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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征求意见!加强消防控制室管理,聚焦值班值守、持证上岗……
    近日,山东威海市消防救援支队发布关于对《威海市消防控制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威海市消防控制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草案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消防控制室是建筑消防安全的“神经中枢”,直接关系火灾防控与应急处置成效。结合我市部分单位(场所)存在的消防值班制度落实不到位、无证上岗等问题,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压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范消防控制室运行管理,提升火灾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起草过程2025年6月起,威海市消防救援支队在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全市部分单位(场所)进行摸底调研并起草草案:系统梳理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参考外地管理经验,结合威海市消防控制室运行实际,聚焦值班值守、人员资质、设备管理等核心痛点,形成起草框架。围绕威海市消防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要求,突出“全灾种、大应急”救援需求导向,明确管理职责、操作规范、监督考核等关键内容,完成初稿起草。 三、主要内容1、人员资质要求: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参加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持有中级技能以上等级证书。 2、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应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与城市远程控制中心联网并可实现远程操作控制消防设施设备的,可以安排1人值班。值班人员认真落实值班工作的要求,详细记录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和相关报警信号的情况。 3、操作规范:值班人员应当熟练操作消防控制室设备,清楚应急处置程序和初起火灾处置流程。值班时,应将自动消防设施的控制设备设置在“自动状态”。火灾发生后,经现场确认后,值班人员应迅速启动相关消防设施并同时拨打119报警电话,立即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 4、日常检查:自动消防设施应进行日常检查巡查,每日检查火灾报警器的功能,并填写系统运行检查情况登记表,单位应建立防火巡查制度,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 5、专业维护: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系统的单位(场所),应当委托具备相关从业条件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定期对自动消防系统进行维修保养与检测。 6、档案管理:消防控制室应保存以下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建(构)筑物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和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 四、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场所)。  威海市消防控制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控制室管理,快速处置火灾,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控制室的建设、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控制室,是设有火灾自动报警控制设备和消防控制设备的专用房间,用于接收、显示、处理火灾报警信号,控制相关消防设施,并具备远程启动应急疏散和联动控制功能。 第三条 消防救援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控制室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防控制室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消防控制室应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其使用单位应明确归口管理部门,确定消防控制室安全责任人。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应当明确消防控制室管理责任,确定消防控制室安全责任人对消防控制室进行统一管理,并签订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居民住宅区的消防控制室管理工作由物业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第五条 消防控制室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条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建立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并可以实现远程控制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运行实行市场化运作。 值班人员应当持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并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记录、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当地消防救援部门备案。 第七条  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消防控制室门口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控制室标牌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标识,建筑物主要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应设置易于辨识、引导灭火救援人员快速进入消防控制室的导向标识。(二)消防控制室的面积应满足基本功能需求。(三)消防控制室不应用作其他用途。当与微型消防站、治安监控室等合用时,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与其他使用区域进行功能区分,保持间隔。(四)消防控制设备、操作按钮应设置统一、清晰、固定、耐磨的标识。(五)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固定直拨外线电话;配备消防设备用房、管道井、通往屋顶和地下室等通道门锁钥匙,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专用复位钥匙、消防电源、控制箱(柜)等专用钥匙,并分类标志悬挂。(六)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备用照明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能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要求。(七)配置建筑物竣工后的消防技术图纸。(八)法律、法规、规章及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为消防控制室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控制室设施的配置及功能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及人员数量满足正常工作的要求。(二)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消防控制室设施的正常运行。(三)组织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定期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职责(一)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消防规章制度。(二)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能够熟练操作。(三)值班期间应在岗在位,准确记录火灾报警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消防通讯器材的通讯功能,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运行状况,并如实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四)及时发现和处置设备故障,掌握和了解消防设施的运行、误报警、故障等有关情况,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发生火灾时能熟练操作有关消防设施,并依照火警处置程序进行处置,做好情况记录。 第十条 建立消防控制室信息共享机制,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共享消防控制室设置地点、数量等信息。 第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经消防验收后不得擅自停用,严禁擅自关停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施设备。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迁移、停用消防控制室或消防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进行修复或者重建。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消防控制室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控制室演练。发现消防控制室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立即告知消防控制室维护管理单位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控制室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盗窃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
    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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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涉及消控室持证上岗与24小时值班制度,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近日,《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修订出台,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修改18条、新增4条、删除10条,修改后共22条,聚焦监管部门职责划分、建筑消防设施配置、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明确了职责义务、规范了监管措施。 单位消控室管理、维保检测规定  第十一条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对建筑消防设施巡查1次,其他单位应当每周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巡查1次。巡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巡查记录。 第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当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1次全面检测,并按照规定填写检测记录表。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自系统投入运行后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检测记录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监督处罚 第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一)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配置及有效使用情况;(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三)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情况;(四)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档案情况;(五)消防控制室值班及设备运行情况;(六)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培训情况。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配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规定实行值班制度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按照要求进行巡查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要求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的。 第二十条 对单位和个人因违反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失信信息,按规定归集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实施相应惩戒。 
    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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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控室、消防设施操作员最新行政处罚细则!11月9日已施行!
     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各类消防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量罚幅度作出明确规定,并依据情节设置五个处罚级别: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为各地处罚给出基准细则。该基准已于11月9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涉及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操作员行政处罚内容如下: 消防控制室 ▶ 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法律规定【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处罚依据【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五个处罚级别↓↓↓  消防设施操作员附件: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pdf
    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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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司法部发布【行政执法人员十大行为准则】
    按照“三定”规定,司法部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督促行政执法人员树牢执法为民理念,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进一步走深走实,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日前,司法部发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执法为民,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廉洁自律,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严格遵循职权法定。严禁无权执法、越权执法、无证执法、借证执法。严禁第三方服务机构、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执法。 二、严格做到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确保执法到位。严禁不作为、慢作为。严禁该查不查、有案不立、压案不办、超期办案、拖延执行。 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执法。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严禁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截留、坐收坐支、私分或变相私分、占用、挪用所收取的费用或罚没财物。 四、严格做到公正执法。坚持平等对待当事人。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应当尽可能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严禁刻意差别对待当事人。严禁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严禁机械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严禁过度执法、“一刀切”执法。 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损害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回避权、获得救济和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等权益。 六、严格推进文明执法。执法仪表举止文明得体,执法用语规范文明,尊重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严禁使用侮辱性、挑衅性、威胁性、歧视性、敷衍性语言。严禁态度蛮横、推诿扯皮、行为粗暴。 七、严格做到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坚持精准执法,加强跟进帮扶指导,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更多采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信息披露等方式。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释法说理,认真倾听、耐心解答当事人的疑问。严禁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漠视企业和群众的合理诉求与实际困难。严禁简单傲慢、避重就轻回应社会关切。 八、严格遵守纪律规定。严禁以权谋私、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打击报复。严禁从事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严禁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严禁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或摊派财物、要求其提供服务。严禁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过问案情。 九、严格遵守行政执法案卷归档保存规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制作规范、要素齐备、表述准确、字迹清晰。行政执法案卷应当规范标准、真实完整。严禁随意修改、涂改案卷材料。严禁案卷造假。 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
    202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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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新标准来了,11月起正式实施!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新标准实施——  2025年4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最新国家标准——GB35181-2025《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该标准将于202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并替代2017年版的旧标准。新标准在内容上进行了多项重要调整和完善,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提供了更科学、更严格的依据。 1术语和定义删除了术语“重要场所”及其定义,增加了术语“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劳动密集型企业”“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及其定义。 3.5儿童活动场所供12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的场所。注:包括但不限于幼儿园、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儿童游乐、学习和培训等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  3.6老年人照料设施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床位总数或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的老年人建筑。注: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不包括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  3.7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厂房或仓库具有丙类火灾危险性,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作业人数超过50人,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的生产制造类企业或具有分拣、加工、包装作业功能的仓储物流类企业。  3.9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集餐饮、住宿、娱乐、商业、文化、体育、培训等两种及以上功能于一体的经营场所;通过自营、分租、转租形成,兼具生产、储存多功能于一体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厂房和仓库。  2判定方法 4.1判定步骤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时,应依次按下列步骤进行: 4.2不应判定要素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或作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要素: 消防技术标准修订引起,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建筑、场所已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且经现场检查确认无现实火灾风险; 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消除,且当场整改完毕。 5直接判定要素5.1建筑或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5.2公共娱乐场所、宾馆、商店及集贸市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5.3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5.4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厂房、仓库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5.5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6综合判定  来源:上海消防
    202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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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九小场所”消防安全自查50项【附操作指南和工作表】
     “小单位小场所”数量多、分布广、业态复杂违规住人、占堵通道、可燃装修怎么办 日前,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出台《“小单位小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自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聚焦“小火亡人”,通过指南引领、检查应用、整改闭环,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硬指标”。 《指南》紧密结合天津市“小单位小场所”数量多、分布广、业态复杂的实际,突出问题导向、标准引领、实用便捷三大特点,针对违规住人、占堵通道、可燃装修等常见问题,梳理出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安全疏散管理、建筑装修及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培训演练引导疏散等五方面共性要求。在用火用电用气管理方面,《指南》明确4项要求,包括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在经营期间动火施工,严格落实涉及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的小型工程备案制度,严格动火作业内部审批和现场管控,雇佣持证人员实施焊割动火作业等。 《指南》按照小购物、小餐饮、小住宿、小歌舞游艺休闲、小公共娱乐、小医养场所、小教培托育、小生产加工和物流仓储、小危化品和烟花爆竹等九大类“小单位小场所”消防安全特点,量身定制50项检查(自查)细则,配套自查表。每个“小单位小场所”经营者可根据自查表了解检查内容,促进了监管检查和经营者自查的同频共振,助力实现经营者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预防的转变,力争以标准化推动精细化,为城市安全筑牢根基。 
    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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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关消控室行政处罚细则!该地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广东省消防救援局就《广东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消控室内容,该细则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进一步细化并明确了处罚情形与标准,其中特别将处罚情节划分为两类:一是违反国家统一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违反广东省地方性消防法规的行为,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量罚幅度。  情形一 ▶ 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法律规定【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处罚依据【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五个处罚级别↓↓↓  情形二 ▶ 违法行为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法律规定【省级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每班不少于一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岗位职责。▶ 处罚依据【省级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五个处罚级别↓↓↓  ▶ 备注高层建筑有此类情形的,适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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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征求意见!科技赋能重塑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规范
    近日,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严格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新技术场景涉及消控室检查内容 对入网单位简化部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消防监督检查主体通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建筑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等可以获取单位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场所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平面图、防火巡查检查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及年度检测报告、消防安全培训记录、消防演练记录等信息的,可以不再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 对责令限期改正火灾隐患的,被检查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完成整改的,可以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消防旗舰店”、江苏消防网“消防安全复查”模块在线提供复查申请及证明隐患整改完成的材料,消防监督检查主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查。 消防监督检查主体运用视频监控、无人机、信息系统、感知设备等方式,探索推行非现场检查应用场景。 第十九条  消防监督检查主体探索运用视频监控、无人机、信息系统、感知设备等方式,探索推行非现场检查应用场景: (一)对经营规模小、布局简单、人员密度低的场所,以及能够通过视觉直观判断是否构成火灾隐患或整改情况的检查,可以采用视频连线的方式实施检查; (二)对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的检查,可以通过无人机实施高空全景巡查; (三)对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岗位资格、人员数量以及值班人员是否在岗等情况的检查,可以通过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在线检查; (四)对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防火巡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的检查,可以通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在线检查; (五)对消防电源、消防设施工作状态、完好情况的检查,可以通过物联网感知设备在线检查; (六)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营业期间动火作业的检查,可以通过电气焊数字化监管平台及“苏智焊”小程序在线检查。 对采用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检查的,应全程录音录像,检查结束后将二维码发送给被检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扫码签字。对采用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方式检查的,应当提醒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个案检查要求组织现场核查;因系统故障、信息错误、数据共享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在检查记录中予以注明。 制定本实施意见,是为了严格规范全省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推动火灾防控由“被动防控整治”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型。作为大省,江苏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呈现出智能化、精准化趋势,不仅折射出政府消防检查工作的发展方向,也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合规管理提出更高标准。各方需积极适应,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提升城市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202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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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首个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11月9日起施行!
    7月28日至29日,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广州召开,会议表决通过《茂名市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项目。 2021年开始,茂名市消防救援支队向茂名市政府报送立法建议,并成立起草工作组,就《条例》起草工作开展了调查研究。在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及茂名市人大、市司法局等单位的大力帮助支持下,《条例》从综合性立法项目转变为小切口立法项目。2024年2月,《条例》被确定为年度审议项目。今年7月29日,《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条例》是一部小切口地方立法项目,不分章节,全文共二十六条,立足“小快灵”,有多项创新和突破:01《条例》是首部针对新业态经营场所的消防立法项目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带动了各种新业态的兴起,这些新业态经营场所先天性火灾隐患较多、消防设施不完备、管理标准不明确、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能力不足、部门监管不到位、缺乏监管执法手段,一旦发生火灾则容易导致人员伤亡,亟待法律规范,《条例》的出台将填补此领域的空白。02《条例》是首部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地方立法项目 新业态由于发展时间短、交叉性强,职能交叉导致权责不清,使得相关部门难以依法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明确地方政府要明确新兴行业的主管部门,但各地多以安委会、消安委发文形式落实,且多地的发文对部门的责任表述模糊不清,只说明了相关部门在某一环节的职责,并未真正明确行业主管部门。 为解决行业主管部门不清的问题,茂名市经多方沟通协调,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人大致函明确了部分业态的行业主管部门,最终在《条例》第五条中明确了文广旅体、电影主管、卫健、教育、公安等部门负责主管的行业,这是国内首次在法规中明确了部分新兴行业的主管部门,并就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明确了确定原则和提请政府确定机制,对国内其他消防立法项目有巨大的借鉴意义。03《条例》完善了对新业态经营场所实施监管的机制 由于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程序简化,行业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对辖区内的新业态经营场所存在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问题,不利于日常指导帮扶和监督管理。 在人大支持下,《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条款创新制定和完善了管理机制。要求新业态经营场所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由县区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名录并定期更新、备案、公布、调整,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制定管理规范,有利于新业态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对推动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也具有积极意义。 《条例》还明确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移交处理违法行为等责任,要求相关部门和基层政府建立信息通报、执法协作、联合执法、重点治理等工作机制,有利于及时消除新业态经营场所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04《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新业态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和管理要求 当前《消防法》对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有明确的定义,但已多年未更新,由于涉及避免对法律扩大解释的问题,部分新业态难以进行归类,导致管理要求适用方面存在难题,部分新业态经营场所放松了对自我的要求,火灾隐患长期存在。 为解决这些问题,《条例》结合各类新业态经营场所的特点,将近年来国家、省级倡导性文件和成熟的工作经验做法上升为法条,从第十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新业态经营场所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一般责任和特殊责任,对列入《条例》的各类新业态经营场所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管理要求,明确了法律责任。05《条例》增加了对新业态经营场所监管执法的抓手 立法调研中,省内其他地市和一线执法人员均反映大部分新业态经营场所为个体经营,存在消防设施配备不足、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的问题时无法处罚,无法实现闭环。为此,《条例》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参考、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处罚手段,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设定了违规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装修材料、违反消防设备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避免经营场所发生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导致的恶性火灾事故,确保经营场所发生事故后能够有效处置,填补了上位法的空白。 同时,结合当前减少企业负担的大环境,新增的处罚措施均设定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后予以处罚,处罚金额在合理范围内,并在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包容审慎监管的监督执法原则和措施。《条例》批准实施后,消防救援部门将进一步抓好宣传贯彻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抓好新业态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为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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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磅通知!涉及消控室、消防设施操作员行政处罚细则
     近日,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各类消防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量罚幅度作出明确规定,并依据情节设置五个处罚级别: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为各地处罚给出基准细则。该基准将于2025年11月9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涉及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操作员行政处罚内容如下: 消防控制室 ▶ 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法律规定【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处罚依据【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五个处罚级别↓↓↓ 消防设施操作员 
    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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