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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指南和火灾风险检查指引的通知 应急消〔2021〕59号
    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指南和火灾风险检查指引的通知应急消〔202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 为全面加强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防范工作,消防救援局组织山西、广西等消防救援总队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结合历次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教训以及一线消防监督检查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出可能引发火灾风险、火灾亡人风险以及火灾蔓延扩大风险,研究制定了《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指南(试行)》(以下简称《风险指南》)和《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检查指引》)。现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铺开宣传贯彻工作。《风险指南》《检查指引》在综合体自身开展消防管理和消防救援机构检查指导时均可使用。各地要结合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试点示范创建工作,迅速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做好宣传培训,明确工作要求,抓好贯彻执行。要组织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以及相关运营管理团队开展集中培训,督促综合体开展内部员工培训,专题授课讲解《风险指南》《检查指引》内容要求。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风险指南》《检查指引》进行调整完善,印发相应的工作手册、宣传挂图。综合体管理团队要清楚综合体整体火灾风险和检查方法,各类商铺、业态场所店长和员工要清楚本场所火灾风险和检查方法。《风险指南》中的起火风险、安全疏散风险、蔓延扩大风险三部分可以在综合体公共区域公示张贴,主要场所和设备用房火灾风险可以分场所类型公示张贴。 二、做实单位自知自查自改。各地要全面推行综合体火灾风险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制度,以《风险指南》《检查指引》为主要内容,指导综合体建立完善火灾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强化消防安全自主管理。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要定期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商管、物业、工程等部门参加检查,按照《风险指南》《检查指引》及相关要求辨识风险、查找隐患,及时督办整改,严格奖惩管理。综合体内各类商铺、业态场所也要对照《风险指南》《检查指引》,开展本场所的火灾风险自知自查自改工作。对于连锁经营管理的综合体,总队、支队要主动沟通协调,加强技术指导服务,盯住片区或区域商业管理团队落实招商招租时的消防安全准入要求。 三、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各地要根据“双随机”监管和重点监管工作部署,加强综合体消防监督检查,优化检查方法和抽查测试内容。对综合体开展监督检查,要提前告知管理单位,通知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商管、物业、工程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检查。对于超大规模、结构复杂的综合体,可邀请设计施工、建筑结构、给水排水、电气工程、设施维保等相关领域专家共同组成团队检查,根据需要通知当地消防救援站共同参加检查测试。检查人员要携带所需消防监督检查器材装备和执法记录仪,按照执法流程开展检查时,参照《风险指南》《检查指引》抽查验证单位火灾风险自知自查自改工作落实情况,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依法严肃处理。消防救援局2021年3月11日 附件 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指南(试行) 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大型商业综合体主要火灾风险如下: 一、起火风险 (一)明火源风险 1、顾客及员工违规吸烟,随意丢弃未熄灭的烟头;小孩使用打火机、火柴等玩火。2、违规使用明火、点蜡、焚香;违规燃放烟花等。3、餐饮场所厨房使用明火不慎、油锅过热起火;临时增设灶台使用明火;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4、用餐区域、开放式食品加工区违规使用明火加工食品。5、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 (二)电气火灾风险 1、综合体内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电气线路老化、绝缘层破损、线路受潮、水浸;电气线路存在过热、锈蚀、烧损、熔焊、电腐蚀等痕迹,造成漏电、短路、超负荷等问题。2、电气线路选型不当、连接不可靠;电气线路、电源插座、开关安装敷设在可燃材料上;线路与插座、开关连接处松动,插头与插套接触处松动。3、综合体内游戏机、游艺设备、冷柜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及其电气线路安装敷设不符合要求,外部电源线采用移动式插座连接;用电设备停、送电不规范,线路实际荷载超过额定荷载;应急电源运行异常或无法实现切换,蓄电池超期使用、容量不足。4、选用或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插座、充电器、用电设备等电器产品;违规使用挂烫机、电熨斗、除湿器、烘干器、电加热茶壶、电磁炉、热水器、微波炉、咖啡机、电饭煲、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5、除冰箱、冷柜等必须持续通电的设备,其他用电设备未在营业结束闭店时采取断电措施。6、仓库内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违规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灯具,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照明灯具未按要求安装防护罩。7、节日期间临时加装的亮化灯具、LED显示屏、灯箱、用电设备超出线路荷载;大型用电设备及其电缆线路未定期检测维护;防雷、防静电设施未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完好有效。8、综合体弱电井、强电井内强电与弱电线路交织;店铺配电箱未按要求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强弱电线路共用一个配电箱,配电箱线路出现温度过高现象,配电箱周围堆放易燃可燃物品。9、电动自行车违规在综合体内停放、充电,员工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带至营业区、办公区、休息区充电。10、综合体内、外墙广告牌、灯箱破损或密封不严,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因漏风渗水问题引发电气故障。外墙、室内场所霓虹灯、装饰灯及其电气线路、控制器、变压器直接敷设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未采取隔热防火措施。 (三)可燃物风险 1、各类场所违规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海绵、毛毯、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2、节日及大型活动期间为营造气氛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如易燃可燃物挂件、塑料仿真树木、玻璃钢模型道具、海洋球、氢气球等各类装饰造型等。3、临时演出、展览等场所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综合体建筑内外及屋面违规搭建易燃可燃夹芯材料彩钢板房。4、超市、商铺临时仓库大量易燃可燃货物随意堆放,违规存放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5、综合体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外保温材料防护层脱落、破损、开裂,外保温系统防火分隔、防火封堵措施失效。6、建筑垃圾、可燃杂物未及时清理,随意堆放在屋顶、楼梯间、疏散走道、地下室、设备用房、电缆井、管道井等区域。 二、火灾状态下人员安全疏散风险 1、冰雪场、宴会厅、电影院、KTV、儿童游乐等场所经常停留人数超过疏散人数,展销、演出等活动参加人数超过疏散人数。违规设置员工宿舍,违规增设夹层、隔间作为人员休息区域。2、与住宅违规合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与综合体连通的宾馆、酒店、商住楼、办公楼、城市轨道交通等共用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违规堵塞、占用、封闭,各单位之间未建立火灾联动应急疏散机制,影响人员疏散。3、应急广播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疏散提示内容不清晰、不准确,不能向全区域播送;室内应急照明数量不足、亮度不够;疏散指示标识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被遮挡。4、违规在用于安全疏散的亚安全区内增设商业摊位、游乐设施、展览展示场所;违规将用于安全疏散的下沉式广场改变为商业用途;违规将下沉式广场的防风雨篷完全封闭;违规将步行街的端部封闭,或确需封闭时外墙上设置的可开启门窗被破坏,不能保证开启面积;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被占用,未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5、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处设置的门禁系统在火灾时无法正常开启,未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发生火灾时顾客及员工难以及时选择安全的疏散路线逃生。6、综合体内各经营主体营业时间不一致时,未采取确保各场所人员安全疏散的措施;综合体内电影院、儿童活动场所未落实确保场所独立疏散的措施,KTV、酒吧等夜间营业的公共娱乐场所未落实保证夜间安全疏散的措施。7、前室及防烟楼梯间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常开状态,防烟阻火及正压送风功能受到影响,人员无法利用防烟楼梯间安全逃生。8、综合体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分预案和专项预案,未明确各防火分区或楼层区域的志愿消防员、疏散引导员,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发生火灾时组织安全疏散混乱无序。9、发生火灾后,防排烟设施不能及时有效启动,室内步行街、中庭、天井设置的排烟窗无法正常开启,防烟分区功能设施被破坏,导致起火区域有毒高温烟气快速蔓延。10、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被占用;消防救援窗口无明显标识或外侧被广告牌和铁栅栏遮挡,内侧被货架货物等堵塞,影响灭火救援。 三、火灾蔓延扩大风险 1、违规搭建库房、变电站、锅炉房、调压站等设备用房,或临时搭建车棚、广告牌、连廊等占用防火间距。2、违规改变综合体内的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防烟分区处的防火墙、防火门、防火窗、防火玻璃墙、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等未保持完好有效。尤其是防火卷帘不能正常联动,发生火灾后极易造成蔓延扩大。3、综合体下沉式广场、商业步行街、中庭的防火分隔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店铺装修改造后拆除或用普通玻璃替代防火玻璃,或者用作保护防火玻璃的喷头被拆除、遮挡、破坏。4、与综合体相连的宾馆、酒店、住宅楼、办公楼、城市轨道交通等其他功能建筑相互间的防火分隔措施失效。5、综合体内管道井、电缆井、玻璃幕墙和防烟、排烟、供暖、通风、空调管道未做好横向、竖向防火封堵,变形缝、伸缩缝防火封堵不到位。6、中庭内设置海洋球等游乐设施或店铺,发生火灾导致立体燃烧蔓延;室内步行街中间走道区域设置店铺;步行街两侧建筑商铺之间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非主力店面积超过300平方米。7、综合体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发生火灾后不能早期预警、快速处置;擅自改变联动控制程序,导致部分设施无法联动启动。8、未落实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或擅自改变设计要求。 四、主要场所火灾风险 (一)电影院 1、售票处、休息厅、小卖部等处的爆米花机、制奶茶机等设备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2、放映机房未定期对放映设备、电气线路进行安全检测;影厅幕布上方及周边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照明灯具与幕布安装距离过近,且长时间保持高温;影厅内墙面固定插座松动。3、营业结束时未安排专人进行防火巡查,切断非必要电源,清除火种。4、窗帘、座椅、地毯、软包装、疏散门、吸声材料等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影厅内吸声结构使用可燃材料搭建框架基础。5、电影院未保持2个以上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其中至少应按要求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夜间错时营业时,与其他场所共用的疏散楼梯不能保证疏散要求;擅自增设影厅和座位,影响疏散逃生。6、售票厅醒目位置未设置楼层平面疏散示意图,每个影厅门口未设置平面疏散示意图;电影院未按要求设置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走道采用镜面反光材料。7、放映机房与影厅防火分隔不到位;影院不能紧急播放火灾逃生提示画面或声音广播;影厅应急照明照度不足。8、电影院员工组织疏散能力不足;放映机房无人值班巡查,值班巡查人员不掌握应急处置程序措施。 (二)KTV等歌舞娱乐游艺场所 1、包间内违规燃放冷烟花、使用蜡烛照明。2、节日期间临时加装的串串灯、轮廓灯等电气线路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3、营业结束时未安排专人进行防火巡查,切断非必要电源,清除火种。4、空气清新剂、杀虫剂、含酒精的消毒用品以及高度酒类等储存不当,与用电设备、加热器具等未保持安全距离。5、休息厅、包厢内的沙发、软包等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6、夜间错时营业时,与其他功能区域共用的疏散楼梯不能保证疏散要求;与其他功能区域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7、位于袋形走道两端的房间疏散距离不符合要求。8、门厅醒目位置未设置楼层平面疏散示意图,每个包厢门口未设置平面疏散示意图;疏散走道采用镜面反光材料;应急照明灯具数量和照度不足。9、包房内未设置开机消防提示画面,不能紧急切换播放火灾逃生提示画面、广播。10、员工组织疏散能力不足,不掌握应急处置程序措施。 (三)儿童活动场所 1、儿童活动场所的游戏游艺设备、电气线路未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安全检测;违规采用延长线插座串接游戏游艺设备;照明线路敷设在儿童游乐设施软包防撞材料及其他易燃可燃材料上。2、采用蓄电池驱动的游戏机、骑行(乘坐)玩具等娱乐设施,未定期对蓄电池进行安全检查或违规充电。3、房间、走道、墙壁、座椅违规采用泡沫、海绵、毛毯、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4、海洋球游乐园、儿童攀爬游乐设施电气线路敷设在塑料、树脂等软包可燃材料上;灯具与游乐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5、违规设置在综合体地下空间、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以及中庭、步行街等亚安全区域;设有儿童休息区的儿童活动场所,未安排人员看守。6、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未按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7、高空多层结构儿童游乐设施遮挡火灾报警探测器、洒水喷头、排烟口、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 (四)培训机构 1、投影仪、多媒体等教学设备的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2、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要求。3、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数量、宽度不足,教学培训隔间占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4、教室隔间、隔断等装饰物遮挡、圈占消防设施。5、教室隔间的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6、未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设备。 (五)餐饮场所 1、厨房排油烟罩、油烟道未定期清洗;厨房内未按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厨房自动灭火系统、燃气紧急切断装置。2、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以及甲、乙类液体燃料;超过一定面积的地下餐饮场所违规使用燃气;餐饮区违规使用木炭、卡式炉、酒精炉等明火加热食物。3、厨房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不符合要求;燃气软管与灶具及供气管连接处未使用卡箍固定,非金属软管靠近明火或高温区域。4、使用电加热设施设备烹饪食品的,电气线路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电加热的大功率烹饪器具线路敷设不规范。5、包厢大面积采用软包装修,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厨房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6、餐厅桌椅摆放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擅自增改包厢占用疏散通道;餐饮场所后场区域被占用影响疏散。7、厨房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不到位;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未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8、营业结束后厨房未落实关火、关电、关气等措施;厨房员工不会操作使用灭火器、灭火毯、厨房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不会紧急切断电源、气源。 (六)超市 1、熟食加工区违规使用明火;熟食加工区使用的电加热大功率烹饪器具线路敷设不规范,超过线路负荷。2、仓库内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违规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照明灯具未按要求安装防护罩且未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冷库、冷藏柜未定期进行检测维护。3、仓库可燃货物大量堆放,不符合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堆距的“五距”要求;冷库、仓库与其他功能区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擅自将其他区域改为仓库、冷库。4、电瓶叉车未定期检测维护,在仓库内违规设置充电部位。5、商品、货柜、摊位设置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摊位、商品的摆放占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营业期间安全出口上锁。6、在楼板、防火墙开设孔洞、门窗,破坏原有防火分区;防烟分区未划分或被货架、装修隔断破坏。 (七)商铺 1、商管部与物业部、工程部未共同审核把关,造成商铺装修时防火分区、消防设施被破坏,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商铺施工装修时,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未采取现场监护措施。2、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临时周转仓库违规采用卤钨灯等高温灯具照明,未按要求安装防护罩。3、临时加装的亮化灯具、LED屏幕、灯箱以及舞台配套的用电设备超出线路荷载。4、临时周转仓库可燃货物大量堆放,不符合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堆距的“五距”要求。5、摊位、商品摆放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6、在楼板、防火墙开设孔洞、门窗,破坏原有防火分区。7、商品、货柜、摊位的设置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八)游戏游艺场所 1、违规设置密室逃生类游戏游艺场所。2、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3、大量使用塑料、泡沫类制作的游戏道具,违规采用泡沫、海绵、塑料、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4、擅自改变安全出口数量、疏散走道宽度及疏散距离;与其他功能区域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5、内部设置的道具、装修装饰、隔断等物品遮挡排烟口、火灾报警探测器、洒水喷头等消防设施。6、场所员工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掌握应急处置程序措施,组织疏散能力不足。 (九)冰雪活动场所 1、制冷机房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超负荷使用用电设备。2、电气线路、制冷设备未定期检测。3、电气线路直接敷设或穿越保温材料,未穿阻燃管。4、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违规采用液氨作制冷剂。5、活动场所经常停留人数超过疏散人数要求。6、与其他功能区域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 (十)仓储场所 1、违规使用明火照明、采暖或带入火种。2、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且未与储存货物保持安全距离,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产生火花等部位未安装防护罩;违规使用电暖器、电加热设备。3、擅自改变仓储场所的使用性质或提高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4、物品未分类、分垛、分间、分库储存,不符合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堆距的“五距”要求。5、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彩钢板搭建仓储场所和临时用房;违规在仓储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违规搭建阁楼、分隔小间等。6、与其他场所之间的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7、货柜、储存的物品遮挡消防设施。8、随意将其他场所分隔用做临时仓储使用,未按要求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十一)展览厅 1、用电超过设计负荷,电气设备与周围可燃物距离过近,临时敷设在通道上的电气线路未采取防护措施。2、汽车展厅内设置充电桩。3、违规销售、展览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4、布展时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用于搭建和装修展台,确需使用可燃材料的,未进行阻燃处理。5、展位、展台等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6、展位、展台等遮挡、影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指示标识。7、违规在中庭、步行街等亚安全区域布展。8、展览区域与其他功能区域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 (十二)汽车库 1、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设置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2、汽车库内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3、擅自改变汽车库使用性质和增加停车位。4、汽车出入口设置的电动卷帘,断电后不具备手动开启功能。5、减少、锁闭和封堵汽车库防火分区内人员疏散出口。6、消防设施设置位置和高度不合理,被拆除或撞损未修复。 (十三)施工现场 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未按要求设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施工部位与其他部位之间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2、动火作业未办理动火证,作业人员不具有相应资格。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未对周边可燃物进行清理,未封堵作业周边孔洞、缝隙,未落实现场监护措施。4、施工时破坏防火分隔、堵塞疏散通道,关停或遮挡消防设施;作业场所临时用电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5、施工区域未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设备用房火灾风险 (一)冷库 1、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2、制冷设备24小时通电,未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制冷设备。3、电气线路直接敷设或穿越保温材料,未穿阻燃管。4、冷库、冷藏室内采用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保温隔热。5、与其他功能区域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 (二)配电室 1、直流屏蓄电池电压、浮充电流不正常;配电柜开关触头存在变形、变色、热蚀等不正常现象;配电柜内温度过高,高温排热扇不能正常启动运行。2、变压器存在异响,温控器指示不正常,超温时风机不能正常启动,电流、电压超出正常额定范围。3、配电室内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电柜、配电箱无明显标识;消防联动模块放置在强电控制柜内。4、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未采用甲级防火门;配电室内堆放可燃杂物;配电室内的应急照明照度不足。5、配电室值班人员不掌握火灾状况下切断非消防设备供电、确保消防设备正常供电的操作方法。6、配电室内的气体灭火系统驱动装置电磁阀保险销处于止动状态,配电室未按要求配置灭火器。 (三)柴油发电机房 1、柴油发电机润滑油位、过滤器、燃油量、蓄电池电位、控制箱不正常。2、机房内储油间总储存量大于1立方米,防火隔墙上开设的门未采用甲级防火门。3、储油间通气管未通向室外,未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下部未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措施。4、发电机未定期维护保养,未落实每月至少启动一次要求。5、未采用防爆型灯具;事故排风装置未保持完好。6、柴油发电机房堆放可燃杂物。 (四)锅炉房 1、燃气锅炉房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不能联动控制锅炉房燃烧器上的燃气速断阀、供气管道的紧急切断阀和通风换气装置,未设置泄压设施。2、燃油锅炉房储油间轻柴油总储存量大于1立方米,防火隔墙上开设的门未采用甲级防火门。3、未采用防爆型灯具;事故排风装置未保持完好。4、锅炉房设置在综合体内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层或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出口的两侧。 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 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检查指引如下: 一、检查消防安全管理 资料档案抽查重点: 1、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消防安全职责是否明确,综合体多产权、多使用单位或者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是否明确。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消防工作档案是否齐全,火灾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以及承诺公示制度是否建立。3、特殊消防设计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是否按照专家意见落实针对性技术防范和加强性消防管理措施。4、员工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是否建立,员工在职期间是否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培训。5、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建立,是否明确各店铺、各业态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以及奖惩管理办法。6、综合体商管部、物业部、工程部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联动管理机制;综合体商管部招商招租是否充分考虑综合体消防安全特殊要求,是否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准入机制。7、与综合体连通的宾馆、酒店、住宅楼、办公楼、城市轨道交通等场所,相互之间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联合管理、火灾联动应急疏散等工作机制。8、综合体消防行政审批文书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下达的消防监督执法文书是否齐全,整改落实记录是否齐全;综合体自身消防管理的各类检查、整改、奖惩记录是否齐全。9、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电工是否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职业资格证书或建筑施工特种操作资格证等证件;电焊、气焊等操作人员是否持有相应的操作资格证。核对资格证明文件及有效期限。10、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实施;防雷防静电设施是否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核对资格证明文件,查看相关维保记录和检测报告。 现场实体抽查重点: 1、询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知晓自身消防安全职责,是否掌握综合体主要火灾风险。现场抽查场所部位时核查其承诺履职情况。2、询问商管部、物业部、工程部负责人消防安全联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询问商管部负责人消防安全准入机制落实情况。现场抽查场所部位时核查其承诺管理情况。3、询问相关店铺、场所负责人是否掌握综合体商管部、物业部、工程部对其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是否受到过奖惩。4、询问员工是否掌握本场所火灾风险、是否掌握“四个能力”等消防安全知识。5、抽查综合体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以及店铺场所布置平面图,核对是否落实特殊消防设计要求,后续运营管理时是否擅自改变设计要求,存在违规在下沉式广场、中庭、避难走道、汽车库、步行街等区域增设商业摊位、游乐设施、展览场所、主力店等问题。6、抽查防火巡查检查记录是否如实登记隐患问题,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抽查以及综合体自查发现火灾隐患的整改记录是否“闭环”,有关责任人是否签字确认。7、抽查综合体与宾馆、酒店、住宅楼、办公楼、城市轨道交通连通区域的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火灾相互蔓延、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风险。8、实地检查时核对相关维保记录、检测报告。 二、检查火灾危险源 (一)用火用油用气 资料档案抽查重点: 1、用火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并组织宣贯。2、用火用油用气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并组织宣贯。3、检查维保记录、检测报告是否上墙公示;查看燃气用具及其管路维保记录、检测报告是否合格。4、查看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设计、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现场实体抽查重点: 1、用餐区、开放式加工区是否违规使用明火加工食品。2、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明火、吸烟、烧香、燃放冷烟花等行为。3、停止营业后厨房是否落实关火、关电、关气等措施。4、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小型液化气炉、油气炉及其他甲、乙类液体燃料等问题。5、燃料油储罐是否独立设置并采取防火分隔、防止油品流散等措施。 (二)用电情况 资料档案抽查重点: 1、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电气施工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并组织宣贯。2、检查维保记录、检测报告是否上墙公示。查看电器产品及其线路、防雷防静电设施维保记录、检测报告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是否存在违规出具失实、虚假记录检测报告的问题。3、查看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现场实体抽查重点: 1、询问电工是否会根据相关仪器仪表显示情况分析判断电气故障;核对电气产品证书与产品是否一致,是否带病运行、超期使用。2、使用漏电流模拟设备测试剩余电流探测器、漏电保护装置功能是否完好。3、使用红外测温仪抽测变压器、配电柜、配电箱、电气线路、插座插排等是否存在温度异常现象。4、弱电井、强电井内是否存在强电与弱电线路交织问题,是否存在强弱电线路共用一个配电箱问题。5、配电箱接地措施是否完好,箱内线路敷设是否正确,线路孔洞是否进行防火封堵,周围是否堆放可燃物。6、穿管保护的电气线路其线路总截面积(包括外护层)是否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电线接头是否采用接线端子等可靠连接,电气线路、插座是否直接敷设安装在可燃材料上。7、明敷电气线路是否存在线路老化、绝缘层破损、线路受潮、水浸等问题,是否存在过热、锈蚀、烧损、熔焊、电腐蚀等痕迹。8、电气线路选型、断路器等保护装置是否与所带用电负荷相匹配;应急电源是否运行异常或无法实现切换,蓄电池是否超期使用、容量不足等。9、是否违规使用电加热茶壶、电磁炉、热水器、微波炉、咖啡机、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10、电动自行车是否违规在综合体内停放、充电,办公区、休息区、营业区是否存在电动自行车等蓄电池充电问题。11、综合体外墙广告牌、商铺门头使用灯箱安装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老化开裂、漏雨渗水问题,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室内场所霓虹灯、装饰灯及其电气线路、控制器、变压器是否直接敷设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三)装修装饰材料 资料档案抽查重点: 1、查看相关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核查有关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2、查看相关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核查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现场实体抽查重点:1、顶棚、墙面、地面等是否违规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海绵、毛毯、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2、是否违规设置易燃可燃的仿真植物、氢气球、造型挂件,可燃材料制作的模型上是否直接悬挂、布置电气线路、高温电器设备等。3、分隔材料的燃烧性能是否达标,是否违规搭建易燃可燃彩钢板建筑。4、外墙外保温材料防护层是否脱落、破损、开裂,外保温系统防火分隔、防火封堵措施是否失效。 (四)施工装修作业 资料档案抽查重点: 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并组织宣贯。2、施工装修、动火审批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并组织宣贯。3、施工装修、动火审批记录是否如实填报审批。 现场实体抽查重点: 1、施工现场是否按要求设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施工部位是否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2、施工装修是否破坏防火分隔、堵塞疏散通道,是否关停或遮挡消防设施;作业场所临时用电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要求。3、现场动火作业是否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4、抽查施工现场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是否对周边可燃物进行清理,是否封堵作业周边孔洞、缝隙,是否明确现场监护人员、落实现场监护措施。 三、检查重点场所及部位 资料档案抽查重点可以对照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危险源抽查内容进行现场抽查核对。现场实体抽查重点共同部分包括询问店长、员工是否清楚本场所火灾风险、是否掌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掌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分场所实体抽查重点分别如下: (一)超市、商铺 1、抽查是否存在通过室内楼梯连通上下相邻楼层,造成设置楼层位置不符合要求、防火分区超标等问题。2、抽查柜台、货架等部位的照明灯具是否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电气线路是否违规敷设。3、查看是否违规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4、核查主要疏散走道是否直通安全出口,必须通过仓库等其他场所疏散时,是否设置专用疏散走道并进行防火分隔。5、查看商品、货架的摆放是否占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6、抽查是否违规将商业百货区改为其他使用功能,造成原有消防设施不能满足改变后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7、抽查临时周转仓库是否采用卤钨灯等高温灯具照明,照明灯具是否按要求安装防护罩,发热部件是否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是否违规使用除湿器、烘干器、电加热茶壶、电暖器、电磁炉、热水器、微波炉、咖啡机、电饭煲、电熨斗等电器。 (二)餐饮场所 1、查看炉具是否定期检查、检测和保养,燃气燃油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是否存在破损、泄漏和老化现象。2、核查排油烟罩、油烟道是否定期清洗,核实清洗记录,查看油污是否严重。3、核实厨房是否按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厨房自动灭火系统、燃气紧急切断装置。4、核查是否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超过一定面积的地下餐饮场所是否违规使用燃气。5、抽查使用电加热设施设备烹饪食品的,电气线路是否安装漏电保护装置。6、查看厨房等明火部位与其他区域防火分隔是否到位。7、查看餐厅桌椅摆放是否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电影院 1、检查电影院保安巡查人员是否与综合体消防控制室、保安队伍建立通讯联络以及应急响应处置机制。2、核实电气线路、放映设备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测,重点查看电影幕布周围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3、查看吸声材料、电影幕布是否为易燃可燃材料。4、核对电影院是否保持2个以上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其中至少应按要求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与其他场所共用的疏散楼梯在夜间营业时是否满足安全疏散要求。5、查看售票厅和影厅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6、查看放映机房与影厅是否进行防火分隔,放映机房是否有人值守巡逻。7、测试是否能紧急播放火灾逃生提示画面或声音广播。 (四)儿童活动场所 1、查看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空间或者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2、核对场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是否规范要求,设在高层建筑时是否按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3、查看场所内的房间、走道、墙壁、座椅是否违规采用泡沫、海绵、毛毯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是否遮挡消防设施,电气线路是否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上。4、核对相关图纸,核实教学培训隔间、儿童游乐设施是否占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其他公共区域。5、抽查儿童游戏机、骑行(乘坐)玩具等娱乐设施以及电气线路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测,蓄电池是否违规充电。 (五)KTV等歌舞娱乐场所 1、核对包房面积和疏散出口数量是否符合要求,位于袋形走道两端的房间疏散距离是否符合要求。2、查看疏散门、疏散通道及其尽端墙面是否设置镜面反光材料,疏散通道侧墙和顶部是否设置影响疏散的凸出装饰物。3、核查是否在场所内违规燃放冷烟花、使用蜡烛照明;是否违规储存空气清新剂、杀虫剂、消毒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与用电设备、电热器具等是否保持安全距离。4、查看场所与其他区域是否设置防火分隔,核实共用疏散楼梯在营业时是否保证安全疏散。5、查看厅、室疏散门是否为乙级防火门,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自发光等疏散示意图。6、现场测试放映场所、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是否设置开机消防提示画面,是否能紧急切换播放火灾逃生提示画面、广播。 (六)游戏游艺场所 1、核查是否违规设置密室逃生类游戏游艺场所。2、核实电气线路敷设是否规范,是否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核实游戏设备、电气线路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是否违规使用多个延长线插座串接游戏设备。3、查看是否大量使用塑料、泡沫类制作的游戏道具,是否违规采用泡沫、海绵、塑料、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4、抽查是否擅自改变安全出口数量、疏散走道宽度及疏散距离;与其他功能区域防火分隔是否符合要求。5、抽查内部设置的道具、装饰装修、隔断等物品是否遮挡排烟口、火灾报警探测器、洒水喷头等消防设施,影响使用功能。 (七)冰雪娱乐场所 1、核查场所是否经过特殊消防设计,核对冰雪娱乐场所经常停留人数是否超过疏散人数。2、查看保温材料是否采用易燃可燃材料,是否采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搭建用房,电气线路是否直接敷设在保温材料上。3、核查是否与其他场所设置防火分隔,安全出口数量和疏散距离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冰雪景观、冰雪娱乐设施是否遮挡出口,影响疏散。4、核查保温材料是否遮挡原有排烟设施,场所的排烟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5、核查制冷设备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是否违规采用液氨作为制冷剂,制冷管道外包橡塑保温材料是否为难燃材料,电气线路、管道、制冷设备穿越防火分隔是否进行封堵。 (八)展览厅 1、核实场所用电是否超负荷,电气设备与周围可燃物距离是否过近,临时铺设在通道上的电气线路是否采取防护措施。2、检查是否违规展示销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3、核查布展、搭建的材料是否为易燃可燃材料。4、查看展位、展品是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是否遮挡、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5、观察展厅疏散指示标志设置是否清晰可见并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核实是否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九)仓库、冷库 1、查看冷库、冷藏室保温材料是否为易燃可燃材料,电气线路是否穿越或直接敷设在保温材料上,穿越冷间保温层的电气线路是否相对集中敷设并采取可靠的保温密闭处理措施。2、检查仓库是否违规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加热器等电热器具;查看灯具是否为高温照明灯具,是否安装防护罩。3、核对仓库是否超过规定储量,是否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是否符合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堆距的“五距”要求。4、查看是否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是否拉闸断电。5、查看是否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是否违规搭建阁楼、分隔小间,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彩钢板搭建仓储场所和临时用房。 (十)重要设备用房 1、查看机房内是否存放易燃可燃物品,机房内是否设置严禁烟火标志。2、查看配电柜开关触头接触及电容器、熔断器是否存在短路、过载、熔断等故障现象;配电柜内是否存在温度异常情况;变压器是否存在异响,温控器指示是否正常,超温时风机是否能正常启动,电流、电压是否超出正常额定范围。3、核对发电机润滑油位、过滤器、燃油量、蓄电池电位、控制箱是否正常;燃油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内设置的储油间轻柴油总储存量是否超出1立方米。4、核对燃气锅炉房内是否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现场测试是否能够联动控制锅炉房燃烧器上的燃气速断阀、供气管道的紧急切断阀和通风换气装置;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内部是否设置防爆型灯具、事故排风装置,已安装的是否存在故障。5、查看机房内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是否在穿越房间隔墙和楼板处设置防火阀;各类管线、电缆桥架是否在穿越房间隔墙和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6、检查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油浸变压器室的防火分隔是否被破坏,内部设置的防爆型灯具、火灾报警装置、事故排风机、通风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十一)中庭及室内步行街 1、查看有顶棚的步行街、中庭等部位及自动扶梯下方是否违规设置店铺、摊位、游乐设施,是否堆放可燃物。2、查看步行街原设计主力店位置,非主力店商铺面积是否超过300平方米、是否违规改为主力店。3、现场测试与中庭相连通的防火门、窗是否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查看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的防火隔墙是否破坏。4、步行街顶棚及端部自然排烟口有效面积是否符合要求。5、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是否被破坏;用于保护的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保持完好有效。6、步行街的顶棚材料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要求。 (十二)屋顶及室外 1、屋顶是否违规搭建影响消防安全的临时仓库、人员宿舍、商业场所等临时建筑,是否堆放大量可燃物。2、查看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外保温材料及装饰层内部敷设或穿越的电气线路是否穿金属管,是否在其周边采用不燃隔热材料保护。3、抽查建筑外墙的广告LED屏、霓虹灯箱,灯具及电气线路是否出现老化现象,接头是否松动。4、核查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占道经营、违规停车、违规搭建等问题,是否划线、标识。5、查看救援窗口是否按要求设置,并设置易于识别的标志;窗口、阳台等部位是否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 (十三)汽车库 1、查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定。2、抽查汽车库内是否有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3、检查是否擅自改变汽车库使用性质和增加停车位。4、核查汽车出入口电动卷帘断电后是否具备手动开启功能。5、抽查汽车库安全出口数量和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四、检查消防设施 资料档案抽查重点为现场抽查核对消防设施维保记录和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有效,核对是否存在违规出具失实、虚假检测报告和维保记录的问题。现场实体抽查重点分别如下: (一)消防控制室 1、消防控制室是否落实两人值班及持证上岗制度。2、消防控制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灭火救援等资料是否完整。3、消防控制室是否与商户实现双向互联互通,建立通讯联络;设有多个消防控制室时,各消防控制室是否实现有效联系。4、现场模拟火警,测试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掌握“119”报警要求,是否熟悉消防设施设备操作,是否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要求,是否熟练使用应急广播通知人员疏散。5、抽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核查火灾报警控制器主、备用电源是否切换正常。6、抽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历史记录,根据记录火警、故障等信息,核实值班记录填写的准确性、及时性,核实单位开展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情况。7、查看是否擅自停用防火门监控装置、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值班人员是否掌握相关装置设备的使用操作方法。 (二)安全疏散设施 1、抽查日常检查巡查记录,查看是否按照要求对安全疏散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落实整改措施。2、抽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有无被占用、堵塞、封闭等现象,装修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抽查防火门监控系统、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等消防设施、器材有无被损坏、屏蔽等现象。3、抽查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时,使用照度计测量照度值是否满足要求;通过“试验”按钮,测试转换功能以及转换时间是否满足要求。4、测试应急照明集中供电电源应急启动、持续供电功能是否满足要求,测试集中控制器自检、显示和控制功能是否满足要求。 (三)防火分隔设施 1、查阅建筑竣工图纸,比对实际情况,抽查是否存在防火分区、防火隔墙等不一致的情况。2、询问综合体业态变更情况,电影、餐饮、娱乐、儿童游艺等业态布置情况,抽查防火分隔是否满足要求。3、抽查测试防火分区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是否完整,信号反馈是否正常。4、综合体内管道井、电缆井、玻璃幕墙和防烟、排烟、供暖、通风、空调管道是否做好横向、竖向防火封堵,变形缝、伸缩缝内部封堵是否到位。 (四)消防供水设施 1、核对消防水池和高位消防水箱液位计水位是否符合要求。2、查看消防水泵电气控制柜是否通电并处于自动状态;末端双电源配电柜是否处于自动状态;系统供水管路上阀门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3、现场手动、远程启动和机械启动消火栓泵、喷淋泵、水炮泵,查看能否正常工作、反馈信号,主备用泵自动切换功能是否正常;泵房与消防控制室之间消防电话功能是否正常。4、测试湿式报警阀组,核查压力开关是否动作,相应喷淋泵组是否启动,水力警铃是否动作,管网压力是否满足要求。5、抽查室内消火栓是否醒目无遮挡,器材完好有效;室外消火栓是否存在被埋压、圈占、锈蚀现象,开启扳手等配件是否齐全。6、查看水泵接合器是否有明显标识,是否标明供水区域,相关组件是否有缺损、锈蚀、堵塞等现象,连接室内水灭火系统的供水管网上所有控制阀是否处于完全开启状态。 (五)消防供电设施 1、检查发电机仪表、指示灯是否完好有效,启动电瓶及充电装置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2、查看发电机储油箱油位计油位高度,储油量是否满足要求。3、核对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仪表、指示灯是否正常,强制应急启动装置、操作开关、按钮是否灵活,标识是否清晰、完整。4、核对消防配电柜是否有醒目标识,配电箱上的仪表、指示灯是否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是否灵活可靠,双电源切换装置是否处于“自动”切换模式。5、测试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切换时,声光提示信号是否正常,是否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切换;询问相关值班人员是否掌握火灾状态下的消防供电要求。6、启动应急发电机组,核查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启动并达到额定输出功率;使用红外测温仪测量柜体、线路等,检测是否存在温度异常现象。 (六)消防联动控制 1、核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是否定期进行联动测试。2、测试联动控制系统时,使用消火栓测压装置测试栓口的静压和出水动压;使用声级计测试铃声强级;使用感烟、感温探测器试验器,测试感烟探测器和感温探测器的反馈信号;使用风速计测量排烟口进风速度和送风口出风速度;使用微压计测量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余压值。3、测试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任一报警阀组的末端试验装置,查看报警阀组的联动启泵功能是否正常,消防控制室是否收到压力开关报警信号、喷淋泵组启动反馈信号等。4、测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手动以及联动控制功能,触发启动信号后,联动设备是否正常启动。5、测试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以及送风机、排烟机是否能手动、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反馈信号及联动信号是否正常。6、测试排烟设施的手动、自动开启装置是否完好有效,开启面积以及信号反馈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7、查看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是否处于“自动”状态,监视系统是否正常,测试回转机构的启动以及停止是否灵活,射流装置电磁阀的联动启动、关闭功能是否正常。8、测试气体灭火系统的延时功能、联动控制功能、选择驱动功能是否正常,相关联动设备是否正常动作。 五、检查应急处置能力 (一)微型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 1、查看微型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的设置是否合理,人员、器材装备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通信联络机制,通讯工具配备是否齐全。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张贴上墙,是否按要求落实值班值守制度。3、查看队员是否熟悉建筑结构、功能布局、场所性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情况,是否能熟练操作消防器材装备,是否开展日常训练和消防演练。4、核查微型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是否纳入消防救援统一调度指挥体系。 (二)技术处置队 1、查看组织架构、人员编配、应急处置程序是否明确。2、查看队员是否按照技术分工进行分组,掌握技术处置要求。3、核查能否在火灾发生后,迅速出动,在消防、暖通、电气、电梯、燃气设施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协助灭火救援行动。 (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演练 1、查看综合体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是否制定,是否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负责人,是否明确火警处置、应急疏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是否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演练。2、查看灭火和应急疏散分预案和专项预案是否制定,是否明确各防火分区或楼层区域的志愿消防员、疏散引导员,是否能够快速响应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3、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是否每年与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联合开展消防演练。 (四)现场拉动测试 1、利用消防车连接水泵接合器,测试能否向相应的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送水加压。2、利用消防救援车辆测试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畅通、是否满足要求,消防救援窗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3、现场测试与综合体连通的宾馆、酒店、住宅楼、办公楼、城市轨道交通等相互之间通讯联络是否畅通,是否能联动响应,快速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4、现场模拟火情并拉动演练,测试综合体微型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技术处置队以及各楼层区域义务消防员、疏散引导员是否能快速响应,是否建立高效的通讯联络机制,是否满足“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要求,联勤联动协助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2021-03-16
    77191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
    第282号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已经2021年1月28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21年2月9日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防范和化解消防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法律、法规对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依法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职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消防工作。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消防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按照规定协调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工作考核等工作。第五条有关行业组织应当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会员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捐赠款物按照规定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保养,消防车辆、器材配备,消防公益活动,以及对消防救援中受伤、致残人员和牺牲人员遗属的慰问。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火灾预防、消防公益宣传、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采取政府投资、委托运营等方式,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开展全时段、可视化的消防安全监测、评估和预警。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行业管理、信用监管、保险服务等方面充分利用消防大数据成果。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强消防科普基地、消防体验馆和消防主题公园等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场所建设。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并加强以下消防工作:(一)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具体机构和人员,落实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健全网格员消防培训、履职激励和监督问责机制;(二)加强对辖区内老旧建筑、小型场所、“三合一”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农家乐(民宿)、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加强对村级工业园等农村生产经营场所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四)协调处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加强对辖区内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按照位置相邻、行业相近等原则,组织辖区内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工作。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岗位履职能力进行考核评价,并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场所消防安全条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依法持证上岗。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参与消防工作。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聘请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参与对本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粮食储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督促指导相关物流、寄递、仓储场所经营者、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第十三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消防救援和人员疏散知识技能培训;按照规定配备与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在临近轨道站点、隧道出入口并且缺乏水源的区域建设消防水池或者取水码头,满足灭火救援用水需要;根据需要组建轨道专职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或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力量负责轨道交通消防救援工作。公路隧道的管理机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落实公路隧道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四条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并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承租人及时整改:(一)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功能或者结构,影响消防安全的;(二)承租人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存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或者充电行为的;(三)承租人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有其他影响消防安全行为的。承租人发现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及时消除。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省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租赁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五条大型连锁企业驻粤总部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对连锁经营单位和直营门店的消防安全实施全程监管和系统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加强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工作,督促、指导连锁经营单位和直营门店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十六条老旧建筑、小型场所、“三合一”场所、农家乐(民宿)、老年公寓、养老院、福利院、居民住宅以及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加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杜绝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违法行为,确保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鼓励在上述场所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新型火灾探测报警器、喷淋装置。第十七条鼓励大型住宅区、公共建筑群和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设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志愿消防队(含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为消防队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提供必要保障,并为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将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火灾隐患整治技术支持和整治验收服务、智慧消防建设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以及经费保障的部门或者机构职责分工,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落实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养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安全,不得擅自连接城市公共消防供水管网系统,不得盗用城市公共消防供水。第二十条拆除、迁移、关闭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符合消防规划,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书面征求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维护管理责任,接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关于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障消防安全。第二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明确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人员及其职责,落实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数据录入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第二十二条居住建筑设有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应当设置逃生窗口,鼓励配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除有特殊安防要求外,非居住建筑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二十三条建筑物外立面户外广告牌、灯箱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救援行动和建筑物消防安全。建筑物外立面带电使用的广告牌、灯箱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广告牌、灯箱开展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要求。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火隔间和下沉式广场等部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建立访客安全告知制度。鼓励高层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配备缓降器、软梯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人应当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区域消防安全责任,发现服务区域内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且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服务人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紧急疏散。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人与业主方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在物业费中列明共用消防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住宅小区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供电等共用消防设施损坏的,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保修期满后,需要进行大修、中修或者更新、改造的,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也可以从小区公共收益中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或者更新、改造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维修或者更新、改造。未及时实施维修或者更新、改造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物业服务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责任,致使共用消防设施严重损坏的,维修费用由物业服务人承担,不得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其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租赁房屋和利用居民住宅开展旅馆业经营的场所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予办理租赁登记,不予办理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生校外托管、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其消防安全要求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第二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开关插座、电线电缆、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等产品列入重点产品质量监管目录。电力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用电安全检查和用电火灾防范宣传教育,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用电单位和个人有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可以依法中止供电和处罚。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注册登记和牌证管理,依法查处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违反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回收、报废规定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生产、流通领域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依法予以处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人做好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防范工作。第三十条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指导督促建设单位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禁止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第三十一条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同步规划和建设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管理;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廊防火分隔的检查,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配置并定期检测维护消防设施、器材。第三十二条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餐饮服务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在燃气或者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餐饮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季度对烹饪操作间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和燃气管道进行检查、清洗、保养,并建立台账。第三十三条建筑物的建设、使用、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划设标线、设置警示牌,明确标示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定期进行维护、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园林绿化、设置景观设施等方式擅自改变或者占用消防车通道,不得有违法在道路上、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车辆、设置停车场(位)、放置障碍物或者乱搭乱建等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行为。第三十四条按照消防技术要求需要设置消防控制室的新建建筑物,消防控制室应当设置在建筑物首层靠外墙部位,并能直通室外。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控制设施设备操作,熟悉消防控制室值班应急程序,并依法履行相关设施设备管理岗位职责。消防控制室应当按照规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消防控制室应当保证至少有1名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值班。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加强对违章建筑、“三合一”场所等火灾高风险场所的专项治理,落实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本系统各单位和有关行业组织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推进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第三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不按照规定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的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对不按照规定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依法将消防执法职能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地区,相关消防违法行为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查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影响消防安全的,由具有监管执法职能的部门按照各自职权依法查处。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协助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办理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第三十九条具有消防监管执法职能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第四十条省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制度、消防安全信用评价标准,共同推进消防信用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市场主体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纳入国家和本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四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具有消防监管执法职能的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消防执法行为,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危害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安全、擅自连接城市公共消防供水管网系统或者盗用城市公共消防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依法处罚。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区域消防安全责任,或者发现火灾未立即报警或者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紧急疏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或者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火灾事故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建筑物的建设、使用、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明确标示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占用消防车通道,或者有违法在道路上、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车辆、设置停车场(位)、放置障碍物或者乱搭乱建等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第四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老旧建筑,是指建成于2000年以前的既有建筑。(二)小型场所,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1.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并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小档口;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小作坊;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并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咖啡馆和其他具有卡拉OK功能的小娱乐场所;2.其他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与建筑其他部位分隔,设有独立安全出口并具有生产、经营、储存功能的场所。(三)“三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四)村级工业园,是指分布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土地和使用权为村集体的国有土地上,现状或者历史上主要为工业、仓储物流等用途的工业连片区块。(五)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六)微型消防站,是指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03-16
    73216
    安全动火、用火管理制度
    1、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生产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a.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b.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c.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d.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e.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f.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1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4、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生产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6、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a.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b.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c.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d.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e.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f.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7、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6天(144小时)。 8、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9、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a.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b.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c.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d.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e.班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f.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g.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到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订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10、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管复查后,报生产部终审批准。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车间主管终审批准。特殊动火由生产部复查后,报总裁终审批准。 11、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b.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c.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12、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a.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20%(体积比,以下同)。 b.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 13、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a.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b.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c.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d.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e.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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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种消防违法行为将会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不注重消防安全的管理与检查,已经成为很多企业的一个常态,没事的时候,大家你好我也好,但是真的发生火情的时候,那就不是罚款可以解决的问题了,已经出台的相关规定明确13类的消防违法行为,会直接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谎报火警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依法处五日以下拘留。 (七)、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依法处五日以下拘留。 (八)、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九)、过失引起火灾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一)、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二)、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三)、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透过这13条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不管是企业及个人,只要影响到防火与救火,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发生大事,那肯定就是要受到刑罚了。
    2019-10-24
    100143
    消防及相关行业,持证上岗法律法规依据
    一、消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一条: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消防规范性文件(一)2016年12月,人社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消防设施操作员、注册消防工程师均被列入准入类职业资格;消防员属于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二)2017年9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消防设施操作员属于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指出: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三)2017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其中第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第(三)款是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还应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三、地方消防法规对建(构)筑物消防员持证上岗的规定《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队队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消防设施、器材检测和维修保养人员经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持证上岗。第六十七条规定,有关消防从业人员未经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并持证上岗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录用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实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制度的人员,应当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灭火、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队员和从事建筑防火工作的有关消防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鼓励其他消防从业人员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第四十八条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等人员是否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条件之一。《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管理人员;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方可上岗。《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单位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有擅离职守等违反国家和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行为,或者单位未对本单位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甘肃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条件之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特殊工种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还应当取得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第五十二条规定:聘用未经消防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或者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海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青海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消防工程施工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执业。《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条件之一。第二十九条单位的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职业技能培训:防火检查、巡查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人员;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消防员应当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或者自动消防系统值守人员未达到规定人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十九条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条件之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允许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工程施工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的安装、维护、操作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依法取得消防职业资格。相关人员未经专业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取得相应消防职业资格上岗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列入国家发布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或者国家消防职业标准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方可上岗。用人单位使用未按照规定通过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或者未经消防安全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技术职称、职业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专职消防队员应当接受培训,取得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消防设施检测、灭火器材维修和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职业资质资格证书。《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消防特种工作的下列人员,应当经依法成立的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一)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的执业人员;(二)自动消防系统监管、操作、维护人员;(三)专职消防队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单位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消防特种工作。聘请未取得消防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消防特种工作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专职消防队员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职业资格。未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或者使用未取得消防职业资格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值班操作人员擅自离岗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四、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建(构)筑物消防员持证上岗的规定(一)《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2010年颁布的国家标准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已经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巡查、检测、维修、保养人员应当持有的证书形式、内容作了明确限定(见下表)(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第4.2.1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的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按照GB25201的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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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些应该上墙的消防控制室制度,您见到过几个?
    one—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报警联动控制设备需要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火灾时能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三、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一名为值机人,负责值机,进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另一名为传达人,负责值班时对火灾报警部位的核实和拨打火警电话、启动应急预案等紧急情况的处置。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取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发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资格证》,持证上岗,并将原件或复印件存放在消防控制室备查。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按时上岗,并做好交接班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做好各项记录工作,不得脱岗、替岗、睡岗,严禁值班前饮酒或在值班时进行会客和娱乐活动,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提前向单位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由同等职务的人员代替值班。七、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认真做好报警设备检查,发生火灾信号处置、灭火操作设备检查和设备运行情况等各项登记、记录工作。八、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要爱护消防控制室的设施,保持控制室内的卫生。九、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随意触动设备。十、消防控制室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一部可直接拨打119报警的固定电话、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配备相应的通讯联络工具。十一、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物品或杂物,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道穿过。十二、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十三、对建筑消防设施要定期检查、测试和保养,保证消防系统全时制、全方位、全功能地安全运转及其设备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十四、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严禁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two—消防控制室消防安全巡查制度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进行两小时防火巡查制度。检查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二、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立即上报,反馈中控室,可按下就近的消防报警按钮报警并及时扑救。三、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名,存档备查。四、巡查人员遇有可疑人可疑事要及时发现、询问、制止、上报,保证合法人的权益,保持酒店的有序经营环境。检查消防通道内有无杂物,门窗是否完好。安防执勤时注意自我保护。五、巡查人员禁止利用工作时间闲谈或办私事,不得擅自进入独立经营管理的区域,工作需要,应两人以上经上级、区域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并配合负责人的工作。六、巡查人员应按规定着装,执勤期间按相关要求规定完成本职工作,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处理的请示上级领导,详细记录现场的事态发展情况,并上报。three—消防控制室交接班制度一、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十五分钟到达本岗位,做好交接准备。二、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着装,检查仪容仪表,精神面貌良好。三、检查岗位的设备运行是否良好和交接巡视检查、执机注意事项。四、当班人员必须在记录本上填写好设备运行、巡检等情况,并要求字迹清楚,记录齐全。五、将消防应急工具,相关资料如数按规定摆放整齐。六、做好中控室卫生清理工作,保证机器、地面、墙面洁净。七、接班人员未到,当班人员不得离岗,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请示处理办法。八、交接班各项内容经确认后必须在交接班本上签名和时间,以示确认和负责。九、如遇到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接班者协助交班者对事件进行处理,待事件处理告一段落,经交上级领导批准,再进行交接班。十、接班人酒醉、情绪不稳、意识不清、不得交接班,应上报请示处理办法。十一、交班者要按本制度进行交班,如未按规定办,接班者可以提出意见,要求交班人员立即补办,否则可以不接班,并向有关领导报告。十二、消防中控室双人执机,不得单人交接班,不得电话信誉交接,应有文字体现。fore—火灾接警处警程序一、员工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并利用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拨打“119”电话报警、报告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报告内容包括火警地点、燃烧物性质、火势蔓延方向等;二、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置:1、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进行工作分工。一名为值机人,负责值机,进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另一名为传达人,负责值班时对火灾报警部位的核实和拨打火警电话、启动应急预案等紧急情况的处置。2、在接到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头脑冷静,保持镇定,并按照相应的处理程序进行工作。3、接到控制设备报警显示后,应迅速核实报警点所对应的部位。报警控制器不具备智能显示功能的,应在报警地址编码对照表中进行核实。4、迅速通过电话或无线对讲系统等通讯工具立即通知巡查人员或报警区域的楼层值班、工作人员携带通信工具和灭火器,迅速赶到报警点确认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控制室内做好处置火警的准备。5、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一)巡查人员或报警区域的楼层值班、工作人员现场核实报警部位确实起火后,应立即通过报警按钮、电话或无线对讲系统等通讯工具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反馈确认火灾信息,同时组织本楼层或防火分区工作人员和员工,按分工及时引导本楼层顾客、消费者疏散,并实施扑救初起火灾;(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接到反馈的火灾确认信息时,值机人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传达人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说明发生火灾的单位名称、座落地点、起火部位、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三)传达人在报警后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利用火灾事故广播发出火灾处置指令,通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开展疏散和自救工作,告知顾客、消费者不要惊慌,在工作人员和员工的引导下有序地疏散、撤离火灾现场(卡拉OK场所应启动声像报警系统),并用通讯工具向单位值班领导报告;(四)值机人要监视系统的运行状态,保证火灾情况下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及时做好记录。(五)火警处置完毕后,恢复各种消防设施至正常运行状态。三、消防控制室火警误报处理程序:(一)巡查人员或报警区域的楼层值班、工作人员在现场核实为火警误报时,应及时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反馈误报的有关信息,并排除现场干扰因素;(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反馈的火灾误报信息时,应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复位,将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并在值班记录中对误报的时间、部位、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三)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及时将系统误报的原因及处理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四、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值班人员确认火灾后,立即通过单位内部电话、有线无线对讲系统、警铃、广播等方式,发出火灾信号,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拨打“119”电话向消防队报警;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涉及的人员,立即按照预案分工,迅速展开灭火和疏散救援。六、发出火灾信号后,单位应当于2分钟内全面投入灭火救援工作,并及时采取如下措施:1、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要求通知预案涉及的员工赶赴火场,向消防队报警,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2、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3、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4、安全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5、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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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一、违规设置“多合一”场所“多合一”场所(本标准的“多合一”场所是指既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场所)违规设置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厂房和仓库、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地下建筑内的,必须将住宿场所搬离。二、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1.场所临时用房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2.场所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严禁在周边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并应在建筑外墙明显部位处张贴醒目警示标识;确需动火动焊施工的,要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必须严格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3.电气线路穿越或者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的,必须采取穿管保护等防火措施;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周围必须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三、防火分隔不到位1.建筑地下与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楼梯间的,应用防火隔墙或者防火门将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2.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防火墙开设门窗洞口的,必须及时恢复原状,住宿部分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3.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更换。4.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的,必须立即关闭并保持常闭状态;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导致防火门不能自行关闭的,必须及时修复。5.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防火分隔不严密的,必须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四、疏散通道不畅通1.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未分别设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必须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闭、堵塞、占用的,必须立即打通、拆除、清理,恢复畅通。2.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必须拆除。3.违规搭建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的,必须拆除,恢复原状。4.有人员住宿的场所,安全出口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5.场所的外窗或阳台设有金属栅栏的,必须拆除或设置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装置。五、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1.居住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必须及时搬离。其他场所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必须在明显部位设置禁烟禁火等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业人员管理。2.企业生产车间等场所内超量存放易燃易爆原材料或者半成品的,必须及时搬离、清理。六、消防设施损坏停用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消防主机老化,影响消防报警和联动功能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报警功能。2.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的,必须立即整改,将控制柜设置为自动控制状态,并张贴明显标志。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机械防排烟等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联动功能。4.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供水功能。七、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1.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等室内公共区域的,必须及时搬离、清理,严禁进楼入户。2.员工宿舍等有人员居住的场所内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必须搬离,严禁“人车同屋”。3.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的部位与其他部位直接连通的,必须设置防火分隔设施。4.电动自行车采取“飞线”、入室等方式违规充电的,必须及时纠正,加强教育警示。5.电动自行车停放周围有易燃可燃物的,必须及时清理,确保安全距离。八、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1.单位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的,必须及时明确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会熟练操作设施设备的,必须组织参加培训,确保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紧急情况下能熟练操作设施设备。3.微型消防站队员不能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必须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实战化演练,确保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要求,能够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4.单位未作出整改消除突出风险承诺的,必须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九、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1.单位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并完整准确记录的,必须落实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并如实制作检测维保记录,存档备查。2.单位未定期开展检查巡查,并如实登记报告的,必须安排专人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妥善处置。3.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必须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必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4.用电线路、设备未落实管理和检查制度,未定期检查、检测的,必须落实日常管理和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用电线路和设备完好有效,与周边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5.电气焊工不具备岗位资格,违章动火,不落实动火施工防范措施的,必须加强动火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十、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1.重点单位检查整改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宣传培训能力不足的,必须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开展示范性检查,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突发情况下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疏散在场人员。每年至少对每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留有相关记录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2.一般单位员工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警、不会灭火、不会逃生的,必须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新入职员工岗前培训,使其了解本场所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必须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2019-08-19
    99830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一、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被占用1.消防车道设有影响通行和作业障碍物的,必须清除,保持消防车道畅通,确保消防车道净宽和净高不小于4米,消防车回车场地不被占用,并设有“严禁占用”等标志。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被占用,场地与建筑物间设有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障碍物的,必须清理或拆除,恢复使用功能。二、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1.建筑内部的疏散楼梯间及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未采用不燃材料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2.厂房、库房、员工宿舍等建筑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3.现有厂房、库房、员工宿舍等建筑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严禁在周边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并应在建筑外墙明显部位处张贴醒目警示标识;确需动火动焊施工的,要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必须严格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4.电气线路穿越或者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的,必须采取穿金属管保护等防火措施;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周围必须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三、防火分隔不到位1.员工宿舍设置在厂房、仓库内的,必须将员工宿舍搬离。2.建筑地下与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楼梯间且未分隔的,必须用防火隔墙或者防火门将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3.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更换。4.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的,必须立即关闭并保持常闭状态;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导致防火门不能自行关闭的,必须及时修复。5.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防火分隔不严密的,必须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四、疏散通道不畅通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闭、堵塞、占用的,必须立即打通、拆除、清理,恢复畅通;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厂房在生产期间,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2.楼梯间内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的,必须立即清理。3.厂房、员工宿舍在门窗上设有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必须拆除。4.违规搭建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的,必须拆除,恢复原状。五、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1.厂房、库房内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必须在明显部位设置禁烟禁火等警示标志,安排专业人员管理,并严格操作使用规程。2.厂房、库房内超量存放易燃易爆原材料或者半成品的,必须及时搬离、清理。3.未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的,必须按操作规程定时清理,落实防尘、降尘、防爆、防静电措施。六、消防设施损坏停用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消防主机老化,影响消防报警和联动功能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报警功能。2.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的,必须立即整改,将控制柜设置为自动控制状态,并张贴明显标志。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机械防排烟等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联动功能。4.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供水功能。七、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1.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等室内公共区域的,必须及时搬离、清理,严禁进楼。2.员工宿舍内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必须立即搬离,严禁“人车同屋”。3.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的部位与其他部位直接连通的,必须设置防火分隔设施。4.电动自行车采取“飞线”、入室等方式违规充电的,必须及时纠正,加强教育警示。5.电动自行车停放周围有易燃可燃物的,必须及时清理,确保安全距离。八、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1.单位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没有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少于2人,不会熟练操作设施设备的,必须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双人值班。组织参加培训,确保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紧急情况下能熟练操作设施设备。3.微型消防站不符合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队员不能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必须按照标准配备相关消防装备器材,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实战化演练,确保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要求,加强区域联防和联勤联动,能够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4.单位未作出整改消除突出风险承诺的,必须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九、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1.单位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并完整准确记录的,必须落实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并如实制作检测维保记录,并将结果报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存档备查。2.单位未定期开展检查巡查,并如实登记报告的,必须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在生产期间必须每二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妥善处置;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必须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各部门、各车间负责人参加的防火检查。3.员工宿舍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设置炉灶的,必须由专业电工拉接电气线路,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气线路敷设应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必须将大功率电器、炉灶等搬离。4.电气焊工不具备岗位资格,违章动火,不落实动火施工防范措施的,必须加强动火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禁止在工作时间进行动火施工。5.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必须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必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十、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1.重点单位检查整改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宣传培训能力不足的,必须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开展示范性检查,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突发情况下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疏散在场人员。每年至少对每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留有相关记录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2.一般单位员工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警、不会灭火、不会逃生的,必须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新入职员工岗前培训,使其了解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现场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必须组织、引导在场员工疏散。
    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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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风险隐患指南》(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全民安全隐患防范意识,提高市民识别、发现、化解安全隐患的能力和水平,营造全民参与、群防群治火灾防控浓厚氛围,消防部门从火灾成因、日常工作等方面入手,研究制定了《火灾风险隐患指南(试行)》,供广大市民、社会单位参考借鉴。三种行为风险隐患01用火行为1.卧床吸烟、酒后吸烟,随意丢弃烟头。2.打火机、火柴等点火器具随意放置,在阳光或高温物体周边长时间暴晒和热辐射,小孩随意拿取点火玩耍。3.室内点蜡烛、焚香、烧纸以及农村室外烧荒等使用明火行为。4.烧炕取暖、点蚊香驱蚊等行为。5.在禁止的区域、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6.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馆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动用明火施工作业。7.在没有安全防护的情况下进行切割、焊接、防水施工等动火作业。8.明火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时间和范围动用明火。9.明火作业人员无证操作或违反操作规程。02用电行为1.选用和购买非正规厂家生产或没有质量合格认证的插座、充电器、电线、电褥子、电动自行车、电暖气、电炉子等电器产品。2.除冰箱等必须通电的电器外,在人员长时间离开时未进行关机断电,使其长时间通电过热或发生故障;手机、充电宝等电子设备长时间充电或边充电、边使用的行为。3.超过额定功率、超负荷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空调等大功率电器设备未单独供电,电线未独立敷设。4.高温灯具、大功率电器等用电设备安装在可燃易燃物上或与可燃物距离过近。5.电源插头与电源插座接触不实,固定插座松动;移动式插座老化或者串接、超负荷使用。6.拆装、改造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等电动车,扩大电容,增加续航里程;在室内为电动车或其蓄电池充电,从室内拉“飞线”充电,将带有蓄电池的电动车停放在建筑内;使用不匹配或质量不合格的充电器为电动车或其蓄电池充电。7.配电箱(柜)、弱电井、强电井内强电与弱电线路交织一起,堆放易燃可燃杂物。8.电线未做穿管保护直接穿过或敷设在易燃可燃物上以及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周边;电气线路老化、绝缘层破损出现漏电、短路、过热等情况。9.电气线路乱接乱拉,以及使用麻花线、铰接方式连接或将不同型号、规格的电线连接等情况。10.自行或聘请不具有专业资质人员维修、改造电气线路、维修保养电器产品。11.设有的UPS电源及蓄电池等备用电源更换不及时、保养检测不到位,易发生短路等故障。03用油用气行为1.液化石油气罐存放在住人的房间、办公室和人员稠密的公共场所。2.超量储存液化石油气罐。3.液化石油气罐与其他火源同室布置。4.液化石油气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5.液化石油气罐总重量超过100公斤或钢瓶总数超过30瓶的未设置独立气瓶间。6.气瓶间与厨房有连通的门、窗、洞口。7.气瓶间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未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开关安装在室内。8.燃气管道明设时,距离热源较近或敷设在灶具正上方。9.擅自更改燃气管道线路。10.燃气管线、连接软管、灶具老化,生锈,超出使用年限,未定期检测维护。三类场所风险隐患(一)居住场所1.在走廊、楼道、地下室等公共区域使用液化石油气罐生火做饭。2.生火做饭、烧水和使用微波炉期间无人看守,外出时未关火断气。3.空调、电风扇、饮水机、电热水器、照明灯具、电脑、插座等电气设备超负荷使用、超年限使用,以及长时间通电、不断电。4.使用电驱蚊器、电热毯、电热器、“小太阳”等电器设备驱蚊、取暖;将衣物、鞋袜放置在电暖器、“小太阳”等取暖设备上或周边烘烤。5.电线、移动式插座在被褥上或周边拉设、放置;电吹风、卷发棒、电熨斗使用后未冷却直接放在衣物、床面等可燃物上。6.楼道、阳台、窗外、床铺下堆积存放衣物、纸张、报刊、书籍等易燃可燃物品,以及存放汽油、烟花爆竹、大量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7.燃气灶具、液化石油气罐质量不合格及软管、阀门等配件老化脱落引发气体泄漏。8.室内为电动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或将带有蓄电池的电动车停放在室内。9.集体宿舍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罐、电磁炉、电饭煲、微波炉、热得快等生火做饭、热饭、热水。10.出租房屋要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和《村民宅基地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导则(试行)》等法律规定,落实房东和租户的安全责任,并以签订合同合约、承诺书、保证书等方式作出具体的明确。(二)办公场所1.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扫描机、照明、网络路由器、空调、空气净化器、微波炉、饮水机等电器设备超负荷使用、超年限使用以及下班不断电,长时间通电使用。2.移动式插座长距离串接,插座负荷与所供电器设备功率不匹配。3.使用电热坐垫、“小太阳”、加热器、加湿器、风扇等电器设备,增加场所用电负荷。4.办公用纸大量堆积存放,废弃纸张随意丢弃。5.人员工作岗位或办公座位调整频繁,电气线路多次拉设、挤压易出现绝缘层破损漏电,固定插座松动等情况。6.纸张、报刊、书籍等易燃、可燃材料距离电气设备较近或与之直接接触。(三)餐厅厨房1.厨房油烟道、烤炉内油渍堆积过多,清洗不干净或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遇有做饭明火或高温烟气引发火灾。2.厨房做饭油锅过热,干锅、油质溢出锅外等做饭操作不当;动火做饭期间人员离开。3.蒸箱、烤箱、微波炉、搅拌机、绞肉机等大功率电器长时间运行或故障发热等情况。4.排风机、抽油烟机等电器设备油渍、灰尘附着,长时间高负荷使用,设备老化快易发生电气故障。5.冷库、冷藏室内采用易燃材料作为保温装饰材料,电气线路直接敷设或穿越保温材料,且电气线路常年通电运行,损耗较大,老化较快,故障率较高易引发火灾。6.燃气控制阀门损坏漏气,生火做饭结束后未及时关闭燃气所有控制阀门。7.超量储存油料等易燃、可燃材料。8.燃气表间燃气泄漏,遇明火发生爆炸;餐厅、食堂内电子显示屏超负荷使用、超年限使用以及长时间通电。特定场所风险隐患下列特定场所在存在上述三种行为和三类场所风险隐患的同时,还存在以下风险隐患。(一)学校教育场所1.教学楼、体育馆、礼堂、游泳馆、俱乐部等学生活动场所内使用的音响、投影仪、空调、冬季辅助加热器等电器设备超负荷使用、超年限使用,以及长时间通电,使用后未断电。2.实验室、危化品仓库等未按规定贮存实验用剂,实验用剂混存,相互反应起火爆炸;危化品库房未采用防爆灯。3.实验时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4.图书馆内电气线路、电子阅览设备、固定插座、移动式插座等通电物品与书籍、报刊、杂志、书柜等易燃可燃物品直接接触或距离较近。5.学生宿舍大量使用热得快大功率电器等,学生卧床吸烟和在床上使用台灯、蜡烛看书等行为。6.学生宿舍断电后未关闭用电设备电源。(二)文物古建1.焚香、觐香、点蜡、长明灯区周边堆放杂物,与其他区域未做有效隔离,或将焚香、觐香、点蜡、长明灯器具直接放置在可燃易燃物上。2.文物建筑被居民占用,在文物木质本体结构中,使用明火做饭的行为。3.游客或工作人员携带打火机、火柴、香烟进入古建内,烟头、火柴梗未全部熄灭。4.照明、展览背景灯光长时间通电,超年限使用,未进行及时更换和检查。5.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直接敷设在文物木质结构本体上。6.文物修缮使用电气焊、防水修护等明火作业行为。7.文物建筑内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和电炉等电加热器具。(三)医疗养老机构1.医疗用电设备长时间通电或超负荷、超年限使用易发生电气故障。2.医用易燃、易爆药剂受到阳光辐射、周边热辐射发生自燃;医用蓄电池故障或蓄电池充电故障现象。3.高压氧仓内电气线路和设备未定期维护保养、出入人员未采取防静电措施、日常设备消毒清洗管理不当等;供氧设备设施管理使用不当,供氧线路与电气线路混敷等情况,易引发火灾。4.中草药库内的中草药未定期检查晾干,易发潮、发热引发自燃。5.医疗实验室、制药室、供氧站内未按规定剂量贮存乙醇、甲醇、丙酮、苯等易燃化学试剂,实验时违反操作规定等行为。6.药品未按照其化学性质、特点分类储存,在日晒、高温、遇潮、相互作用等情况下发生自燃、氧化放热等情况。7.病房区供病人使用的微波炉、热水器长时间使用。(四)商场市场1.在经营区、库房区设置员工宿舍或值班宿舍,俗称“三合一”现象。2.设置的店铺前店后库,店铺存货间内使用电磁炉、热水器、微波炉、咖啡机、电饭煲等电器;在存货间内为电池充电;货物摆放较多且与照明灯、内部敷设的电气线路距离近或直接接触。3.儿童游乐场、游艺场场所内设置的使用蓄电池驱动的游戏机、骑行(乘坐)玩具等娱乐设施,蓄电池短路、充电等故障情况直接引燃外部包裹或装饰的可燃材料。4.设置的培训、早教等机构,房间采用泡沫、海绵等易燃材料装饰,遇明火或房间内电气故障极易引发火灾。5.冷库、冷藏室内采用易燃材料作为保温装饰材料,电气线路存在直接敷设或穿越保温材料,且电气线路常年运行,损耗较大,老化较快,故障率较高,极易引发火灾。6.节庆、店庆等活动期间的临时装饰物(氢气球、易燃可燃物挂件、仿真圣诞树等)直接布置在电气线路、高温电器设备等处,易引发火灾。7.外卖骑手在店铺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商场内大量安装广告LED屏、霓虹灯和灯箱等,缺乏管理、年久失修易引发火灾;在橱窗和柜台内安装大量的照明灯具,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规使用插线板、超负荷用电等,易引发火灾。(五)宾馆饭店1.布草间内堆放大量换洗被褥,床单、毛巾等易燃可燃生活用品,与照明灯具距离过近;保洁人员在布草间内吸烟、为手机充电、使用存放电饭煲、热得快、热水器、咖啡机等情况易引发火灾。2.洗衣房内洗衣机长时间高负荷运行,洗衣机供电线路上覆盖或近距离接触待洗被褥;高温蒸洗的床单、被褥堆放时可能发生阴燃。3.客人酒后卧床吸烟,手机、充电宝、游戏机、电脑等电子产品长时间充电等情况易引发火灾。4.客房、走道的地毯、墙面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遇未灭烟头、电气线路故障易引发火灾。5.冷库、冷藏室内采用易燃材料作为保温装饰材料,电气线路存在直接敷设或穿越保温材料,且电气线路常年运行,损耗较大,老化较快,故障率较高易引发火灾。6.设置的会议厅,承办会议、婚庆、公司年会等活动,增加用电设备,增大用电负荷,造成电气线路高负荷过热和故障引发火灾。(六)公共娱乐场所1.灯光、音响等用电设备较多,功率较大,有的灯具表面温度可达500℃--700℃,与幕布、背景等可燃材料靠近和接触极易引发火灾。2.场所内包间、走道、墙壁、座椅采用泡沫、海绵、毛毯、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遇明火或电气故障引发火灾。3.客人举办庆祝活动点蜡烛、采用特殊灯光易引燃周边可燃物;节庆、店庆等活动期间的临时装饰物(氢气球、易燃可燃物挂件、圣诞树等)直接布置在电气线路、高温电器设备等处,易引发火灾。4.娱乐设施长时间通电运行,临时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等行为,易引发火灾。5.空气清新剂、杀虫剂等储存不当,在高温作用下易发生爆炸。6.物品库房内超量存放高度酒、易燃可燃物品,因管理不当、电气故障或贴近灯具高温部位易引发火灾。(七)易燃易爆场所1.未采用防爆型电器设备,违规设置移动照明灯具。2.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和装置未设置导除静电设施。3.携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场所,遗留或弥散的危险物品或粉尘未及时清理。4.动火、设备检修、临时用电等作业管理不规范;进入的人、车、物未落实防静电、防车辆高温尾气等措施或落实不到位。5.未按操作规程改装或修理,导致机械火星、摩擦生热、电火花和静电放电产生明火。6.易燃易爆物品未设置专用库房、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未根据化学性质或不同的灭火方法进行分类、分项、分库储存。(八)厂房库房1.厂房、库房焊割作业时周边易燃可燃物未清理,焊割设备故障、焊割易燃易爆设备或装置等行为。2.机械设施缺乏维护保养、供油系统故障导致摩擦发热;厂房内烘烤设备不严密、烘烤物距火源近、超过额度温度运行等行为;厂房冷却系统、压力系统故障,新出高温产品直接接触易燃可燃材料。3.人、车、物进入存有甲、乙类易燃易爆厂房、库房时未做防静电、车辆尾气未做防护处理等情况,易因静电产生火花、车辆尾气火种或高温烟气引发火灾爆炸。4.厂房、库房内生产原料、货物未按照其化学性质、特点分类储存,在日晒、高温、遇潮等情况下发生自燃、氧化放热等情况,或者相互反应引发火灾。5.专用冷库内采用易燃材料作为保温装饰材料,电气线路直接敷设或穿越保温材料,且电气线路常年运行,损耗较大,老化较快,故障率较高,极易引发火灾。6.厂房、库房内电瓶铲车、装卸车停放和充电。7.库房内堆放物品与照明灯具之间距离较近。(九)施工现场1.切割、焊接、防水施工等明火作业未清理作业点及其周边和下方易燃、可燃杂物,未封堵周边孔洞。2.钢筋、板材切割、加工、压缩等作业未清理作业点及其周边易燃、可燃杂物。3.动火、动焊与铺设保温材料等交叉作业。4.乙炔、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未设置专库存放,未单独分类存储,因存储环境发生化学反应引发火灾。5.物料堆场遇外来火源或人员吸烟等遗留火种引发火灾。6.在施建筑内违规设置库房存放易燃、可燃材料,施工现场调配油漆、稀料等行为。7.民工宿舍使用“小太阳”、电暖气、电磁炉等电器设备取暖、做饭以及烘干衣物;手机、充电宝等电器产品无人看管充电或放置在被褥上充电;未使用安全电压,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十)垃圾和废品回收场所1.办公,住宿,垃圾、废品加工分类、处理、贮存等在同一建筑或空间内,“人货混居”,俗称“三合一”现象。2.使用液化石油气、电磁炉、碳烤火炉、废旧可燃材料等生活做饭、取暖。3.以焚烧的方式处理垃圾、废品等行为。4.收集的燃放后烟花爆竹等垃圾可能未完全熄灭,存在复燃等情况。5.可燃易燃垃圾、废品长期大量堆积通风不畅发生阴燃;废品中夹杂的打火机、蓄电池等物品高温辐射、自身故障引发火灾。6.使用明火烧毁电线塑料绝缘层、电器设备获取金属导线、物质,以及使用乙炔、氧气进行废品切割等加工、处理的行为。7.电气线路乱接乱拉,未做穿管保护,直接穿越、搭设在易燃可燃废品堆垛上或距离堆垛过近。8.照明灯具较多且长期使用,距离废品距离过近;室外电气线路风吹日晒、碾压、老鼠啃咬破损漏电、短路故障;露天废品堆垛遇烟头、焊渣等外来火源。(十一)轨道交通1.防排烟系统、空调系统、照明系统、FAS系统、BAS系统等系统的电器设备及配电线路过热、过载、短路等。2.蓄电池、变电站中的电器元件及配电线路以及铁轨电位接地电缆等过载、过热、短路等故障易引发火灾。3.车辆在停车场段检修期间,动火作业或者喷漆作业操作不当;停车场段内维修车、装卸车等车辆的停放和充电。4.停车场段和车站内易燃易爆物品未设置专库存放,为单独分类存储,因存储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影响发生化学反应引发火灾。易燃易爆危险品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情况。5.车站及停车场段的值班室、宿舍区、设备间、地面管理区等部位堆积的可燃物,由于外界火源引燃发生火灾,如自动扶梯内油污毛絮被烟头引燃、地面风亭及冷塔周边落叶被火源引燃等。6.乘客、员工在站台卫生间吸烟,随意丢弃烟头引燃垃圾等。7.乘客运行地铁上利用充电宝长时间给手机充电易引发火灾。8.运营车站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乘客携带有蓄电池的电动车乘坐地铁易引发火灾。9.运营车站内使用热得快、微波炉、电暖气等大功率电器易引发火灾。10.运营车站内广告灯箱和LED屏等,年久维护不及时易引发火灾。 本文转自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官网
    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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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
          2019年2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今天清大东方消防培训学校就与大家一起来看看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一      立法的现实意义与价值                                      ——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                                                                              闪淳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2月17日正式公布,标志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可以说是众望所归,对做好新时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具有特殊而重大的历史意义。      一、开启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制建设的新征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化进程,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制建设情况看,相关法律条文散见于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之中,内容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够;同时,现有的应急预案建设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电力等相关行政法规,也只是对相关行业领域或者对应急管理某一环节的工作进行了规定,系统性和普适性不够。《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全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支撑和法规遵循,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真正走上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二、强化了应急准备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      应急准备是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实践活动,是平时为消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危机、有效应对事故灾难而进行的组织、物质、技能和精神等准备。每当发生重大险情或事故后,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焦点往往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成效。而决定应急处置与救援成效的关键因素是平时的应急准备水平。      应急处置与救援活动是检验应急准备水平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其成效如何,只不过是应急准备能量在战时的集中释放而已。因此,《条例》在立法的定位上,始终围绕着“平时牵引应急准备,战时规范应急救援”这一基本任务,目的在于通过《条例》的实施,推动各方牢固树立“宁可千日无事故、不可一日不准备”的思想,把应急准备作为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并从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值班值守等方面搭建了安全生产应急准备的基本内容。      三、明确了有关各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中的职责      《条例》在总则中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分级分类管理、整体协调联动、属地管理为主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制,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应急处置与救援中所承担的责任和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既遵从了上位法明确的相关要求,又理顺了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等有关各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定位,为推动实现各担其职、各负其责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局面提供了法制保障。      四、解决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现实问题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大量事故救援实践表明,由于在事故应对过程中政府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企业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时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使得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在一些地区和单位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应急准备不落实、应急处置不规范和违规指挥、盲目施救等问题十分突出,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有多年来基层关心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问题、现场指挥问题、救援补偿问题,都在《条例》中进行了明确回应。      可以说,《条例》的实施,是对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的系统规范,切实解决了长期以来事故应急工作无法可依的问题,为全面提升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二      立法的突出特点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副主任                                                                          王海军      国务院近日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立法理念上坚持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出发,贯彻生命至上、科学救援的应急管理理念,着眼于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不同环节进行了细致规范。《条例》立法的突出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了职责定位      理顺了各级政府应急管理职责和定位。《条例》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协助配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制。这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责任。《条例》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这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岗位责任配置工作体系,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做到层层落实应急管理责任,确保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完善了制度规定      细化应急处置措施。《条例》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自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进行了细化,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先期处置、政府组织救援及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请求支援等工作环节予以规范,其出发点是突出第一时间响应,这有利于提高救援时效和效率。      优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条例》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在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确立应急救援预案动态修订以及备案、公布制度,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的情形;针对政府及其部门、不同类型企业,规定了不同期限要求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度,切实发挥应急救援预案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应急救援的重要作用。      加强应急救援制度建设。《条例》规范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如: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应急物资配备制度,提升应急支撑和保障能力;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评估制度,及时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高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应急救援社会化服务制度,使应急救援社会化、市场化服务工作具备了法规制度基础。      创新了保障措施      明确应急救援费用承担原则。《条例》规定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在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从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解决了应急救援费用承担难题。      建立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度。《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救援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统一、有序、高效。      赋予有关人民政府决定应急救援终止的权限。《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决定停止执行全部或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坚持违法必究。《条例》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效保障具体制度和措施的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三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安科院院长                                                                        张兴凯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第一部专门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作为实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支撑,其颁布实施必将全面提高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法治水平和应急能力。      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工作,《条例》明确了三项制度、一个机制和四方面应急管理保障要求,即:应急预案制度、定期应急演练制度和应急值班制度,第一时间应急响应机制,人员、物资、科技、信息化等方面应急管理保障要求;同时,规定了应急工作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是应急工作的重中之重。《条例》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第六条要求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发生法律法规、机构职责、资源条件、重大风险或者其他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同时第七条规定应急救援预案应到有关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应急演练制度      应急演练是确保及时、科学、高效、有效应急处置的一项重要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同时规定有关部门抽查演练;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演练中发现应急预案存在重大问题要及时修订。      应急值班制度      当好党和人民的守夜人是新时代对应急管理工作者的要求。《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一时间应急响应机制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出积极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是防止事故扩大、降低事故损失的关键一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遇险人员,组织人员撤离,采取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同时,如果超出本单位应急能力,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请求支援。      应急管理保障要求      为了保障应急制度和机制的实施,《条例》提出了对人员、物资、科技、信息化等方面的应急保障要求。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第十条规定,高危行业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产业聚集区域内的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第十一条明确了应急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十二条提出了应急救援队伍情况报送和公开要求。第十五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应急教育职责。第十六条规定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办理应急预案备案、报送应急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等信息化措施。第十九条明确了事故应急救援费用承担的原则。      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事故应急工作,生产经营单位都负有主体责任。《条例》明确规定了违法追责的情形,比如第三十条明确了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一条明确了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明确了责令限期改正和处以罚款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四      确立五项制度      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林鸿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格外重视应急救援准备这个环节,充分体现了公共应急立法理念的更新,将应急管理中“关口前移”“有备无患”“预则立、不预则废”的思想落实得十分彻底,对于将来其他同类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能不能实施好,关键就取决于应急救援准备制度能不能实施好。而要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按照《条例》的要求重点建立五项制度。      应急预案制度      尽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重要的生产经营单位早就制定了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但此次《条例》规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度相对于以往,无疑要严格、细密得多。      明确规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要以风险识别和评估为基础,不能简单照搬照抄;      详细地规定了应急救援预案更新的条件,这对于保证预案的可操作性和适应性非常重要;      规定了应急救援预案要公开,公开既有利于预案实施涉及的相关主体熟悉其内容以便于理解操作,又可以倒逼预案的制定者提高预案编制质量。      可以说,要实施好《条例》,首先就要把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的这几项要求落到实处。      应急演练制度      以往有一些应急法律、法规本着“宜粗不宜细”的陈旧立法理念,对应急准备的保障措施规定得大而化之,让制度没有“牙齿”,实施效果不佳。      《条例》注意到了这一点,在应急演练方面的规定非常“到位”,一是把演练的频率说得很清楚,没有留下什么模糊地带,二是规定要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要整改。有了这两条,应急演练就能真正落实,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尽快把操作性的措施拿出来。      应急救援队伍制度      《条例》对应急救援队伍的规定,一是充分考虑了近年来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行业发展成果,比较科学合理;二是规定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情况要向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报送,还要向社会公开。      应急队伍建设的人财物投入比较大,在各项应急准备制度中的实施难度是最大的,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下足功夫,除了《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规定的罚则之外,在行政系统内部还要建立起相应的问责机制。      应急储备制度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地方政府和不同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储备什么设备和物资,差别比较大,很难统一规定储备的规模、品种和更新频率。这就需要相关行业的监管部门出台具体配套制度,结合本行业的特点把这项内容细化下来,特别是要规定刚性的监督检查措施,让这项制度落地。      应急值班制度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重点监管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都要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还要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接着规定了对应急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这就把应急准备的责任落实到了单位、落实到了队伍、直至落实到了人。为了实施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值班等制度,需要从安全生产应急人才培养、从业档案记录、工资和社保待遇保障等方面加以细化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五      我国生产安全法制深化发展的      又一个里程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莫于川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其制定依据明确规定为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这对于如何确立我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制及其工作运行机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从《条例》内容来看,其基本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则和重点内容,都与作为制定依据的两部上位法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则和基本要求是一致的。      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和第三条开宗明义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条例》也在第一条明确规定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这与上位法的精神和原则完全一致。      再如,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条例》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专门行政法规,作为安全生产法的下位法、实施法,体现上述方针和机制的法律规范很多,这是值得肯定的。      还有一个特点是,安全生产法在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职责之外,还对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也即最基层的政府机关、公共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和协助上级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依循上位法的要求,明确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这与上位法的精神和要求也是基本一致的。      还有一个亮点是,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及工作职责。《条例》也依据上位法具体规定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监督职责、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的素能要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等内容,这些关于专职队伍、工作职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对于安全事故的防范、应急工作效率的提升均有很大助益。      我们再来比较一下《条例》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关系。十年前颁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危机管理和应急法制的龙头性法律,其开宗明义就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立法目的之一提出来,意义非同小可。而《条例》也在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行政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提出来,并在后面的章节条文中加以细化落实,这与上位法的精神是一致的,值得肯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相应的,《条例》第三条至第四条规定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基层协助、单位全责”的管理体制和责任机制,与上位法的精神是基本一致并有所侧重。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这项原则和要求在《条例》中也通过一些具体机制和制度规范得到体现。      总之,可以期盼,《条例》颁布实施,必将有力推动我国的生产安全事故防治工作纳入更加精细化、规范化、高效化的法治轨道,加强生产安全领域依法防范处置事故的素质能力建设,从一个方面助力提升我国生产安全法制建设整体水平。
    201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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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复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复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生:     根据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资格考试报名初审考后复核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号)新要求,为提高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现将我市组织实施的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复审与考试合格证书发放同步进行的工作流程,按要求统一调整为考后资格复审并报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定后再发放考试合格证书的新工作流程。资格考试考后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后复审范围 (一)在重庆考区报名参加国家非滚动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年内一次性通过全部考试科目,各科目考试成绩达到该科目试卷总分的60%及以上的考生。(二)在重庆考区报名参加全国滚动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规定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各科目考试成绩达到该科目试卷总分60%及以上的考生。参加滚动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有效考试年度内,单科或部分考试科目合格的考生,不在考后复审范围。二、考后复审的时间和地点(一)资格考试考后复审原则上在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发布成绩后的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具体时间以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网站通知公告栏的考后复审工作通知为准。(二)考后复审工作地点在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如有考后复审人员较多等特殊情况,将采取集中复审,复审时间、地点以通知为准。三、考后复审相关工作要求(一)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发布考试成绩后,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将在“重庆人事考试网”发布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后复审工作通知,请广大考生密切留意网站通知。(二)资格复审的考生应符合考务文件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复审所需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指定地点进行复审。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考后复审的考生,按自动放弃考后资格复审处理,取消当前年度全部考试科目成绩。考生在参加复审时弄虚作假,提供假证明材料、假学历证明的,收缴其提供的假证明材料、假学历证书,取消其全部考试科目成绩。(三)考生本人因故不能到场进行资格复审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复审并提交复审所需全部材料。对考后复审不合格的考生,工作人员当面明确告知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原因,由考生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有本人授权委托书)按要求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确认的,由现场两名工作人员确认并注明。(四)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后,如果考试合格标准低于考试科目试卷总分的60%,将通知新增加成绩合格人员进行考后复审。(五)凡逾期未进行考后复审和资格复审未通过的人员将不予核发证书。四、其他事宜(一)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以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或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查询结果为准。(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将在考后复审工作完成后,根据具体考试合格标准,向我市核发符合发证条件考生的考试合格证书。 (三)资格复审合格并报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定下发至我市的合格证书,经市人事考试中心打印制作后,网上发布领证时间、地点,领证时不再进行资格审查,本人凭身份证领取。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2016年6月28日 
    201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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