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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  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市场准入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第三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市场准入第五条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第六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不得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第八条 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确保检查、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并对检查、检测结论负责。第九条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认定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消防产品实验室资格或者从事消防产品合格评定活动的认证机构资格。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名录由公安部公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进行监督。公安部会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参照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工作规则,制定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程序和规范。第十条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应当遵守以下程序:(一)委托人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委托,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二)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核;(三)文件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消防产品型式检验和工厂检查;(四)经鉴定认为消防产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九十日内颁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并将消防产品有关信息报公安部消防局;认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消防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技术鉴定时限。第十一条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技术鉴定工作,对技术鉴定结果负责。第十二条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生产者需要继续生产消防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六个月内,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第十三条 在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内,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对性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者应当重新委托消防产品技术鉴定。第十四条 在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内,相关消防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施行的,生产者应当保证生产的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前款规定的消防产品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在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实行技术鉴定。第十五条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对其鉴定合格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鉴定合格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技术鉴定要求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鉴定证书,并予公布。第十六条 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公安部消防局应当予以公布。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 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得生产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第十八条 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十九条 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应当注明产品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当需要选用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时,应当选用经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的约定和消防产品有关技术标准,对进场的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检验,如实记录进货来源、名称、批次、规格、数量等内容;现场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现场检查记录或者检验报告应当存档备查。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装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标准、施工规范和相关要求,保证消防产品的安装质量。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及其安装质量实施监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规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专项监督抽查,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证书;(二)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三)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实施现场检查判定。对现场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判定结论送达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结论有异议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五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并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查人。检验抽取的样品由被检查人无偿供给,其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检验费用在规定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第二十七条 被检查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样送检的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应当当场出具受理凭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备用样品送检,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检结果告知申请人。复检申请以一次为限。复检合格的,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不合格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对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的举报投诉,应当按职责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或者书面通报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定中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程序处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举报投诉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在三日内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使用依法应当获得市场准入资格而未获得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或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等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复查申请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复查。复查应当填写记录。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同级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第三十一条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重大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开展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移、变卖、隐匿或者损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不得拒绝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一)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第三十五条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处罚。第三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产品监督执法,应当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坚持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产品的招投标活动,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三十八条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消防产品目录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并公布。第四十一条 消防产品进出口检验监管,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消防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的,还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三日”、“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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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资质条件第三章 资质许可第四章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第四条 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条 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 资质条件第六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第七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四)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二)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三)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五)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七)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二)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四)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二)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三)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六)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的注册资本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五百万元;(二)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任一单项资质条件的人数;(四)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活动三年以上,且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二级资质从业时间除外),可以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临时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有效期为二年,期限届满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相应的资质。第十四条 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许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但应当在拟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一)取得一级资质二年以上,申请之日前二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二)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已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所申请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且符合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其他条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取得的资质范围内执业。 第三章 资质许可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其中,对拟批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第十七条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五)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第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立分支机构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消防技术服务分支机构申请表;(二)资质证书复印件;(三)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情况汇总表、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四)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五)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二十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拟颁发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证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以及申请材料报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载明理由。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审批期间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领取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一级资质证书时,应当将二级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第二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复审;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经复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资质条件,或者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不予办理续期手续。第二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补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变更、补发资质证书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二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一)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生产企业授权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活动;(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第二十六条 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各种类型的消防安全评估以及咨询活动。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二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一般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第二十七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开展检测、维修、保养,保证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二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五日内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予以备案。第二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第三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第三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进行维修、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修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灭火器上予以公示。第三十二条 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的施工企业为其施工项目出具的竣工验收前的消防设施检测意见,不得作为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合格证明文件。第三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将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以及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予以备案。第三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记录,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灭火器维修档案保管期限为五年,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二十年。第三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第三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收费应当遵守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二)出具虚假、失实文件;(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四)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执业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处理建议及时通知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不得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的,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可以撤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参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四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注销其资质:(一)自行申请注销的;(二)自行停止执业一年以上的;(三)自愿解散或者依法终止的;(四)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续期的;(五)资质被依法撤销或者资质证书被依法吊销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有关信息,发布执业、诚信和监督管理信息,并为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四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第四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第五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除本规定另有规定的外,由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第五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五条 保修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由施工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不适用本规定。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相应的资质。逾期不申请或者申请后经审核不符合资质条件,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向社会公告。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五十八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配备的仪器、设备、设施目录,由公安部制定。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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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规定:消防用水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近日,天津市有一工人从滨海新区塘沽新城家园小区14号楼楼内的消火栓接出水带,用消防自来水疏通楼外堵塞的化粪井,同时还清洗吸粪车上的槽罐,被业主们发现。   记者在现场看到,一辆吸粪车停在新城家园14号楼前,一名男子正蹲在车顶,用水带中的自来水冲洗吸粪车槽罐。   记者进入楼内,看到消防水带是从一楼靠西侧的一个消火栓里接出。几分钟后,楼外地面上的一名男子接过水带放入到一口化粪井内进行冲洗,他称:“用带压力的自来水疏通堵塞化粪井,既省时又省力,原本需要半天的活儿,用不了半小时就能收工。   这时,一名业主上前与他们理论并试图制止他们的做法,但工人并没有理会。他们称,是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的华赫物业公司叫他们来的,用此方法疏通堵塞的化粪井也是经过物业公司人员允许的。随后,记者致电该小区物业公司,一位姓邓的工作人员表示对此不知情,还表示不可能擅自开启消火栓使用消防水。      根据规定消防用水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非消防特殊需要使用消火栓的,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向供水企业申请领取城市消火栓使用证和取水计量设施,交纳取水计量设施保证金、使用费和水费,使用指定的消火栓。目前,相关执法人员正对此事进行调查。清大东方消防学校声明:文章来源网络,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20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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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中控室值班员因玩忽职守被判刑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消防设施的心脏,也是单位日常消防工作管理的中枢核心,发生火灾后更是灭火、救援的应急指挥中心。   近年来,一些单位由于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值班操作人员玩忽职守或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人为设置在手动状态而导致小火酿成大灾,教训十分深刻。   因此,保障消防控制室的可靠运行和有效管理,意义十分重大。案例 2013年10月11日,北京石景山喜隆多商场一楼的麦当劳着火蔓延至整座大楼,大火共扑救9小时,致2名消防员牺牲。商场中控人员摁掉报警打游戏   喜隆多商场消防中控室的监控录像显示,凌晨2时52分54秒,中控室里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开始报警,画面上一名男性值班人员起身按了一下消音装置,又回到了座位上。  按规定,接到报警的值班人员应第一时间通知报警区域的巡查人员,携带消防应急包到现场确认火情,并反馈情况,但该值班人员未做任何处置。据他事后向警方交代,他对第一个火灾报警做的是消音处理,即摁断报警音。2分钟后,报警器第二次响起,值班人员又摁断报警音,坐下继续玩游戏。央视披露的视频显示,尽管消了音,但他身后的报警器一直在闪烁。   凌晨3时01分,商场消防中控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面板突然有大面积的报警灯闪烁起来,显示火势已经大范围蔓延,这名工作人员这时才停下了手中的游戏,但为时已晚。商场外街面监控录像显示,此时,麦当劳里的人员已经全部跑出了餐厅,火光映亮了街道。商场内发生如此范围的火灾,其内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防火卷帘等应自动启动,保护还没有过火的区域和楼层,但自动消防设施却未能第一时间自动开启。自动消防设施形同虚设    单位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要靠消防中控室统一控制,按照规定应设置在自动状态。但据调查,喜隆多商场擅自将其设置在手动状态,上述值班人员始终未能启动该系统。    监控记录显示,从发现大面积火警开始后的四分钟内,值班人员始终在翻看研究说明书。后来又跑进来两名值班人员,但他们同样手足无措,无人正确操作自动灭火系统。由于起火初期没有采取任何灭火措施,火势很快从麦当劳烧到了商场的外面,并沿着外立面的广告牌迅速蔓延至整座大楼。商场外的监控录像显示,凌晨3时13分,当第一批消防力量赶到的时候,整座楼已形成从内到外、自下而上的立体燃烧。声音:我有责任,我认罪截至案发当天,37岁的消防中控员刘某还在试用期中,差三四天就转正了。“入职时我就知道公司只有一名消防中控员值班,我知道这是不符合规定的,我曾经好几次向齐某和夜值经理陶某请示这个问题,但是都没有得到解决。”   庭审时,曾是退伍军人的刘某是唯一一名没有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当审判长问道为什么明知公司违规却仍接受了此工作时,刘某的情绪有些激动。“我知道我有责任,我之所以没拒绝是因为我一个月1600元的工资,我不想失去这份工作。”    检方指控,刘某作为喜隆多购物中心消防中控员,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应急处置不及时,致使初期火灾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严重后果,对火灾负有责任。对于检方指控,刘某认罪。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刘某曾在工作期间玩电脑游戏,因此没有对火灾的前期报警做到及时应对。对此,刘某表示了异议:“我没有玩游戏,我当时在查关于消防的一些资料。”    作为喜隆多购物中心夜值经理的陶某,对于检方指控的未履行岗位职责、应急处置不及时表示认罪。“公司规定我的职责是协助中控员工作,具体就是跑点。如果发生火灾报警,我就要去着火点现场查看,我当时也确实这么做了,但我还是负有责任,我认罪。” 警钟长鸣,让悲剧不再重演!  一、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2)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应符合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要求;(3)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4)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应急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1)接到火灾警报后,值班人员应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2)火灾确认后,值班人员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报警时应说明着火单位地点、起火部位、着火物种类、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3)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并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清大东方消防学校声明:文章来源网络,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2017-08-29
    65225
    妨碍消防车通行 要负法律责任
      近日,天津大关消防中队岗亭里,正在值班的消防员舒银炯看到一辆红色本田车停在消防车库门口的禁停区内。小舒立刻上前劝离,车主没有回话,脸上看上去有些不耐烦,往前开了10多米,仍停在了禁停区的左侧。   于是,小舒再次走过去劝阻,“车主一脸怒气,把车窗摇上去不理我。”再三劝说后,车主终于把车开走,车子开动了几米后,车主摇下车窗对舒银炯不屑地说:“最看不起你们这种人!”在消防车库门口违章停车   基本每天都要碰到一两次   昨天,记者来到大关消防中队,消防车库门口有一大块空地,划着黄线,岗亭设置在车库右侧。  “在车库门口违章停车,我们基本每天都要碰到一两次,一般情况下,值班员看到有人将车停在车库门口,都会进行劝阻,大多数车主都会将车驶离,然后说句‘不好意思’,如果遇到违停车主不在的情况,我们会联系交警,情况紧急会直接用消防器材把车移走。”大关消防中队的郑排长说。据了解,按照《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如果占用消防通道,将会导致救援延时。   对消防官兵来说,为了能早一分钟抵达火灾现场,从听到警铃响起到穿戴好灭火救援装备登车驶出车库,仅需几十秒的时间。可是这样的争分夺秒,如果碰到违停车辆堵在消防车库的门口,则会大大影响正常出警,导致报警险情救援延迟。   据杭州消防介绍,2013年5月15日晚上8点10分左右,永丰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一起火灾报警电话,大队在第一时间紧急出动消防车辆准备赶往现场处置,可就当消防车要开出时,却发现大队车库门口停放着一辆小车,阻碍了消防车的通行。由于没找到车主,消防官兵将小车搬开才得以前往火灾现场实施扑救。   除了消防车库门口,小区里的消防通道也很重要。郑排长说,有时候出警,到了小区却发现消防车开不进事发火点。   “小区内的道路宽度一般为4.5米,水罐消防车的宽度在3.5米左右,道路一侧停上私家车,或小区门口停了私家车,那么消防车很难开进去。”郑排长说,如果消防车开不进小区里,消防员只能带上消防器材徒步走进去,也会拖延救援时间。  “我们建议大家尽量把车停到地下车库,或者是路面上划线的停车位内。”郑排长说。妨碍消防车通行要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个人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问题,消防部门一般以教育劝说为主,说服当事人将车辆移走,不到万不得已不实施处罚。   但需要提醒的是,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对于单位,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清大东方消防学校声明:文章来源网络,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20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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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让消防车 违章了怎么办?
         此前的一篇报道在网上引起热议。11月11日下午,上海一辆消防车出警救人,在救援途中遇到红灯,但是被前面车辆堵路,大部分驾驶员听着消防警报声在后面响,仍充耳不闻。 避让消防车违章了怎么办?让还是不让?   11月12日,上海市消防局官方微博发文称,上海并未发生过因为避让消防车而收到违章处罚的案例。另一方面,没有避让消防车而受处罚的报道屡见报端。究其原因,相关法规对此已有明文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则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等车辆通行的,可以处警告或罚款,乃至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部分驾驶员未能及时让出救援通道。上海消防官方微博还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消防法》规定,如果因为给消防车等特种车辆让道而出现闯红灯、压实线等交通违规行为,不属于故意违章。这类违章发生后,车主可以当场靠边拨打事故报警电话122,将现场的情况报备下来。如果当场没有打电话,收到罚单后,驾驶人可以向交管局秩序科提出复议,只要有现场监控摄像,或者能够提供当时消防车的车牌号和行驶路线,交管部门通过审核,证明情况属实,就可以撤销相关处罚。交警建议,一般行车过程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所有社会车辆应该统一向右侧变道,空出最左侧通道,让特种车辆通行;如果遇到道路拥堵,社会车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向两边靠,空出当中车道,让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这四类车辆通行。上海消防官方微博在文末称:“为特种车辆让路,不是为‘特权’让路,是给有危难的人让路!” 清大东方消防学校声明:文章来源网络,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20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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