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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
          2019年2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今天清大东方消防培训学校就与大家一起来看看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一      立法的现实意义与价值                                      ——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                                                                              闪淳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2月17日正式公布,标志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可以说是众望所归,对做好新时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具有特殊而重大的历史意义。      一、开启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制建设的新征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化进程,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制建设情况看,相关法律条文散见于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之中,内容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够;同时,现有的应急预案建设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电力等相关行政法规,也只是对相关行业领域或者对应急管理某一环节的工作进行了规定,系统性和普适性不够。《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全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支撑和法规遵循,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真正走上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二、强化了应急准备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      应急准备是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实践活动,是平时为消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危机、有效应对事故灾难而进行的组织、物质、技能和精神等准备。每当发生重大险情或事故后,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焦点往往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成效。而决定应急处置与救援成效的关键因素是平时的应急准备水平。      应急处置与救援活动是检验应急准备水平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其成效如何,只不过是应急准备能量在战时的集中释放而已。因此,《条例》在立法的定位上,始终围绕着“平时牵引应急准备,战时规范应急救援”这一基本任务,目的在于通过《条例》的实施,推动各方牢固树立“宁可千日无事故、不可一日不准备”的思想,把应急准备作为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并从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值班值守等方面搭建了安全生产应急准备的基本内容。      三、明确了有关各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中的职责      《条例》在总则中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分级分类管理、整体协调联动、属地管理为主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制,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应急处置与救援中所承担的责任和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既遵从了上位法明确的相关要求,又理顺了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等有关各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定位,为推动实现各担其职、各负其责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局面提供了法制保障。      四、解决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现实问题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大量事故救援实践表明,由于在事故应对过程中政府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企业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时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使得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在一些地区和单位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应急准备不落实、应急处置不规范和违规指挥、盲目施救等问题十分突出,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有多年来基层关心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问题、现场指挥问题、救援补偿问题,都在《条例》中进行了明确回应。      可以说,《条例》的实施,是对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的系统规范,切实解决了长期以来事故应急工作无法可依的问题,为全面提升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二      立法的突出特点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副主任                                                                          王海军      国务院近日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立法理念上坚持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出发,贯彻生命至上、科学救援的应急管理理念,着眼于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不同环节进行了细致规范。《条例》立法的突出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了职责定位      理顺了各级政府应急管理职责和定位。《条例》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协助配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制。这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责任。《条例》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这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岗位责任配置工作体系,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做到层层落实应急管理责任,确保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完善了制度规定      细化应急处置措施。《条例》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自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进行了细化,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先期处置、政府组织救援及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请求支援等工作环节予以规范,其出发点是突出第一时间响应,这有利于提高救援时效和效率。      优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条例》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在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确立应急救援预案动态修订以及备案、公布制度,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的情形;针对政府及其部门、不同类型企业,规定了不同期限要求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度,切实发挥应急救援预案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应急救援的重要作用。      加强应急救援制度建设。《条例》规范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如: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应急物资配备制度,提升应急支撑和保障能力;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评估制度,及时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高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应急救援社会化服务制度,使应急救援社会化、市场化服务工作具备了法规制度基础。      创新了保障措施      明确应急救援费用承担原则。《条例》规定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在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从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解决了应急救援费用承担难题。      建立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度。《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救援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统一、有序、高效。      赋予有关人民政府决定应急救援终止的权限。《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决定停止执行全部或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坚持违法必究。《条例》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效保障具体制度和措施的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三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安科院院长                                                                        张兴凯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第一部专门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作为实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支撑,其颁布实施必将全面提高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法治水平和应急能力。      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工作,《条例》明确了三项制度、一个机制和四方面应急管理保障要求,即:应急预案制度、定期应急演练制度和应急值班制度,第一时间应急响应机制,人员、物资、科技、信息化等方面应急管理保障要求;同时,规定了应急工作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是应急工作的重中之重。《条例》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第六条要求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发生法律法规、机构职责、资源条件、重大风险或者其他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同时第七条规定应急救援预案应到有关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应急演练制度      应急演练是确保及时、科学、高效、有效应急处置的一项重要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同时规定有关部门抽查演练;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演练中发现应急预案存在重大问题要及时修订。      应急值班制度      当好党和人民的守夜人是新时代对应急管理工作者的要求。《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一时间应急响应机制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出积极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是防止事故扩大、降低事故损失的关键一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遇险人员,组织人员撤离,采取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同时,如果超出本单位应急能力,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请求支援。      应急管理保障要求      为了保障应急制度和机制的实施,《条例》提出了对人员、物资、科技、信息化等方面的应急保障要求。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第十条规定,高危行业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产业聚集区域内的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第十一条明确了应急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十二条提出了应急救援队伍情况报送和公开要求。第十五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应急教育职责。第十六条规定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办理应急预案备案、报送应急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等信息化措施。第十九条明确了事故应急救援费用承担的原则。      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事故应急工作,生产经营单位都负有主体责任。《条例》明确规定了违法追责的情形,比如第三十条明确了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一条明确了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明确了责令限期改正和处以罚款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四      确立五项制度      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林鸿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格外重视应急救援准备这个环节,充分体现了公共应急立法理念的更新,将应急管理中“关口前移”“有备无患”“预则立、不预则废”的思想落实得十分彻底,对于将来其他同类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能不能实施好,关键就取决于应急救援准备制度能不能实施好。而要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按照《条例》的要求重点建立五项制度。      应急预案制度      尽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重要的生产经营单位早就制定了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但此次《条例》规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度相对于以往,无疑要严格、细密得多。      明确规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要以风险识别和评估为基础,不能简单照搬照抄;      详细地规定了应急救援预案更新的条件,这对于保证预案的可操作性和适应性非常重要;      规定了应急救援预案要公开,公开既有利于预案实施涉及的相关主体熟悉其内容以便于理解操作,又可以倒逼预案的制定者提高预案编制质量。      可以说,要实施好《条例》,首先就要把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的这几项要求落到实处。      应急演练制度      以往有一些应急法律、法规本着“宜粗不宜细”的陈旧立法理念,对应急准备的保障措施规定得大而化之,让制度没有“牙齿”,实施效果不佳。      《条例》注意到了这一点,在应急演练方面的规定非常“到位”,一是把演练的频率说得很清楚,没有留下什么模糊地带,二是规定要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要整改。有了这两条,应急演练就能真正落实,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尽快把操作性的措施拿出来。      应急救援队伍制度      《条例》对应急救援队伍的规定,一是充分考虑了近年来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行业发展成果,比较科学合理;二是规定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情况要向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报送,还要向社会公开。      应急队伍建设的人财物投入比较大,在各项应急准备制度中的实施难度是最大的,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下足功夫,除了《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规定的罚则之外,在行政系统内部还要建立起相应的问责机制。      应急储备制度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地方政府和不同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储备什么设备和物资,差别比较大,很难统一规定储备的规模、品种和更新频率。这就需要相关行业的监管部门出台具体配套制度,结合本行业的特点把这项内容细化下来,特别是要规定刚性的监督检查措施,让这项制度落地。      应急值班制度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重点监管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都要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还要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接着规定了对应急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这就把应急准备的责任落实到了单位、落实到了队伍、直至落实到了人。为了实施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值班等制度,需要从安全生产应急人才培养、从业档案记录、工资和社保待遇保障等方面加以细化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五      我国生产安全法制深化发展的      又一个里程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莫于川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其制定依据明确规定为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这对于如何确立我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制及其工作运行机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从《条例》内容来看,其基本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则和重点内容,都与作为制定依据的两部上位法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则和基本要求是一致的。      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和第三条开宗明义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条例》也在第一条明确规定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这与上位法的精神和原则完全一致。      再如,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条例》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专门行政法规,作为安全生产法的下位法、实施法,体现上述方针和机制的法律规范很多,这是值得肯定的。      还有一个特点是,安全生产法在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职责之外,还对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也即最基层的政府机关、公共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和协助上级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依循上位法的要求,明确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这与上位法的精神和要求也是基本一致的。      还有一个亮点是,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及工作职责。《条例》也依据上位法具体规定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监督职责、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的素能要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等内容,这些关于专职队伍、工作职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对于安全事故的防范、应急工作效率的提升均有很大助益。      我们再来比较一下《条例》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关系。十年前颁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危机管理和应急法制的龙头性法律,其开宗明义就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立法目的之一提出来,意义非同小可。而《条例》也在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行政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提出来,并在后面的章节条文中加以细化落实,这与上位法的精神是一致的,值得肯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相应的,《条例》第三条至第四条规定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基层协助、单位全责”的管理体制和责任机制,与上位法的精神是基本一致并有所侧重。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这项原则和要求在《条例》中也通过一些具体机制和制度规范得到体现。      总之,可以期盼,《条例》颁布实施,必将有力推动我国的生产安全事故防治工作纳入更加精细化、规范化、高效化的法治轨道,加强生产安全领域依法防范处置事故的素质能力建设,从一个方面助力提升我国生产安全法制建设整体水平。
    2019-03-07
    79163
    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复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复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生:     根据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资格考试报名初审考后复核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号)新要求,为提高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现将我市组织实施的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复审与考试合格证书发放同步进行的工作流程,按要求统一调整为考后资格复审并报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定后再发放考试合格证书的新工作流程。资格考试考后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后复审范围 (一)在重庆考区报名参加国家非滚动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年内一次性通过全部考试科目,各科目考试成绩达到该科目试卷总分的60%及以上的考生。(二)在重庆考区报名参加全国滚动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规定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各科目考试成绩达到该科目试卷总分60%及以上的考生。参加滚动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有效考试年度内,单科或部分考试科目合格的考生,不在考后复审范围。二、考后复审的时间和地点(一)资格考试考后复审原则上在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发布成绩后的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具体时间以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网站通知公告栏的考后复审工作通知为准。(二)考后复审工作地点在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如有考后复审人员较多等特殊情况,将采取集中复审,复审时间、地点以通知为准。三、考后复审相关工作要求(一)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发布考试成绩后,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将在“重庆人事考试网”发布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后复审工作通知,请广大考生密切留意网站通知。(二)资格复审的考生应符合考务文件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复审所需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指定地点进行复审。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考后复审的考生,按自动放弃考后资格复审处理,取消当前年度全部考试科目成绩。考生在参加复审时弄虚作假,提供假证明材料、假学历证明的,收缴其提供的假证明材料、假学历证书,取消其全部考试科目成绩。(三)考生本人因故不能到场进行资格复审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复审并提交复审所需全部材料。对考后复审不合格的考生,工作人员当面明确告知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原因,由考生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有本人授权委托书)按要求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确认的,由现场两名工作人员确认并注明。(四)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后,如果考试合格标准低于考试科目试卷总分的60%,将通知新增加成绩合格人员进行考后复审。(五)凡逾期未进行考后复审和资格复审未通过的人员将不予核发证书。四、其他事宜(一)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以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或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查询结果为准。(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将在考后复审工作完成后,根据具体考试合格标准,向我市核发符合发证条件考生的考试合格证书。 (三)资格复审合格并报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定下发至我市的合格证书,经市人事考试中心打印制作后,网上发布领证时间、地点,领证时不再进行资格审查,本人凭身份证领取。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2016年6月28日 
    2019-03-06
    74622
    关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名称调整的说明
    关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名称调整的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协会;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2008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发文《关于印发第十批铝制品制作工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1号),属于消防行业的“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正式颁布。2011年,人社部和公安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灭火救援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8号)由原职业大典中的“灭火员”和“消防抢险救援员”合并成立新的“灭火救援员”职业工种。   2015年7月29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颁布了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新修订的职业分类大典将“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编码:302030400),调整为“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编码:40705040015);“灭火救援员”(职业编码:302030100),调整为“消防员”(职业编码:30203010015)。2017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将“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纳入准入类职业资格范围。   由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的“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同于“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灭火员”、“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同于“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特此说明。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2019年1月8日 
    2019-02-25
    118024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详情
         2018年11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最近福建省人民政府又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基本特点进行了解读,今天清大东方消防培训学校就为各位介绍一下解读内容的详情。     政策详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省消防工作总体推进有序,消防安全形势较为稳定。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面临新形势新挑战,如一些地方政府及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不够明确,履行职责有待加强;企事业单位人员等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应急处置能力有待提升;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石油化工企业的快速发展带来新的挑战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有效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我省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结合实际制定该《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9条,分总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责任落实、附则六部分,主要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明确总体原则。明确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健全政府、部门、单位“三位一体”责任体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相应的领导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以及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二是完善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制定实施消防规划、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等职责,细化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项目,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等职责。     三是健全部门消防安全职责。根据《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分工进行逐一明确,并对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作了细化明确。同时,针对我省机构改革的实际,在《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增加“各有关部门如机构或职能调整,其消防安全职责由承接相应职能的部门承担”的表述,作了兜底性的规定。     四是夯实基层消防工作基础。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规定乡镇(街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农村(社区)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针对农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涉及面广、推进难度较大,消防工作基础薄弱的现实问题,为强化基层火灾防控,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     五是强化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明确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突出石油化工企业的相应职责,并明确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及消防技术服务、施工图审查等机构的职责,强化各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厘清多使用权建筑中各类社会主体的工作职责,明确大型连锁企业驻闽总部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六是严格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固化了推动责任落实的既有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责任考评的落实及结果运用制度,特别是对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五个方面情形将实施问责,体现了权责一致和有权必有责、失职必追责的要求。同时,针对社会单位明确了建立消防安全信用制度,以及责任主体失职追责的处理方式等内容。     三、基本特点     一是紧扣现实问题。针对我省火灾防控工作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如物业服务小区消防职责不明晰,多产权、使用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混乱,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较缓慢,以及石化、危化等重点领域与农村(社区)火灾防控中存在薄弱环节等问题,《办法》分别增加或修改相关条款,力求在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的基础上,更好地解决我省火灾防控有关问题。     二是创新工作举措。近年来,我省大型跨区域连锁企业快速增长。考虑到大型跨区域连锁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办法》吸纳《福建省大型跨区域连锁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公约》关于落实消防安全纵向垂直管理责任的相关规定,对其消防安全职责进行明确。同时,为适应智慧城市建设要求,推广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     三是强化刚性约束。《办法》明确将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以及综治、精神文明、安全生产责任考评的重要依据,健全消防工作履职奖惩制度。同时,细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未履行规定职责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的刚性约束。     四是注重新旧衔接。我省已出台的《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等文件对消防安全责任有相应规定,《办法》整合了相关内容,使其在文稿中得到体现,保持与原有规定的一致性和延续性,同时按照国务院文件作出新的规定。
    2018-12-19
    7625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18〕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要求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精神,为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依法履行职责使命,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以下简称专用号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用号牌的核发范围和管理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中符合执行和保障应急救援任务规定的悬挂专用号牌,主要包括灭火消防车、举高消防车、专勤消防车、战勤保障消防车、消防摩托车、应急救援指挥车、救援运输车、消防宣传车、火场勘查车等。应急部为专用号牌及配套行驶证件的核发主管单位。驾驶悬挂专用号牌车辆的人员须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二、专用号牌要素和车辆外观     专用号牌分为汽车号牌和摩托车号牌两种。汽车号牌每副两只,分别悬挂在车辆前后部;摩托车号牌为单只,悬挂在车辆后部。专用号牌为白底黑字,配以红色汉字“应急”,其中:汽车号牌字符共8位,依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汉字简称、所属救援队伍代号、四位序号和汉字“应急”;摩托车号牌字符共7位,依次为汉字“应急”、省(自治区、直辖市)汉字简称、三位序号和所属救援队伍代号。悬挂专用号牌车辆外观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进行标识涂装,车身前面涂装“救援RESCUE”字样,车身侧面涂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徽标、“消防”字样和所属单位名称、车辆编号,车顶涂装车辆编号,车身两侧及车辆尾部涂装装饰条。     三、悬挂专用号牌车辆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非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自觉维护公共交通安全和秩序。对悬挂专用号牌车辆及其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并实行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抄告制度。     四、悬挂专用号牌车辆的政策保障     对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免收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此后按有关规定执行。应急部负责制定悬挂专用号牌机动车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办法。悬挂专用号牌消防救援车辆的环保政策平移不变。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专用号牌工作意义重大、使命光荣。应急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和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专用号牌相关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衔接,做好宣传解读,确保工作平稳顺利有序开展。附件:应急救援专用号牌式样和车辆涂装样图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应急救援专用号牌式样和车辆涂装样图应急救援专用号牌分为汽车号牌和摩托车号牌两种,汽车号牌每副两只,分别悬挂在车辆前后部;摩托车号牌为单只,悬挂在车辆后部。一、号牌编码规则(一)汽车号牌。字符共8位,依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汉字简称、所属救援队伍代号、四位序号和汉字“应急”组成。其中,所属救援队伍代号用X代表消防救援、S代表森林消防。应急部的专用号牌不用英文字母,以与地方的专用号牌区别,如“京·12345应急”表示车辆归属应急部,“京·X2345应急”表示车辆归属北京市应急管理部门。 图1汽车号牌编码规则(二)摩托车号牌。字符共7位,依次为汉字“应急”、省(自治区、直辖市)汉字简称、三位序号和所属救援队伍代号组成。其中,所属救援队伍代号用X代表消防救援、S代表森林消防。图2摩托车号牌编码规则二、号牌规格尺寸汽车号牌规格为480毫米×140毫米,摩托车号牌规格为220毫米×140毫米。(一)汽车号牌。图3汽车号牌尺寸(单位:毫米)(二)摩托车号牌。图4摩托车号牌尺寸(单位:毫米)三、前后号牌式样对比汽车号牌分为前牌和后牌,前牌的所属救援队伍代号为红色,后牌的所属救援队伍代号为黑色。摩托车号牌为单只号牌,所属救援队伍代号为黑色。(一)汽车前后号牌式样对比。 图5汽车前号牌图6汽车后号牌 (二)摩托车号牌。图7摩托车后部单只号牌四、车辆涂装样图(一)小型车辆涂装样图。(二)中型车辆涂装样图。(三)大型车辆涂装样图。
    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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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删除消防管理职责
         11月30日,公安部网站发布了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简称公安部第149号令)。该规定共修改增删了49项内容,其中删除了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删去第三款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当前消防改革的关键调整期,该规定一经公布便引起了社会极大关注。大家不禁要问,149号令删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是不是意味着公安机关不再承担消防监督管理职能了呢?     经综合分析,目前仅根据149号令来断言公安机关尤其是派出所不再承担消防安全管理职能还为时尚早。理由如下:     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其仅是明确和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并不能完全规定其管理职责。修改前的《规定》原文,第五十三条第三款是这样说的: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本条删掉“消防安全管理”六字,其仅仅意味着公安机关强制传唤的对象范围不再包括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嫌疑人。这与公安机关是否承担消防安全管理本身应该是两码事。     二、目前《消防法》还没有修改,新的法规文件尚未出台,但从上级的主张来看,“在新的法律法规没有出台前,公安派出所仍应继续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三、改革过渡期,中国的国情暂时允许法律法规的稍有抵触,但不管怎样,社会管理的职能决不允许出现断档或空白。这是中国体制的优势,应该理解好、把握好、运用好。因此,公安部将125号令修改为149号令,仅从去掉“消防安全管理”六字来看,一方面或许透露出其不愿继续承担消防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心愿,另一方面也或许是说明公安机关认为实在没有必要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违法嫌疑人进行强制传唤。但不管怎么说,目前,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派出所仍应承担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     
    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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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6月《钢结构防火涂料》国家新标准将正式实施
         11月19日,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2018)》发布。据悉,该标准是对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2002)》的全部替代,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分别为: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四川天府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杭州西子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兰陵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北京金隅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茂源防火材料厂、厦门市大平工贸有限公司、昆山市宁华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广州督江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海龙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什么是防火涂料?     防火涂料就是通过将涂料刷在那些易燃材料的表面,能提高材料的耐火能力,减缓火焰蔓延传播速度,或在一定时间内能阻止燃烧,这一类涂料称为防火涂料,或叫做阻燃涂料。     防火涂料是用于可燃性基材表面,能降低被涂材料表面的可燃性、阻滞火灾的迅速蔓延,用以提高被涂材料耐火极限的一种特种涂料。施用于可燃性基材表面,用以改变材料表面燃烧特性,阻滞火灾迅速蔓延;或施用于建筑构件上,用以提高构件的耐火极限的特种涂料,称防火涂料。     防火涂料的分类     防火涂料种类很多,但是按照防火涂料的使用场所以及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来看,一般分为饰面型涂料和钢结构防火涂料。     钢结构防火涂料按使用场所可分为:     a)室内钢结构防火涂料:用于建筑物室内或隐蔽工程的钢结构表面;     b)室外钢结构防火涂料:用于建筑物室外或露天工程的钢结构表面。     钢结构防火涂料按使用厚度可分为:     a)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涂层厚度小于或等于3mm;     b)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涂层厚度大于3mm且小于或等于7mm;     c)厚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涂层厚度大于7mm且小于或等于45mm。     此外,还有一种饰面型防火涂料,该类一般用作可燃基材的保护性材料,具有一定的装饰性和防火性,又分为水性和溶剂型两大类。而钢结构防火涂料主要是用作不燃烧体构件的保护性材料,这类防火涂料的涂层比较厚,而且密度小、导热系数低,所以具有优良的隔热性能,又分为有机防火涂料和无机防火涂料。     国家标准《饰面型防火涂料(GB12441-2018)》于今年2月6日发布,该标准全部替代了《饰面型防火涂料(GB12441-2005)》,已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公安部消防局、四川天府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武汉武立涂料有限公司、四川卓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冠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为主要起草单位。     据网络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防火涂料行业产量为11.36万吨,同比增长9.24%;销售规模约11.36亿元,同比增长10.18%。目前,我国溶剂型防水涂料和水性防火涂料市场占比相当。     
    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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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6月消防安全将实施《粉尘防爆安全规程》新标准
         11月1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577-2018代替GB15577-200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东北大学、广东金方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国家防爆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     与GB15577-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一、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环境”“清理”“除尘系统”三个术语和定义(见3.2,3.9和3.10);     3.2爆炸性粉尘环境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形成的棍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3.9清理     采用不会引起扬尘的方式清除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沉积粉尘的作业。     3.10除尘系统     由吸尘罩、风管、除尘器、风机及控制装置组成的用于捕集气固两相流中固体颗粒物的系统。     二、修改了“降低初始爆炸引起的破坏”和“二次爆炸的预防”,合并为“粉尘爆炸的控制”(见第7章,2007年版的第7章、第8章);     7粉尘爆炸的控制     7.1一般要求     7.1.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工艺设备的连接,如不能保证动火作业安全,其连接应设计为能将各设备方便的分离和移动。     7.1.2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所有动力系统的电源。     7.1.3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     7.2抗爆     7.2.1生产和处理能导致爆炸的粉料时,若无抑爆装置,也无泄压措施,则所有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抗爆设计,且能够承受内部爆炸产生的超压而不破裂。     7.2.2各工艺设备之间的连接部分(如管道、法兰等),应与设备本身有相同的强度;高强度设备与低强度设备之间的连接部分,应安装隔爆装置。     7.2.3耐爆炸压力和耐爆炸压力冲击设备应符合GB/T24626的相关要求。     7.3泄爆     7.3.1工艺设备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其实际工况下内部粉尘爆炸产生的超压时,应设置泄爆口,世爆口应朝向安全的方向,泄爆口的尺寸应符合GB/T15605的要求。     7.3.2对安装在室内的粉尘爆炸危险工艺设备应通过泄压导管向室外安全方向泄爆,泄压导管应尽量短而直,泄压导管的截面积应不小于泄压口面积,其强度应不低于被保护设备容器的强度。     7.3.3不能通过泄压导管向室外泄爆的室内容器设备,应安装无焰泄爆装置。     7.3.4具有内联管道的工艺设备,设计指标应能承受至少0.1MPa的内部超压。     7.4抑爆     7.4.1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采用抑爆装置进行保护。     7.4.2如采用监控式抑爆装置,应符合GB/T18154的要求。     7.4.3抑爆系统设计和应用应符合GB/T25445的要求。     7.5隔爆     7.5.1通过管道相互连通的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设备设施,管道上宜设置隔爆装置。     7.5.2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多层建构筑物楼梯之间,应设置隔爆门,隔爆门关闭方向应与爆炸传播方向一致。     三、删除了“通风除尘”(见2007年版的6.6);增加了“除尘系统”(见第8章);     8除尘系统     8.1一般要求     8.1.1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不应合用同一除尘系统。     8.1.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他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     8.1.3应按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8.1.4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连通。     8.1.5除尘系统的导电部件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0[l;管道连接法兰应采用跨接线。     8.1.6除尘系统的启动应先于生产加工系统启动,生产加工系统停机时除尘系统应至少延时停机10min,应在停机后将箱体和灰斗内的粉尘全部清除和卸出。     8.1.7铝镇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8.1.8铝镇等金属制品加工过程产生可燃性金属粉尘场所宜采用湿法除尘。     8.2吸尘罩     8.2.1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并保证有足够的入口风量以满足作业岗位粉尘捕集要求。     8.2.2吸尘罩设计应符合GB/T16758等相关规定。     8.3凤管     8.3.1风管应明铺,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室)中。     8.3.2风管应采用钢质材料制造,禁止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风管的设计强度应不小于除尘器的设计强度。     8.3.3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积。     8.3.4水平风管每间隔6m处宜设置清灰口或设置高压惰性气体吹刷喷头;风管非清理状态时清灰口应封闭,其设计强度应大于风管的设计强度。     8.4除尘器     8.4.1除尘器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应符合GB/T17919的相关规定。     8.4.2禁止采用干式静电除尘器和重力沉降室除尘。     8.4.3除尘器宜布置在厂房建筑物外部。如干式除尘器安装在厂房内,应安装在厂房内的建筑物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房间的间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房间的建筑物外墙处应开有泄爆口,泄爆面积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     8.4.4袋式除尘器进、出风口应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并记录压差数据;在风压差偏离设定值时监测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8.4.5袋式除尘器不应采用机械振打方式,滤袋应采用阻燃及防静电的滤料制作,滤袋抗静电特性应符合GB/T17919的要求。     8.4.6干式除尘器应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及时清卸灰仓内的积灰。     8.4.7干式除尘器灰斗内壁应光滑。     8.4.8干式除尘器应符合7.1.3规定。如采用世爆装置,泄爆口应朝向安全区域,泄爆面积和泄爆装置参数应符合GB/T15605的要求;泄爆方向无法满足安全要求的,应采用元焰泄爆装置。     8.4.9对安装在室外的干式除尘器,其进风管上直设置隔爆|坷,其安装应能阻隔爆炸向室内传播。     8.4.10温式除尘系统水量、流速应能满足去除进入除尘器粉尘的要求,并设置液位、流速的连续监测报警装置;应及时清除沉淀的泥浆,并保证水槽(箱)及水质过滤油(箱)无论除尘器处于开启或者停止状态,都要有良好的通风。     8.4.11温式除尘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四、删除了“清沽”(见2007年版的8.3);增加了“粉尘控制与清理”(见第9章);增加了“检修”(见第10章);     9粉尘控制与清理     9.1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理制度。     9.2生产、加工、储运可燃性粉尘的工艺设备应有防止粉尘泄漏的措施,工艺设备的接头、检查口、挡板、泄爆口盖等均应封闭严密。     9.3不能完全防止粉尘泄漏的特殊地点(如粉料进出工艺设备处),应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     9.4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     9.5应根据粉尘特性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法,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宜采用负压吸尘方式清洁。     9.5遇温自燃的金属粉尘,不应采用洒水增温方式清扫,清扫收集的粉尘应按规定处理。     10检修     10.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设备设施检修安全作业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检修作业应进行审批。     10.2应定期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中的设备传动装置(齿轮、滑轮、胶带运输机托辑、轴承等)、润滑系统以及除尘系统、电气设备等进行检修维护。     10.3抑爆、泄爆、隔爆及火花探测器等安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验检查和维护。     10.4检修前,应停止所有设备运转,清洁检修现场地面和设备表面沉积的粉尘。检修部位与非检修部位应保持隔离,检修区域内所有的泄爆口处应元任何障碍物。     10.5检修作业应采用防止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禁止使用铁质检修作业工具。     10.6检修过程如涉及动火作业,应符合6.2.1规定,并应设专人监护,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     10.7应按照设备检修维护规程和程序作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禁止交叉作业。     10.8不应任意变更或拆除防爆设施,如有变更,应重新进行检测核算,直至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五、修改了“个体防护和救援”,变更为“个体防护”(见第11章,2007年版的第9章)。     11个体防护     11.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应按GB/T11651的有关规定,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11.2在工艺流程中使用惰性气体或可能释放出有毒气体的场所,应配备可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呼吸保护装置。     11.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不应穿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粉尘爆炸,你应该如何避免?     1、每天对生产场所进行清理,使作业场所积累粉尘量降至最低。     2、粉尘场所杜绝明火、电流或可能导致强烈摩擦的设施。通风除尘系统收尘器设置在建筑物外。     3、从业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粉尘危害性及防爆搭施。     4、企业定期进行粉尘防爆检查,并做好记录;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     如果发生粉尘爆炸,你该如何救急?     1、消除致伤原因,远离火场、脫下着火的衣物,放置到安全的地方。     2、若有危及病人的合并伤,如出血、骨折、外伤,应给予必要的急救处理。     3、若烧伤不严重,可迸行水洗;若重度烧伤,可不做特殊处理,立即送医     4、适量口服淡盐水或烧伤饮料,避免过多饮水或喝单纯的白开水。     5、避免“二次损伤”。不能使用牙膏有色外用药等。
    2018-12-04
    108541
    消防法规政策: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的后置现场审查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第三条耐火材料产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第四条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一)定义GB/T18930-2002标准中耐火材料是指物理和化学性质适宜于在高温环境下使用的非金属材料,但不排除某些产品含有一定量的金属材料。(二)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细则规定的耐火材料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耐火材料产品。按企业标准生产的耐火材料产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范畴或适用范围的,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三)本细则中耐火材料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表1耐火材料产品单元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单元说明备注1硅砖包括玻璃窑用硅砖、焦炉用硅砖和热风炉用硅砖,不包括一般硅砖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要求2低蠕变粘土砖 3低蠕变高铝砖 4镁碳砖 5滑板砖 6连铸用铝炭质耐火制品 第五条本细则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见表2。表2耐火材料产品执行标准序号产品单元产品标准1硅砖GB/T2608-2012硅砖2低蠕变粘土砖GB/T34188-2017粘土质耐火砖3低蠕变高铝砖GB/T2988-2012高铝砖4镁碳砖GB/T22589-2017镁碳砖5滑板砖YB/T5049-2009滑板砖6连铸用铝炭质耐火制品YB/T007-2003连铸用铝炭质耐火制品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应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第六条凡生产耐火材料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2。表3-1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序号产品单元设备名称1硅砖混砂机或湿碾机压力机室式或隧道干燥器高温窑2低蠕变粘土砖混砂机或湿碾机压力机室式或隧道干燥器高温窑3低蠕变高铝砖混砂机或湿碾机压力机室式或隧道干燥器高温窑4镁碳砖混砂机压力机室式或隧道干燥器5滑板砖混砂机压力机室式或隧道干燥器高温窑(不烧产品不需要)6连铸用铝炭质耐火制品混砂机压力机室式或隧道干燥器高温窑注: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表3-2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序号产品单元检验设备精度或测量范围1硅砖分析天平I级或I3显气孔率和体密测试装置<2500Pa压力试验机1.0级分光光度计±2.0nm火焰光度计或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热风炉用硅砖产品不需要)重复性≤3%或±0.25nm高温荷软蠕变试验机±5℃超级恒温水浴装置0.1℃高温重烧试验炉±10℃全自动高温热膨胀仪(玻璃窑用硅砖产品不需要)温度±0.5%位移0.5%2低蠕变粘土砖分析天平I级或I3显气孔率和体密测试装置<2500Pa压力试验机1.0级高温荷软蠕变试验机±5℃高温重烧试验炉±10℃3低蠕变高铝砖分析天平I级或I3显气孔率和体密测试装置<2500Pa压力试验机1.0高温荷软蠕变试验机±5℃高温重烧试验炉±10℃4镁碳砖分析天平I级或I3显气孔率和体密测试装置<2500Pa压力试验机1.0级碳硫分析仪或管式炉RSD≤0.5%或±5℃5滑板砖分析天平I级或I3显气孔率和体密测试装置<2500Pa压力试验机1.0级碳硫分析仪或管式炉RSD≤0.5%或±5℃6连铸用铝炭质耐火制品分析天平I级或I3碳硫分析仪或管式炉RSD≤0.5%或±5℃显气孔率和体密测试装置<2500Pa压力试验机1.0级常温抗折试验机1.0级注: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第四章产品检验报告第七条产品检验报告(一)按照企业申报的产品单元,提供符合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省级及以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其中型式试验报告和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产品检验项目应覆盖附件2的产品检验项目。硅砖产品单元的检验报告应是玻璃窑用硅砖、焦炉用硅砖和热风炉用硅砖三种产品中的任一产品的检验报告,但不能是一般硅砖的检验报告。(二)有多个生产地址时,每个地址每个产品单元分别提供1份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省级及以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第五章证书许可范围第八条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确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第九条产品生产许可范围示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可范围示例见表4:表4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序号产品单元企业申请内容产品检验报告内容确认证书产品许可范围1硅砖硅砖提供本单元任一合格产品检验报告硅砖2低蠕变粘土砖低蠕变粘土砖提供本单元任一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低蠕变粘土砖3低蠕变高铝砖低蠕变高铝砖提供本单元任一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低蠕变高铝砖4镁碳砖镁碳砖提供本单元任一合格产品检验报告镁碳砖5滑板砖滑板砖提供本单元任一合格产品检验报告的滑板砖6连铸用铝炭质耐火制品连铸用铝炭质耐火制品提供本单元任一合格产品检验报告连铸用铝炭质耐火制品注:如果企业申请的产品名称与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不一致时,按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发证。第六章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第十条申请发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许可范围变更的情形含: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厂点、生产线、产品单元等)需要进行后置现场审查的,企业应在后置现场审查前做好准备。第十一条后置现场审查时,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应正常生产,相关人员应在岗到位。第十二条审查组现场对企业申请材料及证照等进行核实。第十三条审查组现场按照《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办法》(见附件3)进行后置现场审查,并做好记录,完成《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报告》(见附件4)。第十四条审查判定原则(一)审查组应对后置现场审查办法的每一个条款进行审查,并根据其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的判定。(二)对判为不符合项的须填写详细的不符合事实。(三)审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后置现场审查按产品单元审查,未发现不符合,审查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审查结论不合格则后置现场审查不合格。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耐火材料产品审查部联系方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耐火材料产品审查部设在国家耐火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43号邮政编码:471039电话:0379-6420592964205928传真:0379-64205955电子信箱:nhclscb@126.com联系人:杨金松张周明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18年12月起实施,原《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作废。
    2018-11-29
    106862
    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教基厅〔201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局:     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以来,各地攻坚克难,取得积极进展。目前治理已进入整改攻坚期,各地也面临一些困难,为确保年底前完成这项中央关心、群众关切、社会关注的重大任务,现就健全若干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各地要健全教育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配合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跨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整改。各部门要将有关违法培训机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和公示,对无证开展培训、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培训及其他违规开展培训的机构,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从事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业务,并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各地消防部门要向教育部门提供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资料,由教育部门对照标准核定审批,对现有不符合设置要求、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的,应当依法取消其培训资质;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管辖和服务范围内的校外培训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各地教育部门要统筹各方力量,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热心群众担任社会监督员,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     二、加快证照办理进度。     各地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快办学许可审批进度,特别是重点审批学科类培训机构,符合标准的可以采用文件批复同意或颁发办学许可证等方式尽快进行办学许可,不符合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停业整顿,2018年底前不能存在无证无照还在开展培训的机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登记工作,加快为符合标准的校外培训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应急预案,指导停业整顿的机构做好退费和群众安抚工作,防止机构卷钱逃跑引发群体性事件。对于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数量较大的省(区、市),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符合实际的具体整改方案,确保年底前完成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实施后,各地根据其规定和“放管服”总体改革精神,区分培训类别,实行分类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模式,切实加强规范管理。     三、组建备案审核专家团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教研部门、教师培训等专业机构作用,抽调或聘用学科教师、教研人员,组建稳定、高水平的学科类培训班审核、研判专家团队,并切实做好专家名单保密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参照《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核操作指南》,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科学制定审核、研判办法,做好学科类培训是否超前超标教学的认定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完成行政辖区内各培训机构所办学科类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备案审核工作,未通过备案审核的班次不得招生培训。     四、构建管理服务平台。     教育部已建设完成全国统一的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系统,将赋予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账号,具体操作依照《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操作办法》执行。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实时更新信息,市、省两级负责汇总管理。校外培训机构的摸排、整改、审批、学科类培训备案等全部通过系统完成,实现全过程精细化管理。面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关政策、白名单、黑名单、学科类培训班等信息,要便于群众在平台上自行查询,选择合规机构。同时,依托平台受理群众投诉,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平台功能和作用的宣传,使平台家喻户晓。     五、强化在线培训监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面向中小学生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机构的备案工作,切实把好入口关,按照线下培训机构管理政策,同步规范线上教育培训机构。线上培训机构所办学科类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必须在机构住所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必须将教师的姓名、照片、教师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其网站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工信、网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线上培训内容的监管,确保培训质量,在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的同时,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学业负担。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2018年11月20日
    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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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清大东方消防培训项目清大东方消防培训开班信息清大东方消防科普知识清大东方消防培训考试QQ交流群:514169338清大东方消防培训考试微信公众平台:qddfxfxsj(清大东方消防新视角)清大东方消防培训考试微博平台:清大东方消防学校总校     具体查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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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 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5号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       2018年1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救援人员佩带的消防救援衔标志必须与所授予的消防救援衔相符。     第三条消防救援人员的消防救援衔标志: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衔标志由金黄色橄榄枝环绕金黄色徽标组成,徽标由五角星、雄鹰翅膀、消防斧和消防水带构成;指挥长、指挥员衔标志由金黄色横杠和金黄色六角星花组成;高级消防员、中级消防员和初级消防员中的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衔标志由金黄色横杠和金黄色徽标组成,徽标由交叉斧头、水枪、紧握手腕和雄鹰翅膀构成,预备消防士衔标志为金黄色横杠。     第四条消防救援衔标志佩带在肩章和领章上,肩章分为硬肩章、软肩章和套式肩章,硬肩章、软肩章为剑形,套式肩章、领章为四边形;肩章、领章版面为深火焰蓝色。消防救援人员着春秋常服、冬常服和常服大衣时,佩带硬肩章;着夏常服、棉大衣和作训大衣时,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佩带软肩章,消防员佩带套式肩章;着作训服时,佩带领章。     第五条总监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徽标,副总监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多半周徽标,助理总监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小半周徽标。     指挥长衔标志缀钉二道粗横杠,高级指挥长衔标志缀钉四枚六角星花,一级指挥长衔标志缀钉三枚六角星花,二级指挥长衔标志缀钉二枚六角星花,三级指挥长衔标志缀钉一枚六角星花。     指挥员衔标志缀钉一道粗横杠,一级指挥员衔标志缀钉四枚六角星花,二级指挥员衔标志缀钉三枚六角星花,三级指挥员衔标志缀钉二枚六角星花,四级指挥员衔标志缀钉一枚六角星花。     高级消防员衔标志缀钉一枚徽标,一级消防长衔标志缀钉三粗一细四道横杠,二级消防长衔标志缀钉三道粗横杠,三级消防长衔标志缀钉二粗一细三道横杠。     中级消防员衔标志缀钉一枚徽标,一级消防士衔标志缀钉二道粗横杠,二级消防士衔标志缀钉一粗一细二道横杠。     初级消防员衔标志中,三级消防士衔标志缀钉一枚徽标和一道粗横杠,四级消防士衔标志缀钉一枚徽标和一道细横杠,预备消防士衔标志缀钉一道加粗横杠。     第六条消防救援人员晋升或者降低消防救援衔时,由批准机关更换其消防救援衔标志;取消消防救援衔的,由批准机关收回其消防救援衔标志。     第七条消防救援人员的消防救援衔标志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作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造、伪造、变造和买卖、使用消防救援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消防救援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肩章领章套式肩章
    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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