原创性、针对性。 第十二条  参与考试大纲编写、试题试卷命制的专家,应当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修养,在相应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一般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三条  命审题一般采用集中管理方式。对风险较高或近五年曾发生重大命题泄密事件的考试,命审题应采用全程入闱封闭管理方式,并采取专家轮换、分组命题等安全保密措施。 命审题期间,命审题人员和工作场所应集中管理,命审题专用设备和相关资料须专人保管、使用,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及过程资料等须按照保密要求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参加试题试卷命制的人员须填写命审题人员登记表,签订保密责任书,服从命审题集中管理,履行安全保密义务。 第四章  报名 第十四条  考试报名工作由部考试中心统一部署,由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实施。 报考人员原则上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渠道,充分告知报考人员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材料要求、承诺的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资格审核部门的核查权力等内容。 报考人员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准确、完整填报信息,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报考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内容,不允许代为承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报考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内的失信人员,应当依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在人事考试机构设定的时限内,报考人员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申请后,按考试机构设定的相应程序报名。告知承诺情况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负责报考资格审核的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和日常监管。可以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在核查或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可依法依规终止报名办理,并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考试报名工作基本流程: (一)报名准备。部考试中心负责按规定确认考试科目、报考条件、考试实施时间、报考信息填报要求、考试规则等全国统一事项,设定相应参数,生成并下发考前规则模板。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按规定设定报名日期、考试收费标准、报名申请程序、准考证获取方式等需要结合当地实际的具体事项。 (二)报名发布。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在考试报名开始前向社会发布报名相关事项和具体要求。 (三)报名实施。部考试中心按考试项目开通并维护全国报名平台;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受理报考申请,提供咨询服务,处理异常情况。报名实施过程遇有政策解释问题,应提请考试主管部门确定答复口径。 (四)报考信息核查。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及其他负责报考资格审核的单位应按职责分工,核查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工作年限等信息。 (五)准考证下载打印服务。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按时限要求,在全国报名平台上为本地区应试人员提供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服务。 第五章  考点考场设置 第十七条  考区、考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则上设置在地级以上城市。确需调整的,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并报部考试中心备案后,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可以在其他符合条件的城市设置考区、考点。 第十八条  考点设置首选人事考试机构标准化考点、大中专院校、高考或中考定点学校。电子化考试考点还应具备足够数量、符合有关软硬件配置要求的计算机、网络等设备。 考试期间,每个考点设1名主考,按需设若干名副主考、监考、流动监考和考务保障服务人员;电子化考试考点另设至少1名系统管理员。考点入口处一般应有考试项目及考点名称标识,并在显著位置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入场路线标识、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考场规则等。一般应设置考务办公室和考试安全警戒区域,便于考务动员部署、指挥协调、试卷发放和答卷回收,加强防火、防盗、防断电、防失泄密等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  考场设置优先选择光线充足、通风良好、环境安静、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的房间。纸笔考试考场座位应当保持一定距离,横向间距不少于一个座位宽度。电子化考试机位安排应综合考虑试题试卷呈现特点、作答干扰程度等因素,有条件的可加装间隔挡板、防窥膜等辅件。 考试期间,每个考场设至少2名监考人员。电子化考试考场中,至少有1名监考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监考人员责任考场原则上应在考试当天随机确定。考场入口处应标明考场号等提示信息,便于应试人员核对入场。 第二十条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按管理权限履行考点考场管理责任,落实防控考试安全风险的制度措施。 (一)按照统一规则随机编排应试人员参加考试的考场和座位,不得违规人工干预。(二)规范选派监考人员,不得通过志愿者招募、社会招聘等方式选派监考人员。(三)应对考点考场布置情况、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检查验收,电子化考试考点还应组织封场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应按要求予以纠正。(四)承接考区考务组织实施的人事考试机构,须与考点签订工作协议、考试安全责任书,明确考点考场设置、管理的具体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试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明确每项考试试卷流转各环节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纸笔考试试卷管理的基本流程和要求: (一)试卷预定。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应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向部考试中心报送试卷预定单。各省区市试卷预定的规格、种类、数量等信息,须与报名缴费的报考人员数量、考试科目设置、考点考场设置等匹配,防止漏报、错报。(二)试卷印制。试卷、答题卡或答题纸等印制工作由部考试中心委托具有相应涉密印制资质的单位承接。印制过程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并按部考试中心核定规格、数量进行装封和配发。部考试中心应对试卷印制过程安全保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启运前试卷印制质量进行抽查。(三)试卷运送。考前试卷从印制单位至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考区、考点的依次运送,以及考后答卷从考点至考区、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指定阅卷场所的依次运送,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交通工具及线路,选派至少2名人员专门押运。(四)试卷交接。交接考前试卷或考后答卷时,交付方、接收方各需至少2名人员同时在场,由双方人员清点核对,对种类、数量、包装和密封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必要时,可邀请纪检监察等部门到场监督。(五)试卷保管。保密期内的考前试卷、考后答卷交接后,应当存入专门的、全程实时监控的保密室(或指定场所),并安排至少2名人员24小时值守。监控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三条  考试形式为纸笔考试的,考前试卷应从考点保密室(或指定场所)至考务办公室、考场依次传递,考后答卷应从考场至考务办公室、人事考试机构依次传递,全程实行监控或监督。监考人员在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在考场内拆封、分发、使用、回收试卷及回收、清点答卷,在考务办公室装封、交接试卷和答卷等,应按统一规则和指定方法操作。 第二十四条  电子化考试试卷以刻录光盘方式流转的,应当参照纸笔考试进行管理。电子化考试试卷相关信息以网络传输方式进行流转的,必须经过碎片化等技术处理,接收信息的考务操作应当在监督下限时完成,有关接入介质、设备等应当专人专用、专人保管。 电子化考试试卷投入使用前,部考试中心应当专门校验试卷类型与考试科目的对应关系、试卷编排变换与答案的匹配性以及试题呈现的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无作答内容的纸质试卷由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销毁;评阅完的纸质答卷由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或其他负责评卷组织工作的单位保管。电子化考试试卷、作答信息(答卷)由人事考试机构和负责命题、评卷组织工作的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保管。 答卷、考场情况记录等的保管期限自成绩公布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涉及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重大异常情况的试卷、答卷、考场情况记录及其他相关考务资料的保管期限自成绩公布之日起不少于2年;答卷、考场情况记录等按规定要求转化成电子文档的,电子文档的保存期限自成绩公布之日起不少于5年。试卷、答卷销毁,参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六条  考区、考点、考场及相关工作人员须按照考务文件、考试实施方案和考务应急预案等要求,规范组织考试,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或异常情况。 第二十七条  考试期间,各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命题工作的单位和各考点应安排专人值班,运用人事考试指挥平台等相关设施设备,保障考试指挥和协调联动畅通、高效。 第二十八条  考试实施前,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和各考点应当按管理权限确定监考人员、系统管理员、流动监考等,并组织考务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考务培训内容包括:考试实施步骤和要求;与考试有关的纪律和规定;纸笔考试答卷(包括答题纸、答题卡)交接、拆封、分发、回收、清点、装订、密封的方法和要求,电子化考试作答数据备份、回收、上报的步骤、方法和要求;考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程序和要求;异常情况记录要求;其他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规范考试过程中考点、考场视频监控信息的采集、提取、保存、使用等工作。自考试结束起,考点、考场视频监控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作为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认定或异常情况处理依据的视频监控信息,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2年。 第三十条  人事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应试人员参加考试时必须遵守的规则: (一)凭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进入考场。身份信息须与报名时所填报的一致。(二)语音类、视频类考试开始后一律禁止进入考场,其他考试开始5分钟后一律禁止进入考场。(三)服从考场封闭管理,考场封闭期间,原则上不得交卷、离场。考试时长2小时以内的科目,考场封闭一般至考试结束,电子化考试可视情况调整至考试结束前15分钟;考试时长超过2小时的科目,考场封闭2小时;语音类、视频类考试考场封闭一般至考试结束。(四)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从试题作答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为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人事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试人员进入或离开考场、考点,提出规范性要求。(二)查验应试人员身份证件、所携带物品,必要时可借助专门设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三)依法收缴考试作弊设备,集中保管应试人员违规携带的工具、资料等物品。(四)对考试现场秩序和考试组织实施过程进行视频监控,监控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五)在必要范围内,协调通讯管理部门对无线通讯等进行干扰或屏蔽。(六)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考试过程中发生严重影响考试秩序的事件,须及时报告部考试中心,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防止事态升级,控制影响范围。考试因故顺延的,原则上应报部考试中心同意;重新组织考试或取消考试的,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 第三十三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活动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做好证据固定及涉考检材鉴定等工作。 第八章  评卷和成绩管理 第三十四条  评卷工作由部考试中心统一协调。答卷扫描、卷面库数据形成及客观题评分工作,一般由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承担;主观题评分工作由行业部门或人事考试机构按确定的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评卷工作坚持安全、科学、高效的原则,按考务文件规定的时限完成。 (一)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障原始作答信息、卷面库数据、成绩数据等安全。(二)制定标准答案(或评分标准)使用、评卷人员培训、评分尺度控制和评分质量监测等工作规则,保障评卷结果科学。(三)积极利用新设备、新技术、新方法,提高评卷工作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  除在原始答卷卷面上直接评分的资格考试外,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和其他负责评卷组织工作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下列基本流程和要求生成并管理成绩信息: (一)答卷扫描。考试形式为纸笔考试的,应将考后答卷原样扫描成图像。客观题答卷图像由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或其他负责评卷组织工作的单位保存、使用,并交部考试中心备存;主观题答卷图像由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备存后,交由部考试中心或其他负责评卷组织工作的单位使用。(二)卷面库数据形成。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评卷组织工作的,由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按统一规则形成本地区卷面库数据并报送部考试中心,由部考试中心汇总,形成全国卷面库数据。其他单位负责评卷组织工作的,由其负责形成卷面库数据,并交部考试中心备存全国卷面库数据。电子化考试作答信息由各考点备份后直接上传至指定服务器,部考试中心、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按管理权限分别从指定服务器下载全国或当地卷面库数据。(三)评分前准备。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向部考试中心报送考场编排数据、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其他涉及取消考试成绩的相关数据;部考试中心下发考后规则模板,供省级人事考试机构使用。(四)客观题评分。部考试中心通过指定软件系统自动处理全国客观题卷面库数据、标准答案、全国考场编排数据和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等,形成全国客观题成绩数据。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利用考后规则模板和指定软件系统,自动处理本地区客观题卷面库数据、标准答案、本地区考场编排数据和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等,形成本地区客观题成绩数据。(五)主观题评分。负责评卷组织工作的单位依据全国主观题卷面库数据和其他必要数据、材料,按要求实施评分工作,形成全国主观题成绩数据,报送部考试中心。由部考试中心统一下发各地区主观题成绩数据至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六)雷同答卷处理。评卷过程中确需组织雷同答卷甄别和处理的,由部考试中心、负责主观题评卷工作的单位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组织专家组确认雷同答卷;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雷同答卷作出处理。(七)数据校验。部考试中心、省级人事考试机构通过比对全国成绩数据、各地区成绩数据等方式,分别校验成绩数据,形成互相监督、纠错机制。发现有不一致或存在疑问的,须逐项确认或纠正,保证全国和各地区成绩数据准确、可靠,对应一致。校验内容一般包括:评卷结果,异常成绩或分布,缺考人员及相应标注,考试过程异常情况处理结果、违纪违规行为(含雷同答卷)处理结果及相应成绩取消情况,成绩数据流转过程安全情况等。(八)考试成绩公布。由部考试中心以适当方式公布考试成绩。公布信息主要包括考试名称、应试人员姓名、科目、成绩等。考试成绩公布期间,应保护应试人员个人信息,防止不当扩散。 第三十七条  考试成绩公布后,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按下列流程和要求,受理应试人员成绩复查申请。 (一)申请成绩复查。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天内,向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提出成绩复查申请。(二)受理成绩复查申请。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自成绩公布之日起40天内,汇总已受理的成绩复查申请报送部考试中心。成绩复查只限于答卷卷面分数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三)复核考试成绩。部考试中心协调负责评卷组织工作的单位,对提出复查申请的考试成绩进行复核,自收到复核结果15天内反馈至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四)答复成绩复查结果。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将考试成绩复核结果答复成绩复查申请人。复查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成绩复查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得向应试人员或其委托人出示试卷、答卷、标准答案、视频监控等相关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考试合格标准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后,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及时审核确认本地区考试合格人员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部考试中心。部考试中心确认无误后形成证书数据,并据此制作证书查询验证文件和电子证书,向印制单位提交纸质证书印制数据。尚在进行报考资格核查的考试合格人员数据,暂不纳入证书数据管理。考试成绩数据、合格人员数据和证书数据应当长期保存。 第九章  考务信息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对下列考务信息进行规范管理: (一)报考人员信息、报考信息核查情况及应试人员信息;(二)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及准考证编排信息;(三)应试人员作答信息;(四)考场情况记录,考试过程异常情况记录或说明材料,电子化考试软件系统、相关设施设备等操作与运行情况;(五)评卷组织实施情况及评卷结果;(六)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情况,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情况及相应信用信息;(七)证书信息及证书制作、发放情况;(八)其他需要规范管理的考务信息。 第四十一条  部考试中心负责发布考务信息管理软件系统,制定信息标准、管理规则和操作流程等,并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执行考务信息管理AB角制,建立考务信息形成、核查、使用、存储的内控机制,保证考务信息安全、完整、准确。人事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考务信息管理主体责任,不得篡改、编造或违规使用考务信息。 第四十三条  考务信息确需变更的,应当按下列规则办理: (一)应试人员申请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信息变更,一般由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核实、确认,并逐级报经部考试中心核准后办理。考试主管部门政策管理形成的信息变更,一般由相应层级的人事考试机构协调办理。(二)应试人员申请更改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的,须提供确凿的变更依据。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不得同时修改。已取得证书的应试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原则上不予修改;姓名中有生僻字,报名时考试机构做了相应处理的,可予以更正修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法办理并备存原有信息。(三)应试人员调整考试级别、免试科目或报考专业等,应当重新核查应试人员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并生成新的档案信息。(四)滚动管理期内通过所有应试科目的合格人员,存在多条档案信息的,可以申请合并。(五)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结果、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结果等变更,须提供新的确凿证据或法定依据。已向社会公示或与相关部门共享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确认变更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变更相应公示信息和共享信息;信用信息记录期限到期,或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撤销,应当即时从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中移除。(六)与报考信息核查、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等结果对应的成绩信息变更,只有“取消”或“恢复”两种情形,不得变动成绩记录。因成绩复查、考中异常情况处理等产生的成绩信息更正,需详细说明成因和分数变动理由。(七)因考试成绩取消、恢复或更正,考试主管部门吊销证书等导致证书信息变更的,应当同步更新其他相关考务信息,保证证书信息和其他考务信息对应一致。(八)所有考务信息变更均须形成对应的档案资料,并固化相应管理软件中的修改痕迹和变更说明,确保有据可查、有迹可溯。 第四十四条  考务信息通过网站等途径对外发布的,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和发布审批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维护,确保对外发布的考务信息真实、准确。未经部考试中心同意或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或泄露考务信息。 第十章  安全保密 第四十五条  考试安全工作坚持主动防范、系统应对、标本兼治、守住底线。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试安全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机制和工作责任体系,持续推进考试队伍风险防控能力建设、考试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根据考试安全形势和考试发展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梳理风险、排查隐患,调整完善制度措施和工作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强化考试安全保障;组织开展安全警示教育、自查自纠和风险防控培训,推进标准化考点考场和命题、评卷专用场所建设,升级考试技术手段和设施设备;加强宣传与引导,开展考试作弊治理,推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营造诚信考试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  考务实施中出现下列严重问题或可能严重影响考试秩序的安全隐患时,各级人事考试机构须第一时间报告,查明情况,采取措施: (一)试题、试卷、标准答案或题库考前泄密;(二)有组织、大规模考试作弊;(三)内外勾结或徇私舞弊;(四)损害政府公信力的考试舆情;(五)因管理或操作不当,造成考试大面积中断、批量作答数据丢失、群体性纠纷等;(六)其他严重问题或重大安全隐患。 第四十七条  尚未使用的试题、试卷,考场封闭管理结束前的试题、试卷,与电子化考试试卷信息形成及使用有关的参数、算法、规则,考试题库,考试结束前的标准答案或评分标准,未评阅的答卷或原始作答信息等,应安全妥善管理,不得泄露。 第四十八条  影响秘密事项管理效力、考试安全秩序的事项或信息,不向社会公开。包括尚未实施考试的命题方案、命题人员名单,考试结束后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或评分标准,试题试卷统计分析结果,尚未公布的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应试人员答卷或作答信息,报考人员身份信息、联系信息,关键岗位考务人员身份信息等。 第四十九条  从事命题、考场编排、监考、评卷等工作的考务人员,与应试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等利害关系的,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公正执行考务工作情形的,应当主动报告或申请回避。确需回避的,应当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退出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参与考试安全或保密工作的受委托机构、人员等,应当符合考试安全有关要求,并与人事考试机构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或协议,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十一条  在考试服务便民化、考务管理信息化工作中,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持续推进考试网站和应用系统安全运行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安全防护体系和网络监控系统,配置升级相应设施设备,配强处置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人员,保证考试网站、应用系统运行和服务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或与其他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的其他考试考务工作,可参照本规程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规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办发〔2000〕71号)、《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的通知》(人发〔1997〕75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技司、考试中心有关负责同志就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答记者问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人事考试中心有关负责同志就《规程》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规程》修订出台的背景和过程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规范制度,强化考试安全风险防控,持续提升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能力与服务水平,我们总结提炼近年来行之有效的考务实施做法和经验,强化考试安全风险防控,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原人事部办公厅印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进行了修订。2020年11月至12月,《规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各地、有关部门和相关协会学会等方面意见,并通过我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了意见,此后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规程》印发后将自2021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问:《规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规程》主要适用于由我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或与其他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各级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或与其他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的其他考试考务工作,可参照本规程实施。 问:《规程》包含哪些内容,主要修订了哪些方面? 答:《规程》主要包含资格考试组织管理、命题管理、报名、考点考场设置、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评卷和成绩管理、考务信息管理、安全保密等9个类别的管理要求。 与原制度相比,《规程》主要进行了4个方面的修订:一是扩展考务管理内容的范围,增加了命题管理、电子化考试考务等方面的规定,涵盖了资格考试考务实施全过程。二是结合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细化了关键考务环节的工作流程和要求,突出考试便民服务举措。三是对照保密和政务公开政策有关规定,界定了须安全保管、应予告知或公开、不宜公开的考试事项和信息。四是突出了考试安全管理要求和风险防控具体举措,以试卷管理、成绩信息管理为重点,细化了具体的安全管理流程和措施,明确了各类考试材料保密、保管时限,及保密室、考点、考场等视频监控信息的保存期限,以便执行落实。 问:《规程》在推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面提出了哪些规定?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决策部署,《规程》明确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经分批试点,2021年起,我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的考试中,报名证明事项将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为报考人员提供便利。对试点后进行调整的事项,《规程》作出了相应规定,如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有合理理由的报考人员可申请撤回承诺等。同时,《规程》系统梳理了考试组织机构对有关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证明内容等的告知义务,应试人员作出承诺的内容和形式,资格审核单位事中事后核查监管工作要求等内容。 问:根据《规程》,应试人员参加考试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应试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应遵守的规定主要有四点。一是应凭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进入考场,身份信息须与报名时所填报的一致。二是应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进入考场。三是应服从考场封闭管理,考场封闭期间,原则上不得交卷、离场。四是应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从试题作答要求。 问:如何抓好《规程》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规程》施行后,我们将在各项资格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加强对各地人事考试机构的指导,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及时研究解决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开展依法依规,为广大应试人员提供更优的考务服务。  
    2021-04-02
    77559
    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甘肃省消防条例》
    《甘肃省消防条例》于2010年5月27日经第十一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当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施行以来对全省消防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施行和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印发实施,原《条例》已不能满足我省消防工作发展趋势,已明显滞后于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凝聚各界智慧和共识,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甘肃省消防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2021年3月8日 甘肃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文中为删除内容,黑体为新增或修改内容)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方针原则】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体系网络。第三条【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规划计划,根据消防工作的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预防火灾预防、扑救和抢险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第四条【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予以协助;军事单位对外提供服务的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及住宅的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监督管理。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铁路、民航、水上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负责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消防宣传月】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安全宣传日月。第六条【消防宣传教育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七条【单位、个人的消防义务和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都有检举、控告和制止的权利。第八条【鼓励支持和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消防宣传教育、消防科研等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本省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成果;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活动。参加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在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生活保障、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执行。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等的消防工作职责】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和考评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履行消防职责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整改火灾隐患、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第十条【消防救援机构工作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三)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四)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五)(四)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六)(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实施监督抽查;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七)(六)对消防产品、消防设施的质量使用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执业人员的资格及其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八)(七)指导专职、志愿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组织建设和业务训练;(九)(八)承担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十)(九)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做出处理;(十一)(十)其他法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职责】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对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依法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督促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二)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督促整改,对群众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进行核查处理;(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四)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事故原因,依法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第十二条【落实消防规划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调整城乡规划时,应当同时统一规划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消防站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已纳入城乡规划的消防站建设用地出租、买卖或者挪作他用。消防供水的规划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源,并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车道和取水设施。第十三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通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设和维护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十四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针对性消防教育和培训职责】教育、人力资源、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普法内容。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履行消防宣传职责,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发布消防公益广告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的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发展消防志愿者。第十六条【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环保、气象、地震、测绘、通信、供水、供电、供油、供燃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执行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及时、无偿向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提供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的相关信息资料。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在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隐患核查、火灾事故调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的协作。第十七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落实消防车通道标识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四)(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六)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六)(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八)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八)(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第十八条【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履行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任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建立微型消防站,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石油化工企业、大型商业综合体、仓储物流场所、超高层建筑、地下轨道交通、老旧小区等应当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委托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其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第十八二十条【基层自治组织的消防安全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工作:(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普及消防常识;(二)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督促居民、村民遵守;(三)确定消防管理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居民、村民疏通公共通道,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居民、村民扑救火灾,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调查火灾原因;(五)督促辖区单位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第十九二十一条【公民的消防安全义务】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懂得必要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燃放烟花爆竹等消防安全常识,不乱堆、乱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方法,增强自防自救能力。住宅装修应当符合防火要求。第三章火灾预防第二十二条【消防设计施工的要求】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消防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人员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产品来源证明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或者强制检验报告等资料。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第二十一条下列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报送负责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第二十二条下列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报送负责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一)设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火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第二十三条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批准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第二十四条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抽查,不合格的责令停工整改。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需改建、扩建、内部装修以及变更用途的,应当按原程序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或者备案。第二十七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技术检测。自动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技术检测。检测机构应当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将检测报告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二十三条【消防设计审查】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结果负责。按照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第二十四条【消防验收】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验收结果负责。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二十八五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严格火源、电源和易燃、可燃物品管理。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灭火需要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保证消防通道畅通;需要采取保温、养护措施的,其保温、养护材料应为不燃或者难燃材料。施工现场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九六条【特殊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古建筑、纪念建筑、博物馆、图书馆、文物收藏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建筑物内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民用建筑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禁止在地下建筑内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第二十七条【农村住宅消防安全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建房密集区域、木结构房屋密集村寨进行消防维护和改造,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消防安全条件。第三十二十八条【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每年按产品项目抽取一定比例的消防产品,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一二十九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该场所方可投入使用。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公众聚集场所方可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国家规定实施告知承诺方式审查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消火栓及消防水源使用管理】市政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等市政取水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证灭火使用完好有效。除灭火、救援、测试和消防演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消防水源。第三十三一条【电器产品使用管理】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易产生静电且能引发火灾或者爆炸的场所及设施,应当采取防止产生静电或者导除静电的措施。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电气设备,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测。鼓励单位采用电气火灾监控技术,提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鼓励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及居民住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第三十四二条【燃气用具使用管理】燃气、醇基燃料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敷设和管护,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抽取管道燃气。禁止在卧室或者房屋过道安装燃气管道和使用燃气。使用钢瓶燃气的用户,不得使用不合格、报废、超期未检的钢瓶,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加热、摔砸、倒卧钢瓶,不得自行倒灌、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者瓶体漆色。第三十五三条【禁火区域管理】生产、储存或者销售易燃、可燃物品的场所,应当按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区域,设置明显标志。禁火区域确需明火作业的,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配备灭火器材,设专人监护,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第三十六四条【新材料、新能源、新产品的消防安全】研制的易燃易爆新材料、新产品或者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有火灾危险性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和个人,在交付生产、使用或者技术转让时,研制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预防火灾的措施及灭火方法。生产、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火灾预防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内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其充电。金属夹芯板材等新材料的使用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易燃、可燃金属夹芯板材。第三十七五条【消防安全培训】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人员;(三)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四)从事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人员;(五)电焊、气焊操作人员;(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七)从事建筑内部装修装饰的设计、施工技术人员。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和电焊、气焊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第三十八六条【消防监控及值守规定】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和易燃易爆场所,其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物联网远程监控等现代信息化技术、设备,建立科学的火灾预警机制,提高预防、抗御火灾和灭火救援快速反应能力。消防控制室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得少于二人,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第三十九七条【对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规范】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消防安全监测、电气检测保养、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从业条件和资格。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第四十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场地;(三)具备相应的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四)具有相应数量的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十一条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资质申请。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对申请人具有的检验、检测场地和设施、设备进行核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核准。第四十二三十八条【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发现下列重大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一)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四)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限制。第三十九条【重大火灾隐患发现和处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四十三条【举报投诉的处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接到危害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受理登记,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十日内告知投诉人。第四十四一条【火灾公众责任险】鼓励、引导影剧院、歌舞厅、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业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第四章消防组织第四十五二条【消防组织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第四十六三条【建立消防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和车辆装备配备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或者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托治安联防、保安等组织建立兼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鼓励、支持成年公民加入消防志愿者组织,开展消防志愿者活动。第四十七四条【专职消防队及队员福利待遇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其营房队站建设、车辆、器材、装备、队员工资福利等所需经费应列入同本级财政预算;其他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予以保障。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与消防队员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在合同期间按照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第四十八五条【专职消防队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撤销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未经省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不得撤销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执勤、灭火、训练,参照公安消防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开展消防救援相关工作职责】消防救援站指战员可在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协助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火灾调查等工作。消防救援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招用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文员。合同制消防员参与火灾扑救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消防文员可以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日常消防工作。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履行职责时,应当统一着装、携带证件、佩戴统一标识。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四十九七条【火灾扑救】任何人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发生火灾,相邻居民应当协助扑救。和个人都有为扑救火灾提供便利的义务。在消防队未到达火灾现场前,有关单位应当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减少火灾损失。严禁谎报火警。通信部门应当保障火警通信线路畅通。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第五十四十八条【接警处置】公安消防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实行二十四小时执勤制度,接到火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第五十一四十九条【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公安消防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参加下列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一)气象、地质、地震等自然灾害;(二)空难、爆炸、恐怖袭击事件;(三)矿山、水上、环境污染、核与辐射等灾害事故;(四)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建筑坍塌、安全生产事故、森林火灾、群众遇险以及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第五十二条【扑救火灾、应急救援免收费用】公安消防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第五十三一条【消防车通行】消防车(艇)赶赴火场途中,交通指挥人员应当保证其迅速通行,其他车辆(船舶)和人员必须应当避让;必要时消防车可以使用封闭或者限制通行的道路、空场;在紧急情况下,消防救援人员可以强行排除妨碍消防车(艇)通行或者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障碍。专职、兼职消防队消防车在执行灭火、应急救援任务的往返途中免交过路费、过桥费、过隧道费。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古建筑、纪念建筑、博物馆、图书馆、文物收藏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建筑物内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的;(二)利用民用、地下建筑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或者利用地下建筑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或者使用的保温养护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的;(四)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竣工或者投入使用后,不按规定进行消防技术检测的;(五)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电气设备,不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检测的。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业,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一)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改建、扩建、内部装修以及变更用途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取得相应执业资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二)超出许可范围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三)不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第五十二条【违反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处罚】单位在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的,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建筑施工企业使用保温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影响灭火救援行为的,违反本条规定的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所需费用。第五十五条【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行为的处罚】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采用金属夹芯板材、外墙保温等建筑材料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第五十六条【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冒险作业行为的处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自动消防设施管理不当行为的处罚】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竣工或者投入使用后,不按规定进行消防技术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单位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第五十九条【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行为的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六十条【电器用品、燃气用具安装、使用不当行为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器产品、燃气、醇基燃料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敷设、管护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一)不履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特殊工种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第六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六十二条【消防违法行为信用信息处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公开消防安全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并依法纳入本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第六十三条【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对不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通过审核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设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便利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的;(五)对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场所,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同意其使用、营业的;(六)违法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七)(五)对危害消防安全的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六)索要、接受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九)(七)向被检查单位强行摊派各种费用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十四条【其他法律法规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一五条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同时废止。
    2021-03-26
    77593
    其他栏目
    Copyright © 1996 - 2025 清大东方消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沪ICP备2025110086号-2
    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9330号
    联系电话
    4001-888-119
    微信公众号
    清大东方新视角
    消防课堂

         欢迎来到清大东方消防学校


        离您最近的校区:

       


    在线留言
    请正确填写以下信息内容,清大东方教育顾问将在两个工作日内回复您
    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
    电话
    4001-888-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