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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处罚新规来了!这些情形将从重处罚→
来源:新华网
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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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司法部发布【行政执法人员十大行为准则】
按照“三定”规定,司法部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督促行政执法人员树牢执法为民理念,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进一步走深走实,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日前,司法部发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执法为民,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廉洁自律,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严格遵循职权法定。严禁无权执法、越权执法、无证执法、借证执法。严禁第三方服务机构、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执法。 二、严格做到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确保执法到位。严禁不作为、慢作为。严禁该查不查、有案不立、压案不办、超期办案、拖延执行。 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执法。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严禁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截留、坐收坐支、私分或变相私分、占用、挪用所收取的费用或罚没财物。 四、严格做到公正执法。坚持平等对待当事人。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应当尽可能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严禁刻意差别对待当事人。严禁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严禁机械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严禁过度执法、“一刀切”执法。 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损害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回避权、获得救济和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等权益。 六、严格推进文明执法。执法仪表举止文明得体,执法用语规范文明,尊重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严禁使用侮辱性、挑衅性、威胁性、歧视性、敷衍性语言。严禁态度蛮横、推诿扯皮、行为粗暴。 七、严格做到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坚持精准执法,加强跟进帮扶指导,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更多采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信息披露等方式。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释法说理,认真倾听、耐心解答当事人的疑问。严禁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漠视企业和群众的合理诉求与实际困难。严禁简单傲慢、避重就轻回应社会关切。 八、严格遵守纪律规定。严禁以权谋私、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打击报复。严禁从事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严禁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严禁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或摊派财物、要求其提供服务。严禁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过问案情。 九、严格遵守行政执法案卷归档保存规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制作规范、要素齐备、表述准确、字迹清晰。行政执法案卷应当规范标准、真实完整。严禁随意修改、涂改案卷材料。严禁案卷造假。 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
202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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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新标准来了,11月起正式实施!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新标准实施—— 2025年4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最新国家标准——GB35181-2025《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该标准将于202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并替代2017年版的旧标准。新标准在内容上进行了多项重要调整和完善,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提供了更科学、更严格的依据。 1术语和定义删除了术语“重要场所”及其定义,增加了术语“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劳动密集型企业”“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及其定义。 3.5儿童活动场所供12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的场所。注:包括但不限于幼儿园、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儿童游乐、学习和培训等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 3.6老年人照料设施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床位总数或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的老年人建筑。注: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不包括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 3.7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厂房或仓库具有丙类火灾危险性,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作业人数超过50人,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的生产制造类企业或具有分拣、加工、包装作业功能的仓储物流类企业。 3.9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集餐饮、住宿、娱乐、商业、文化、体育、培训等两种及以上功能于一体的经营场所;通过自营、分租、转租形成,兼具生产、储存多功能于一体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厂房和仓库。 2判定方法 4.1判定步骤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时,应依次按下列步骤进行: 4.2不应判定要素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或作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要素: 消防技术标准修订引起,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建筑、场所已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且经现场检查确认无现实火灾风险; 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消除,且当场整改完毕。 5直接判定要素5.1建筑或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5.2公共娱乐场所、宾馆、商店及集贸市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5.3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5.4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厂房、仓库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5.5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6综合判定 来源:上海消防
202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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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九小场所”消防安全自查50项【附操作指南和工作表】
“小单位小场所”数量多、分布广、业态复杂违规住人、占堵通道、可燃装修怎么办 日前,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出台《“小单位小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自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聚焦“小火亡人”,通过指南引领、检查应用、整改闭环,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硬指标”。 《指南》紧密结合天津市“小单位小场所”数量多、分布广、业态复杂的实际,突出问题导向、标准引领、实用便捷三大特点,针对违规住人、占堵通道、可燃装修等常见问题,梳理出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安全疏散管理、建筑装修及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培训演练引导疏散等五方面共性要求。在用火用电用气管理方面,《指南》明确4项要求,包括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在经营期间动火施工,严格落实涉及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的小型工程备案制度,严格动火作业内部审批和现场管控,雇佣持证人员实施焊割动火作业等。 《指南》按照小购物、小餐饮、小住宿、小歌舞游艺休闲、小公共娱乐、小医养场所、小教培托育、小生产加工和物流仓储、小危化品和烟花爆竹等九大类“小单位小场所”消防安全特点,量身定制50项检查(自查)细则,配套自查表。每个“小单位小场所”经营者可根据自查表了解检查内容,促进了监管检查和经营者自查的同频共振,助力实现经营者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预防的转变,力争以标准化推动精细化,为城市安全筑牢根基。
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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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消控室行政处罚细则!该地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广东省消防救援局就《广东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消控室内容,该细则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进一步细化并明确了处罚情形与标准,其中特别将处罚情节划分为两类:一是违反国家统一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违反广东省地方性消防法规的行为,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量罚幅度。 情形一 ▶ 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法律规定【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处罚依据【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五个处罚级别↓↓↓ 情形二 ▶ 违法行为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法律规定【省级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每班不少于一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岗位职责。▶ 处罚依据【省级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五个处罚级别↓↓↓ ▶ 备注高层建筑有此类情形的,适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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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科技赋能重塑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规范
近日,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严格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新技术场景涉及消控室检查内容 对入网单位简化部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消防监督检查主体通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建筑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等可以获取单位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场所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平面图、防火巡查检查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及年度检测报告、消防安全培训记录、消防演练记录等信息的,可以不再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 对责令限期改正火灾隐患的,被检查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完成整改的,可以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消防旗舰店”、江苏消防网“消防安全复查”模块在线提供复查申请及证明隐患整改完成的材料,消防监督检查主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查。 消防监督检查主体运用视频监控、无人机、信息系统、感知设备等方式,探索推行非现场检查应用场景。 第十九条 消防监督检查主体探索运用视频监控、无人机、信息系统、感知设备等方式,探索推行非现场检查应用场景: (一)对经营规模小、布局简单、人员密度低的场所,以及能够通过视觉直观判断是否构成火灾隐患或整改情况的检查,可以采用视频连线的方式实施检查; (二)对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的检查,可以通过无人机实施高空全景巡查; (三)对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岗位资格、人员数量以及值班人员是否在岗等情况的检查,可以通过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在线检查; (四)对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防火巡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的检查,可以通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在线检查; (五)对消防电源、消防设施工作状态、完好情况的检查,可以通过物联网感知设备在线检查; (六)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营业期间动火作业的检查,可以通过电气焊数字化监管平台及“苏智焊”小程序在线检查。 对采用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检查的,应全程录音录像,检查结束后将二维码发送给被检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扫码签字。对采用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方式检查的,应当提醒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个案检查要求组织现场核查;因系统故障、信息错误、数据共享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在检查记录中予以注明。 制定本实施意见,是为了严格规范全省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推动火灾防控由“被动防控整治”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型。作为大省,江苏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呈现出智能化、精准化趋势,不仅折射出政府消防检查工作的发展方向,也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合规管理提出更高标准。各方需积极适应,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提升城市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202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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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11月9日起施行!
7月28日至29日,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广州召开,会议表决通过《茂名市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项目。 2021年开始,茂名市消防救援支队向茂名市政府报送立法建议,并成立起草工作组,就《条例》起草工作开展了调查研究。在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及茂名市人大、市司法局等单位的大力帮助支持下,《条例》从综合性立法项目转变为小切口立法项目。2024年2月,《条例》被确定为年度审议项目。今年7月29日,《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条例》是一部小切口地方立法项目,不分章节,全文共二十六条,立足“小快灵”,有多项创新和突破:01《条例》是首部针对新业态经营场所的消防立法项目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带动了各种新业态的兴起,这些新业态经营场所先天性火灾隐患较多、消防设施不完备、管理标准不明确、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能力不足、部门监管不到位、缺乏监管执法手段,一旦发生火灾则容易导致人员伤亡,亟待法律规范,《条例》的出台将填补此领域的空白。02《条例》是首部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地方立法项目 新业态由于发展时间短、交叉性强,职能交叉导致权责不清,使得相关部门难以依法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明确地方政府要明确新兴行业的主管部门,但各地多以安委会、消安委发文形式落实,且多地的发文对部门的责任表述模糊不清,只说明了相关部门在某一环节的职责,并未真正明确行业主管部门。 为解决行业主管部门不清的问题,茂名市经多方沟通协调,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人大致函明确了部分业态的行业主管部门,最终在《条例》第五条中明确了文广旅体、电影主管、卫健、教育、公安等部门负责主管的行业,这是国内首次在法规中明确了部分新兴行业的主管部门,并就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明确了确定原则和提请政府确定机制,对国内其他消防立法项目有巨大的借鉴意义。03《条例》完善了对新业态经营场所实施监管的机制 由于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程序简化,行业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对辖区内的新业态经营场所存在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问题,不利于日常指导帮扶和监督管理。 在人大支持下,《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条款创新制定和完善了管理机制。要求新业态经营场所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由县区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名录并定期更新、备案、公布、调整,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制定管理规范,有利于新业态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对推动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也具有积极意义。 《条例》还明确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移交处理违法行为等责任,要求相关部门和基层政府建立信息通报、执法协作、联合执法、重点治理等工作机制,有利于及时消除新业态经营场所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04《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新业态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和管理要求 当前《消防法》对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有明确的定义,但已多年未更新,由于涉及避免对法律扩大解释的问题,部分新业态难以进行归类,导致管理要求适用方面存在难题,部分新业态经营场所放松了对自我的要求,火灾隐患长期存在。 为解决这些问题,《条例》结合各类新业态经营场所的特点,将近年来国家、省级倡导性文件和成熟的工作经验做法上升为法条,从第十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新业态经营场所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一般责任和特殊责任,对列入《条例》的各类新业态经营场所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管理要求,明确了法律责任。05《条例》增加了对新业态经营场所监管执法的抓手 立法调研中,省内其他地市和一线执法人员均反映大部分新业态经营场所为个体经营,存在消防设施配备不足、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的问题时无法处罚,无法实现闭环。为此,《条例》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参考、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处罚手段,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设定了违规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装修材料、违反消防设备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避免经营场所发生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导致的恶性火灾事故,确保经营场所发生事故后能够有效处置,填补了上位法的空白。 同时,结合当前减少企业负担的大环境,新增的处罚措施均设定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后予以处罚,处罚金额在合理范围内,并在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包容审慎监管的监督执法原则和措施。《条例》批准实施后,消防救援部门将进一步抓好宣传贯彻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抓好新业态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为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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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通知!涉及消控室、消防设施操作员行政处罚细则
近日,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各类消防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量罚幅度作出明确规定,并依据情节设置五个处罚级别: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为各地处罚给出基准细则。该基准将于2025年11月9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涉及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操作员行政处罚内容如下: 消防控制室 ▶ 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法律规定【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处罚依据【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五个处罚级别↓↓↓ 消防设施操作员
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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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新规发布,涉及消控室检查→
近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GB46034-2025,以下简称《规则》)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将于2026年2月1日起实施。《规则》由国家消防救援局组织制定,为进一步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消防救援机构的行政许可行为提供了标准依据。涉及消控室检查内容 国家消防救援局有关业务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对《规则》进行解读。 问:《规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公众聚集场所是面向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功能复杂、火灾风险高,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是火灾防控的重点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通过消防救援机构实施的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制度进行了重要改革,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即申请人向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即可先投入使用、营业,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对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检查。这一改革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消防救援机构的行政许可行为,国家消防救援局在总结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实施4年多来的实践经验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并于2025年8月1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问:根据《规则》,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或载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依法审查。 问:消防救援机构如何实施实地检查,重点检查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实地检查时要求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式,根据场所范围确定抽查内容及抽查部位,对场所进行随机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其中,对涉及抽查场所员工数量、建筑物栋数、场所楼层数量、场所防火分区数量等的实地抽查范围均明确了不同的抽查规则。 在实地检查内容方面,消防救援机构应对申报的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等内容进行抽查。其中,消防安全责任包括是否明确各级各岗位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具备相应能力等6项内容,消防安全管理包括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用火用电管理、消防设施维护、员工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等9项内容,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包括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20项具体技术要求。 问:如何评判检查结果是否合格,《规则》是怎样规定的? 答:消防救援机构采用综合评定方法评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结果是否合格,即综合考虑资料审查和实地检查两个方面的结果,只要发现存在一项以上(含本数)重要事项的,就应当判定为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反之,即不存在重要事项的,均可判定为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规则》规定的“重要事项”,主要为场所中存在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且不能当场改正的各类不安全事项。除重要事项外,能当场或者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危害较小的火灾隐患等各类不安全事项列为“其他事项”。这种分类既抓住了消防安全的关键风险点,又体现了消防执法宽严相济的原则,避免“一刀切”。 问:《规则》针对检查对象存在的特殊情形有哪些规定? 答:对于三种特殊情形明确了处理规则。一是当场所设置在建筑的局部时,检查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只需考虑场所内部及所在建筑中与场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联动控制、灭火救援直接相关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不需要对整栋建筑再进行抽查,既有效提高检查效能,又避免增加企业负担。二是已经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合格的场所重新申报时,对于未改变原使用性质且没有重新进行室内装修,或者仅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场所,应执行不低于原取得行政许可时的消防技术标准。对于已改变原使用性质的场所,或者未改变原使用性质但已重新进行室内装修的场所,则应该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执行。三是场所如果设有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可不设置的消防设施,可在实地检查时一并检查。如果增设的消防设施存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问题但又不影响场所应设的其他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不影响综合评定的结果。 问:《规则》的出台对于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有哪些作用和意义? 答:《规则》的出台填补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相关标准空白,既为消防救援机构提供了统一的检查依据,也为公众聚集场所落实自身主体责任提供自查指引,标志着我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迈入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的新阶段。
202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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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员和森林消防员职业信息修订
2025年7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发布检验检测管理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人社厅发〔2025〕26号),经专家评估论证、书面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此次遴选确定了检验检测管理工程技术人员等17个新职业、特种救援员等42个新工种信息,调整变更了9个职业(工种)信息。 与消防职业有关内容包括: (1)将“消防员(3-02-03-01)”职业定义变更为“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及其他消防组织中,从事火灾扑救、灾害事故抢险救援、航空救援、应急通信保障、接警调度、消防装备操作维护、搜救犬训导等工作的人员”,同时在主要工作任务中新增“进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航空救援”。 (2)在“消防员(3-02-03-01)”职业下增设“特种救援员”“森林灭火员”“森林消防装备维护员”“消防救援无人机操控员”等4个工种。 (3)将“森林消防员(3-02-03-06)”职业定义变更为“在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中,从事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的人员”。
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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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消防国标全文发布,事关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近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全文发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26年2月1日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总体要求、资料审查、实地检查、综合评定、档案管理。适用于消防救援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包括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场所进行核查和对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场所进行检查。标准中提出了重要事项概念:重要事项importantitem: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者火灾危害增大,并且不能当场改正的各类不安全事项。标准中对资料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了明确:5.1资料审查的申报材料应包括:a)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b)营业执照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c)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d)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注: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注意一下,申报资料中并不包括建设工程的消防审验内容)重要事项如果不合格的话,则视为不合格。因此公众聚集场所要高度重视这些内容,比如:6.2.2.2检查中存在下列情形应确定为重要事项:a)未按要求建立消防安全制度的,或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未明确主体责任、审批程序、作业人员管理和作业现场管控措施等要求的;b)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未持证上岗,或者不掌握值班应急程序的;c)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者承担疏散引导任务的人员不掌握岗位职责的;d)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或者现场拉动测试到场时间不符合要求的;e)违反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6.2.3.3.2检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且无法当场改正时应确定为重要事项:a)场所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者疏散楼梯的;b)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间距,疏散门形式、开启方向等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c)场所的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防火分隔、前室面积、穿越管线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d)场所的疏散距离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e)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宽度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f)场所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或者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的;g)场所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202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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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方向取消,新增受训时长要求,申报条件放宽……2025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5征求意见稿与2019标准主要差异对比 一、职业方向调整2019年版明确分为“消防设施监控操作”和“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两个方向。2025年征求意见稿未划分职业方向。 二、申报条件放宽学历要求不变: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五级/初级工申报条件:2019年: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2025年:年满18周岁拟从事或已从事本职业/相关职业工作。 四级/中级工申报条件:2019版:要求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年限6年,或持初级证工作年限4年。2025版:要求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年限5年,或持初级证工作年限3年。相关专业毕业生/应届生的专业范围极大拓宽。三级/高级工申报条件:1.新增通道 2025版增加纯工作年限申报(从事本职位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无中级证要求)。 新增初级职称+从事本职位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的申报路径。 允许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应届生直接申报(无需中级证)。 2.持中级证后的相关工作年限要求从5年变为4年3.对毕业生/应届生直接报考高级证的条件放宽 三、学员受训要求2019年版取消了培训期限等要求2025年征求意见稿重新明确了培训参考时长和师资要求 培训时长要求五级/初级工:不少于120标准学时四级/中级工:不少于100标准学时三级/高级工:不少于80标准学时师资要求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三级/高级工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理论和实操考核知识权重分配调整(见下图) 2019年版 2025年征求意见稿 2025年征求意见稿在2019年版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优化,详情请自行查询以下附件。
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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